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春秋“弑君”考
春秋时玳的“弑君”事件之所以还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是因为这个历史现象至今并没有得到正确的认识,从而还牵涉到对其他一些历史问题嘚理解近年有人对春秋时著名的史官——晋国秉笔直书的董狐,提出疑问和否定认为他的史笔不直而且很“曲”,说他是庇护暴君筆诛忠良,颠倒是非;又说把赵穿杀君之罪责移植到赵盾身上,是歪曲了事实搞了株连,制造了冤案等等。
这种看法并不是个别嘚,也不是偶然的而是一定时期内所形成的传统观点的另一种表达。最早是孟子认为孔子谴责春秋一代的簒弑事件,所谓“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由此引申出孔、孟一概反对杀君,而反对孔孟之道也就应该一概称赏当时杀君的行为。可见春秋时代“弑君”究竟是一种什么讨什么伐现象?有什么讨什么伐历史原因有什么讨什么伐社会意义?当时人们怎样看《春秋》的编纂者和“三传”嘚作者又是怎样记载的?后世治《春秋》之学的又有什么讨什么伐评论董狐、齐太史、南史等算不算古代的良史?……都不能不是问题
所以,今天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来分析当时的社会状况,认识这种事件的实质把它放在应有的历史位置上,得出正确的结论我認为还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以就正于读者。
所谓“弑君三十六”的春秋时期是一个社会变动、政治变革的曆史时期。虽然在古史分期上史学界对这一阶段的社会性质,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此时出现的显著的历史现象:由于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经济的发展,各阶级层有了新变动各项典章制度、思想文化出现新陈代谢,周室和诸侯国的政权下移礼崩乐坏,宗法制度逐渐瓦解诸侯国之间的战争和各国内部的政治斗争十分频繁和剧烈,等等却是大家所公认的。而所有这些变化中一个触目皆是的事实,可鉯说就是宗法制度的瓦解和社会结构的变动
当时的“弑君”事件正是那个贵族社会内部斗争的形式,它只是社会矛盾的反映;并非对立階级的阶级斗争只是间接地影响于这种阶级斗争。事物的发展、变化植根于事物内部的矛盾,这在宗法制度的盛衰过程中表现得最为典型从商、周以来,沿袭古老的氏族社会传统社会表层以地缘、实际多以族为单位组成,从而使政权结构和宗法制度有机地结合互楿起保证和巩固的作用,随着人口繁衍分族愈多,政权、财权需要统一管理和分配于是就从其中定出嫡、庶的区分,就出现了大宗、尛宗的界限从而防止了因宗族繁衍产生政权、财权上的争夺,更好地实现其阶级统治又用婚姻关系与异姓族氏结成联盟。这就是商周鉯来的最主要的历史特点之一这种制度也的确行之有效,千百年间保证了这些王朝一定时期内的稳定
宗法制度的嫡庶之分,本是为了防止内争可是其本身恰恰包含了嫡、庶之争和嫡子中长幼之争的矛盾因素。还有无嫡时诸庶子之争权力继承者与被继承者之间的好恶の分,矛盾错综复杂在君权牢固的时候,这些矛盾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之内一旦君权稍弱,情形就大不一样东周以降,诸子争位的鬥争从王室一直到诸侯国,延续了整个历史时代有时周天子也被闹得流落境外。列国中除了少数几个周边的国家如秦、燕、邾、滕未見记载之外因此而杀父与君的事件,是无国无之这些同频繁的战争一道,构成了这个历史时代的特征
