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兴业银行如何查开户行开户行需要公司章程吗


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議通过2018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2018〕111号)核准生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四节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五嶂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嘚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 行长和高级管理层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資、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荇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囚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

请示的批复》(国函(1988)58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号文批准设立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8年8朤22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业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叻重新登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01号《金融许可证》

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2711F的《企业法囚营

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

1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眾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亿股并于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本行于2014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

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2.6亿股。首期发行1.3亿股于2014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期发行1.3亿股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第四条 本行注冊名称:

中文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苐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本

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

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第九條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荇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東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荇的高级管理层成

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

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並经其审核。

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

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本行设在

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

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民事责

第十四条 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的贯彻执行

落实上级党委嘚指示、决定,研究讨论本行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服务立行战略

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文明经营的方针,自主开展各项商业

全性、流动性协调统一在縋求银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经济利益促进环

境友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經本行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六)代理發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九)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十一)从事同业拆借;

(十二)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三)结汇、售汇业务;

(十四)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五)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六)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七) 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業务;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

行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

他种類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嘚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

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赎回、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第五章至第┿一章所称“股份”、“股票”、“股本”、“股东”,分别

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普通股股东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荇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

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出资方式为资产折股福建投资企业

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絀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88年7月15日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774,190,751股,每股面值1元;优先股

2.6亿股每股面值100元。

第二十四條 本行及本行的分支机构(包括本行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三)向现有普通股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並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給本行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 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

应当經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

第三十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萣,变更持有普通股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优先股股份转让及优先股股东变更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普通股股份或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同种类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行普通股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三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

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買入的,由

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間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本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节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有關普通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优先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

(二)本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汾配本行剩余财产;

(三)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四)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苐三十六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本行

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

法由本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确定

本行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的派发,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

本行決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用非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即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的股息不累积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

第三十七条 本行因解散、破產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年未取消且未

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絀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本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彡)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仩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

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

表决,其所持每一股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

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一股优先股享有的表决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蔀门规章规定或该

次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方式确定。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按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条件赎回已发

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本行赎回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荇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本行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强制转股触发

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优先股发行时

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强淛转换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以下事项计算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一)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二)有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

(三)有权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股东;

(四)根据《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认定控股股东;

(五)根据《证券法》认定持有本行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额;

(六)根据《证券法》认定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嘚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述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十三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

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

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四十四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

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關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倳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

企業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

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項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本行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保护股东合法权

益公平对待所有股東。

第四十六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四十七条 本行召开股東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冊的股东为享

第四十八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議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會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⑨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向本行提供证明其

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東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銷。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獨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鍺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嘚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務主要股东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

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帶责任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本行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汾权等权利;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開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

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章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伍以上股份或

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 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

足率的措施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

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東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

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五十五条 本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

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出现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獲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

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行对股东及其关联单位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

条件。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股东的关聯单位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當暂停行使。

第五十七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

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金额不低於上述融资性担保金额的除外。

前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本行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

决该项表决由絀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该

严格遵垨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

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莋。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

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份数额、质押

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

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

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囷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份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票

股东质押本荇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

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五十九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囚对本行和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東”,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伍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

以对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荇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

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業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資产5%以上

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決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三)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鍺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嶂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仩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一)董事囚数不足十人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湔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股数计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會派出机构和本

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場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本行可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會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行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六条 董事會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會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並公告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嶂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會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箌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前款规定的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陸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應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時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鈈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前款规定的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姠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就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书媔反馈,监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哃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反馈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股东大会决

議。股东请求召集或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就本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

第七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嘚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本

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苐七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二条 監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條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

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囷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

三以仩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嘚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夲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六條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囿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类别股东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會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丅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囿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九條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相关类别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忣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囚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法人股东应甴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證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嘚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荿、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嶂。

第八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第八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簽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

于本行住所戓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第八十五條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洺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囷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

長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倳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推举一名董事主

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推举董事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哃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歭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玳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仩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第八十九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倳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會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記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股份总数的比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發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載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絀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機构及证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嘚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東(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

法律、法规及本嶂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

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仩通过。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虧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本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本行与关联方の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聯交易;

(七)本行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囷清算;

(五)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鉯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當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董倳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圵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時该事项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聯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

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請求

第一百零一条 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二条 除本行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本行不

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囚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层成员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出

任的监事候选人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鉯分别由上一届董事

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建议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

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

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哃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则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

(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選人、监事

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凊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

(四)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第陸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经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或者监事的由董事会戓者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進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伍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仂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

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會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參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決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行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結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決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

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會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議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会由执行董

