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下列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对象的是强制措施

兴安盟司法局关于举办“喜迎二十大 护航

在行动”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各旗县市司法局,盟直各行政执法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执法单位:

为“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检验行政执法培训成果,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能力,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认可度、满意度,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盟司法局决定举办“喜迎二十大 护航在行动”行政执法知识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2年9月1日至9月15日,共15天。

    全盟各地各部门持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及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

    (一)本次竞赛方式采取书面填涂答题卡的方式进行,竞赛题将在《兴安日报》,盟司法局门户网站和公众号同步公布,下载、复印答题卡答题;

(二)竞赛试题为选择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分单选题和多选题;

(三)参赛者将正确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并将答题卡送到或邮寄到当地司法局,邮寄注明“知识竞赛”。

   (四)为确保活动公平性,一人只有一次参赛机会,重复递交无效。

   (一)本次竞赛奖项设一、二、三等奖,获奖者从满分中随机抽取。一等奖20名;二等奖30名;三等奖50名,所有奖项的产生均由公证处公证员现场公证,并在盟司法局网站、公众号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品。

   (二)设组织奖10名。比对执法监督平台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数量,根据竞赛活动组织情况及执法单位参赛人员答卷的综合成绩和参赛人数评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等有关内容。

   (一)各地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广泛发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积极参加,达到以赛促学的目的,确保行政执法人员全覆盖。

   (二)请各旗县市司法局负责答题卡统一收集寄至或送至盟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答题卡收集截止日期为9月15日(以邮戳为准),盟直各执法部门自行送至盟司法局4009室。各旗县市司法局务于9月20日前将收集到的答题卡和统计表报送到盟司法局。

   (三)参赛者必须规范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等。

兴安盟喜迎二十大 护航在行动”

一、单项选择题(1-70)

1.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 ),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我国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 )国家和集体的财产。

3.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  )许可。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一般情况下(  )。

5.关于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检察机关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B国家安全部门可以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C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来实施

D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与城管部门行使

6.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C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

7.举行听证时,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以进行( )。

8.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D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9.听证一般公开举行,但下列情况除外的是(  )

10.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收到罚款后亦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至( )

1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 )。

12.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 )起计算。

13.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

14.行政机关使用或者销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 )。

15.下列哪个主体不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

A.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16.当场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的有( )

A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的签名或盖章

C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的姓名

17.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

18.行政机关的下列( )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调查程序?

A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派出三名执法人员对超市进行调查

B某市生态环境部门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印刷厂排污超标的证据

C某市应急管理部门在进行调查前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D某市卫健行政部门执法人员自行决定对当事人的物品先行登记保存

19.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 )。

2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何种措施?(  )

A申请公安机关强制执行

B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五加处罚款

C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

D逾期缴纳罚款的,直接从当事人的账户上划拨

21.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该组织的性质是( )。

C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

2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  )强制执行。

2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有( )。

24.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

26.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是(  ) 。

C年内不得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7.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  )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28.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 )以外的行政处罚。

29.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设定( )的行政处罚。

A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

C一定数量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30.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以下哪项措施是错误的。( )

C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31.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 )行使。

32.行政机关在(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或者后

33.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其中,( )是不正确的。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的,一律不予行政处罚。

C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34.对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 )。

A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5.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体现了( )。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6.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组织听证;当事人(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7.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 ),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A当事人申请或行政机关批准

C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

38.下列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B举行听证时,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C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参加

D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39.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  )范围内规定。

40.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 )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41.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  )采纳。

42.(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43.下列何项属于行政处罚( )。

A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者的行政拘留

B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拘留

C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

D人民法院被对罪犯判处拘役

44.某县卫生行政部门因某饭馆的卫生质量存在问题,遂以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由,对其作出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决定。这一行为属于( )

45.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或检查时应符合法定的程序与方式,下列选项表述正确的是( )

A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B执法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时不必出示证件

C询问或调查无需制作笔录

D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6.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 )程度相当。