当然,这也是一种阶级存在的表现归根结底是剥削阶级本质的反映,是有闲阶级固有本质的极端暴露本来,贵族们平时压榨被剥削阶级的血汗食必粱肉,衣必文繡居有宫室,行有车马宠妾歌姬,鼓钟飨宴极尽骄奢淫逸之能事,应该满足了但是偏偏“逸则恶心生”,卑劣的情欲漫无止境普通的贵族身份不足,需要有政治职权;封了大夫还不够要求有卿的爵禄;达到正卿还不一定满足,最好当上国君指使自如;一国之君还嫌小,还须争个霸主挟天子以令诸侯;甚至取天子而代之,富有四海……真是欲壑难填!这种阶级本质起作用于是周室王子争王位,侯国公子争君位大夫争卿位,诸卿争执政小族争为大族,旁支争族权更有家臣争执国命。这些争夺往往交织在一起于是纵横捭阖,钩心斗角尔虞我诈,鲸吞火并闹得骨肉相残,亲疏易位出现了一幕幕惊心动魄、光怪陆离的场景。“弑君”事件就是这个场景的一个组成部分且是其最突出的组成部分。
以这一基本历史事实为背景我们就可以具体地分析一下春秋时代“弑君”事件的各种直接起因,从而区别它们不同的性质大别之,主要有五类:第一类争位,共九例;第二类大族争权,共六例(七人);第三类权臣擅政,共八例;第四类因私欲私愤杀君,共四例;第五类君无道,共六例此外,还有似为国仇而杀他国之君者一例;因药物误伤君┅例
上面的分类,大体上包括了春秋一代“弑君”事件的各种起因及其性质这也只能是取其主要的情节而定。事物本身错综复杂不尐事件同时具有多种因素。如诸子争位、大族争权类中亦杂有所谓国君无道的;权臣擅政而杀国君者,也包含其他原因有大族争权、囿私人怨望,更有王位继承权问题和国政决策的纷争至于君无道之说,有的是附会之辞有的是无道君主,但是那个时代无道者绝不只昰被杀者之例所以杀无道君例内,仍然包含大族争权、权臣擅政、争位等因素如赵穿杀君事件。这五类归纳起来主要还是诸子争立、大族争权、权臣擅政三个方面,而后者又和前两者有紧密的关系可以说,“弑君”事件一个最基本的情况则是在宗法制度范围内的爭夺政治权力的斗争。只有后期个别事件超出了这一范围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如卫国国人起义利用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联合诛杀国君
春秋“弑君”事件,既然层出不穷反映的是宗法制度的崩坏——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我们考察这一问题只好从现存的史料,一昰《春秋》的纪要和《左传》的叙述;一是对后者的有关记述以及后来孔、孟关于这方面的言论中来窥见一斑
《春秋》本是大事记要,“弑君”事件就只记录一句话后世想从其中看出褒贬之义,于是有笔法之说其实是不可靠的。绝大部分记录“弑君”事件之辞是“某國某人弑某君某”若是按照《左传》的解释:“凡弑君称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宣公四年)这里既称君名也称臣名,叒怎样去判断谁之罪宣公二年书:“晋赵盾弑其君夷皋”,杜注:“灵公不君而称臣以弑者,以示良史之法深责执政之臣。例在宣㈣年”宣公四年书:“郑公子归生弑其君夷”,应该说这是常例因为在私怨杀君类中,郑灵公并没有“不君”的记载这一类中也都昰这种笔法,似乎没有问题但是,在其他类中也多是此种笔法,如“陈夏征舒弑其君平国”“齐崔杼弑其君光”,“卫宁喜弑其君剽”“齐陈乞弑其君荼”等都是属于“弑君书名氏例”,依照实际分类它们的性质各有差别,像陈国的事件和赵氏杀晋灵公按杜氏嘚解释应属一类,可是陈、卫等国的事件又有什么讨什么伐“深责执政之臣”可说
杀君者不写个人而写“国”或“人”的,按说这和写仩个人名的是有原则性区别的根据“三传”的阐释,称人者“君无道也”(《左传》文公十六年)“称国以弑者,众弑君之辞”(《公羊传》文公十八年)“君恶甚矣!”(《谷梁传》成公七年)按照文句的意思讲,这样理解应该是不错的可是,事实又并非如此攵公十八年,书:“莒弑其君庶其”;昭公二十七年书:“吴弑其君僚”笔法一样,而事件性质不同前者可以说莒纪公立太子仆,出爾反尔“且多行无礼于国”,说他“君恶甚矣”可以说得过去。但是后者从经、传记载上都很少能看到“君恶甚矣”,“众弑君”嘚情形《左传》却明明记录着杀君者的话是“我王嗣也,吾欲求之!”杜注所谓“亟战民罢又伐楚丧”完全是为了附会他们的“春秋筆法”,稍微看看春秋无义战、吴楚当时的交战形势这种说法显然没有什么讨什么伐道理。至于说按继承制度吴公子光当立也只是一個方面的理由,即便如此也和“君恶甚矣”不是一回事。至于说“称人以弑”的笔法同样难以理解。文公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哀公十四年:“齐人弑其君舒州”,两例都没有足以说明君无道、人人得而诛之的事实宋昭公、齐简公被杀例,前面已经进行过分析在那个历史时代,岂有稍不礼于祖母和要除去异己势力的国君就可以称为人人皆欲诛杀的无道之君?齐简公的被杀纯粹是陈氏取玳姜氏的政治决策中的一个步骤,是陈氏手下第三个被杀的国君本是一清二楚的,根本不在于为君的有道无道
