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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英公司)、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和公司)与被告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峰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仙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仙峰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原裁定。本案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盛和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展、王坤,恺英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展、衣春芳,仙峰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莹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本案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事实与理由如下:盛和公司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著作权人,恺英公司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独家代理及运营权人。自2016年4月6日开始,《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由恺英公司在、和)显示,《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荣登2017年开服数与流水收益双料冠军,全年流水收入在10亿以上。2018年第1季度和第2季度,《蓝月传奇》在网页游戏的开服总数中排第1名和第2名。截至2018年9月13日,《蓝月传奇》的开服总数为45602组。此外,《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还先后获得2016年度“金发条奖”双项奖、2016年度最佳游戏关卡设计奖、2016年及2017年中国游戏风云榜金翎奖“玩家最喜爱的网页游戏”、2017年度榜单最受关注十大页面游戏榜榜首等众多奖项和荣誉。《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自上线后在网页游戏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

仙峰公司旗下《烈焰武尊》手游官网()显示,2018年4月23日,仙峰公司发布“英雄合击雷霆PK 《烈焰武尊》今日热血首曝”新闻,宣布仙峰游戏旗下的经典复古英雄合击PK手游《烈焰武尊》热血首曝,官网预约正式开启。2018年6月7日,《烈焰武尊》手游安卓版上线进行不删档测试。2018年6月29日,《烈焰武尊》手游进行了版本更新。2018年8月28日,仙峰公司发布《烈焰武尊》手游版本更新公告。截至目前,《烈焰武尊》手游可以通过其游戏官网及其他网络分发渠道下载。

《烈焰武尊》手游与《蓝月传奇》网页游戏比对情况:《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可概括为“新手引导”、“功能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及“辅助系统”四个部分。根据对两款游戏公证视频制作的比对文件,《烈焰武尊》手游在“新手引导”、“功能系统”、“消费奖励系统”与《蓝月传奇》完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主要差异仅在于:一是在新手引导中,更换了部分任务名称、任务描述、区域副本地图和Boss名称;二是在功能系统中,对《蓝月传奇》的功能进行了简化和部分名称、美术效果的替换;三是在消费和奖励系统中,进行了美术效果的部分替换。此外,《烈焰武尊》手游的大量静态画面与《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画面相同或相似(详见比对文件《五、美术效果》)。

