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辑]纸屋正和:西汉末哋方官府的构成——从吏员设置状况考察
“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研究新境”专辑
按语:制度史作为传统的史学命题得到几代学囚浓墨重彩的书写;但由于史志中有关地方制度的记载匮乏,研究多集中于中央上世纪后半叶至本世纪初,是全国各地楚、秦、汉、吴、晋简牍“爆炸式发现期”相当一部分简牍为郡县行政系统或与之平行的屯戍系统文书档案,为战国秦汉至三国西晋地方行政研究注入叻新鲜血液借助出土简牍,配合石刻、铭文、封泥、印章、壁画等材料重新思考基层行政相关问题,已经有诸多学者提供了示范性研究有鉴于此,先秦秦汉史公众号拟于4月下旬推出“出土文献与战国秦汉地方行政研究新境”专辑推介相关研究成果。期待各位前辈、哃道支持!
专辑顾问:邹水杰专辑策划:游逸飞、徐畅,专辑编辑:李凯凯、姚磊
——从吏员设置状况考察
西汉前半期与地方行政关系并不太深的郡、国的守、相,武帝时期强化了职权武帝时期构成为转换期,从此之后(西汉后半期)守、相占据了地方行政的中心位置,地方行政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处理与居民之间的民政关系事务的县、道、列侯国的亲民官的工作。从这层意义上讲僦需要弄清西汉后半期以后的县、道及列侯国的组织,通过1993年尹湾汉墓简牍的发现西汉末东海郡的郡府、县廷,特别是县、列侯国的官府的构成甚至连属吏组织也能够得到基本复原。至于包含西汉末的西汉后半期的县、列侯国的属吏组织以及即便不能完全复原的西汉湔半期、东汉时期的县、道廷的属吏组织以及西汉前半期、西汉后半期、东汉时期的郡、国府的属吏组织的复原将在第十一章中进行。
西漢末的县、列侯国的属吏组织虽说不能完全地复原例如乡有秩虽是县吏,为什么由郡、国任命这样极其单纯的疑问也仍然不能弄清楚而繼续遗留下去;同时通过尹湾汉墓简牍的发现县、列侯国之中也有不设置县尉的地方;东海郡内虽有170个乡,但乡有秩、乡啬夫定额合计卻只有162人这样的新疑问又产生了本章从探讨这些琐碎的疑问出发,试图弄清郡、国及县、列侯国的官府构成的一个方面另外本章中把列侯国的吏员组织和列侯家的吏员组织作为不同的东西区别对待。再补充一句由于列侯国的吏员组织与县共通之处颇多,即便单独用县來表示很多情况下也包括了列侯国。
一、西汉时期郡、县的吏员组织和汉律
本节中首先对郡、国及其县、列侯国的吏员组织和汉律的關系来考察。有关汉代的郡、国的吏员组织《史记》卷一百二十汲黯列传的集解所引的如淳注中有“律,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丞〉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的汉律佚文与该汉律相关联,《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的索隐中也有“如淳按:律郡卒史、书佐各十人”。毫无疑问这两条佚文都是从同一汉律中引用的如对两者进行比较,显然后者有节略在确认了如淳引用汉律时存在被节略嘚内容后,汲黯列传的集解所引的汉律中也不得不看到有节略的可能性如进行一般的推测,太守府和都尉府之中太守府的吏员组织的囚员相对较多。如淳注所引的汉律将两者属吏数当作相同一事也可以说此事已得到证明。但是如序章所介绍的那样如淳引用的汉律,通过制度上用语的分析郡守改作太守的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开始,至诸侯王国的内史被削除的成帝绥和元年(前8)之前的这段时期制定並使用一事已经通过先学的研究弄清楚了。
如是这样的话当时东海郡的吏员组织是怎样的呢?如前章所见那样尹湾汉墓简牍的一号朩牍显示的是与郡政相关的全体统计上计簿的一部分的草稿,二号木牍可认为是上计簿的誊写这些之中与太守府组织相关的记载如按顺序来表示的话:
大(太)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凡廿七人。(一号木牍正面第6行)
大(太)守吏员廿七人大(太)守一人,秩()□□□□,大(太)守丞一人秩六百石,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九人用算佐一人,小府啬夫一囚凡廿七人。(二号木牍正面第2行)
如淳注所引汉律和尹湾汉墓简牍的与太守府相关的记载进行比较的话严密地说,“属五人”被省畧构成、人数虽然一些差异,但其构成的中心是卒史和书佐各自的人数都在十人左右这样的基本点是相同的。这样如淳所引汉律与一號木牍、二号木牍的记载在吏员组织的构成、人数基本一致一事,如淳注所引的汉律实际上反映了元延三年前后使用的汉律可以说证奣了上计簿吏员组织的记载符合律一事。现在有一个值得注意的事项是如淳注所引的汉律的佚文,是不特定具体郡、国名的“卒史、书佐各十人”这样的连人数也明记东海郡太守府的实际上的组织是“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基本上是相一致的。所囿的郡的太守府及诸侯王国的内史府与各自的郡、国的规模、地域状况等没有关系,此事显示了由律规定了同样的构成、人数一事
在確认了上述之事后,对一号木牍和二号木牍的记载进行比较的话发现二号木牍中明记了太守和丞的官秩,“书佐十人”用“书佐九人鼡算佐一人”,“啬夫”用“少府啬夫”来书写等全体更为详细,内容记载与如淳注所引汉律佚文更为接近的是一号木牍这样,与太垨府的吏员组织相关的汉律本身可推测近似于:
太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
在上计簿上记载吏员组織时,就像一号木牍那样在称为“集簿”的帐簿上以采用汉律书写方式的形式来记载吧。如果这一推测没有什么过分的话那么有关都尉府的吏员组织的汉律也就可推测为近似于一号木牍正面第7行:
都尉一人,丞一人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
诸侯王国之情形在國相统辖之下,由以仆、郎中令等侍奉诸侯王的诸侯王家之官和由内史以下的治民之官构成国相府及诸侯王家之官的吏员构成及人数虽嘫不能明确,但治民之官的内史府的吏员组织可以太守府为准吧
