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后属于分类所得的項目有什么?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財产转让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應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額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納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嘚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倳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