基于上述事实,盛和公司、恺英公司认为:盛和公司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软件登记的著作权人,对《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同时,《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MMORPG),其核心玩法是玩家选择战士、法师、道士三个职业中某一职业扮演某一角色后通过时间产出(玩家付出时间进入副本完成击败个人Boss或野外Boss的任务获得Boss掉落的装备、材料及获得任务奖励)或付费产出(通过付费充值购买道具、材料或者参与抽奖、与其他玩家交易获得装备),提升角色的各种战力属性、功能,最终提升根据经验值确定的角色等级和根据属性、功能确定的角色战力,以此获得游戏的娱乐体验,因此,《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连续画面应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简称类电作品),盛和公司应是该类电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时,盛和公司对《蓝月传奇》网页游戏静态画面中部分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单独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此外,《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自2016年4上线测试和全网运营后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曾取得2017年网页游戏中的开服数与流水收益的双料冠军,全年流水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蓝月传奇》同时获得了众多奖项和荣誉,包括最佳游戏关卡设计奖,《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因此,《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应当属于知名服务。恺英公司作为《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独家代理和运营权人,是仙峰公司实施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和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共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1.从类电影作品角度讲,《烈焰武尊》手游在整体上复制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基本表达,侵犯了《蓝月传奇》的复制权。《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其基本表达主要体现在新手引导、功能系统、消费和奖励系统设计中的取舍和安排。根据两款游戏的前述比对结果,《烈焰武尊》手游在新手引导、功能系统、消费和奖励系统与《蓝月传奇》网页游戏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从类电作品角度讲,《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的差异并不构成仙峰公司在《蓝月传奇》基本表达基础上作出的新的独创性表达。因此,《烈焰武尊》手游并不构成新的类电作品,只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复制品,本案应按仙峰公司侵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认定为宜。当然,如经审理最终认定《烈焰武尊》手游构成新的“类电作品”,则应认定仙峰公司侵犯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改编权。2.《烈焰武尊》手游中的大量静态画面与《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该等静态画面作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当然,如前述第1项侵权成立,则本部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不再单独主张保护。3.《烈焰武尊》手游中的大量数值与《蓝月传奇》完全相同,仙峰公司应是通过对《蓝月传奇》微端数据包APK下载并非法解包的方式获取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数值配置表等游戏设计数据,破坏了权利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采取的技术措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1.攀附《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市场影响力。仙峰公司整体抄袭《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大量系统要素,其目的是攀附《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市场影响力,争抢游戏市场份额,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游戏市场竞争秩序。2.仙峰公司提前解锁《蓝月传奇》的部分功能,非法获取竞争优势。如前所述,作为一款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围绕角色成长设计的软硬件系统功能并非一次性全部开放给玩家,而是需要玩家不断地进行“付费产出”和“时间产出”才能逐渐解锁,这是该游戏对于玩家的核心吸引力之所在,也是《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不断开大量新服并至今保持旺盛生命力之所在。《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自2016年4月游戏上线测试、运营至今,并未有任何玩家能够解锁《蓝月传奇》网页游戏设计的全部功能。但是,鉴于《烈焰武尊》游戏整体上抄袭了《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其在上线测试阶段系以版本更新方式逐步添加《蓝月传奇》网页游戏中的软硬件功能。然而,仙峰公司为获得自身的市场竞争优势,抢占游戏市场份额,打破《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原有“付费产出”和“时间产出”设计的开放节奏,提前向公众公布或者向玩家开放《蓝月传奇》中尚未公开的功能,这极大损害《蓝月传奇》网页游戏对于游戏玩家的吸引力,直接终结《蓝月传奇》网页游戏的生命力,对恺英公司、盛和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请求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一、关于各方当事人主体情况

盛和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5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电子商务技术等。

恺英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等。

仙峰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3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及服务、游戏开发、网页开发、软件的开发及维护;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含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等。

国家版权局软著登字第1131905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软件名称:盛焰蓝月传奇网络游戏软件[简称:蓝月传奇]网站中,统计《蓝月传奇》的开服总数为43262组,在“9K9K网页游戏排行榜”中,以“统计时间:全部”为条件筛选,开服最多的游戏排名第一为《蓝月传奇》。

据“腾讯游戏”网站报道,《蓝月传奇》获2016年“金发条奖”“年度大作游戏”、“最受欢迎游戏”。另据“)显示,2018年4月23日,仙峰公司发布“英雄合击雷霆PK《烈焰武尊》今日热血首曝”新闻,宣布仙峰游戏旗下的经典复古英雄合击PK手游《烈焰武尊》今日热血首曝,官网预约正式开启。2018年6月7日,《烈焰武尊》手游安卓版上线进行不删档测试。2018年6月29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5日、2018年12月13日、2018年12月14日,仙峰公司进行了游戏版本更新。截至2019年3月23日,《烈焰武尊》总共有三个安装包:(1)手游官网的官方包,开到242服;(2)渠道包(华为、VIVO、OPPO、应用宝),开到640服;(3)渠道包(九游、360、百度、小米),开到135服。

根据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用户可以正常在线进入《烈焰武尊》游戏。

(二)关于《烈焰武尊》及其与《蓝月传奇》的比对

《烈焰武尊》游戏中亦可归纳出包含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场景段落。

(1)宝物:《烈焰武尊》游戏中的宝物系统包含:“血玉”、“神盾”、“官印”、“龙魂”、“龙魄”。各宝物功能开放等级、阶星架构、每阶每星的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每阶升星所需材料均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相同。游戏界面推荐的材料获得路径,所设置的可购买的材料,通过福利或开服活动获得功勋、龙魂精华材料路径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相同。宝物说明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各宝物每阶升星消耗材料数量与《蓝月传奇》相比相同,或在《蓝月传奇》对应数值上增加一固定量。