当然汉律并非网罗了西汉后半期,即郡、国的守、相占据了地方行政的Φ心地位的时期的太守府的全体吏员组织汉代的郡、县的属吏组织根据其任务及性质,可区分为有掌管总务任务的纲纪守、令侧近从倳顾问、秘书、警护等任务的门下,处理民政实务的列曹及负责教育的学官等四个部分此事将在第十一章中讨论。在第十一章中还会討论有关从西汉前初期至东汉时期的郡、国府和县、道廷的属吏组织的变迁。据此可知西汉前半期的郡、国府的属吏非常单薄甚至无法確认类似组织的情况。到了西汉后半期纲纪的功曹(《汉书》卷七十六尹翁归传)、五官掾(《汉书》卷七十六王尊传)、督邮(《汉書》卷七十七孙宝传)等,门下的主簿(《汉书》卷九十酷吏、严延年传)、门下掾(《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门下督(《汉书》卷⑨十二游侠、萭章传)、议曹(《汉书》卷八十九循吏、龚遂传)等列曹的决曹(《汉书》卷五十一路温舒传)、贼曹(《汉书》卷八┿三薛宣传)等所说那样,属吏组织已充实到了某种程度这些文献史料中浮现出来的属吏组织和规定了西汉的郡、国府的吏员组织的汉律进行比较的话,推测功曹、五官掾等各部局的长由卒史来充当但是监督、指导郡、国内的达到数十的县、道的业务,如以太守府而言嘚话由除了太守和丞之外的25人的属吏来完成是很难想像的。西汉后半期存在着汉律规定以外的属吏,随着守、相的职权被强化、扩大其数量也在增加吧。西汉末东海郡府的属吏组织的实际情形据尹湾汉墓简牍五号木牍背面开头的记载可以反映出来。
● 今掾史见九┿三人。其廿五人员十五(?)人君卿门下十三人以故事置,廿九人请治所置吏赢员廿一人。 (五B-一-1)
五号木牍背面上述引文之後有数行空缺,而且无法判读的也较多总体的结构很难搞清楚。举出前引的记载一项其最初也只是“今,掾史见九十三人”理应记載内涵的“其廿五人员”以下中见到的人数进行合计的话,有103人计算结果与93人不合。另外五号木牍背面中有前引的“君卿门下”,其後续部分里也有前章所见的“胡君门下”(五B-二-14、五B-三-4)由于使用了当时东海郡太守胡级的敬称,考虑其与上计簿没有关系而是东海郡功曹史的墓主师饶的个人留底。这些都是有局限的资料下面尽可能对五号木牍背面进行探讨。
五号木牍背面有“※亭长一人以故事置”(五B-一-14)这样的记载,看上去好像县、道的属吏相关的记载混在了一起但是如前章所见那样,其前后有显示东海太守胡级的“君卿”、“胡君”这样的词语五号木牍背面总体来看可认为是与东海郡太守府属吏组织相关的记载。因此这里的“亭长一人”例如《后汉書》传五十二陈寔列传中的“家贫,复为郡西门亭长寻转功曹”,是指某位太守府门亭的亭长之类的属吏
根据以上之事来探讨前揭记載的话,元延三年左右的东海郡府(太守府)中现任的掾史有93人程度,其具体的内容首先看到是“其廿五人员”,如注意其员的话伍号木牍背面的后续部分中有:
※学六人员。(五B-一-10)
※十人其八人员,一人请治所赢员一人,今右夬(欠)亡(五B-一-11)
※□十一囚,其十人员一人请治所,今右夬(欠)亡(五B-一-12)
※□啬夫一人员。(五B-一-13)
这里被当作员的人数合计正好是25人其显示的是前记嘚“其廿五人员”的具体内容吧。当然这些记载的第一段全部开头有缺损,其内容基本不清楚但是幸运的是,第二段以后开头完全保留下来,其记载为:
督邮史四人都水一人,请治所 (五B-二-1)
督盗贼四人,请治所 (五B-二-2)
即第二段里的记载,开头首先记载职名忣人数接着载“请治所”。如以该记载形式为基础进行考虑的话第一段开头应记载有与督邮史、都水、督盗贼类似的职务和人数。如昰这样的话参考二号木牍,“※□啬夫一人员”就能复原为“小府啬夫一人员”吧接在职名、人数后面的“员”,是与“请治所”同類的记载如据五号木牍背面开头的记载,是与“君卿门下”、“以故事置”、“请治所置”、“赢员”类似的记述各吏员以什么形式被选任,如更具体地讲的话似乎记载选任根据或选任母体吧。
“员”作为显示选任吏员的根据、母体之语的话“其廿五人员”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员被作为25人中的一人如上述所见,二号木牍中记为小府啬夫一号木牍中载为啬夫。如本节开头所见的那样一号木牍、②号木牍依据汉律,把太守府的吏员组织向中央朝廷报告汉律中所规定的吏员组织是包含太守、丞这种命官在内的27人,从中除掉太守、丞的卒史以下的属吏25人与“其廿五人员”相一致。即这一记载其意思是东海郡掾史93人左右之中,25人是依据法律而选任的“员”应看荿律所规定的定额人员。
那么“十五人君卿门下”是什么意思呢汉代的“门下”中,有性质不同的二类一类是刚才所见那样,从事郡、县的守、令侧近的顾问、秘书、警护等任务的属吏团体的门下还有一类是,据《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的秦二世元年(前209)九月条项梁和会稽郡守通会谈之后的事:
于是【项】籍遂拔剑斩【会稽】守头,项梁持守头佩其印绶,门下大惊扰乱籍所击杀数十百人,一府Φ皆慴伏莫敢起。
私自属于郡守(太守)等高官的门下历史资料中有用舍人、客来记载,同时这样的门下、舍人、客所在的场所也叫門下有关这两种门下的关系,佐原康夫使用汉墓的壁画及文献资料通过弄清当时官府衙门的空间构成来说明。按其说法官衙的前面(接近于南门区间、与居民居住区相近的区间)有属吏工作场所诸曹(列曹)的区间,与长官处理政务的堂及其前面的庭园通过中门(閤)隔开再往里是长官的私人区间(便座),总共由三个部分构成閤的内部之中,私人区间是长官及其家属的生活空间与閤更近的堂囷廷的区间里有护卫、私人秘书、政治顾问等工作的门下、舍人、客。其中有长官的助理本来他们作为属吏,并不食禄但是到了西汉後半期,作为长官的私从的门下与长官分别存在的诸曹(列曹)之间,形成了作为属吏在长官侧近从事顾问、秘书、警卫等任务的门下掾、门下督、议曹等的门下直井晶子以西汉初期的县令和县丞为例,说作为私从的门下有转变为属吏的情况确实秦末、汉初的郡守、縣令和县丞等带着门下、舍人、客前去赴任的事情在史料中经常看到。到了西汉后半期以后例如《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中有:
博为人廉检,不好酒色游宴……然好乐士大夫为郡守、九卿,客满门欲仕宦者荐举之。
而《后汉书》纪五安帝纪的永初五年(111)十二月条“汉阳太守赵博,遣客刺杀杜琦”《后汉书》传六十七酷吏、黄昌列传中有关于东汉中期的事情:
【黄昌】后拜宛令。政尚严猛好发奸伏。人有盗其车盖者昌初无所言,后乃密遣亲客至门下贼曹家掩取得之,悉收其家一时杀戮。
虽然最终是否被属吏所拿并不清楚但从中可知,不只是九卿之类的高官甚至连郡、国的守、相和县、道的令、长级别的人,似乎残留着养客的风气但是汉代高官以下嘚门人、舍人、客并非只有赴任时所带来的人,据《汉书》卷四十八贾谊传就像西汉文帝时的河南郡守吴公,听说18岁的贾谊是秀材把怹召来做门下来宠幸那样,也有高官赴任后在当时选拔的人才作为私从放在门下里如是这样的话,五号木牍背面开头的“十五人君卿门丅”是在太守身边作为私从的门下中选拔的属吏15人这样的记载。但是如第四章第五节所介绍的那样滨口重国弄清武帝时期以后,除了彡辅等特殊情况郡、国的守、相、都尉、丞及县、道的令、长、丞、尉等命官回避在本籍地(本郡、国)任用的同时,郡、县属吏的掾史以下除了三辅等特例,以本郡、本县籍贯者中选用为原则既然有这个原则,他郡、国出身的私从很难作为属吏采用东海太守胡级原则上从当地选拔的人才中选任属吏,在没有可代替人才的情况下不知使用什么样的手段,将赴任时带来的他郡、国出身的宾客作为属吏任用的情况也有吧
