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物业费就让交20电费收取1.5元每度电费,供电局实际0.9元,不交物业费就让交20电费违法了吗?

法律分析:电费收一元一度是否违法,根据当地的电价标准而定。一块钱一度的电,如果超过当地电价的,则是属于违法的行为,反之,则不违法。电费,即用电费用。是指一个企业、单位、个人在一定时间内所耗费的电能电量所产生的费用。用户不论是否使用电能,都需要承担电费。电价,是指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每耗费一千瓦时电量所应支付人民币的价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五条 本法所称电价,是指电力生产企业的上网电价、电网间的互供电价、电网销售电价。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第四十一条 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夏日炎炎,对大多数市民来说,空调是必备之一。而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迎春小区三期的一家超市中,虽然安装了空调,但却不敢使用。原因竟是:“电费太高了!”经营超市的罗女士,从2020年3月开始,便租赁此处商铺经营超市,入伏以后,气温越来越高,由于需要冷藏冰淇淋和饮料,超市用电量也越来越高。“小区物业收取的电费标准是1.5元/度,仅6月的电费就有2200多元。”让罗女士感到疑惑的是,商业用电价格有明确的规定,虽然时段不同收费标准不同,但最高收费标准为0.9元/度,为何小区物业却按照1.5元/度执行?由于对高昂电费的不解,日前,罗女士拨打了12345市长公开电话进行投诉。近日,针对罗女士反映的情况,政事君进行了走访。市民反映1.5元/度的电太贵 空调成摆设7月22日,政事君来到罗女士超市所在地看见,超市内放置着大量冰柜,用于冷冻冰淇淋和饮料。超市靠近收银台的地方安置的电风扇正在使用,而空调并未开启。
▲罗女士经营的超市没有使用空调,在罗女士看来也是无奈之举。“我之前在类似的地方经营超市,当时电费约0.8元/度,但这里小区物业收取电费却是1.5元/度,几乎翻了一倍。”罗女士告诉政事君,由于超市主要经营冰淇淋批发业务,在夏季用电量本身比较高,但小区物业收取电费标准让人难以承受。“我们现在只是在天气较热的时候,用一下电风扇,空调基本上成了摆设。”罗女士说,面对如此高昂的电费收费标准,她不得不在其他地方节省,但就算如此,6月份的电费仍高达2200多元。和罗女士一样,在此处经营诊所的商家也对电费收费标准过高不能理解。“我们只使用了吊顶风扇,连空调都没有安装,用电主要用于照明,每月的电费就需要800至1000元。”诊所商家认为,物业的电费收费标准太高了,远高于商业用电收费标准。与罗女士超市一街之隔,同样有商家经营超市。政事君走访了解到,商家虽然对电费收费标准不太了解,但均表示未达到1.5元/度的收费标准。“超市利润比较‘薄’,加之夏季冷冻饮料和冰淇淋等热销商品,用电量非常高,如果电费收太贵,除去人工便没有什么利润。”在罗女士超市街对面经营超市的商家说,目前正是超市用电高峰期,电费成本都在增加。“我们商铺使用的电,全部是小区内的,我们缴纳电费也是向小区物业缴纳。”罗女士说,随着夏季到来,预感到电费有所增加,曾跟物业反映过相关问题,但物业却让她向当地供电局申请安装电表。“我尝试联系过供电局,但没有成功。”物业说法收费1.5元/度包含损耗等费用为何此处商家的电费收费标准为1.5元/度?22日下午,政事君从该小区物业了解到,物业收取商铺电费标准为1.5元/度,其中包含了电损耗等费用。政事君注意到,在物业工作人员出示的“四川省电力公司模拟电费发票”中显示,该物业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费收费标准中,商业用电电价最高约为0.83元每度,最低约为0.27元每度。在物业工作人员出示的开票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的供电电费发票中显示,销售方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双流供电分公司,其中供电电费单价约为0.5元每千瓦时(度)。那么,小区物业向当地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标准又是多少?7月23日,政事君咨询了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双流供电分公司。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成都市双流供电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副主任王志伦告诉政事君,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9〕257号):2019年7月1日起,四川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用电类别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分别为0.6485元/千瓦时、0.6363元/千瓦时、0.6242元/千瓦时。因四川省实行丰枯峰谷电价,峰谷上下浮动50%,丰枯上下浮动5%,因此,用户实际到户均价各有不同。根据用户不同时段用电占比,价格范围在0.5~0.9元/千瓦时区间波动。市场监管局已要求管理方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小区物业向当地电网企业缴纳电费标准在0.5~0.9元/千瓦时,那么,小区物业收取商铺电费标准为1.5元/度是否合理?政事君查阅资料了解到,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 要求: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王志伦也表示,对于物业表示的收取电费中包含损耗,相关文件也有明确规定。按照国家发改委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在收取电损耗费用时,不能超过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的6%,并且需要在收取电费时单独开具票据说明。那么,1.5元/度的电费收费标准,是否包含其他费用?根据罗女士提供的小区物业于7月1日开具的电费收取收据,上面并未明确注明1.5元/度的电费标准中包含其他费用。针对上述情况,政事君咨询了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成都市双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针对市民投诉,日前已要求迎春小区三期管理方东升街道龙桥社区严格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并加强公示。目前正在对小区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调查,如确实存在违规收费,将要求小区物业及时整改。蓉城政事记者 叶燕 邓文博编辑 周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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