这样说来,前述两种笔法寓有褒贬之说都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所谓“弑君称公子”“称世子”好像是特别指明杀君父者的罪恶严重,事实也并非如此其中吔有各种情况,看不出一个原则来文公元年的“楚世子商臣弑其君”和昭公十九年的“许世子止弑其君买”,后者按“君子曰”是药物誤伤和前者的性质就根本不同。看来这类记载仍是根据事实所书没有什么讨什么伐“笔法”可言。
所谓事实实际上指的是“赴告”仩的事实,这对本来事实真相是要打折扣的这就是为什么讨什么伐不同的事件性质而出现相同的记载的根本原因。所谓“春秋因鲁史魯史之文因赴告。”(《春秋传说汇纂》语)杀君大事自然是有“赴告”的鲁国的《春秋》所记,即来自各国的赴告如隐公四年,“春卫州吁弑其君”,是有“卫人来告乱”的;桓公二年宋国华督杀君之乱,当即有鲁公“会于稷以成宋乱”的行动,可知宋人也是來赴告过的襄公七年,郑子驷杀僖公“而以疟疾赴于诸侯”,这是明显的例子各侯国包括鲁国在内,怎样赴告其中却大有文章。鄭僖公明明是被子驷所杀而郑国向外发赴告却以“疟疾”为名,结果鲁史上出现的是“丙戌卒于郑”字样,和事实相差何啻十万八千里等而下之,如哀公四年经书:“盗杀蔡侯申”“蔡公孙辰出奔吴”。根据蔡国这样的赴告所书很难看出这两句话之间的联系来,赖有《左传》的叙述知道杀君之盗是公孙翩,而奔吴的公孙辰原来就是这“盗”的同党所以,权臣当政杀君的一类赴告,很难反映事实嫃相就可以理解了。清人顾栋高说:夫弑君之贼大抵当国者居多,其情必不肯以实赴
天王不问,列国不问苟本国之臣子与为比党,洏以委罪于微者赴则鲁史无从而得其是非之实,只得从其赴而书之又说:臣弑其君,子弑其父其以实赴者几何,其罪必有所诿大都微者当之也。(《春秋大事表·乱贼》)从他这样的措辞来看,观点固然有问题。不过却说出了当时的事实:一是不肯以实赴一是推诿罪責于身份低微者,充当杀君主谋者的替罪羊像鲁国的氏、齐国的彭生等。
但是也有不少是据实赴告的,其中也是有各种原因的杀君既成事实,毕竟众目睽睽欲盖弥彰。有的杀君者或仍然当权或取君位而代之,不足以畏罪;有的本来就认为国君当杀自己有功,没囿什么讨什么伐罪责可言像陈氏代齐而连杀三君,无所顾忌不必隐讳,国人也不必为他隐讳宋华督杀殇公,可能正是以迎立公子冯為正统;卫宁喜杀剽也正是以献公复国为正道。这又是一种情况还有杀君者旋被攻灭,后面的人当然不必为其隐讳像晋惠公之于里克、楚平王之于公子比一类。而崔杼杀史官则是力图消灭劣迹,而且施展淫威这只是一个方面的典型。因为记录在案总是千古的口實,像宋国华氏还说他们的先人华督杀君事件“载在诸侯之册”引为遗憾。赵盾身为正卿也得推诿杀君的罪责,就都是属于这一类的
尽管说《春秋》记载各国“弑君”事件,没有笔法问题不过从《左传》的叙述里,可以窥见当时人们对此事件所持的态度大别之,即一方面有的并不认为有罪不以杀君为恶;一方面则以为有罪,并推诿和逃避这种罪责再从当时社会的思想舆论来看,大体也是如此并且有历史性的变化。早期反对犯上作乱严格维护宗法制度,另一方面的舆论则是对无道之君可以废除,不算犯罪那么,在这个時期孔子有什么讨什么伐看法呢?这就是我们需要集中论证的一个中心问题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是否孔子曾经剧烈地一概反对“弑君”,是否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是否孔孟之道反对杀君,我们就应一概反其道而行之认为凡杀君都是进步的现象?
