航空危险品运输都有哪几类?


锂电池分哪几种类型,如何区别?

A、首先我们了解两个概念:电池芯和电池

  电池芯  cell:由一个正极和一个负极组成且两个电极之间有电位差的单一的、封闭的电化学装置。

  电池  battery:用电路连接在一起的两个或多个电池芯,并安装有使用所必需的装置,如外壳、 电极端子、标记和保护装置等。

B、锂电池分为锂离子电池(电池芯),锂金属电池(电池芯)两种。

  锂离子电池(电池芯)通常来说就是我们使用的可以多次充放电的锂电池(电池芯)类型,锂金属电池(电池芯)通常来说就是一次性的电池,不可以充放电。

C、锂离子电池(电池芯)和锂金属电池(电池芯)从稳定性上来说,离子的相对比较稳定,金属的化学性质更加活跃危险性更高,所以这也是很多航空公司禁止或者只允许货机来运输锂金属电池(电池芯)的主要原因。

  Wh是标准的描述锂电池额定功率的单位(瓦特小时),例如我们常常看到的锂电池上的7000mAh(7000mAh=7Ah)指的是电池的容量,他的标准工作电压如果是3.7V,那么该锂电池的额定功率就是3.7V*7Ah=25.9Wh。

首先我们再来普及几个概念:

Association,简称IATA)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组织,其前身是1919年在海牙成立并在二战时解体的国际航空业务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执行机构设在日内瓦。和监管航空安全和航行规则的国际民航组织相比,它更像是一个由承运人(航空公司)组成的国际协调组织,管理在民航运输中出现的诸如票价、危险品运输等等问题,主要作用是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的政策,并解决实际运作的问题。

锂电池本身属于第九类危险品:锂电池的危险品属性导致所有带锂电池的货物都属于危险品货物,但是按照DGR要求经过包装处理的带锂电池货物可以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运输。每一种危险品的运输要求DGR都有详细的描述,锂电池类产品是危险品,经过包装处理就可以在相对宽松的条件下运输,那么这种包装处理的要求DGR就体现在包装运输说明(Packing Instruction)中,PI965就是指某种危险品对应的第965种包装处理说明,按照这个包装说明来处理这个电池货物,达到要求就可以按照相对宽松的条件来运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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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hazardous material ),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运输和贮藏时,应按照危险品条例处理。危险品是根据国联规定的根据物质的不同危险性分为9类,符合其中1类以上的物质均称为危险品.9种分类中,具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进行再次分类。
),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的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运输和贮藏时,应按照危险品条例处理。危险品是根据国联规定的根据物质的不同危险性分为9类,符合其中1类以上的物质均称为危险品.9种分类中,具有多种危险性的物质,进行再次分类。根据国家GB6944—86《危险货物及品名编写》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7类:
爆炸品根据其危险程度的不同分为6项,分别是:
1.1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2项 -具有抛射危险而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3项 -具有起火危险性和轻微的爆炸危险性或轻微的喷射危险性,或两者兼而有之,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4项 -不存在显著危险性的物品和物质。
1.5项 -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而敏感度很低的物质。
1.6项 -无整体爆炸危险性且敏感度极低的物品。
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根据气体在运输中的主要危险性,分为3项,分别是:
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4.1项-易燃固体、自身反应物质;和减敏的爆炸品。
4.3项-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5.2项-有机过氧化物
(其中前5类都是燃爆危险品,后2类中很多物质也具有燃爆危险性。)
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危险品
1、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易爆炸、易发生危险性反应、易起火或易产生导致危险的热量、易散发导致危险的毒性、腐蚀性或易燃性气体或蒸汽的任何物品或物质,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用航空器运输。
2、符合上述描述的危险品在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IATA)《危险品规则》4.2 节危险品表中I、J、K、L 栏同时注明"forbidden"字样,需要注意的是危险品表不可能列出在任何情况下都禁止航空运输的全部具体物品。因此,为保证上述的危险品不交付运输,适当谨慎注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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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 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第五条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编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的规定,编集了《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以下简称“品名表”),现说明如下: 一、“品名表”是以国际民航组织发布的《航空危险品安全运输技术指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为依据,结合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集的。该表汇集了公共航空运输中常见的危险品品名近3000个(条)。 二、考虑到与国际标准接轨,方便航空运输企业开展国际、国内货运业务和货主查找。“品名表”用中英对照两种形式列出,以阿拉伯数字为顺序。该顺序是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专家组认定的,顺序前贯以UN的标志。品名中凡有国家标准的,同时注上了国家标准规定的五位阿拉伯数 字编号,以便对照查阅。为方便查找,另附有危险品品名表英文索引。 三、“品名表”中所列的危险物品品名是运输过程中比较常见并经认定的危险物品,有的是具体的品名,也有的是某一类化学产品概括性的品名。“品名表”中所列的危险品不是危险物品的全部,因为危险物品有其特定的限定范围,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生产出新的危险物品。现行的 国际和国家标准的航空运输危险品分为九类,每一类都有特定的技术标准。要确定化学产品是否属危险品,是哪一类型的危险品,必须经专门机构按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确定。为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必须对危险品进行科学分类、限量、严格包装、合理配载、仓储、科学组织、规范装卸 作业等管理,而这些必须用相应的规章、规定来明确。因此所列的危险品品名只能作为旅客、货主和承运人判断是否属于常见危险货物的依据,承运人不得以此开办该类物品的运输业务。何时开展此项业务,须经民航总局有关规定颁布后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物品品名表(略) ==================================== 免责声明: 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 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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