那么“十三人以故事置”是指什么事情呢?邢义田考察了汉代故事的政治意义弄清了汉建国以来,把各方面的旧唎作为故事来重视用以补充律令不能覆盖的部门。特别是西汉后半期以后据《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时宣帝颇修武帝故事宫室、车服盛于昭帝”。《汉书》卷八十六何武传“是时宣帝循武帝故事,求通达茂异士召见武等于宣室【殿】”那样,宣帝遵循武帝故倳治国《汉书》卷七十四魏相传记载宣帝时期的魏相表达了“古今异制,方今务在奉行故事而已”的想法《汉书》卷八十一孔光传中,有关成帝时期的孔光“光以高第为尚书,观故事、品式……故凡典枢机十余年,守法度修故事”。《后汉书》传十六侯霸列传中有关光武帝时期的侯霸,“拜尚书令时无故典,朝廷又少旧臣霸明习故事,收录遗文条奏前世善政法度有益于时者。”从上可以看出西汉后半期很多的官府、官僚重视故事,到了东汉其做法仍在继续下去还有像第四章所见那样,西汉后半期时守、相莅临郡、國时有应该遵守的律令,而其解释因人而异运用时较有弹性。据《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朱博成为琅邪太守的成帝时期,很多郡、国設置了议曹朱博“至郡辄罢去议曹”那样,置废属吏依赖于守、相的个人判断在这样的背景中,到了西汉后半期时职权得到强化、扩夶的郡、国的守、相为了完成职责而设置了必要的属吏,并成为故事持续到西汉末东海郡以故事为据选任了属吏13人吧。
关于“廿九人請治所置”廖伯源把其看成是太守向位于京师的丞相府申请而选任的吏员。构成本章原型的拙文中笔者也采纳其说但是称京师丞相府為治所的例子没能找到,《汉书》、《后汉书》中称刺史、西域都护的官府所在地为治所的记载很多当然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嘚金布律中有:
……各以其二千石官治所县十县金平贾(价)予钱,为除 (427-428简)
郡、国的守、相为首的二千石的官府所在地也为治所。茬这种情况下基本上可以将其看成是郡、国府所在的县(郡治)的意思。但是《隶释》卷四青衣尉赵孟麟羊窦道碑中有:
羊窦道,旧故南上高山下入深谷,危峻回远百姓患苦。永初六年青衣尉南安赵孟麟更易由此道……维世青衣尉赵君,故治所书佐、郡督邮随牒除到官。……
犍为郡南安县出身的赵孟麟起初从事“治所”的书佐、犍为郡的督邮,后来“随牒除”成为蜀郡属国青衣县尉。佐藤達郎推测这里的“治所”是南安县应该采纳其说法吧。由于犍为郡的郡治是武阳县据该碑文,南安县这样普通的县、道也称为治所茬此基础上来考虑的话,“廿九人请治所置”是指向以郡治郯县为首的东海郡内的县、邑、列侯国申请选任29人属吏如从这样的眼光来看《续汉书》志二十八百官志五的县乡条本注,东汉时期有关郡、国所属的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在所诸县,均差吏更给之置吏隨事,不具县员”那样各地的县、道有向盐官、铁官派遣属吏的制度。当然像第五章所确认的那样盐官、铁官直属中央的西汉时期,其人事权在中央官厅或盐官、铁官等令、长手里在当地任用属吏时,虽要向县、道照会人才但并不是以县、道为主体派遣属吏。但是覀汉时期也有像《汉书》卷六十八霍光传“父中孺河东平阳人也。以县吏给事平阳侯家与侍者卫少儿私通而生【霍】去病”,也有由岼阳县属吏侍候平阳侯家的事例由县向郡的事例可以确认的有:
父死后汤为长安吏。周阳侯【田胜】为诸卿时尝系长安,汤倾身事之及出为侯,大与汤交遍见贵人,汤给事内史为宁成掾。(《汉书》卷五十九张汤传)
减[咸]宣者杨人也。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史记》卷一百二十二酷吏、减宣列传)
王尊字子赣涿郡高阳人也。……年十三求为狱小吏,数岁给事太守府(《汉书》卷七十六王尊传)
(长安县是郡治,杨县、高阳县非郡治)这些都是列侯家、郡、国的属吏“请治所置”的几个事例。
最后有“赢员廿一囚”前引的“※十人,其八人员一人请治所,赢员一人今右夬(欠)亡。(五B-一-11)”其意思为督邮史、都水之类职务的吏10人之中,有8人作为“员”其中一人“请治所”,另一人作为“赢员”选任赢员一人现在还是缺员。“赢员”也是显示选任的根据或母体的用語赢是多的意思,大概是以上所说之中哪个都不是的定额编制以外的吏员吧《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中,宣帝时期成了京兆尹的张敞召见了带进长安市的数位偷盗酋长,与其约定为了定罪轻些就把诸偷转交给官府,其时:
偷长曰:“今一旦召诣府恐诸偷惊骇,原壹切受署”敞皆以为吏。
任命数位偷长为吏赢员是指这样的吏员吧。
如以上所说的那样除了汉律所规定的25人属吏之外,因为各种事甴添加了增额的吏员西汉末东海郡太守府的属吏组织编制似乎总共达到93人左右。汉律所规定的吏员人数不同郡、国之间没有差别。增額的掾史因郡国不同其构成及人数也多种多样。《宋书》卷四十百官志下的郡守条作为包含汉制在内的郡属吏的记载“诸郡各有旧俗,诸曹名号往往不同”其意是因郡、国不同诸曹名称相异,人数也有差异吧
如果郡、国的吏员组织基本像汉律规定的那样的话,那么紦县、道的吏员组织想象成由汉律规定也没有什么奇怪吧如果这样的话,引人注意的记载有《汉书》卷二惠帝纪的高祖十二年(前195)条嘚注中有“如淳曰:‘律有斗食、佐史’”的汉律佚文《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的县令和县丞、长条:
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
当参照这┅记载时县、道的吏员组织之中,可以把其看成是与属吏(少吏)相关的律的一部吧就这样,如果能够推测存在规定县、道的吏员组織的律的话与郡、国的情况也应该一样,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正面第8行:
令七人长十五人,相十八人丞卌四人,尉卌三人有秩卅人,斗食五百一人佐使(史)、亭长千一百八十二人。凡千八百卌人
这样有关县、列侯国吏员组织的记述,现在首先可以把它想象荿以汉律为据的制度但是县、道情况单靠这样的规定还不行。与“卒史、书佐各十人”这样明记人数的有关郡、国的律相比有关县、噵吏员组织的律中仅有“有斗食、佐史”,没有记载人数一事其意义重大。如前所述郡、国的吏员组织,至少在汉律规定的范围内與郡、国的规模、地域状况没有关系,可以认为其构成、员数都相同与之相比,县、列侯国情况在尹湾汉墓简牍二号木牍正面第5行中:
下邳吏员百七人。令一人秩千石。丞一人秩四百石。尉二人秩四百石。官有秩二人乡有秩一人,令史六人狱史四人,官啬夫彡人乡啬夫十二人,游徼六人牢监一人,尉史四人官佐七人,乡佐九人邮佐二人,亭长卌六人凡百七人。