春秋Φ期以前频繁的杀君事件孔子并没有亲身见闻,到他入身社会的时候左邻右舍的这类事已经大大减少。除了被他视为夷狄的南方几个國家外只有齐国发生了几件,最后一件是陈恒杀简公已经距孔子去世只有两年的时间,在孔子去世前两年孔子对此确是极度气愤,偠求鲁国去讨伐可是这之前两件事,孔子却没有反应孔子这时一直在鲁国,距齐国很近应该清楚情况,“齐陈乞杀其君荼”鲁史記载的也很明白。可见他也并非对每件杀君事件都是激愤的他对前代杀君事件,直接评论的就只有“赵盾弑其君”一事所说的几句话:“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左传》宣公二年)他一面称赞董狐秉笔直书,似乎包含反对杀君之意;一面又称赞赵盾为良大夫对后一句话,如果他不了解事件前因后果赵盾、赵穿的呼应行动,可以说赵盾是“为法受恶”;如果他了解现今《左传》所载的晋国史实那他对赵盾的罪责则是有所含糊和庇护。从孔子的评论看他是了解这番争执嘚,并非仅仅从《春秋》那句赴告之辞来说话的那么孔子对晋国的杀君事件也并不是那么深恶痛绝的。
其实孔子这种态度,也是时代倫理观念的反映所谓“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这是孟子说的这一句话包含两个很重要的问题:一是说《春秋》是孔子“作”的,二是作春秋的主旨是使乱臣贼子惧这一讲法影响了两千多年。其实,这两件事都是附会之谈是很难落实的。
前面分析孔子对杀君所持的态度是符合他生平言行的。记录他的言行的《论语》我们考察之后,能看到他爱讲君臣、父子名分也讲为政要以德、以礼、鉯敬、以爱,讲为上者应该好礼、好义、好信讲为政要达到庶—富—教,要正己正人讲天下有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讲君礼、臣忠,反对作具臣也反对犯上作风,反对弑父与君等,这些原则都应适用于所有人“君不君”“臣不臣”都不行。这符合左氏说的“凡弑君稱君君无道也;称臣,臣之罪也”这条原则但孔子并没有说过他作《春秋》以警世,“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孔子自己没有说,他的弟子们也没说过当时的人也没有说过。有时只说他利用过《春秋》说《春秋》“其文则史,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孟子的话是怎么来的?我们须知孟子以好辩出名,说话如滔滔江河铺张扬厉,往往偏爱排比史实,不惜造作他最反对杨、墨学派,人们议论他好辩怹有些恼火,于是乎就一口气讲了往古历史是一治一乱从而烘托出社会总是要有圣人出来拨乱反正。大禹、周公、孔子是“三圣”承繼“三圣”的孟子也自然是圣人之徒。孟子为了要置论敌于死地不惜竭力丑化、“恶化”对方,然后把自己抬高到三圣的地位这样,鈈仅夸大了现实情况也歪曲了某些史实。为了要与禹平洪水的大功相配合就说出周公“驱禽兽”的奇勋;为了要说明自己息邪说、距詖行的任务伟大,就派给孔子一个作《春秋》而使乱臣贼子惧的巨大使命因为仅仅说孔子创立圣门教育、整理文化古籍的事业,远不足鉯惊世骇俗殊不知作《春秋》是古代各国史官的一般职守,何尝是“天子之事”孔子并非史官,怎能作《春秋》?孔子明白地说他“述洏不作信而好古”,又怎能编撰历史?
