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回民公墓能埋汉民骨灰吗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健全和完善全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机制,按照《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救助试行办法》和贯彻落实黄树贤部长在全国殡葬工作座谈会议的讲话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固原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固原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殡葬事业在保障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市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国家民政部等9部(委)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救助试行办法》等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结合固原殡葬改革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殡葬是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对城乡群众亡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予以减免的制度性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政策是指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保障,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对汉族群众采用树葬、深埋、草坪葬、黄河葬、格位寄存等方式安葬骨灰,对回族等少数民族群众少占地安葬遗体给予奖励补助的措施。

第四条 殡葬及生态节地安葬奖补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依法行政与提高群众殡葬改革积极性相结合;

(三)履行政府责任与保障群众根本利益相结合;

(四)殡葬改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

(五)注重引导和创新发展相结合。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固原市户籍城乡居民。

(一)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的,免除区市物价部门核定的基本殡葬服务费1074 元,免除项目如下:

1.普通火化炉火化费380元;

2.馆内遗体抬运费100元;

3.休息室费100元;

4.遗体冷藏费150元(三天以内);

5.骨灰寄存费144元(三年以内);

6.骨灰整理包装费100元;

7.遗体消毒费、汽车消毒费、骨灰袋费100元。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亡故后火化遗体,除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外,补助500元以下骨灰容器一个。

(三)市辖区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后火化,但未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固原市殡葬管理所申请相应基本殡葬服务费补助。

(四)超出本条第(一)项殡葬服务范围,选择其他殡葬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物价部门核定的节假日加班加收的殡葬服务费,不予免除。

第七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一)居民亡故后将遗体火化,自愿在市、县(区)政府批准的公墓陵园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定的区域,按照以下方式之一处理逝者骨灰的予以奖励:

1.采用可降解器皿盛放骨灰或不用器皿,实施树葬、花坛葬、深埋等节地生态安葬,不设立墓碑的,奖励5000元;

2.将骨灰撒散或进行无害化、不占地处理的,奖励4000元;

3.采用可降解器皿或不用器皿盛放骨灰,将逝者骨灰实施草坪节地安葬,单独设立35×45厘米以内小型卧碑的奖励2000元。

(二)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将逝者遗体送埋政府批建的回民公墓,在生态安葬区使用节地墓穴,只植树不留坟头且不设立墓碑的奖励2000元。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亡故并火化,将骨灰带回我市进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丧属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在固原市殡葬管理所领取相应的奖金。

(四)市社会福利院抚养的儿童和市救助管理站收养的救助人员亡故后,由市民政局、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负责,在固原市殡葬管理所办理火化和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手续,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不再领取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五)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违反国家和地方殡葬法规,在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搭建灵棚治丧、随地焚烧冥纸冥具、沿街抛洒冥品和逝者遗物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享受殡葬补助及奖补政策。

第八条 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奖补

(一)固原市殡仪馆、回民殡仪服务中心,固原市汉民公墓和固原市回民公墓,是市属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主体单位,应当建设节地生态安葬所需骨灰存放、树葬、深埋、草坪葬、花坛葬和撒散等场地,并配套建设纪念和服务设施,做好节地生态安葬祭奠的各项服务工作。

(二)鼓励原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陵园自主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对积极建设节地生态安葬场地和设施项目的,完成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等程序后,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从本级社会公益金预算中安排资金给予奖励补助,并争取自治区社会公益金的支持。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减免事宜,由固原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办理逝者遗体火化时,凭逝者身份证、死亡证明以及城乡低保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军烈属优待证、丧属身份证,在殡葬管理所服务窗口办理减免手续。

2.逝者为社会福利院抚养的人员或救助管理站收养的救助人员,需出具医院、民政、公安等部门的证明材料;

3.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非正常死亡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

4.基本殡葬服务减免资金,每月由市财政局按实际发生额拨付固原市殡葬管理所。市殡葬管理所将基本殡葬费减免人数和金额,据实登记造册,每月末报市财政局核拨并调整收支账目。

(二)市属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事宜,由固原市殡葬管理所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参加骨灰撒散的,由逝者亲属或丧事承办人凭逝者火化证、火化收费发票原件、逝者身份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向固原市殡葬管理所申请。撒散安葬过程由市殡葬管理所协助进行。撒散安葬完成后,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发放手续。

2.将逝者骨灰在政府批准的公墓陵园内采取树葬、花坛葬、深埋、草坪葬等节地生态安葬的,安葬活动结束后,由丧属持火化证、火化收费发票、逝者身份证、丧属本人身份证、入葬公墓陵园出具的葬式葬法证明,到市殡葬管理所办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金发放手续。

3.将逝者骨灰或遗体在各级政府批建的公墓以外其他区域乱埋乱葬的,不享受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4.市辖区居民在外省市亡故后火化,并在当地实施节地生态安葬的,按安葬地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办理。

第十条 固原市殡仪馆、回民殡仪服务中心、固原市汉民公墓和固原市回民公墓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项目建设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每年由市殡葬管理所编制预算,报市财政审定后,定期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第十二条 原州区农村公益性公墓陵园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设施建设项目,由原州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原州区财政部门安排社会公益金给予项目补助。

第十三条 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政策标准制定、部门协调、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

宣传部门要加强对节地生态安葬的宣传,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殡葬。

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供给,依法查处非法占地建坟,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改进殡葬服务管理,支持节地生态安葬。

原州区人民政府要发挥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

市殡葬管理所要加大对乱埋乱葬、违法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治理力度,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四条 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殡葬及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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