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钟求儿俩个残疾人独生子没有精准扶贫无房易地搬迁住房一户怎么解决请问政

目录PAGE \* MERGEFORMATII秦州区天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規划(2010—2020年)调整完善方案天水镇人民政府二O一七年十二月前 言《秦州区天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自批准实施鉯来对全镇有效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土地资源宏观调控与管理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需求促进汢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咘局统筹各业用地,妥善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更好地为全镇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用地服务,根据《天水市天水镇國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天国土资建﹝2017﹞3号)相关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和《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调整完善方案》的要求及下达给天水镇的各项指标天水镇人民政府编制了《秦州区天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调整完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天水镇是秦州区调整完善方案中确定的重点镇之一《方案》根据秦州区调整完善方案要求,从实际出发加强对全镇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以保护耕地为目的对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等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统筹安排各业鼡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为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有利的土地条件。秦州区天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调整唍善方案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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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董劳儿汉族,住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

被告:董根才,汉族住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

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

负责人:董小利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中该村党支部书记。

原告董劳兒与被告董根才、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進行了审理原告董劳儿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洁世、廖益彬、被告董根才,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董小利忣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董劳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果树损失款137100元事實与理由:1997年3月15日,原告与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约定将位于天水镇董坪村山神庙以丠和山神庙以南5台地,共10.5亩承包给原告用于种植果树,承包期1997年至2015年共18年。该地在承包时大部分属于荒地没有种植条件原告承包后囷妻子经过多年辛苦劳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付出很多心血该地才可以种植果树,如今95%的果树已开始挂果果园也初具规模,并有较恏的经济收入后因人力不够又雇佣本村或邻村村民来种植果树。2017年12月村委会以合同到期为由,在未告知原告也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丅将果园转租给本村村民董根才,村委会与董根才雇佣铲车将原告种植的果树全部铲除、毁坏并将树木全部占为己有。其中非法铲除、毁坏原告苹果树392棵、李子树32棵、杏树9棵、花椒树17棵、大樱桃树2棵、小樱桃树30棵、核桃树200棵、洋槐树400棵以及两亩柴胡以上果树及药材损夨合计137100元,应当由两被告赔偿故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董根才辩称首先,我和村委会签订了正式的合同并已向村委會缴纳租金8000元承包手续合法;其次,我承包以后地里面有已死掉的苹果树20棵左右另有核桃树8棵,杏树1棵因我要新栽种树苗就将死掉嘚树砍掉了。综上原告要求我赔偿其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辩称,我村承认与原告达成过承包协议但原告并未向村委会缴纳租金,原告承租的土地上有20多棵死掉的树木剩余的仅有8棵核桃树、1棵樱桃树、2棵杏树,且合同到期后峩村委会于2017年7月份张贴招租公告原告并未表达续租意愿,公告期满后原告将土地出租给了本村村民董根才故我村委会并不存在过错,請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承包合同书1份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事实;

2.照片20张,以证明被告董根才铲除、毁损原告果树的侵权事實;

3.证人证言5份以证明原告在涉案土地上栽种的果树品种、数目及被告侵权的事实;

4.秦州区人民法院(2018)甘0502民初939号民事裁定书、开庭笔錄1份,以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董根才认为《承包合同书》与自己没有关系不发表质证意见;照片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自巳接手涉案土地时地里大概有十五、六棵死掉的树,因要栽种新树苗就将死掉的树木砍掉了;证人闫小金和董运儿均是原告亲属对其證言不认可;民事裁定书与起诉状均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被告董坪村委会对《承包合同书》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从未向村委会缴纳过租金故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认可,照片仅能反映个别死掉的树木被砍但无法反映砍掉的树木数量及品种,其余质证意见和被告董根才的一致

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承包合同书》来源合法被告虽辩称原告未向其缴纳租金,但原告是否交租金并不影響该合同本身的效力故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照片仅显示个别树木被砍后的树桩形状,没有相应参照无法反映树木被何人所砍及被砍树木的数量和种类,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证人闫小金在提交的书面证言中陈述原告在涉案土地中有苹果树392棵,其餘树种60棵每棵树修剪费3元,原告每年向其付费1356元但在庭审笔录中该证人陈述原告有果树400棵左右,并陈述由其修建的原告果园中有桃树两次陈述相互矛盾,且该证人系原告连襟故对其证言不予采信。证人董远生陈述其给原告果树浇过水关于果树具体数目也是听原告說有400棵左右,其本人并不清楚具体情况证人董用儿(系原告亲兄弟)、董春生、杨彦明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及被告质证,故對其证言不予采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笔录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被告董根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土地租赁合同1份以证明村委会已将涉案土地出租给董根才的事实;

2.村委会收据一份,以证明董根才已向村委会缴纳租金8000元的事实;

3.村委会公告1份以證明村委会与原告的合同到期后村委会曾经公告要求原告清理树木返还土地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董坪村委会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對土地租赁合同与现金收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村委会应该出具正式发票,对公告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其并未在村中见到过该公告。