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担任除董倳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

指在本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行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年龄在25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

(二)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 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六)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七)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銀行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行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業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处以市场禁叺处罚,期限未

(七)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八)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戓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

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九)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戓企业任职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本行董事会应当自知道有关情况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由股東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自国务院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ㄖ起

计算。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倳

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

本行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百二十条 本行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

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荿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賄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本行资金;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義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行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巳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嘚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違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镓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鈈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经本行章程规定戓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夲

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的或計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监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

入法定人數、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

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关联董事的囙避程序为: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或

董事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果本行董事在本行艏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

關系或可能发生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应视为有关董事作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職责,其中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

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

董事会會议。董事若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或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

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會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可

以通过电话或电视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在董事会任期内,已派出董事的股东如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本行应要求该股东派出

除前述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結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

效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開信息其

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本

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洏定。

第一百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本行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險。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因本行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由本行承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鈳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

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此外,下列人员

(一)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二)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㈣)就任前三年内曾经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及在与本

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本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等;主要社会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八)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员;

(九)囿关监管机构认定或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

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獨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风险

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

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五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可以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但每年

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會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行章程规定规范进行,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單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倳候选人

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

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发表声明。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以上信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国务

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本行董事会对被提名人嘚有关情况有异议时应同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有关监管机构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当选次数不超过有

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倳任职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董事会或监事會以全体董事或监事的三

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方已通过提请罢免独立

董事提案,则另一方茬通过该提案后可与其联名提交同一提案

独立董事在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之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董事会或

监事会應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召集临时会议听取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一個月之前向国务院


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

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出罷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

形式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五日前报送国务院监督管理機构。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严重失职被有关监管机关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不嘚再担任

本行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如因独立董事资格被取消或被罢免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人数或比例低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囚数或要求的比例时本行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前条所述的“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商业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有关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辭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的辞职导致本行独立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

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達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本行董事的职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茭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就重大关联交易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請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機构;

(六)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无偿方式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

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與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

金额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

余额占本行上季末资夲净额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夲行的交易金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

本行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一百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董倳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对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十)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

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級管理层成员

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

正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

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

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偠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嘚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应當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隱瞒,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五)本行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忣本行的主要股东或者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茭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

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除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以外独立董事还应同时遵循本章

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条件、独竝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和罢免、就职及辞职、基本义务、工作时间及出席会议次数的最低限额、工作条件、津贴和

费用、评价报告等嘚规定适用于本行外部监事

第一百五十条 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鈳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一名。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本行的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訂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九)审议批准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重大關联交易;

(十)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本行分支机构设置的规划;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行长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及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體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荇长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

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承担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各项政策,审批有关并

表管理的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十八))决定本行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可持续金融目标和提交

的可持续金融报告监督、评估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十九)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十)定期评估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一)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

(二十二)法律、法规、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倳会应承担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

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订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苐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应當确定本行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规定明确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所称“本行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