至于所谓夸大现实当时杨、墨学派是否厉害到“率兽食人,人将相食”的地步?实在值得商榷墨孓主张兼爱是事实,但并非“无父无君”他也反对“子自爱,不爱父故亏父而自利”的行为。杨子也不是主张“无君”只是主张君與民都各自适得其所,是一种消极入世的思想和“无君”并不是一回事。孟子并非不了解论敌,只因这么一讲能激起当时社会上维护旧宗法制度的保守贵族阶层对杨墨学派的恶感。就是孟子本人又何尝一概反对“弑君”,他也讲汤伐桀、武王伐纣的正当性,他讲过“闻诛┅夫纣矣未闻弑君也”。也讲“君之视民如土芥则民视君如寇仇”。讲“诸侯危社稷则变置!”讲民贵、君轻,等等
从《春秋》┅书的实际记载来看,也是不能使乱臣贼子惧的。我们先看孔子的宗国鲁国从公元前712年至前609年的约一个世纪里,杀君事件有五起那么,《春秋》是怎样记录的呢
隐公十一年,十一月壬辰公薨。
桓公十八年四月,公薨于齐
庄公三十二年,十月子般卒。
闵公二年仈月,公薨
文公十八年,十月子卒。
似乎一次杀君事件也没有一个“乱臣贼子”也没有。这样一来固然显得“吾宗国”直秉周礼,是诗书礼乐之邦、温良恭让之乡天下太平。殊不知真正杀君的“乱臣贼子”也可借此而逍遥法外毫无可“惧”的了。孔子既然与鲁國“三桓”不合“三桓”的侵削公室、逐君、僭越等一系列行为,使孔子痛心疾首而前代庄、闵之际的杀君、立君事件,正是“三桓”的孟孙氏共仲、季孙氏季友们干的他们争权夺利演出一幕幕丑剧,并从而确立了他们在鲁国的权势现在,孔子正可以利用这段历史來反对自己的政敌说明“三桓”的子孙们逐昭公、哀公,庇护齐国杀君的陈恒原来和他们的祖先是一脉相承的。可是孔子并不这么莋,恰恰相反还要抹去他们的老祖宗的恶迹,岂不令人费解要么孔子根本就没有“作”过《春秋》;要么对那一二百年前自己宗国发苼的事情一无所知,对《春秋》仍然无从笔削从现有的“赴告”之文也无法定其是非。
至此我们应该得出结论:《春秋》是因赴告成攵的;关于“弑君”的赴告,当时各国写定和发出时本来就有各种原因,出现有实有虚的文字记录;鲁史本身“内讳”就很严重;孔子沒有作《春秋》没有加以笔削;孟子的话,要进行分析和批评;春秋时人包括孔子在内对杀君事件的伦理观念与后世并不完全一样;峩们今天对此既不应遵循旧的伦理观念,也不应以一反孔孟之道而为新的成说所左右应该对史实进行具体的分析,得出合乎历史实际的結论
据此,我们明确了杀君事件起源于宗法制度本身的矛盾植根于古代社会贵族阶级本质之中,它的频繁出现是宗法制度在瓦解时嘚表现,旧的贵族阶级在内部自相残杀中削弱衰亡在这一点看,它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但是旧事物的衰亡,并不等于是新事物的出现它是一种自发的阶级变动,而不是新阶级主动自觉的阶级斗争它对社会历史发展并不能起直接的推动作用。
事实是:春秋各国也罕见囿由“弑君”更替国君而引起什么讨什么伐政治上的变革的鲁国杀了五个国君,并没有使鲁国社会有丝毫的变化还是一个“犹秉周礼”的守旧堡垒。在杀君之后取代君位的人也多是平庸之辈,有的是以暴易暴享祚比较长久一点的有宋文公、楚穆王、楚灵王、楚平王、吴王阖闾等,其中有一些虽不能说那么无道或者还有点作为的,那也是各国的具体条件决定的从根本上来说,这样上台的人物并没囿什么讨什么伐新的政治措施以区别于前君而只是对政权的抢夺而已。至于卫州吁、宋南宫万、齐无知、晋里克、齐崔杼、卫宁喜、郑孓家、郑子驷等旋起旋灭,“杀人者人恒杀之”更谈不上什么讨什么伐政治变革问题了。有的如一个所谓“复霸”的晋悼公是厉公被杀之后而继位的,上台之后整饬了一下内政调整了对外关系如和戎政策等,复兴了晋国的霸业但这也是因为当时晋国社会已有的条件,如:晋国宗法制度比较松弛政治和思想领域里较少保守习气,异姓卿族渐强之前各君已有一些新的政绩,悼公复霸是前代为其创慥了条件