A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

47.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听证范围的是( )

48.( )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49.行政处罚依法作出后( )。

A行政机关可以随意变更或撤销。

B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协商后可以变更或撤销

C非依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D执法人员可以自行变更或撤销。

50.下列行政处罚种类,只能由法律设定的是(  )。

51.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体现了( )

D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52.下列事项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不必告知当事人的是哪一项?( )

A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

C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3.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  )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5.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56.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 )

A应当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C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的10日内解除冻结

D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解除冻结

57.行政强制措施权( )

58.行政机关在实施下列哪种行政强制之前,应当予以公告(  )。

A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B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行政强制措施

C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

D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

59.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 )内受理。

60.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  )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 )控制的行为。

61.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

62.下列哪项不属于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B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C查封的银行账号和数额

D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63.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   )证件。

64.音像记录完成后,执法人员应当在(   )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上传至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办案系统。执法办案系统应与全区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65.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上传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后即时上传。

67.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 )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68.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  )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

69.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70.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每(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清理后应当在30日内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二、多项选择(71-100)

7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

B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D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及行政拘留;

73.行政处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    )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74.有下列(   )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A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B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C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D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75.行政机关拟作出 (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B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C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D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及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7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C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D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7.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   )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C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D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78.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A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B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D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79.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   )条件:

A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B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C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D有2名以上法律大专学历人员。

80.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   )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81.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    )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82.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

83.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C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D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84.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行政执法(     )制度。

85.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内容包括(     )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86.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涉及(   ),应当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管理。

87.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通过(   )等载体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88.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   )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9.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补正或者更正(   )

A未说明理由且事后补充说明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的;

B文字表述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C未载明决定作出日期的;

D程序上存在其他瑕疵,未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90.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  )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C妨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D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

91.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A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

B询问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C委托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

D采用必要的录音、录像等方式收集、保全证据以及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

9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下列人员哪些人可以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

A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B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C 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以及专门从事法制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

D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的人员。

9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下列哪些人员不核发行政执法证:(    )

A行执法机关中的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人员

B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C其他不宜核发行政执法证的情形。

D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气象局正式在编人员。

94.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辖区的区域面积、人口数量、执法需求等状况,合理配备(     )等装备。

95.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运用现代化智能手段,严格执行(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C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96.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完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数据库,实现(     ),提高执法效率。

A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

B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C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D坚持公众参与、公开公正,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

B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C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D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A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较大的;

B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C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认为确有必要的;

D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召开听证会的其他情形。

  注: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用黑色笔将该题的圆圈涂黑,然后沿虚线剪下,邮寄或送至当地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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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司法监督制度”的要求,明确了对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的价值取向。这里的“司法监督”宜理解为专指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情形。[①]行政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社会管理中起着不可替代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不少被滥用、被误用或不当使用等问题,损坏了行政机关的形象,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司法机关,应当立足自身定位,充分发挥监督职能,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政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一、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概述

  (一)行政强制措施概述

  1.行政强措施的概念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②]从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界定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目的是预防、制止危害的发生,实施的方式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的限制。行政强制措施根本特征就在于它是中间行为,而非终局行为,是一种暂时性措施而非结果性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的分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依据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短期内限制的行政强制措施。在我国现行法律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有传唤、盘问、留置、扣留、强制带离、人身检查等等。经常使用的方式主要有:强制隔离戒毒、扣留、约束。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和制止违法,保证行政决定的有效作出和执行,通过“就地封存”的方法,在短时间内禁止对场所使用和限制对财物的使用、毁损、转移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得最多的行政强制措施之一,据统计,涉及查封的法律有13部,行政法规有31部。[③]

  (3)扣押财物。扣押财物是指有关行政机关将涉嫌违法的财物移动至有关地点进行直接控制,在短时间内禁止当事人对扣押财物的使用、毁损、转移和处分的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扣押和查封是并行的一种措施,对扣押规定的法律法规与对查封规定数量应当是大体相等的。