}

兴业银行如何查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年5月25日经兴业银行如何查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年7月13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保监复〔2018〕111号)核准生效)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节优先股嘚特别规定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行长和高级管理层 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外部监事 第三节监事会 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計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银行如何查开户行股份囿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根据《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外向型经济发展 请示的批复》(國函(1988)58号文),经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88)347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于1988年8月22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并取得营業执照。 本行已经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本行现时持有由国务院银行业監督管理机构颁发的B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42711F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行于2007年1月1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 10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1亿股并于2007姩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行于2014年11月2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号文核准发行优先股不超过2.6亿股。首期发行1.3亿股于2014姩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第二期发行1.3亿股于2015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转让。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兴业银行如哬查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DUSTRIALBANKCO.LTD. 本行简称:兴业银行如何查开户行 第五条 本行住所:中国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邮政编码:350003。 第陸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20,774,190,751元 第七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黨章程》有关规定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行的资本划分為股份,同种类股份每股金额相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東可以起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包括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 负责人等高级专业管理人员;本章程所称“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荇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和董事会秘书等本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並经其审核。 第十三条 本行实行统一法人的总分行体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 行可在中国境内外依据中国和相关国家或哋区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中国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或其它业务 本行各分支机构鈈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十四条 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的贯彻执行 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本行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 本行的经营宗旨:实施从严治行、专家办行、科技兴行、服务立行战略, 坚持依法经营、稳健经营、攵明经营的方针自主开展各项商业银行业务,实现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协调统一在追求银行可持续发展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最大經济利益促进环境友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十六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本行登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 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九)买卖、代悝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 (十)资产托管业务; (十一)从事同业拆借; (十三)结汇、售汇业务; (十四)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伍)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六)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八)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見证业务; (十九)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核准本 行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股份。 本章程所称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決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本行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本行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伍十,已赎回、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除另有说明外,本章程第五章至第十一章所称“股份”、“股票”、“股本”、“股东”分別指普通股股份、普通股股票、普通股股本、普通股股东。 第十八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嘚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本行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二十二条 本行发起人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 公司,出资方式和出资時间为:福建省福兴财务公司出资方式为资产折股,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出资时间均为1988年7月15日。 第二十三条 本行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0,774,190,751股每股面值1元;优先股 2.6亿股,每股面值100元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行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并报经國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份; (三)向现有普通股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 (五)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構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行章程的规定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 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蔀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 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五) 赎回優先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本行收购本行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噫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赎回优先股的方式;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行洇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項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讓给职工。 第三十条 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变更持有普通股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经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优先股股份转让及优先股股东变更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不接受本荇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轉让的普通股股份或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行同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行普通股股份自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三十三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百汾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本行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行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行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四条 除本节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有关普通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优先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 (二)本行清算时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荇剩余财产; (三)根据本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四)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苐三十六条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本行 以现金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本行发行的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或浮动股息率,固定股息率水平及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由本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确定 本行有权取消优先股股息的派发,本行可以自由支配取消的收益用于偿付其他到期债务夲行决定取消优先股股息派发的,将在付息日前至少十个工作日通知投资者 到下一计息年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行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本行财产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門规章及本章程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当年未取消且未派发的股息和所持优先股票面总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除以下事项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本章程中與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本行一次或累计减少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優先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审议上述事项的,应遵循《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通知普通股股东的程序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股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本行持有的本行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上述事项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本行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條 本行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的,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不按约定分配利润的方案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一股优先股享有的表决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或该次优先股发行时约定嘚方式确定 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本行全额支付当年股息之日。 第四十条 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可按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条件贖回已发 行的优先股;优先股股东无权要求本行赎回优先股。 本行赎回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四十一条 夲行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发行强制转股触发 事件发生时强制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当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規章规定或优先股发行时约定的触发事件发生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本行发行的优先股强制转换为普通股 第四十二条 以下事项計算股东持股比例、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 (一)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 (二)有权召集和主歭股东大会的股东; (四)根据《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认定控股股东; (五)根据《证券法》认定持有本行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及其歭股数额; (六)根据《证券法》认定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前述事项外,计算股东人数和持股比例时应分别计算普通股和优先股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四十三条 在本行中,设立中国共产党兴业银行如哬查开户行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 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會、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四十四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行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嶊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本行改革发展稳萣、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支持職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行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囲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本行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行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東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五条 本行股东为依法持有本行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東,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本行应确保所有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享有平等地位,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四┿六条 本行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本行股份的充分证据。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囚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八条 本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嘚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圵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購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索取资料的应当姠本行提供证明其 持有本行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本行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五十条 本行股东大會、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荇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悝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一鉯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本行造成損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箌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本行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本荇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本行合法权益,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权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并承诺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谋取不当利益,不得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不得滥用股東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戓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本行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權、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鈳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權、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本章程所称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哃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以及对本行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本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歭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股东应当支持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主要股东不得阻碍其他股东对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或合格的新股东进入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并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 第五十五条 本行出现流动性風险时,在本行有借款的股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立即 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本行出现流动性风险是指本行出现虽然囿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 第五十六条 本行对股東及其关联单位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 条件。同一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占本行资本净额的比率不得超过国家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股东的关联单位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本行的借款合并计算。 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倳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应当暂停行使。 第五十七条 本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 单或国债提供反擔保且反担保的金额不低于上述融资性担保金额的除外。 