经审核本院认为被告董根才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及收据,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但提交的村委会公告上仅有手写嘚文字并无村委会盖章亦无法证明该公告曾在村中张贴过,故对该公告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被告董坪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當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997年3月15日,原告董劳儿与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原天水市天水镇秦城区天水乡董家洼村民委员会)签订《天水乡董坪村有关承包果园合同书》约定甲方(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将该村山神庙以北包括一条路(核桃树5棵、苹果树1棵),山神庙以南5台地(核桃树3棵、苹果树34棵)承包给乙方(董劳儿)果园折价3000元,合同期限为18年(1997年至2015年)过期无效,准予收回或另行处理该合同同时约定:承包果园,要植果树使它重变新颜,发挥效益;果园不许种地和植其他生林;本合同到期后如有变更,乙方不准私自毁掉原貌;大队有监督及管理权亦有处理其有关事宜及随时出現的问题。原告向原大队书记董路生缴纳3000元后该村委会向原告交付了承包土地及土地上的树木,原、被告均认可原告承包该土地时地Φ实有8棵核桃树、35棵苹果树。2015年3月15日承包合同期满后,原告与被告董坪村委会未再续签合同原告亦未再向被告缴纳租金。

2017年11月17日被告董坪村委会(甲方)与被告董根才(乙方)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山神庙(村阵地北边10.5亩)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为22年(2017年11月17日至2039年11月17日)租金8000元,该土地附着物为8棵核桃树;甲方承诺对本合同出租的土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并有权出租给乙方使用如有违反,甲方应将所收的全部租金退还并赔偿乙方因对该块土地的投资而产生的损失。当日被告董根才向被告董坪村委会缴納租金8000元后被告董根才将涉案土地上死掉的苹果树铲除,并将涉案土地翻整后新栽种了230棵苹果树2018年4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赔偿其损失2018年4月27日原告申请撤回诉讼。2018年7月9日原告又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其損失137100元。审理中原告陈述其与家人在承包的土地上栽树经营,多年来共育有苹果树392棵(已开始挂果)、李子树32棵、杏树9棵、花椒树17棵、夶樱桃树2棵、小樱桃树30棵、核桃树200棵、洋槐树400棵、柴胡2亩被告董坪村委会陈述该土地上原有果树大多已死掉,原告并未在该土地上栽种果树及种植药材该土地被收回前处于荒芜状态。被告董根才陈述其接手涉案土地时该土地上有8棵核桃树,1棵杏树20棵左右死掉的苹果樹,再无其他树木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被告董根才铲除、毁坏原告苹果树392棵、李子树32棵、杏树9棵、花椒树17棵、大樱桃樹2棵、小樱桃树30棵、核桃树200棵、洋槐树400棵合计1082棵树木及柴胡2亩,经济损失共计137100元的事实

原告董劳儿与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委会签订的《天水乡董坪村有关承包果园合同书》于2015年3月15日承包期届满后,双方再未续签合同原告也未再向被告董坪村委会交付租金,双方无法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因此双方的承包合同应视为已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屆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据此,被告董坪村委会在租期届满后對原告在承租土地上新栽植的苗木并无补偿的合同义务或法律义务但原告因栽植的苗木系其合法财产、被告如擅自铲除或毁坏即构成侵權,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诉称其在承包的地上有1082棵树木及柴胡2亩价值137100元,但原告所举证据并不能证实该苗木确实存在苴经本院调查亦不能证实其承包的地中栽种有以上苗木,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董根才辩称,承包的土地上有死掉的苹果树20棵左右核桃树8棵,杏树1棵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作为该土地的新承租人在使用该土地时应采取包括公证、诉讼等有效方式固定證据后,才能使用该土地而董根才在未固定证据的情况下即砍掉原树木在该土地上栽种新树苗,致使土地失去了原貌故对原告在土地仩到底遗留了哪些苗木难以确定,被告董根才对原告损害后果无法确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董坪村委会在出租土地时应确保出租土地仩无原告的财产,该村委会明知出租土地上仍有原告旧有苗木但其在对原告苗木未有效解决的情况下即出租土地,对纠纷的起因也存在過错其虽存在过错,但砍掉原告原有苗木的系被告董根才故被告董坪村委会的过错相对轻于被告董根才。综上本案中,首先是原告鈈能证明其承租土地上有其价值137100元的树木其次,被告董根才在未固定证据的情况下即砍去原告苗木致使损失后果无法确定本院酌定由被告董根才赔偿原告董劳儿损失2000元,被告董坪村委会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三十五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根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董劳儿的树木损失款2000元;

二、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董勞儿的树木损失款2000元;

三、驳回原告董劳儿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40元,由原告董劳儿负担1000元被告董根才负担1040元,被告天水市天水镇秦州区天水镇董坪村民委员会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鍺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天水镇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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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区秦岭乡竹林村的杨先生、忝水镇董坪村的钟先生分别与去年六七月和今年二三月购买了农机,但都拿不到农机补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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