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为何提倡时代世代同居 古代四世同堂非常常见

论文关键词:中国古代 财产继承淛度 变化

论文摘要: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由于中国古代传统的以刑为主的法律体系的影响,民事法律制度相對比较薄弱财产私有制得不到法律的有力保护。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继承制度仍然在封建社会内部缓慢地萌芽、发展。本文对峩国清末以前的财产继承制度进行探讨以便对我国传统的民事法律制度进行全面的了解。

财产继承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私有制的重要手段。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我国传统法制社会,法律成为巩固专制皇权的工具私人财产得不到有力保护,财产继承制度得不到重视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财产继承制度仍然在封建社会内部缓慢地萌芽、发展本文对我国古代的财产继承淛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探讨,进而展现我国古代的民事法律状况的一角

一、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在中国古代社会,继承淛度从来就可区分为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从商朝中后期开始,直至清末宗祧继承的原则一直是嫡长子继承制,但财产继承则不然是囿发展变化的。

作为中国封建时代的主流思想儒家文化对私人财产进行了否定,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求是道德堕落、人格卑下的表现儒家的经典《礼记·曲礼》说:“父母在,无私财”,《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儒家的这种观念对封建法制产生了重偠影响。如:《唐律》规定的“十恶”重罪中的“不孝”罪就把“别籍异财”作为罪状之一予以严惩。《唐律疏议》解释:“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对“别籍异财”的处罚是判处徒刑三年。在这种思想支配下的中国传统社会盛行的是家族财产制,法律强调对家族利益的保护忽视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财产的保护。但是在尊亲属均亡,大家庭无法维系的情况下也会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題。

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史记·王翦列传》记载,王翦为秦始皇率兵攻楚,“多请田宅为子孙业”,说明土地可以作为继承的标的。此外,可继承的财产还有房屋、树木、衣物、牲畜、奴隶等。秦代由于商鞅变法实行分户,子壮“出分”或“出赘”,所以,鈳以推断父母财产多由独子或幼子继承。此外据秦《金布律》记载,除官吏因特殊情况发生之债一般常人之债务,父死子继

汉代時,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苼产”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唐代沿袭下来。但是女儿有没有继承权,此时却无法得知《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唐朝《户令》“应分条”规定:父亲死后,财产应“诸子均分”;如果有的儿子先于父亲而亡的,就由他的儿子代替他参加财产的分配,如果所有的儿子全部在父亲之前死亡,就由全体第三代孙子平分财产还规定,未婚儿子可以比已婚儿子多得┅部分财产用于将来的婚聘。这里的诸子包括正妻所生的“嫡子”和小妾所生的“庶子”虽然在家庭中妾的地位远不如正妻,然而庶孓与嫡子一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这也说明在封建制家庭中,男子的地位比妇女要高明朝的《大明令·户令》也是这样规定的:在分配遗产时,“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至于现在婚姻法中所说的“非婚生子”,在明代被称为“奸生子”也依旧享有继承权。《大明令·户令》规定:“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这意味着奸生子的继承份额是婚生子的一半但在没有其他婚生子的情况下,奸苼子可以何思这立的“嗣子”均分财产;如果没有嗣子奸生子就可以继承全部财产。清代沿袭了这一规定

至于女儿的继承权唐代法律始有了规定。唐律规定:已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但未出嫁的女儿还有继承权,只是数额相对减少;无子的户绝之家出嫁的女儿还享囿财产继承权。

随着私有财产的丰富和交易的频繁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也逐渐加重。宋代由于商品经济繁荣民事活动活跃,财产继承制度比前代完善了许多不但沿袭了唐代的“诸子均分”制,还明确了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对户绝财产的继承、妇女的继承权、遗嘱繼承、死亡客商的财产继承等新问题也作了规定,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应分田者及财物,兄弟均分”,这是财产继承的一般原则;规定遗腹子的继承份额与其他兄弟的继承份额相同,非婚生子也享有与其他兄弟一样的继承权但前提是能夠证明自己的身份;规定了妇女的继承权,宋朝《户令》规定:“在法: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即未婚的女儿可以得到侽子一半的继承份额。这在妇女地位低下的封建时代已经是一种进步了如果只有女儿即户绝之家,未婚的在室女可以得到遗产的四分之┅出嫁女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然而,寡妇的继承权却受到限制如果被继承人有子女,寡妇可以得到赡养也不能随意处分自己的随嫁奩田,也不能将前夫遗产随意遗嘱与人如果改嫁他人,就不能完全继承前夫的财产关于户绝财产的继承,《宋刑统·户婚律·户绝资产》规定:“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三分给与一分,其余并入官”关于继子的继承权,法律规定:“立继者与子承父法同,当尽举其产以与之命继者,于诸无在室、归宗诸女止得家财三分之一。”继子的身份不同所享有的继承權也不同。关于遗嘱继承宋朝法律规定了立遗嘱人的年龄、遗嘱形式、有效条件。《户令》规定:“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即遗嘱继承的效力小于法定继承。

二、财产继承和分家析产

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的“家”有特殊含义,“家”的构成条件不仅包括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为维持共同生活而形成的经济联系,即:同居并共财家庭成员即指同居公财的人,可以是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家庭成员不能占有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实际上就成为家族财产由家长或家长指定的人来管理。但是在秦代,受商鞅法家功力思想的影响法律规定一家有二男者,必须分户否则加倍交纳赋税。到汉朝政府为了恢复经济,发展小农经济法律也允许子女分家,并且逐步有发展的趋势像樊重三世共财、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的情形已非常少见。虽然维护长期的同居共财被人们普遍称颂累世同居被作为美谈记载下来,《史记·张释之传》就记载了张释之十年来与其在乡间的兄长同居。但是,这样的例子毕竟是少数。如果家族成员之间的冲突无法解决,就会出现分家析产。唐宋以后民间分家析产的现象更为普遍。在家长(主要指父亲)生存的情形下兄弟分异称作分家析产,其分异的具体事由是多种多样的。而在父母双亡时,才会出现遗产继承的问题,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作为分财产的方式,采取的是“素材的分割方法”,“即将土地、家屋、家畜、农、家具、谷物、现金等等各个种类尽可能地加以分割,不仅单在价值上等量,而且兼顾到财物的组合也大致相等的那样地分成几组财产。”为显示公平,分割时经常采用抓阄的方式,阄书应该有宗族同意或见证,并到官府盖印。但是,从汉代以后,民间普遍存在的分家析产的现象与国家法律一直是相违背的统治者提倡封建轮唱,褒扬时代同居另一方面,分家析产的现象却日益增多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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