上至像这样拥有107人员數的县同样的二号木牍背面第15行中:
都平吏员卅一人。相一人秩三百石。丞一人秩二百石。令史二人乡啬夫一人,游徼一人尉史一人,官佐三人亭长三人。侯家丞一人秩比三百石。仆、行人、门大夫三人先马、中庶子十四人。凡卅一人
下至像这样除掉侯镓丞18人(列侯即便在郡内,列侯家的家臣也是由大鸿胪监督与太守、侯相之间没有统属关系)只有13人员数的列侯国,因为各自的规模其令、长、相和丞的官秩,尉的官秩和人数属吏的构成和人数,无论哪项都各不相同
作为参考看一下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的秩律,其中在逐一列举了从栎阳、长安到郃阳的县名后规定了其县令和县丞官秩千石,丞四百石的条文(443-444简);从胡、夏阳至濮阳为止其县令和县丞官秩八百石,丞、尉四百石司空、田、乡部二百石的条文(447-450)等。现在还弄不清楚与西汉后半期的县、列侯国吏员组织楿关的律到底采用什么样的形态但根据各县、列侯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说把令、长、相和丞的官秩尉的官秩和人数,属吏的构成和人數明确标准都写进去的条文吧现在还无法进行复原。但是前引尹湾汉墓竹简一号木牍的“令七人长十五人……”,可以说是依据这样嘚汉律条文而采取什么样的形式的吧
另外,像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记载的那样汉律可以说是对县的吏员构成,以有秩、斗食等官秩來表示的吧如看二号木牍,像前记的下邳县、都平侯国的例子那样记载有具体的职名和人数。有关县、列侯国(家臣除外)和盐官、鐵官的属吏虽然没有记载各职位的官秩,但如把各职位的人数进行累计然后与一号木牍的记载中见到的人数进行比较,就能确定各种職位的官秩这里只把结论说出来:
有秩(百石)……官有秩、乡有秩
斗食………………令史、狱史、官啬夫、乡啬夫、游徼
佐史………………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亭长、佐(佐是盐官、铁官的属吏)
二、不置县尉的县、列侯国
前记已指出县尉的官秩、人数因縣、列侯国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本节将讨论县尉人数的问题《续汉书》志二十八、百官志五的县条载:
县万户以上为令,不满为长侯國为相,皆秦制也丞各一人,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
孙星衍辑《汉旧仪》卷下也有同样的记载。这里虽然没有说与尉数相关的“大县”是“万户以上”、“小县”是不满万户但一般都把置有县令和县丞的一万户以上的县考虑为县尉二人,不满一万户的县长的县考虑县尉为一人的倾向但如看尹湾汉墓简牍二号木牍,在西汉末东海郡所有的县、邑、列侯国都置令、长、相中的一人和丞一人。但有关县尉有县令和县丞的县、邑都是县尉二人,县长的县和四百石侯相的列侯国也都有县尉二人其他县尉一人的县、列侯国有7个,连一个县尉都没有的县有2个、列侯国11个存在不置县尉的县、列侯国一事,是一个通过文献史料中无法知道的事实(本章为了避免烦琐,将邑尉、列侯国尉、或道尉也都用县尉来表示)
表1东海郡县(邑)的县尉、乡、亭
表2 东海郡列侯国存续期间和县尉、乡、亭
甘露4(前50)-西汉末 |
始元5(前82)-西汉末 |
始元5(前82)-西汉末 |
始元5(前82)-西汉末 |
元朔4(前125)-西汉末 |
阳朔2(前23)-西汉末 |
鸿嘉2(前19)-西汉末 |
甘露4(前50)-西汉末 |
本始1(前73)-五凤4(前54) 五凤4以后(复封)-西汉末 |
甘露4(前50)-西汉末 |
甘露4(前50)-西汉末 |
鸿嘉1(前20)-更始1(23) |
甘露4(前50)-西汉末 |
阳朔4(前21)-建平3(前4) |
阳朔4(前21)-西汉末 |
永光3(前41)-西汉末 |
甘露4(前50)-西汉末 |
永光3(前41)-西汉末 |
备考:《汉书》列侯表中,通常明记列侯国的废绝年该表中废绝年表示为“西汉末”时,往往是仅载为“侯△嗣免”的情况。这是王子侯表下开头松茲戴侯刘霸的曾孙之项“侯均嗣王莽篡位,绝者凡百八十一人师古曰:‘此下言免绝者皆是也’”那样,王莽篡权时所废绝
设置县尉根據县、道的规模一事从《续汉书》百官志五的记载中反映出来。当然在维持治安方面显得重要的县、道中,也可能规定了与规模有别的基准吧但是所要探讨的是县、道的规模与县尉之数,确认一下大体的标准县、道、列侯国、邑的规模可以用面积大小、户口多少来测萣。面积的大小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亭的数量东海郡的情形,有关亭的数量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中有“亭六百八十八”,二号木牍中茬每县下面记载亭的数量合计为689,由于其中有一个是下邳铁官的亭长因此县、邑、列侯国的亭长是688,一号木牍与二号木牍相一致这裏如根据二号木牍比较县尉和亭(长)之数(有关县、邑参照表1,列侯国表2)可知二个县尉的县有54亭至12亭,一个县尉的县有18亭至4亭没囿县尉的县12亭至2亭。大体而言可分为:19亭左右是二个县尉和一个县尉7亭左右是一个县尉或没有县尉。
户口的多少反映了乡的数量一号朩牍中见到的“乡百七十”和各县的乡有秩、乡啬夫的合计不相一致以及乡的规模等将在下节考察。这里为了说明大体的倾向乡有秩和鄉啬夫之和看成是各县的乡数,还有假定乡的规模大体相同比较一下县尉的员数与乡的数量(参照表1、表2),二县尉的县有14乡至3乡一縣尉的县是3乡至1乡,没有县尉的县是2乡至1乡从中可以明白,大体而言4乡前后有二县尉或一县尉2乡左右是一县尉或无县尉。如果与具体嘚户数对照的话一号木牍中所见的东海郡的户数“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除以170的话,一乡平均1566户其标准为四乡6264户以上程度是二县尉,二乡3132户前后以上是一县尉
但是如据二号木牍,没有县尉的2县、11侯国中1县10列侯国是一乡,推测其多数户口都是户左右或者更小。边境另当别论像东海郡这样的内郡中,存在很多不置县尉的户或者更小的县、列侯国这样的状况,是西汉前半期就有的吗思考该问题嘚切入点,是没有县尉的事例中列侯国较多这样的事实由于《汉书》诸侯列表中明记了封侯表及废绝年,依据《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仩、下、卷十八外戚恩泽侯表把东海郡的18个列侯国的存续期间,与尹湾汉墓简牍二号木牍所载县尉之数和乡、亭之数相关联表现在表2の中。
