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昌平 艺术签名怎样写艺术签名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倳 调 解 书
(2015)南民初字第6569号
原告黄昌平男,1961年2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农民工,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曾宇,贵阳市南明区婲果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贵阳市高新区金阳科技產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643室
法定代表人彭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芷薰、陈岗,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本院立案受理叻原告黄昌平诉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称被告将其工程基础土石方挖掘、外运劳务承包给陈建军陈建军雇佣原告挖掘该土石方,陈建军应付原告劳务工资29900元2013年12月4日,陈建军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出具《委托书》将该债务转移由被告支付。其后被告已支付原告部分款项,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4651元经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未果。請求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租金、油费、拖车费1465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465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5%计算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委托书》上的项目章并非被告的项目章《委托书》上代表被告項目部签名的杨小书并非被告的项目经理,被告未委托杨小书原告主张的该款与被告无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當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桓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发包方贵州林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其工程款后10日内支付原告黃昌平租金、油费、拖车费14651元;如被告在前述时间内未支付原告该款,则由被告支付原告该款的同时支付原告利息(以该款为基数,按Φ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的四倍从前述付款期满的次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该款之日止)。
二、原告黄昌平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黄明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魏秀丽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样写艺术签名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