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合肥市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操作规程
为贯彻落实《2020年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2020〕6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相关要求,除第54、55、58、59、64、65、68(3)、72、76条,其余条款均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管理流程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办法》(合政办〔2020〕6号)执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市级任务下达后60日内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统筹整合各类政策资金,集中投入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重点项目等,发挥资金聚集效应,助力农业产业发展。申报主体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按照要求注册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4.兑现流程。10月底前各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完成相应培训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兑现奖补资金。
(十四)实施细则第66条:支持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建设。
奖补对象:从事优质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集体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建设一定规模的绿色粮食生产基地。
奖补标准:对达到建设标准的优质粮油绿色生产基地,给予不高于20万元奖补。本年度安排9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早稻生产,主要用于早稻机插秧补贴和早稻示范片建设奖补。
建设标准: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农田水利等基础条件较好。水稻品种达到部颁二级米以上标准或地方特色品种,小麦以专用品种为主,做到品种统一、规模种植、绿色生产、订单收购、品牌营销,有一定的示范带动效应和社会影响力。具体要求如下:
1.规模适度。种植相对集中连片,水稻达到500亩以上、小麦达到1000亩以上、再生稻200亩以上。
2.管理统一。基地做到统一品种、统一田管技术、统一投入品使用标准、统一产品品质。
3.清洁生产。推广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病虫害统防统治,投入品施用精准化减量化,农膜、农药包装物等废弃物回收处理到位,秸秆综合利用。
4.机械种植。推广综合农事+机械化服务,做到全程机械化生产,机械化插(抛)秧。
5.订单收购。种植基地与粮食加工企业签订订单,力争做到专种、专收、专储,统一加工,统一品牌销售。基地亩均种植效益比常规种植提高10-20%。
6.品牌营销。鼓励创建区域公共品牌,通过建立直营店、代理销售、网店销售、网红代言等扩大销售,加强品牌宣传。
1.各地要利用“两区”划定成果,建立县级2020年优质粮油示范区分布图。
2.11月2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前完成县级绩效评价工作,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
3.市级将组织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之一和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十五)实施细则第67条: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奖补对象:巢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集体股份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植大户,发展“绿肥+优质水稻”模式。
奖补标准:全市建立5万亩绿肥种植基地,单个基地集中连片面积达到300亩以上,根据实际验收面积按200元/亩给予奖补。
1.申报主体秋冬播种绿肥,春夏翻耕沤肥,奖补绿肥种植品种为紫云英。
2.绿肥种植面积相对集中连片,长势良好,种足种满。
3.紫云英亩均用种量不少于2公斤,需起墒播种或开沟播种。
4.推广“紫云英+优质水稻”生态种植模式,紫云英种植下茬作物应是部颁二级米以上的优质水稻品种。
5.紫云英种植区水稻种植应实行机插(抛)秧,人工直播稻不予享受绿肥补贴。
实施要求:1.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2021年6月1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兑付资金。鼓励利用GPS、无人机等技术装备进行精确验收。
2.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本年度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责任制考核指标之一和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十六)实施细则第68条第(1)款:扶持种子育繁推企业在市域范围内建设种子育繁推基地。
奖补对象:对符合条件在本市注册的种子育繁推企业,在本地建设育繁推基地。列入国家现代农业技术体系、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及国家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奖补标准:种子育繁推基地建设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奖补,每个基地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对基地建设中的种子研发、育种、制种、推广配套设施进行奖补,包括田间工程、温室、大棚、网室、脱毒室、检测室及种子加工、仓库、农机具库房等研发、育种、制种配套设施建设补助。同类同项已享受过各类财政补贴或享受财政补贴其它项目已超过一年未验收的,不得申报。
1.本市注册的具备育繁推能力的种业企业,在本市建立种子育繁推示范基地,3年内有企业自主选育或与科研单位合作选育的种子资源,或公司自有老的优势品种,已在省市种子管理部门报备登记。
2.申报企业应有一定的科研力量,有3名中级以上职称育种技术人员,近3年内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种子育繁制推科研经费投入,3年内企业有育种成果得到认定。
3.申报企业育繁推品种应有自主产权,能够提供种子繁育成果的合法性佐证材料,如企业自繁品种应有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登记证或审定证书,委托繁育种子应有委托繁育合同及省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登记证或审定证书。
4.申报企业繁育的种子资源应有自己的品牌,销售量较大,市场推广有一定的区域影响力。
5.申报企业在本市应有稳定的良种育、繁(制)种基地,基地土地可为租赁或承包土地,但土地租赁或承包合同期应与二轮土地承包期相符。
6.申报企业应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较强自筹资金配套能力,资产结构和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于65%。近两年内未发生假劣种子、质量事故和失信记录等案件。
1.项目单位的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项目单位的品种、产权、技术人员和基地土地使用相关材料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3.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监管,立项批复后,及时组织承建单位抓紧施工,跟踪项目进度和管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督促项目单位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的相关要求,规范操作。
4.项目建设后,项目单位及时提交验收申请,由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等行业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次年5月1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兑付资金。
5.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绩效考核,考核成效作为本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之一和下年度资金安排依据。
(十七)实施细则第68条第(2)款: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
奖补对象:经省级以上(含省级)认定的承担地方畜禽品种遗传资源保护的养殖场(小区)。
建设内容:用于改扩建畜禽舍、组建的扩大保种核心群(家系数量)、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保种选育、推广利用等,完善和建设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
1.申报企业(养殖场)的社会信用代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省级以上认定确定为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材料。
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以及购置合同等。
