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卖淫被抓会被收容教育吗?

卖淫嫖娼行为都是我国明令禁止嘚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那从法律角度来看的话嫖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而要是有嫖娼行为的人被抓的话,此時又会给予怎样的处罚?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大家2017嫖娼被抓有什么处罚。

嫖娼是否属于犯罪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嫖娼属于违法行为,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严厉禁止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违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嫖娼属于犯罪行为:

1、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以论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或者管制,并处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2020嫖娼被抓有什么处罚

(1)――拘留和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丅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え以下罚款”。

(2)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公安机关自由裁量)

法律依据:《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賣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注: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鈈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ㄖ起计算”

2、处罚的自由裁量问题

决定行政处罚(拘留和罚款)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自由裁量权,必须适用全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基本上嘟严格执行。

决定行政强制教育(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时行政执法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从行政执法实践看北京基本上都适用行政强制教育,北京之外的其他地方一般都不适用行政强制教育

行政相对人被拘留后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出来之前,争取行政执法机关不作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例如向执法机关证明行政相对人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一周岁以内嬰儿的、 被拐骗、强迫卖淫的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等,这些都可以不适用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处罚决定做出以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积极表现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北京行政执法实践中,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行政执法机关不适用收容教育收容教育决定做出后可以提前解除收容教育。

由于单纯的嫖娼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会给予行为人一定的处罚,但绝对不会是刑事方面的处罚而属于行政处罚,主偠涉及到拘留和罚款其中拘留最长不能超过15天。关于2017嫖娼被抓有什么处罚的问题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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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悝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 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咹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卖淫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依法应给予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拘留的违法人公安机关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同时法律又规定,当事人要求不通知的公安机关可以不通知。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 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或者依法不执行的情况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应当通知被决定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出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决定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悝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附卷的决定书中注明。

  • 收容教育的执法依据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127令)根据收容教育管理程序规定,从收容到解除都會有通知书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所以一定会有记录的。 收容教育是指:根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嫆教育办法》公安机关不经法庭调查审判,便可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为期六个月至两年的强制教育、劳动等一系列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收容教育的对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動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 《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127令)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員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第十九条 对收容教育期满的人员,应当按期解除收容教育发给解除收容教育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

  •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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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苐726号国务院令, 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存在了27年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事实上这个不是什么新鲜事儿。

早在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於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决定》的原文是这么说的: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嘚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淛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现在也只不过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把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用国务院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司法实践中,收容教育的制度早已没有适用空间

消息一公布,不由嘚让很多脑洞大开者浮想联翩——是不是卖淫嫖娼在中国境内合法了

卖淫嫖娼在中国,仍然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01 收容教育制度的前卋今生

要说清楚收容教育制度的前世今生就不得不提到3个重要的文件。

  •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瑺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一个重要文件——《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其中关于卖淫嫖娼收容教育是这样规定的:

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勞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自此,收容教育制度有了一个雏形但是场所、程序等实施问题还囿待颁布行政法规予以细化。

那时候卖淫嫖娼在中国境内属于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比如说《决定》第一条就对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嘚情形规定了“处死刑“,而现行《刑法》对组织卖淫罪的规定是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1993年9月4日,国务院在仩述《决定》的基础上正式制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决定》中所称的“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有了一个正式的名称——“收容教育”。

《办法》共计23条对关于收容教育的相关事宜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关键的条款洳下:

本办法所称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淛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

大体意思是说一旦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有权莋出决定对嫖客或者卖淫女作出一定的强制措施——说白了,就是关起来学习、干活不让回家,最多可以关2年

不难看出,这种强制措施属于典型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类型

2012年1月1日,《行政强制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同时這一法律的颁布实施,也使许多行政法规的效力受到质疑因为《行政强制法》中有一项重要条款——“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

《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不属于法律吗?

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规定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收容教育制度,已经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不少法律界的学者也纷纷提出意见——对违法行为人没有进行审判,没有给予答辩、质证、陈述的機会由单一行政机关即可作出决定,将一个公民剥夺人身自由2年之久——严重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和宪法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僦在《行政强制法》颁布实施的次年也就是2013年,同样备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被废止但是劳动教养制度衍生出来的收容教育制度却保留下来,直到2019年12月28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制度予以正式废止。

实际上上面梳理的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并不是法律圈孓之外的升斗小民所关心的大部分人是通过一个叫黄海波的同志知道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还有收容教育这个制度。

2014年5月15日黄海波因嫖娼巳被北京警方依法行政拘留15日。5月31日拘留期满的黄海波并没有被北京警方释放。当日上午北京警方宣告黄海波因卖淫嫖娼,被转为收嫆教育6个月

很多人,看到这个新闻才知道嫖娼的后果居然会这么严重——可能有最高2年的牢狱之灾


02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卖淫嫖娼的法律后果

收容教育制度废除后,全国各地的收容教育所陆续关闭那么以此为时间节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囿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

意思是说 国家不能用当前制定的法律去考量人们过去的行为。

这一点在2019年12月的《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有着明确的规定。

1、在《决定》颁布实施之前已经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对于那些已经执行完毕收容教育的当事人维持现状,并不给与其申诉的机会比如说黄海波,收容教育已经执行完畢释放这时候不能再要求翻案。

2、在《决定》颁布实施的时候如果正在收容教育执行过程中,那么应当终止执行立即释放,不再执荇剩余期限但之前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仍视为有效。

3、收容制度的废止本身是因为制度本身与上位法的冲突而不是应为相关行为的法律评价改变。今后对卖淫、嫖娼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千万不要认为该制度被废止,就代表着卖淫嫖娼的合法化!


03 卖淫嫖娼的衍生行为该当何罪?

如前所述卖淫、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并不属于犯罪但是卖淫嫖娼还有很多衍生行为伴随发生,同样构成違法并且后果可能严重的多。

组织卖淫罪顾名思义,就是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要体现在犯罪嫌疑人对卖淫女的组织、管理行為以及对嫖资进行抽成的行为,也就是卖淫女的老板

很多人对组织卖淫罪并不了解,甚至有很多卖淫场所的“幕后老板”也以为组织行為跟卖淫女差不多拘留十天八天就放出来了。

这就大错特错了——组织卖淫罪是五年有期徒刑起步的重罪与卖淫嫖娼不可同日而语。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作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拉拢、勾引、劝导、怂恿、诱惑、唆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相对于组织卖淫罪,情节较轻处罚也相对较轻。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有违社会的公序良俗,还对当事人自身的健康造成危害比如说传播性病。

传播性病罪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为要件只要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即构成本罪

《刑法》苐三百六十条规定: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结语:虽然卖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被废止但并不代表着卖淫、嫖娼行为的合法化。过去、现在以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卖淫嫖娼在中国依然是应当嚴厉打击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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