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龙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乐燕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友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澄海区贝雅迪玩具厂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澄海区**。
经营者:王楷彬*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澄海区
原告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骅隆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澄海区贝雅迪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7、名称为"一种吹泡泡玩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骅隆玩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汕头市玩具批发市场骅隆玩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