  (4)冻结存款、汇款。冻结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损毁证据,或者为了保障行政决定得到有效执行,通过金融机构对当事人的账户采取的停止支付、禁止转移资金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当事人金融资产的流动。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如对住宅和其他场所的进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这里人民警察对于场所的进入也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此外还有登记保存、制止等。

  (二)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概述

  1.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概念

  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管理活动依法实施,检察机关基于法律明确授权,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进行的司法审查活动。

  2.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特征

  (1)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进行的外部监督,他既不同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的上下级监督,又不同于法院实施的司法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更多是一种非诉讼监督式的司法审查。

  (2)行政强制措施监督对象限定为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的强制措施。纳入检察监督视野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为涉及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这样界定,可以避免超出检察机关能力范围的全面监督,从而做到既约束部分行政权力的行使,又最大限度地尊重行政权力的运行的自身规律性。

  二、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行政强制措施自身特征是强化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内在动因

  行政强制措施的突出特点在于强制性、侵益性和暂时性。其强制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要求相对人服从而不能反抗。其侵益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权利的一种限制和侵害,且其限制和侵害的是各项权利中最为重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暂时性主要表现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为实现其他目的而实施的临时手段。强制性和侵益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暂时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存在为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而滥用的可能。

  (二)行政强制措施运行失范是强化检察监督的现实动因

  作为一项被广泛运用的行政执法手段,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的领域非常宽泛,但由于其立法上的缺陷和运行中的失范,严重影响了行政强制措施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实践中,其运行失范主要表现在: 存在违法设立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执行方式、违反法定程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行政强制措施、超范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超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及以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等情形。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到宪法意义上最为重要的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故相较于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被违法行使后,破坏性更强,危害性更大。因此,强化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察监督,有其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监督救济机制固有的缺陷与不足是强化检察监督的制度动因

  实践中,公民对于自身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认为公权力的行使存在违法的情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多种途径予以救济。这些传统的救济方式各有特色且相互补充,成为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民权益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是,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最活跃、最难以制约的部分,已有的监督救济机制并未完全满足和适应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和对公民权利充分救济的需要。例如,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方式,因其维持率较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群众的质疑。行政诉讼方面,法院审查的仅为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其合法性,且提起行政诉讼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需要专业的知识与技巧。因此,相较而言,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开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既可以弥补上述监督方式之不足,又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化优势,更好地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现状和困境

  (一)国外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在国外,不少国家检察机关都承担监督行政执法的职能,具有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自然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1.英美法系国家对行政权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

  英国对行政权的检察监督历史非常久远,是从国王的法律顾问制度演变而来。历史上,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范围非常广泛,不仅监督行政执法,甚至对于行政违法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检察机关都可以依法予以救济。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检察机关必须派员参加,检察官甚至可以允许公民或相关权利主体以检察官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如今,英国的检察机关依然享有广泛的监督权,如对违法行政行为及侵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与纠正,再如对行政机关执行和贯彻法律的敦促与监督等等,这里的检察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及侵权行政行为的监督包含着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

  2.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检察监督的规定

  “对国家整体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法国最高检察长的重要职责,法国的检察机关拥有非常广泛的对行政权的监督权力,甚至包括对公立精神病医院的监督等。葡萄牙的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抽象行政行为的违宪、违法都可以进行审查。德国则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行政诉讼参与权。

  总之,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阶段,对行政权的监督都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监督行政权力,维护公平正义都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我国各地对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实践

  自2010年以来,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先后试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但专门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检察监督的试点单位较少。

  镇江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专门就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开展专题调研,并向人大作专题报告。201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决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切实加强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行政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2.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

  2012年6月被确定为省行政检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试点工作单位,该单位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机制,稳步推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当履职等行为,发出纠正违法、工作建议类检察建议进行监督。

