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第62交通违法第257条第一款第三项项有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條第六项规定是(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其他情形具体是什么意思? 我所在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子2015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单位经济赔偿,公司方有申请撤裁但至今没有结果。今天执行庭通知结案了究竟是为什么?案子都没有任何结果怎么就结案了呢?

执行法院有什么理由可以结案我是当事人,他们为什么都不给我任何合理的理由就结案呢还有,大半年的时间他們都做了什么?强制执行的意义又在哪里我作为申请人与受害人,历经辛苦走到强制执行阶段法院就是这样办事的吗?法治究竟何在
刚才有律师电话过来,说是法院出于自己的考虑我不理解是出于什么考虑?为什么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合理的说法让当事人能够清楚明白是怎么回事?难道法院就是这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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