一见表2马上就能注意到二乡以上的列侯国多数都能追溯到武帝、昭帝时期一乡列侯国全都是宣帝甘露四年(前50)以后分封,与置囿尉的列侯国在甘露四年以前封侯较多相比没有尉的列侯国仅限于甘露四年以后封侯。
那么这些没有设置尉的小列侯国分封以前是否莋为县而独立存在呢?或者是从属于其他县呢考虑该事的前提之一表2显示的列侯国的出处基本上都是《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王子侯表所记载的这些列侯国封侯以前属于诸侯王国,在封侯的同时由东海郡移管前提之二是像别的文章所考察的那样,列侯的封建如果沒有与取决于功劳的始封户数相当的县的话,县内给予相当的户数把数个乡合在一起作为列侯的封域,没有放入封域的数个乡合在一起莋为普通的县确保其有普通县的规模作为列侯国是基本的方式,但到了西汉后半期已没有余力确保其有普通县的规模,出现了作为列侯国独立存在仅有一至二个乡的封域的事实。考虑到这两个事实时所列出的没有县尉的列侯国,可以把其看作以前是属于诸侯王国其怹县的乡甘露四年以后作为新的列侯国而分离、独立出来,并移交给东海郡管辖
东海郡的县中不置县尉的合乡县(2乡、7亭)、承县(1鄉、6亭)这两个县情况又是怎样的呢?首先注意一下承县这样的县名《汉书》卷十五王子侯表下承乡侯有2例,按其封侯年表示第一代列侯名(与父王的关系)、列侯国存续期间:
承乡节侯刘当(鲁孝王子)——甘露四年(前50)-鸿嘉二年(前19)
承乡侯刘閟(楚孝王孙)——元始元年(1)-初始元年(8)
甘露四年所封一乡的承乡侯国废绝的鸿嘉二年至元始元年之间,改名为承县而继续存在下去参考这一事例嘚话,可以猜测合乡县也是大约甘露四年以后作为列侯国设置而开始的但是在现行本的《史记》、《汉书》列侯表中无论如何都看不到匼乡侯,而《汉书》王子侯表下能看到:
合阳节侯刘平(鲁孝王子)——甘露四年(前50)-建始元年(前32)
实际上过去曾推测其为“合乡侯”《水经注》卷二十五泗水注中:
漷水出东海合乡县。……其水西南流入邾……漷水又经鲁国邹山东南,而西南流
合乡县在东海郡Φ,与鲁国似乎相近一事可以说与作为鲁孝王儿子列侯国的所在地是相称的。但是《汉书》列侯表中用“合阳国”表示的列侯国,其怹还有:
合阳侯刘喜(高祖兄)——高祖八年(前199)-惠帝二年(前193)(王子侯表上)
合阳侯梁喜(功臣)——元康四年(前62)-建始二年(湔31)以后
——元始五年(5)(绍封)-王莽期 (以上卷十七宣帝功臣表)
可以确认甘露四年以前所封的有二国其中前者的刘喜列侯国,无法确定过去的列侯国名是郃阳还是合阳其封地是左冯翊的郃阳县之地还是平原郡的合阳侯国之地,不能弄清楚现在我的想法是,由于昰西汉初期以高祖之兄所封的列侯国国名是郃阳,位于左冯翊的郃阳县的可能性较高后者梁喜的列侯国,由于列侯表的末格注有“平原”《汉书》卷二十八地理志上的平原郡合阳县条有“侯国”注,无疑是置在平原郡即东海县合乡县之地所置的列侯国,只有甘露四姩开始获封的刘平的列侯国
在别的论文中提到,封建列侯时确保其与普通县有同等的规模的余力没有了仅以一至二乡的封域让其作为列侯国独立存在的时间在“西汉后半期”。但是通过以上的考察可知东海郡武帝时期开始已有二乡之地的列侯国,一乡之地的列侯国在咁露四年以后也出现了东海郡以外的地方,其情况也差不多相同吧没有县尉的县、列侯国来自于甘露四年以后所封的列侯国,似乎并非从西汉前半期就能看到的就这样,从列侯国的规模这点来说可以说甘露四年(前后)是一个划分的时期。但是没能看到这时列侯制喥发生改变的记载一至二乡的列侯国,是确保让其作为与普通县同等规模的列侯国独立存在下去的余力没有了这样的客观状况变化中而產生的
县尉以维持县内的治安为其主要任务,在没有县尉的县、列侯国中当然也会发生盗贼,本来在县尉之下维持治安的游徼、尉史、亭长据二号木牍即便没有县尉的县、列侯国中也应设置。这些游徼、尉史、亭长在谁的指挥下从事活动的呢首先想起来的是,没有縣尉的县、列侯国在其封侯以前所属的县的县尉所兼任。但是正如第五章所确认那样同一郡内的话,能见到跨县的长吏兼任但跨越郡、国的兼任则看不到。有关这点没有尉的列侯国中占了很多的王子侯国,原本的县属于父王的诸侯王国由于王子侯国交给相邻近的郡移管,就变成了跨越郡、国的兼任不可能由以前所属的县的县尉来兼任。第二个可以考虑的是由县、列侯国的属吏兼任。大庭修提礻过属吏兼任命官任务的事例但那是命官临时不在时的兼任,即不过是行官没有县尉的情况,如由属吏兼任的话就近似于恒常性的兼任,这从制度上来说行不通的吧第三个能想到的是,同一县内的其他长吏即令、长或县丞兼任一事。高村武幸分析了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里耶秦简、张家山汉墓竹简、敦煌汉简、居延汉简见到的事例探讨了由秦至汉的令、长、丞、尉的职掌和活动。其结论是尽管县丞的权限比想像的要大,但群盗发生时包含追捕的军事指挥权限却是相当有限的。如果参考这些县、列侯国的长吏的分掌关系时沒有县尉的县、列侯国中,很难认为由丞来兼任维持治安的任务而应该考虑为令、长、相来担当维持治安的任务吧。
就这样武帝时期以後二乡这样的小列侯国开始出现,特别是到了甘露四年以后出现了一乡户左右或比之更小连县尉都不置的列侯国和由列侯国转变而来嘚县。这可以说是由于西汉时期没有乡侯、亭侯的制度才导致的据《汉书》列侯表,甘露四年以后封侯很多其中多数是连尉都不设置嘚小小的列侯国。这些来自于封侯的无论怎样小的县、列侯国中,既然作为列侯国(县)独立的话由于不得不确保列侯国的吏员十数囚以上和列侯家的家臣十八人,因此其财政效率变坏同时郡、国内增加这样的小县、列侯国一事,也有使郡、国监督变得困难的一面囿关郡、县的构成,作为应该解决的问题都拖延到了后世。
三、东海郡乡数和乡的构成
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里有“乡百七十”东海郡全部共有170个乡。与此相同的一号木牍中有“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不会有错的数字吧另一方面,《续汉书》志二十八、百官志五、乡之条的本注中说:
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皆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哆少平其差品。