4.项目总结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等。
5.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7月31日前完成项目申报,9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公示等相关程序,10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十八)实施细则第68条第(3)款:支持种畜禽生产。
1.祖代、原种禽场。“2017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取得市级以上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为在此时间段《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种禽场(户),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2020年2月24日前已申请办证,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办理,但种禽生产经营仍正常进行,且在奖补验收前已换取新的许可证的种禽场(户)。对祖代以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处于产蛋期(产蛋率达到5%以上)的原种或祖代种禽(鸡、鸭、鹅)。
2.父母代种禽场。“2017年2月25日至2020年2月24日期间取得市级以上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户)”为在此时间段《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于有效期且正常生产经营的种禽场(户),或《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超过有效期,且2020年2月24日前已申请办证,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办理,但种禽生产经营仍正常进行,且在奖补验收前已换取新的许可证的种禽场(户)。现存栏1万套以上且处于产蛋期(产蛋率达到5%以上)的父母代种禽(鸡、鸭、鹅)。
1.申报企业(养殖场)的社会信用代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市级以上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引种协议或合同,原始生产记录等相关材料。
4.引种企业的资格材料。
5.其它需要佐证的材料
1.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收申报通知后,25天内完成项目申报、验收、公示、集体研究等程序,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名义行文上报,汇编档案材料随同上报。4月底前完成项目申报,5月底前完成审核验收,7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
2.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现场抽查,按照疫情期间种禽存栏量进行核查,提出核查意见。经部门联合会审、公示等程序,提请市政府批准拨付资金。
(十九)实施细则第68条第(4)款:省级及以上水产良种场创建。
奖补对象: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本地水产苗种生产企业。
奖补标准: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准2020年新创建的省级水产原、良种场,给予不低于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建设标准:原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验收办法》(皖农渔〔2013〕292号)。
(二十)实施细则第69条:促进农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
奖补对象: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10%的企业、2019年以来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2020年入选省农产品精品品牌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对2019年和2020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1)对列入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范畴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10%的企业。
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
2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 |
5000万元<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 |
1亿元<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 |
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 |
10亿元<主营业务收入 |
(2)对2019年以来首次获批国家部委认定的技术中心、示范企业给予奖补,每家奖补40万元。
(3)对2020年度入选省农产品精品品牌中央媒体集中宣传推介的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给予全部广告推介费用30%的支持。
(4)对2019年和2020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补,对单个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2021年4月1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公示等相关程序,2021年5月1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一)实施细则第70条:支持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奖补对象:优先扶持 2019年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择优扶持2020年评定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奖补标准:根据省级认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各地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数量和市级财政资金安排计划,按照因素分配法确定各地产业园建设任务及奖补资金额度。现代农业产业园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当年实际建设投入给予不超过50%建设补贴,市、县财政1:1配套。已列入创建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先扶持。
建设内容:重点用于现代农业产业园补短板、强弱项,提质升级建设,支持园区道路、供水、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及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配套建设,扶持园区产业提升、科技支撑、环境改造、业态创新、品牌创建、电商建设、文化打造等,支持休闲农业、数字农业、绿色农业等新业态、新技术、新品种投入。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管所、不得用于企业经营性及债务等一般性支出。
实施要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应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以行政区划为基础,整村整乡连片推进,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项目建设、验收任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合理化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方案须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同意,科学规划园区规模、地理边界、主导产业、功能分区等,按照产园一体、村园结合的要求,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研发、示范等功能板块。产业园规划应与当地产业优势和资源条件相匹配,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2.园区化配套。园区水、电、路、网络、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达到“五通一平”标准;数字农业、智慧养殖、农业物联网技术等农业先进技术普遍应用,主要生产环节基本实现机械化、设施化、自动化、信息化。
3.规模化种养。产业园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粮油生产达到1万亩以上,特色产业达到0.5万亩以上,配套有较为健全的产前、产中、产后环节社会化服务体系,主导产业产值应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
4.标准化生产。全面推广优良品种,生产设施设计建造符合相关标准。全程应用绿色高效技术,化肥农药减量应用,秸秆和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省、市规定的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健全。农业投入品管理、生产档案、产品检测、基本准出等管理制度健全。