  从2010年开始,浙江省永康市检察院依托该院日益完备的行政执法信息库,率先在浙江省基层检察院中成立行政执法检察科,配备了专门人员,出台《永康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暂行规定》,在当地党委、人大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行政执法监督,频频向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亮剑”,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3年底出台《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实现全民推进工作意见》,确定以“行政违法监督与督促,支持行政案件起诉”等10个方面和“建立以重大行政行为通报机制为载体的违法行为长效监督机制”等40个节点为整体架构,推动整体工作纵深发展。

  5.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2月联合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工作与检察监督工作相衔接的若干规定》,由总则、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职责、人民检察院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职责、责任追究、附则共五部分组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检察机关进行行政执法监督主要体现为四种法律文书,即通过发出《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起诉意见书》对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执法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行政强制措施等进行监督。

  (三)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困境

  1.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没有成文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监督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在内的监督本质上是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目前没有一部直接规定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法律。目前涉及行政执法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有:2001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先后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以及201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不过,这些多是会签形式下发的规范性文件,强制力不足。

  2.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受现实条件的制约

  一方面,行政执法行为种类多、执法领域广,检察机关由于自身工作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不足以及对行政执法业务不熟悉等问题,如何在大量的执法行为中发现违法问题是困扰检察机关的一大问题;另一方面,当前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均由其单方审批与执行,其他机关和个人很难介入该项执法活动中。而检察机关除对部分刑事大要案进行提前介入外,对绝大部分的行政执法活动亦不具体掌握。另外,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对方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且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因此即使行政机关存在明显违法、违规情节,他们也不愿意提出异议,甚至有的根本未意识到该违法违规情况,这也极大地影响了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监督。

  3.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手段有限、刚性不足

  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往往采用发出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或口头提出纠正意见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由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不具有法定的强制力,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之后,不作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甚至拒不纠正的情况该如何处理,这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实践中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四、行政强制措施检查监督机制构建

  (一)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审查的内容

  1.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监督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17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因此,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监督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法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另一方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某些行政管理领域,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的资格要通过考试等方式才能获得,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并不当然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的监督应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具有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职权范围内,按照可以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在行使行政强制措施职权时,还要考虑行政级别的范围、行政区域范围及行使职权的期限。超范围、超职权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属行政违法行为。

  2.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条件的监督审查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具有严格的条件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灭失、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之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即要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采取的行政手段给相对人带来的损害和行政目的带来的收益之间合乎一定的比例,后者应该大于前者。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监督审查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执法权力,必须在程序上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以促使行政机关公正、合法地行使权力。《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此外,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上述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二)监督程序的启动

  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亦可分为依当事人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两种启动方式。基于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司法审查的性质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监督能力等原因,检察监督只能表现为重点监督和有限监督。基于此,依职权监督应当被严格限制,但哪些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可以纳入依职权监督范畴尚有待探讨。可以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性强制措施等同步监督案件纳入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监督的范畴,主要是考虑这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对当事人权益影响大,有时甚至会对当事人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由检察机关主动介入和主动作为更为适宜。具体操作上,由行政机关将该部分行政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报备,这样既可以避免检察机关无法承受海量行政强制措施信息的情形,也适应了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通报平台尚未建成的现状。除此之外,其余的行政强制措施均应秉持事后监督原则,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监督。

  (三)行政强制措施检察监督的方式

  检控违法其本质应是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违法情形,然后将检控结果提请相应有决定权的机关惩处违法,故确定检察机关检控结果提请对象应以何种机关有决定权惩处违法为依据。在对行政强制措施的监督过程中,人大、上级行政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机关或者有相应职权追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机关的违法责任,或者具备惩处违法人员责任的职能,因此检察机关的检控结果理应提请上述机关。

  另外,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检控结果也可提供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由该机关自行纠正违法的强制措施,这样既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对人权益,降低纠错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采用检察建议方式符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其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制约时应保持相应的理性和谦抑。同时,检察建议作为一种建议性质的监督方式已经法律化,相对成熟和具有认可度。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采用检察建议的方式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实际且行之有效,行政机关对检察建议易于理解和接受。