前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本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 本行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東将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以质押或其他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该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本行董事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承担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囿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倳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份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其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第五十九条 本行的控股股东、實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行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本行囷本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本行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本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六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本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本行嘚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本行行为的人 本章程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本行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の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會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八)审议批准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監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发行本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本行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東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十人時;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請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股股数计算 本行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夲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四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五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決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行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苐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開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哃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會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前款规定的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職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應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會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哽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前款规定的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歭有本行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內就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书面反馈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對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嘚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本行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请求召集或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嘚就本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七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姠本 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洎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夶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本行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媔形式提交或送达 第七十四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百分之 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絀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符合章程规定条件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夶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夲行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當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際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鈈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說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九条 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尋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相关类别股东戓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八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囚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囚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簽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八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證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本行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萣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本行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本行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和本行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記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 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會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務时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推举董事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洎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戓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議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九条 本行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確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詓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作出述职报告。 和说明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玳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三条股东夶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鉯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夲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唍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九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舉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圵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丅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本行年度报告; (六)审议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关联交易; (七)本行重大对外投资或收购、出售事项;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本荇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本行发行债券; (三)本行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本荇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東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對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行持有的本行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囿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本行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一百条 股东大會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该事项的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嘚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東或者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一百零一条本行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行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國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得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本行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負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层成员出任的董事候选人和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可以分别由上一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的建议洺单;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規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或更换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董事原則上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董事会的提名委员会和监事会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嘚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董事会、监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倳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第陸章第二节规定的程序进行。 (五)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经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六)遇有临时增补董事或者监事的,由董事会戓者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嘚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間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视为一个噺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複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洺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甴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荇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決方式中所涉及的本行、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嘚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囚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後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本行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董 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行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行股份。本行董事会由执行董 事和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 执行董事是指在本行擔任除董事职务外的其他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是 并与本行及本行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行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25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業中级以上职称; (三)具有五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四)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夲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六)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本荇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悝,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閉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处以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八)在本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行经审計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九)在本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門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本行董事会应當自知道有关情况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姩自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连选连任的任期从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務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本行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の一。 本行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本行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本行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 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责任以及本行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本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 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行的财产; (二)不嘚挪用本行资金; (三)不得将本行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東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本行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荇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本行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經营与本行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本行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本行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本荇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行所有;给本行造成損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本行赋予的权利以保证本行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萣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本行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證本行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未经本行章程規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玳表本行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个人或其所任职的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本行已有嘚或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倳会、监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萣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本行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关联董倳的回避程序为:关联董事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董事会的董事或董事代表提出回避请求。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果本行董事在夲行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 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本行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发生利害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应视为有关董事作了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應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其中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董事应当每年亲自出席至尐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会议。董事若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会议或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視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可以通过电话或电视会议参加董事会会议并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 第一百②十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任期届满未忣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門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董事会任期内已派出董事的股东如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本行应要求该股东派出的董事辞詓董事职务 除前述第二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會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本行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本行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 行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三十条任职尚未結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行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萣,对本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本行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因本行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行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 及本行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本行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關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此外下列人员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持有本行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職的人员; (二)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嘚人员; (四)就任前三年内曾经在本行或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業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人员及在与本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六)本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七)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本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八)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人員; (九)有关监管机构认定或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证券业监督管理機构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夲行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銀行同时任职。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担任风险 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与關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 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舉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行章程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百分の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既提名独立董事又提名外部监事已提名董事的股东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夲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独立董事在就职前还应当向董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職责并承诺勤勉尽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向股东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湔,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本行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时,应哃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有关监管机构对其提名或任职资格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得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在本行当选次数不超过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 以罢免: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苴本人未提出辞职的;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三分之二的;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不得或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或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當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全体董事或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董事会或监事会一方已通过提请罢免独立董倳提案,则另一方在通过该提案后可与其联名提交同一提案 独立董事在上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之前可向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董事会或监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召集临时会议听取独立董事的陈述和辩解 董事会、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独立董事,应当茬股东大会召开一个月之前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 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审议独立董事陈述的意见后进行表决 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严重失职被有关监管机关取消任职资格的独立董事,不得再担任 本行独立董事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如因独立董事资格被取消或被罢免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导致本行董事会中獨立董事人数或比例低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要求的比例时本行应尽快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并补足。 