5.商品化处理。农产品仓储、冷链系统以及清洗、分等分级、包装等商品化处理设施配套,包装统一、标识规范,产品销售有质量追溯标识或查询码,符合食(药)品安全国家或行业标准。建立优势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园区内80%以上的生产经营主体及农产品实现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
6.品牌化销售。建立品牌培育、发展、监管和保护制度,品牌影响力、知名度不断提高。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与销售网络健全,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程可监控、风险可评估、事件可处置。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产品、GAP等认证或地理标志登记,具有稳定的市场销售渠道。
7.产业化经营。园区主体运行规范,与村集体、农户联系紧密,与科研、教学、推广部门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做到“五统一”,即生产资料统购统供、种苗统育统供、病虫害统防统治、产品统一加工、销售统一品牌。园区产值应达到5亿元,形成生产与加工、初加工与精加工、综合利用衔接配套的的上下游产业格局。
8.组织化管理。建立政府领导挂帅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产业园管理机构或开发运营机构,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运营、多元投入的建设格局。
9.职业化培育。建立返乡创业支持保障体系,组织动员青年返乡、乡贤回乡、科技进园、资金进园,推广“现代农业产业园+职业经理人+首席专家+科技团队+基地”新型经营模式,带动培育园区管理技术团队。
10.利益化联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财政投入股权化、农村集体资产折投投入等制度,允许政府补贴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户、合作社和村集体,通过股权保底分红、务工就业、反租倒包、二次分红等方式,带动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户受益。园区内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0%以上。
(二十二)实施细则第71条: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
奖补对象:在我市登记注册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大棚等领域示范应用推广农业物联网技术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奖补标准:按当年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设标准:2020年当年新建设的农业物联网投资额50万元以上,主要用于购置智能传感、环境监测、视频监控、数据采集传输及终端处理器、显示器、智能机器人等集成应用软硬件农业物联网设备。
1.申请建设材料:①申报主体物联网建设方案;②申报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申请验收材料:①2020年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兑现申请表(附件);②购置设备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设备清单等材料;③具备资质的审计事务所对投资建设农业物联网审计报告;④申报主体承诺书、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⑤县级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项目验收、公示等相关程序,12月20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三)实施细则第72条:鼓励县(市)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性信贷担保费给予补贴。
奖补对象:县(市)区、开发区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奖补标准:对当年在本市注册从事农业生产的中小微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获得贷款的,在按时还本付息后,给予50%保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根据 实施方案按1:
实施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在2020年12月10日前,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任务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报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2021年3月1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审核验收;2021年3月10日前,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四)实施细则第73条:2019年环巢湖流域种植结构调整补贴。
奖补对象:2019年,在巢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调整种植结构,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发展高效农业,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效果显著的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
奖补标准:环巢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内,调整13万亩种植结构,每亩补贴300元。
建设标准:符合合农〔2019〕56号、合农〔2019〕66号文件要求。
(二十五)实施细则第76条:支持开展蔬菜目标价格保险。
申报对象:庐江县农业农村局
申报流程:县级制定方案、测算资金、组织实施、兑现保费补贴。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1.5月底前庐江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蔬菜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方案及资金测算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并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申报。
2.备案后庐江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完成试点工作任务后,整理保存项目档案,根据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承保金额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请兑现市级补贴资金。
3.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对承保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合政办〔2020〕6号)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市级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申报材料:蔬菜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方案及资金测算表;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承保汇总表及明细表;县级配套资金到位等材料。
本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施行,有效期1年。
2020年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项目资金兑现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 万元
□大田种植业 □设施园艺 □畜牧业 □渔业 □农产品加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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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主体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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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应用农业物联网情况 |
农业物联网设备和系统建设时间、应用模式 |
节约成本、增加效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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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保障(来源)、可持续运维能力、技术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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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带动其他主体应用物联网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