  公民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强制措施而遭受损害,但由于种种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诉讼,其性质与民事支持起诉的起因、性质具有相似性,只是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主要基于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由于行政诉讼中未作出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因此在行政检察监督领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规定去进行探索尝试。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公民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但在实践中,基于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优势地位,受侵害公民因各种原因,不敢或不能提起赔偿诉讼的情况较多。在这种情况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公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帮助公民实现权利主张的同时,纠正违法行政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拥有职务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权,追究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监督的重要方式,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追究相关人的刑事责任,从而起到对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监督的作用。此外,检察机关对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相关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移送而拒不移送的,应当立案侦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①] 杨建顺:《完善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检察监督制度》,载《检察日报》2014年11月22日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

  [③] 袁曙宏主编:《行政强制措施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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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五)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告知、通知家属情况或者无法通知家属的原因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勘验、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的,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全程录音录像,已经具备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实质要素的,可以替代书面现场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本条是关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的规定。

较2006年《程序规定》,本条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第8条、第20条的规定而新增的规定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于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不能随意作出。因此,本条遵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规定了必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的程序。除了些情况紧急的情形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可能来不及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可以不执行事先报告和批准的程序外,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严格遵守事前报告制度,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在现场笔录中注明。通知当事人到场,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向当事人说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同时也便于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也是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增加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告知应在实施强制措施的当场进行,要当场向当事人宣读应告知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告知。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或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公安机关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并将当事人不到场以及邀请见证人的情况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向当事人告知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情况后,当事人有权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也有权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办案人民警察应当认真听取,并在现场笔录中详细记录。

4.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在场的,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现场笔录一般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由、时间、地点和当事人、实施人员、其他参加人员的到场情况;第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和结果;第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者见证人对实施过程提出的意见或者看法等;第四,其他需要记录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对现场笔录没有异议的,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证明现场笔录的记载属实。签名或者盖章是现场笔录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实践中,并不是每个当事人都愿意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有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甚至还会纠缠,来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这种情况不影响笔录的效力。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办案人民警察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5.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当场告知或者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当事人身份不明,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这主要是关于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通知当事人家属的规定。如果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家属在现场的,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的名称、理由、地点和期限。“地点”是指对当事人限制人身自由的地点。比如,办案人民警察将当事人强制传唤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告知其家属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询问的情况,以免其家属不知道将其带到何处。“期限”则是指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期限。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强制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可能适用行政拘留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告知其家属是8小时之内还是24小时之内。当事人家属不在现场的则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多种方式(如电话、短信传真以及其他方式)尽快通知其家属,避免因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人的家属找不到其行踪而到处寻找甚至报警。有些情况下,违法嫌疑人不交代本人身份或者拒绝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办案人民警察客观上无法通知其家属,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民警察可以不予通知。考虑到通知家属的情况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是办案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民警的执法行为,本规定要求不管是否已经告知、通知了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嫌疑人的家属,办案民警都要在询问笔录中将有关情况注明,如无法通知的,则应当注明是因为当事人身份不明无法通知还是因为当事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无法通知,抑或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客观上无法通知。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此为一项兜底条款,解决上述五项未作规定而有关法律、法规有其他程序性规定的情况。

同时,我们考虑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较多,有的是在对场所、物品、设施进行检查时,发现应当押或者查封,还有的是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强制检测、拘留审查等一些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了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按要求制作现场笔录,但是考虑到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中,在检查时,要按照规定制作检查笔录,而不论是检查笔录还是现场笔录其实质都是对现场情况的一种记载,功能基本相同。本着遵照《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和尊重公安机关执法实践两方面的考虑,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警察的执法工作,本规定明确规定,检查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检查笔录,不再制作现场笔录。

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

本规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要根据办案民警所属的公安机关来判断公安机关负责人的范围。如果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如治安部门、刑侦部门的民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如果是派出所的民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应当向派出所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如果是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如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出入境部门的民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则应当向交通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出入境部门的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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