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台顶楼可以搭建阳光房吗违法吗?

生活中随处可见的阳光房,大多都是违建。法律上对于违法建设范围的界定,大的让人吃惊。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没有规划审批的建筑,都算是违建。别说你在城市的专有露台上建阳光房了,你在农村自家的院子里搭一个厕所,盖一个鸡窝,都算是违建。2007年之前,违建主要针对城市而言,农村还比较宽松。彼时《城市规划法》(1989年)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也就是说,没有规划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都是违法建设。但违法归违法,并不需要都拆除。法律还保留了一丝空间,尊重业主基于生活需要对建筑物采取的适当的改扩建行为。当时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还在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只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才应当拆除。一般影响或者不影响的,都不拆除。政府对违法建设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还停留在“不告不理、告也不理”的阶段。顶层或者一层的业主搭建房屋,其他业主去举报,城市管理部门也爱答不理,甚至还有城管不搭理引发的行政诉讼。但在2007年之后,一切都变了。《城乡规划法》替代了《城市规划法》,两个最明显的修改,第一就是把农村的建设也纳入进规划的范围里,第二就是《城乡规划法》对于违法建设的拆除条件,取消了“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标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哪个农村的家庭,在院里建一个厕所或者鸡窝,还要去申请规划许可证的?甚至农村建房,都不需要,自己找几个人帮工盖房,顶多给村里打个招呼。镇政府也很少去过问这些农村的建设行为。法律层面的设计完成了,施行与否就看心情了。2007年往后,基本上还是维持了此前的情形。对于法律上属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是一拆了之。一般也是类型化处理,对于农村违法建设的态度依然如往,毕竟不能选择性执法,要拆都拆,要不拆都不拆。对于城市的建设也分两种情况,如果业主占用共有部分建设阳光房,由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业主排除妨害,限期拆除,这也是最常见的情形。但物业只能管理共有部分的面积,对于业主在专有部分上盖的阳光房,则没有权利去起诉,因此专有部分上盖的阳光房,基本也就保留了。专有露台也是专有部分,主要看是否在房产证上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0月1日)第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本条第一款所称房屋,包括整栋建筑物。既然专有露台属于专有部分,那么在占有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的处理,应当与占用共有部分加盖阳光房的处理有所区别。前者是产权人对专有部分的利用,后者则是赤裸裸的侵权行为。同样在2007年,《物权法》也出台了。《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在属于专有部门的露台上,加盖阳光房,当然属于对专有部分的使用行为,只要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并不违反《物权法》的规定。有些专有露台,甚至是三面或者四面都是实墙(不含地板),搭建一个屋顶,或者封闭一个面,就成了建筑。那么,业主在专有部分的露台上搭建阳光房,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呢?在专有部分上的装修,属于室内装修。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2月26日)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也就是说,即使是专有部分,搭建阳光房也应当进行批准。那么由谁批准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从这些规定来看,在专有露台上加盖阳光房,属于室内装修活动中的搭建“构筑物”的行为,也应当经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也就是说,专有露台上加盖的阳光房,也属于违法建设了。也有一种观点,法不溯及既往。《城乡规划法》在2007年才生效,2007年之前搭建的违法建设不应当拆除。不能用今朝的尚方宝剑,去斩前朝的官。但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毕竟在法官手里,就有法官裁判,尽管法不溯及既往,违法建设在2007年之前搭建,但违法的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当然可以适用现在的规定了。笔者认为,这个结论还是值得商榷的。《城乡规划法》2008年生效,相比较于《物权法》而言,属于新法。新法当然优于旧法。但城乡规划法约束的范围不包括建筑物的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效力是部门规章,是下位法,不能改变《物权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既然专有露台属于专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门的利用只要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危及建筑物的安全即可。搭建一个屋顶,或者一面玻璃墙封闭阳台,都属于利用方式,既不会危及建筑物安全,也谈不上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室内装修也需要审批,实际与《物权法》规定冲突。哲学家说,存在即是合理,但法律说,存在不一定合法。笔者因着出差的原因常年奔走于各个城市,基本上每个城市都存在着非常普遍的违法建设行为。全国适用的是同样一部法律,司法机关早已在统一裁判尺度,行政机关更应当统一行政执法尺度。要么搞一场全国轰轰烈烈、彻彻底底的拆违建活动,把农村院里的哪些未经过审批的建筑,都统统拆掉。把城市里的哪些没有经过审批的违法建设,也统统拆掉。要么重新审视这个问题,类型化处理,区别对待。疫情稍缓,北京的社区又忙活起来,拆违建的活动轰轰烈烈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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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网络平台上看过别人晒家里楼顶活动阳光房,明亮而又温馨的环境非常惹人羡慕。但是要知道在国内,我国对于违建的管理比较严格,一些私搭乱建是不被允许的!有些地区认为传统的阳光房就是违建,好在楼顶活动阳光房并不能和传统阳光房一概而论。活动阳光房和传统阳光房定义不同从外表上来看,当活动阳光房闭合状态时,和传统阳光房在形式和结构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传统阳光房是焊接在一个固定位置上,它整体骨架是牢牢固定住的。而活动阳光房,它的骨架结构是由多个大小不同的模块组成的,模块采用螺丝固定,安装在地面和墙面滑道上。而多个模块组合在一起则形成了一个可伸缩式的阳光房空间,可以随时把阳光房模块收缩折叠起来,就是新型的移动伸缩式的阳光房。传统阳光房被定义为违建的原因从材质上来看,传统的阳光房使用到的是玻璃材质,受到冷热空气交替的影响,或者是长期暴晒,玻璃容易发生自爆,会造成危险。而且玻璃光照会反光,容易影响周边邻居,造成邻里纠纷,被举报和投诉。传统阳光房属于固定建筑,改变了原建筑样貌及用途,所以传统阳光房被定义为违建。活动阳光房申请通过率更高楼顶安装的活动阳光房材质以聚碳酸酯板为主,它并不是玻璃材质,这种材质的硬度更高,抗冲击、防爆、隔热、隔音还能防紫外线,还有一点很好的优势就是不反光,不会打扰周边邻居,安全性更高。活动阳光房,可以手动或者以智能控制开合进行折叠,能够让空间从室内切换到室外,当完全折叠起来时,占地面积小,且亲密接触自然,享受清新的环境和阳光。所以这样的活动阳光房比传统的阳光房,在城管局申请搭建时,通过率更高!总结,楼顶活动阳光房以其超高的安全性,以及收缩功能,减少占地面积,做到最大程度上避免违建,在申请搭建时,也更容易过审!关注至尊卡尔阳光房,分享更多阳光房最新资讯!#阳光房#至尊卡尔——为世界遮阳挡雨至尊卡尔官方账号,家居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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