乡里设置有秩或啬夫另一方面,二号木牍每县都载有乡有秩和乡啬夫的人数东海郡全体乡有秩25人,乡啬夫137人合计162囚。与一号木牍的乡170相差8有关该差额,可以考虑为在二号木牍完成时乡有秩和乡啬夫合在一起有缺员8人。如前章所弄清的那样由于②号木牍并非实际员数,而是定额编制的记录因此不能采取这样的想法。同时乡有秩、乡啬夫162人中的8人兼任其他乡的乡吏来解释从理論上说是有可能的。随着时期的发展说不定乡的数量也有变化。元延三年(前10)左右来说的话一号木牍的“乡百七十”是东海郡的乡嘚定数,从二号木牍找到的乡有秩、乡啬夫162人也是定额人数即便有可能乡有秩、乡啬夫暂时兼任其他乡的乡吏,以八个乡的乡吏兼任一倳为前提来划分乡决定乡有秩、秀啬夫的定额人数也是很难设想的。西川利文推测说“由于并不一定全部乡都设置有乡有秩、乡啬夫實际上乡的行政是通过三老而进行的”。确实乡三老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续汉书》百官志五有秩、啬夫、游徼等并列记载,有秩、啬夫从事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听讼(审判)游徼负责维持治安,显然作为吏都有其任务与此相对,掌管教化的三老在行政上没囿任务一事应该引起注意如看一号木牍,乡三老与郡、县的吏员明显区别开来与孝、弟、力田并列记载。西川推测也不可采信吴大林、尹必兰说东海郡诸县中在任的5位官有秩也主管乡,这样乡有秩、乡啬夫合计后与170个乡之差距有所减少。如是这样的话官有秩与乡囿秩就没有区别的必要了。
这里再次看一下《续汉书》百官志五的乡条本节开头所引用的记载之后,“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辅佐乡有秩、乡啬夫的乡佐从事赋税的征收。以乡有秩、乡啬夫和乡佐的任务类似性为前提来看待二号木牍的话可以看到利成县、平曲县、良成侯国、建阳侯国中,乡佐比乡有秩、乡啬之和多出一人(参照前节表1、表2)的事实通常想到的是,这是其中一个乡有乡佐两囚吧但如细加讨论的话,这也是很难令人理解的如第一节最后所记那样,乡有秩的官秩是有秩(百石)乡啬夫是斗食,乡佐是佐史考虑到官秩的话,乡有秩掌管大的乡乡啬夫则设置在比其稍小的乡。假设乡佐有二人的话考虑其为乡有秩的乡是妥当的吧。这里再佽看一下二号木牍乡佐比乡有秩、乡啬夫之和多的县、列侯国之中,利成县、平曲县、良成侯国中有设置乡有秩的大乡,而建阳侯国呮有乡啬夫的小乡这样的小乡中有二位乡佐是很难理解的。我们可以这样想比置有乡有秩、乡啬夫更加小的乡中,由乡佐从事征收赋稅如是这样的话,东海郡内设置乡有秩、乡啬夫的162个乡中加上这样的四个乡,暂时弄清楚了166个乡的体制剩下4个乡的体制仍然不明白。
再回看一下以上的叙述大的乡有乡有秩和乡佐,其次是乡啬夫和乡佐最小规模的乡只有乡佐,在此能够想定因为规模不同而有三种鄉那么乡的种类只有三种吗?仔细看二号木牍(同时还有前节的表1、表2)的话例如海西县乡有秩4人,乡啬夫10人但乡佐只有9人,下邳縣乡有秩1人乡啬夫12人,但乡佐只有9人这样,很多的县、列侯国中存在着乡佐比乡有秩、乡啬夫之和(表1、表2“乡数”)更少的事实。该事意味着乡之中存在有乡有秩、乡啬夫,却无乡佐的另外一种的乡实际上,从乡的规模来考虑乡有秩的乡中有乡佐,乡啬夫的鄉中没有乡佐吧东海郡全体之中,乡有秩、乡啬夫合计162乡佐合计88。由于88个之中只有4个是只有乡佐的乡。从数字上来看具备乡有秩戓乡啬夫和乡佐的乡有84个,只有乡啬夫没有乡佐的乡78个只有乡佐的乡4个。即便这里的84个乡中实际上只有乡啬夫的乡想定为4个的话,有鄉有秩或乡啬夫和乡佐的乡是减少到80个(乡有秩和乡佐的乡25个乡啬夫和乡佐的乡55)。只有乡啬夫的乡增加4个成82个只有乡佐的乡也增加4個成了8个,全部170个
以上探讨了尹湾汉墓简牍二号木牍中,东海郡乡的数量和各县的乡有秩、乡啬夫合计后并不一致的问题其结论是因為规模的不同,乡可以分成四类:乡有秩、乡佐齐备的乡;乡啬夫、乡佐齐备的乡;只有乡啬夫无乡佐的乡;只有乡佐的乡作为县、道嘚派出机构,从事征收租赋、征发徭役和听讼(审判)等事务的乡的构成也就相当程度上得以明白了
顺便谈一下,《汉书》卷十九百官公卿表上“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续汉书》志二十八、百官志五的乡之条:“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游徼被看作与有秩等同样设置在每乡的属吏。《急就篇》卷四“亭长、游徼共杂诊”条注颜师古说:“游徼即啬夫之所统也”就是作这样理解的典型事唎。另外一方面安作璋、熊铁基说县对于小乡并不一定单独派遣游徼,而是由啬夫、乡佐兼任其任务从尹湾汉墓简牍二号木牍来看的話,不设乡有秩只设置乡啬夫一人的小列侯国,必定设置有游徼一人乡有秩、乡啬夫合在一起设置有数人至十数人的的大县里,多数凊况下只有一半或四分之一有游徼。例如海西县乡有秩、乡啬夫合计14人而游徼4人;下邳县13人对6人;郯县11人对3人这样的情况。乡的数(鄉有秩+乡啬夫)和游徼之数相差这么大时游徼还可以说是以乡为单位设置的吗?这里看一下《汉书》、《后汉书》的列传有秩、啬夫潒“乡有秩”(《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舒【县】桐乡啬夫”(《汉书》卷八十九循吏朱邑传)、“乡啬夫”(《后汉书》传二十彡郑弘列传、传二十五郑玄列传、传三十八爰延列传)那样,这是强调其为设置在乡里的吏的记载与此相对,游徼“长安【县】游徼”(《汉书》卷七十六赵广汉传)、“阳夏【县】游徼”(《汉书》卷八十九循吏黄霸传)等《后汉书》传十七郑均列传中有“兄为【任城】县吏”,其注所引《东观汉记》中有“兄仲为县游徼”两者都是表示县的游徼的记载。看一下居延汉简有秩的情况,○○塞有秩の外还有“安□乡有秩”(32、17)、“西乡有秩”(334、20A)等。啬夫的情形关啬夫、厩啬夫、库啬夫等之外,“北乡啬夫”(15、19)、“陶鄉啬夫”(51、10、218、50)等与强调乡的有秩、乡的啬夫相对,游徼则为“平陵【县】游徼”(114、21)、“居延【县】……游徼”(132、39)等与縣名一道出现。对以上进行综合考虑后游徼应理解为作为县、道的属吏而设置的,为了维持治安而让其负责一个或数个乡。
四、百石の吏和斗食、佐史
现实生活中在郡、国府及县、道廷中负责、处理实务的是属吏层本节以属吏层的人事权为中心进行探讨。孙星衍辑校《汉旧仪》卷下有关西汉末人事权所在:
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除;中都官百石大鸿胪調;郡、国百石,二千石调
明确记载百石之吏的人事权,中都官是在大鸿胪郡、国是在二千石手里。但似乎并无任命县的属吏的记载有关县、道的属吏的人事权,《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中朱博任琅邪太守的成帝时期的事,“博治郡常令属县各用其豪杰以为大吏,文武从宜”这里太守朱博似乎掌握着属县的人事权。如仔细看该记载其句型明显为使役形,太守并非直接任命而是让属县的令、長去任命豪杰为大吏。即县、道的属吏的人事权像通说的那样基本在令、长手里。但是如第一节所看到的那样县、道的属吏以其官秩鈳分为有秩(百石)、斗食、佐史三个级别。并非全部人事权在令、长手里《续汉书》百官志五、乡之条,对前节探讨过的乡:
乡置有秩、三老、游徼本注曰:有秩,郡所署秩百石,掌一乡人其乡小者,县置啬夫一人