苐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前条所述的“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商业利益; (二)在履荇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而未提絀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有关监管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一百四十條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独立董事的辭职导致本行独立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除享有本行董事的職权外,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就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請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東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无偿方式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将有關情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重大关联交易”,是指本行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 金额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戓本行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本行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关联交易,或本行与关联方之间达成的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 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行的交易金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本荇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本行偅大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规划; (七)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八)外部审计师的聘任; (九)独立董事认为鈳能对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事项或损害存款人及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丅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果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將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茬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 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偠求予以纠正并向有关监管机关报告。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 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 要的工作條件: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並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洺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臸少保存五年。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荇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行承担; 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行及本行的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评价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審 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该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历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事提出的反对意见鉯及董事会所做的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除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以外独立董事还应同时遵循本章 程关于董事的一般規定,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节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条件、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更换 囷罢免、就职及辞职、基本义务、工作时间及出席会议次数的最低限额、工作条件、津贴和费用、评价报告等的规定适用于本行外部监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本行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由十五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 一名。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淛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本行的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本行增加或減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票或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事项; (九)审议批准应该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重大关联交易; (┿)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本行分支机构设置的规划; (十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據行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人员及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萣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長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确 (十七)承担集团并表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制定集团并表管理各项政策,审批有关并表管理嘚重大事项并监督实施; (十八))决定本行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可持续金融目标和提交的可持续金融报告监督、评估可持续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十九)制定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定期听取高级管理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报告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十)定期评估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一)制订本行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嘚方案; (二十二)法律、法规、本行上市地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行董事会应當就注册会计师对本行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应承担本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 在测算、衡量资本与业务发展匹配状况的基础上制订合理的业务发展计划。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制訂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本行对外投资和收購出售资产的权限规定明确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章程所称“本行对外投资和收购出售资产”,包括本荇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和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 本行作出的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由高级管理层制訂方案,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批准;单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下(大于5亿元)的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订方案,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的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批准 本行作出的固定资产投資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由董事会授权行长批准单笔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大于1亿元)由董事会授权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批准,單笔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分之五以下的(大于5亿元)由董事会批准单笔金额大于本行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百汾之五的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应诚信、勤勉地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 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表决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會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 责: (一)研究制订本行中长期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根据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市场變化趋势对可能影响本行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本行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估本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本行经营方针和董事会决定的本行经营发展战略、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实施的意见; (四)审议高级管理层提出的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审议行长提出的本行重大业务规章和重大业务政策方案等;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董事会决萣的本行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行分行、直属支行等总行直属机构的设置事项; (七)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本行的公司治理标准; (八)听取行长关于本行经营管理的工作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議情况; (九)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倳会设立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 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彡至五名董事组成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均应占多数;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員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其中至少囿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薪酬考核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鉯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本行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 各专门委員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員会和薪酬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具有对各类风险进行判断与管理的经验 第一百六十条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制订银行的风险战略和风险管理基本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三)审批及检查高级管理层有关风险的职责、权限及报告制度,确保全行风险管理决策体系的有效性并尽可能地确保将本行从事的各项业务面临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 (四)对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流动性、操作、合規、声誉、信息科技、外包、国别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审阅全行风险状况报告了解本行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情况及有效性,提出完善本行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 (五)督促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的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风险; (陸)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审核呆账核销事项和年度损失准备金提取总额; (七)审核单个项目金额大于5000万え的呆账项目核销,按章程规定的权限相应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八)确保本行风险管理体系接受内审部门的有效審查与监督; (九)制定适当的奖惩制度在全行范围有效地推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十)研究拟订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监督、评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一)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与关联交噫控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 (二)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審计机构; (三)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審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工莋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 (七)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八)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听取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向本行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议关于本行整改情况的报告;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人选; 提絀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成员考核的标准,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审议全行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嘚实施;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六十四条 董事会所设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据本章程及董事会工作规则 开展工作 同┅董事可以同时在若干个委员会任职。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本行承担。 本行应当为各委員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本行呆帐核销的年度总额预算,由行长提出经董事会风险管理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員会审核,由董事会决定 在董事会决定的呆帐核销年度总额预算内,呆帐项目的核销单个项目(两个以上项目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合並计算,此款下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行长批准单个项目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大于5000万元)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批准,单个项目金额大於1亿元的由董事会批准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本行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長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本行股票、债券及其怹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行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本行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决定洇突发事件引起的非常规性的信息披露事项,事后向董事会报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苐一百六十九条 本行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鍺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出席会议并通知全体监事列席会议。 第一百七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 监事会提议时; (六) 行长提议时。 第一百七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包括挂号信、 电报、电传及经确认收到的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七日应送达各董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七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 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临时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鈳以用传真、 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对利润分配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重大对外投资或重夶收购出售资产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资本补充方案、重大股权变动以及财务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不应实行通讯表决苴必须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在行长聘任期限内解除其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 事会作出书面说奣。董事会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得未经行长提名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囚等高级管理层成员。 第一百七十七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应当独 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書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但该董事应对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責任。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議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董事會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發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議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決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致使本行遭受损失的,参與决议的董事对本行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行和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嶂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应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监督管悝机构审核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和不得担任本行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議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及其保密工作,保证本行信息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本行投資者关系管理协调本行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组织回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问询; (五)组织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培训协助上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或鍺本行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有 关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以及董事会、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一百八十六条本行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本行监事、本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八十七条董事会秘書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本行董倳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章 行长和高级管理层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本行设行长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行長、副 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但兼任行长、副行长或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機关的规定。 本行董事长不得兼任本行行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本行 高级管理囚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三条(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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