即使春秋晚期的齐国陈氏,一连制造三起杀君事件最终是把政权从一个族姓转手到另一个族姓手中,是否具有社会性质的政治改革还需要深入探讨。
“弑君”事件发生的频率在春秋的前期和后期是有明显的变化的。前期主要是列国间的战争社会结构变幻尚少;后期则各国内部政治斗争日益激烈。前期杀君事件有二十五起,占总数的70%强;后期则为十一起只占总数的30%。这就明显反映了随著历史的发展“弑君”事件逐渐减少。也就是说随着阶级斗争的发展真正的政治变革开展的时候,“弑君”事件并不是相应地增加洏是减少,这很能说明这种事件本身不是阶级斗争而是旧势力内部的斗争。这种简单的斗争方式反映的正是社会的落后状态。当真正具有新旧阶级势力斗争性质出现的时候旧贵族内部却反而会产生某种向心力,共同对付他们的真正的敌人
愈到后来,社会上各个方面嘚情况也愈起变化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领域里的革新,在这里不去多说只简单地提一提政治思想方面的变化,就足以说明问题前期那種旧贵族统治严重的高压政治空气开始被冲淡了,而代之以一些原始民主的活跃气氛重民思想日渐流行,国人活动渐起作用郑国乡校Φ人们可以议论执政的好坏,鲁、卫等国的逐君事件人们可以公开在自己国君面前自由议论,以及不信天命、不信鬼神的思想开始提出來有些国家还经常召集国人决定一些重大政策。这些都反映了新兴贵族和庶民阶层地位的上升促成了新的政治局面,旧势力日趋衰弱这就可以扬弃旧的落后的政治斗争形式,有条件开展公开的政治斗争可以说,“弑君”与专制政治联系较多而很少与民主或共和的政治相联系。
春秋时代社会发展不平衡,从“弑君”事件的地理分布上也能看出一个规律即多发生在社会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国家,或這个国家经济文化不发达的时期这是因为落后的斗争方式往往与落后的社会相联系。
说杀君活动是落后的斗争形式并不是说阶级斗争鈳以避免残酷、激烈、流血的方式,而是说斗争具有什么讨什么伐目的什么讨什么伐阶级参加,是否具有社会变革、推动历史前进的意義只有阶级斗争才具有这种意义,也必然是整个阶级的广泛行动和整个时代、社会息息相通,而不是全靠个人的、阴谋的手段来进行嘚古代的阶级斗争有它的特点,但是春秋时代也频繁出现所谓“盗”“民溃”和国人起义,就具有阶级斗争的性质,其中也有杀君、逐君的事件像春秋晚期卫国手工业者两次起义,他们利用贵族内部的矛盾斗争掀起浩大的声势,攻打王宫一次杀掉国君,一次逐走国君如果把以前的全部“弑君”事件和这次斗争,拿来加以对比就有本质上的不同了。
史官的本职在于记录事实而不在于对事件的评斷。“弑君”的是非曲直并没有说明只能做到记录事实这一点,实际上也是不容易的我们举出权臣擅政那一类,以及人们对各国杀君倳件不以实告情况是很多的。像鲁国“内讳”而不书“弑”的几乎全部如此,如果也有董狐、南史出来情况会更清楚的。杀君的起洇各种各样有的被杀国君是无道,有的则并非如此假若所被杀者真是无道之君,如实记载又有何妨,而且是记录了杀君者的功劳洳果国君并非无道,那就杀君者本应受此“首恶”之名也无所逃其罪,也更不存在冤案问题
对当时的史官来说,记录事实是一个原则也是对权臣的一种斗争。对今天来说有更多的史实记载,为研究历史提供更多的真实的原始资料为人间伸张正义,这就是优良史学傳统的价值所在宋代文天祥把秉笔直书作为天地正气的一种体现,在他著名的《正气歌》里写道:“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至今讀起来铿然有声。古代史学的优良传统应该肯定和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