虽然作为县、道的派出机构,乡吏之中的有秩昰由郡任命的这一点西汉也是同样的吧。此事通过尹湾汉墓简牍的三号木牍、四号木牍得以确认例如三号木牍里有:
即丘丞,东郡东阿周喜故顿丘北乡有秩,以功次迁(三A-三-5)
假设乡有秩由县、道任命,周喜理应是东阿县内的乡有秩但实际上却成为东郡顿丘县的丠乡有秩。由郡任命虽然是同郡,但却被任命为出身县以外的县的乡有秩
县、道的属吏是有秩的话,文献史料中只知道乡有秩而尹灣汉墓简牍二号木牍中,其他还可见到官有秩四号木牍中有:
干乡侯家丞,清河郡清阳陈九故东武有秩,以功迁(四A-二-10)
这里的东武,推测为《汉书》地理志上的清河郡东武城县由于并非前引即丘丞周喜那样的“〇乡有秩”记载,所以“东武有秩”是东武城县的官囿秩由于清河郡清阳县出身的陈九成为同郡东武城县的官有秩,可以说官有秩也是由郡、国任命的吧如第一节所见那样,县、道的百石属吏仅有官有秩和乡有秩两者都不是由县、道任命,而是郡、国所任命的另外,《汉书》卷八十九循吏朱邑传中有“朱邑字仲卿,庐江舒人也少时为舒桐乡啬夫,廉平不苛”庐江郡舒县出身的朱邑被任命为舒县内的桐乡啬夫一事,可以说证明了斗食的乡啬夫是甴县、道任命的这样刚才所确认的县、道的令、长对属吏的人事权,可以说仅仅限于斗食、佐史的任命
如果按照上述这样来理解的话,本节开头引用的《汉旧仪》卷下的“郡、国百石二千石调”,记载了二千石在任命郡、国府的百石属吏的卒史的同时也任命县、道嘚百石属吏的官有秩、乡有秩。因此《汉旧仪》中省略了郡、国和县、道的斗食、佐史的人事权所在县、道的斗食、佐史由令、长任命,郡、国的斗食、佐史当然由二千石任命
乡有秩由郡任命本身,因为《续汉书》百官志五的乡条记载以前就为人所知但县、道的属吏Φ为什么只有百石的官有秩、乡有秩由郡、国任命呢,该事一直没有得到说明为了考察此事,应该考虑一下官制上认可的有秩和斗食、佐史的性质差异吧这样去想时,首先想到的是尹湾汉墓简牍三号木牍、四号木牍里表现出来的待遇差别。
除了刚才所见的官有秩、乡囿秩之外包含中央官厅里的御史有秩(三A-三-2、三B-二-6),三号木牍、四号木牍所表现出来的有秩并非通过察举孝廉等,而是依据功次升遷为二百石的县的丞、尉及盐官、铁官的丞、比三百石的列侯家丞除了这些之外:
即丘左尉,颖(颍)川郡(颍)阴王昌故大(太)垨卒史,以功迁(三A-三-6)
曲阳丞,沛郡相朱博故东郡大(太)守文学卒史,以功迁(三B-一-13)
建陵侯家【丞】,梁国蒙孟迁故象林候长,以功迁(四A-二-11)
开阳丞,山阳郡栗乡侯国家圣故侯仆,以功迁(三A-三-1)
郡的卒史、文学卒史、边郡的候长、列侯家的仆、行囚、门大夫这样的百石属吏因功次升迁为县的丞、尉及列侯家臣等事例可以找到很多。当然百石的吏之中太守文学卒史因察举廉升为三百石的侯相(四A-一-7、四A-一-9)及县尉(三A-二-4),州从事史因察举秀才升为六百石的县令和县丞(三A-二-6、三A-二-10)因捕杀亡徒升迁为四百石的縣丞(三A-一-7),这些升迁合计有数例但是百石之吏的很多是因功次而得到升迁的。
那么斗食、佐史之吏因功次而向县、道的丞、尉升迁┅事到底有没有呢尹湾汉墓简牍中:
昌虑丞,京兆尹新丰冯丰故卫尉属,以功迁 (三B-二-4)
确实有从被认为是斗食之吏的卫尉属及大司农属(三A-三-19)、太常属(四A-一-12)因功次升迁为县的丞、尉等事例的事实。这可能是中央官厅的属吏居于有利地位吧(当然也可认为满足有不知什么样的条件作为限定条件)。从郡、国及县、道的斗食、佐史之吏向命官升时的有:
戚右尉汝南汝阴肩□,故大(太)守属以廉迁。(三A-二-9)
盐官长琅邪郡东莞徐政,故都尉属以廉迁。(四A-一-11)
临沂长鲁国鲁丁武,故相守史以举方正除。(三B-一-15)
开陽右尉琅邪郡柜王蒙,故游徼以捕群盗尤异除。(三A-三-3)
兰旗丞淮阳国陈张永国,故亭长以廉迁。(三B-二-8)
能够确认的有上述等14唎郡、国的斗食、佐史因为察举廉、方正,县、道的斗食、佐史因捕杀郡盗的功劳、察廉等得到特别升迁没能找到因功次而升迁。当嘫这里成为问题的有:
建阳丞,京兆尹奉明王丰故戊校前曲候令史,以功迁(三B-三-10)
被认为西域戊校尉的斗食属吏的前曲候令史因功次而升迁为二百石的县丞。李炳泉弄清了元帝初元元年(前48)所置的戊校尉和己校尉之中的戊校尉直属于中央而开设有幕府。据大庭修的说法辟有幕府的将军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这一点戊校尉也是如此吧由于有这样的背景,戊校尉的属吏以中央官厅的属吏为准,因功次从斗食升迁为二百石的官也是可以理解的
即郡、国、县、道、列侯国及列侯家的属吏之中,只有百石之吏因功次而升迁为二百石的县、道的丞、尉及比三百石的列侯家丞的路子是敞开的。为了能使百石之吏升迁为三百石以上的官斗食、佐史的属吏升迁为比二百石以上的官,需要有察举廉、方正或捕杀群盗之类的特别理由另一方面,如下一章所详细论述的那样西汉前半期时,只是因功次而從郡、县的属吏升迁到县、道、列侯国的四百石的长、相为止的人数还是不少的以这些事实为前提来考虑,县、道的属吏之中官有秩、乡有秩之所以由郡任命。第一包含仅因功次有可能升迁为比二百石以上命官的吏及仅因功次得到升迁了的人由县、道、列侯国的令、長、相来任命是不太合适的。
第二能想到的是具体的事务手续为了能够因为功次从郡、国、县、道及列侯家的百石属吏升迁为比二百石鉯上的命官,拥有命官人事权的中央官厅(据本节开头所举的《汉旧仪》卷下县、道的丞、尉等由丞相府)不得不保管与对象者相关的資料。与此相关联佐藤达郎弄清了“以功次”和同义语的“以久次”、“功满”、“限满”、“劳满”、“秩满”,工作了一定年限哋方属吏的情形,由主管属吏人事权的太守、州刺史向中央申请其功劳收到此申请的中央官厅按照文书的记载,进行除任如是这样的話,向上申报与命官直接联系的可能性较高的百石属吏的功劳并非由包含仅因功次升迁者在内的县、道的(令、)长进行,而是有其相應的经验、身份可资信赖的守、相(列侯家则由拥有对仆、行人、门大夫最终任命权的大鸿胪)才能胜任。换句话说只有由郡、国的垨、相拥有郡、国、县、道的百石属吏的人事权才是合适的。
这样虽说为县、道吏但官有秩、乡有秩的人事权在郡、国,这是因为有秩昰仅因功次就有可能升迁为比二百石以上命官的百石之吏另外,中央官厅的属吏如前面所见那样,不只是百石之吏斗食之吏,也能夠仅靠功次就升迁为命官其中的百石之吏,如本节开头引用的《汉旧仪》中所弄清的那样由于人事权在大鸿胪,与同样人事权在大鸿臚手里的列侯家的仆、行人、门大夫相同其功劳等资料从大鸿胪向丞相府申报。斗食之吏的人事权应在各中央官厅的长官(九卿等)為能因功次而升迁,把必需的资料向丞相府申报的人是不是各官厅的长官或大鸿胪,现在还并不清楚
顺便所及,谈到郡、县的属吏中能够因功次而升迁的对象时中央朝廷(丞相府)的事务量看上去好像很庞大,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其对象者,以郡、国的卒史、文学卒史县、道的官有秩、乡有秩和列侯家的仆、行人、门大夫这样的百石之吏为中心。可以以东海郡的例子来考察其人数汉律规定的郡府嘚百石之吏(卒吏),太守府的属吏25人之中9人都尉府的10之中2人。但是郡府的实际上的吏员,像第一节所看到的那样西汉末增加了。甴于其官秩等具体情况不明这里不涉及。东海郡内的县、邑、列侯国(不含家臣)的属吏据一号木牍进行计算的话,达到了1612人其中囿秩不过30人(官有秩5人,乡有秩25人)而已列侯家的家臣,属吏306人之中仆、行人、门大夫是54人。本来直属于中央的盐官、铁官之中有100人屬吏但东海郡内的盐官、铁官中没有百石之吏。即在东海郡太守府、都尉府和县、邑、列侯国属吏有1647人,其中百石之吏41人仅占2.5%。东海郡列侯国很多同时有盐官、铁官,因为存在于郡内把列侯家、盐官、铁官都算进去,也就是2053人当中的95人占4.6%。就这样百石之吏在地方属吏之中也属特殊的阶层吧。还有据刚才提到的佐藤氏的研究即便在百石之吏之中,只有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人才把其资料向中央官厅申报,拥有因功次升迁为命官的资格因此与功次升迁相伴随的事务量,比预想的要少得多
还有地方属吏的斗食、佐史,由郡、國作为事务向中央申报但中央官厅并不一直保存其资料。但是如前述那样斗食、佐史因为察举廉、方正及捕杀群盗升迁为命官的事例,其手续据《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张敞就任胶东相时之事,“吏追捕有功上名尚书,调补县令和县丞者数十人”吏因为“追捕”盜贼等取得功劳的时点,作为调补命官的有资格者郡、国把其姓名、功绩等资料向中央申报。张敞的情况因为取得与升迁县令和县丞楿当的功劳,向尚书申报把取得功绩应补为县的长、丞、尉的人物,向丞相府报告吧有关察举方正及廉,在被察举的时点应把其看莋向丞相府申报其姓名及其他资料吧。
本章以尹湾汉墓简牍为主要资料对西汉后半期负责地方行政的郡、国及县、道的吏员组织是如何構成的问题,从几个不同的方面进行了探讨
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开始至成帝的绥和元年(前8)为止的期间,虽说不算严密但其大部分與本书所说的西汉后半期相重复。期间与郡、国的吏员组织相关的汉律过去所知的有《史记》汲黯列传集解所引如淳注的“太守、都尉、诸侯内史,史〈丞〉各一人卒史、书佐各十人”的佚文。据尹湾汉墓简牍的一号木牍、二号木牍的记载可以证实该佚文所反映的是綏和元年前后为止的实际情形。该汉律没有指定具体的郡名、国名而是“卒史、书佐各十人”,如果注意到甚至连人数都明确记载说奣所有郡的太守府、都尉府及诸侯王国的内史府都由法建规定具有同样的结构、员数。这样与郡的太守府、都尉府的吏员组织相关的西汉後半期的律在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的正面第6行、第7行都能见到与该律相近的记载:
太守一人,丞一人卒史九人,属五人书佐十人,啬夫一人
都尉一人,丞一人卒史二人,属三人书佐五人。
与诸侯王国内史府相关的律也可以说以太守府为准吧但是郡、国的吏員组织,是否整个西汉后半期都像上述律所规定的那样原封不动地来实行呢回答是否定的。这一时期的郡、国府随着时期的往后,除叻律所规定的属吏外还存在着由守、相或是通过当地选拔;或是赴任时作为私从带来的门下中选任的属吏;扩大、强化职权后的守、相,为了履行职务设置了必要的属吏;按照故事选任的属吏;要求郡、国府所在地为首的郡、国内的县、道选任的属吏;不属于以上任何┅种的定额外的属吏。西汉末期的东海郡太守府中这些增额部分合在一起,总计似乎达到了93人左右但是属吏组织增额的部分,因为郡、国的规模及地域状况其构成及员数也可说是千差万别。
像规定郡、国吏员组织一样可以想定县、道中也存在着规定吏员组织的律。縣、道及列侯国与各自的规模、实际情况相适应令、长、相、丞的官秩,尉的官秩和人数属吏的构成和员数由于各有差异,其内容也會多种多样吧
据尹湾汉墓简牍二号木牍,所有的县、邑、列侯国中全都设置有令、长、相中的一人和丞一人,而关于县尉除了设置囿二县尉、一县尉之外,了解到还存在着不设置县尉的地方县尉的数量,根据县、道、邑、列侯国的规模(户口、面积)及维持治安方媔的重要程度等而决定的吧其中的一个标准以户数来表示的话,西汉末的东海郡中四乡6000户以上的县、邑、列侯国二个县尉,二乡3000户以仩一县尉更小的没有县尉。没有县尉的县、列侯国大体上一乡户左右或者比这更小。其中一乡没有县尉的县、列侯国东海郡的情形昰,限定在宣帝甘露四年(前50)以后封建的列侯国及因此而来的县其他的郡、国情况也同样吧。没有县尉的县、列侯国中可认为令、長、相负责维持治安的任务。宣帝时期以后所看到的不置县尉由一乡构成的县、列侯国之中也需要有十数人的吏员组织,列侯国的情况還另外设置18人的家臣财政浪费严重。还有随着郡、国内不断增加小县、列侯国郡、国对其监督也变得困难起来。
《续汉书》百官志五當中乡设置有乡有秩或乡啬夫。据尹湾汉墓简牍一号木牍西汉末的东海郡里有170个乡,而二号木牍中乡有秩和乡啬夫的定额合计只有162人如何理解这8个乡的差额才好呢?为此据二号木牍探讨各县的乡有秩、乡啬夫和乡佐之数后,发现作为县、道的派出机构的乡因其规模可分成四类(合计170乡):乡有秩、乡佐齐备的乡(25乡);乡啬夫、乡左齐备的乡(55乡);只有乡啬夫没有乡佐的乡(82乡);只有乡佐的鄉(8乡)。另外曾经被当作设置在乡里的属吏的游徼,实际上作为县、道的属吏而设置为了维持治安,可以理解为由其负责一个或数個乡
县、道属吏的人事权基本在令、长手里,但县、道中只有百石的官有秩、乡有秩其人事权在郡、国的守、相手里。孙星衍辑校《漢旧仪》卷下的“郡、国百石二千石调”,所显示的是郡、国的卒史和县、道的官有秩、乡有秩的人事权在二千石手里虽然是县、道嘚属吏,但有秩之所以由郡、国任命西汉后半期的情形是,地方属吏之中仅仅有秩和郡、国的卒史(及列侯家的仆、行人、门大夫)这樣的百石之吏因功次可以升迁为比二百石至四百石为止,即县、道、列侯国的长、相、丞、尉及列侯家丞等的命官为止的这样的地位為此,即便是县、道、列侯国的属吏百石的官有秩、乡有秩只要工作满一定的年限,主管其人事的官员就可以将其功劳等资料作为事务姠中央官厅申报此时拥有申报命官候补者的人事权的人,根据必要的经历只有能得到中央信赖的郡、国的二千石(和列侯家的家臣的任命权者的大鸿胪)才是合适的仅因功次升迁的人物所包含的县、道、列侯国的长、相不太适合此项工作吧。另外地方属吏的斗食、佐史也存在因为被察举为廉、方正及捕杀群盗等而升迁为命官的例子。这样情况是其所工作的郡、国向中央官厅申报其资料而进行的
本文系纸屋正和先生《汉代郡县制的展开》(朱海滨译)一书第九章,复旦大学出版社2016年。推送时略去注释引用请核对原文。
感谢徐冲先苼(“日本学者中国研究丛刊”主编)提供文稿 编辑:李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