(2)特戒:《烈焰武尊》游戏中亦有特戒系统,其神力特戒和技能特戒的激活条件和属性系将《蓝月传奇》的对应特戒系统予以对调。除此之外,其他每种特戒的名称、种类、激活条件、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每种特戒战力值(除传送特戒等部分战力值存在细微区别外)、每种特戒相应的特戒技能名称、技能类型、技能效果(说明)等,均与《蓝月传奇》相同。

(3)翅膀:《烈焰武尊》游戏有“翅膀”系统。角色翅膀的说明、翅膀星级等阶设置及预览、翅膀赋予角色的属性构成和属性数值、翅膀升阶所需材料及每次升阶所需翅膀材料数量、翅膀技能名称、技能激活条件及技能效果,升阶所需材料获得路径与《蓝月传奇》相同。英雄翅膀的等阶设置、进阶升星所需材料名称及数量、英雄光翼技能名称、激活等阶及技能效果均与《蓝月传奇》相同;每阶的属性构成与《蓝月传奇》相同,属性数值与《蓝月传奇》有细微差别。

(4)锻造系统之强化:《烈焰武尊》强化功能开放条件、强化说明、人物和英雄强化的装备位设置、同一装备位同一相同强化等级的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各装备被强化相同等级灵魂锁链的属性构成和属性数值、强化失败时祝福值满数值、强化所需消耗材料类型、数量及材料获取途径与《蓝月传奇》相同。两游戏各装备位强化相同等级时显示的总战力有细微差别。

锻造系统之魂石:《烈焰武尊》魂石功能开放条件、同一装备位同类型魂石在主角和英雄十个不同装备位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魂石升阶所需消耗材料“魂石精华”及数量、各装备位魂石升阶相同等级灵魂锁链的属性构成和属性数值、获得“魂石精华”的“魂石结晶”获取途径与《蓝月传奇》相同。

附灵和附灵转移:《烈焰武尊》附灵和附灵转移的美术效果、文字说明与《蓝月传奇》基本一致。但《蓝月传奇》中还有更高开放等级需求的战纹、图腾、洗练、神铸、重生、进阶,在《烈焰武尊》中尚无相应功能。

(5)成就系统:《烈焰武尊》角色成就模块设置及顺序、每一模块的成就内容、每一成就的奖励内容和数量,与《蓝月传奇》基本一致。《烈焰武尊》成就勋章功能开放等级、成就积分说明、勋章等级设置、每级勋章的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每阶每星升级所需的材料、角色等级和所消耗的金币数量、及成就积分获取的途径,与《蓝月传奇》一致。但每阶每星升级所需的成就积分存在不同,

(6)威名系统:《烈焰武尊》威名系统在文字说明,威名效果,每一威名等级名称及每一等级的威名属性、所需威望值与《蓝月传奇》相同。威名排行前三名的称号、排列、效果及条件,威名界面的排行榜分类与《蓝月传奇》相同。威望获得途径与《蓝月传奇》威望获得途径相同。

(7)霸业神装:《烈焰武尊》的霸业神装在规则说明、十个装备位的装备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套装技能“嗜血术”、“诅咒术”的技能说明、激活条件,兑换霸业装备所需的宝钻数量及兑换后获得的装备,霸业装备兑换宝钻及兑换后获得的宝钻数量,灵魂锁链的属性构成及属性值等,均与《蓝月传奇》传世神兵相同。

(8)角色转生系统:《烈焰武尊》在转生系统开放等级,每次转生等级增加的角色属性构成、属性数值及战力值(除一转当前战略分别为2470和2469外),每次转生所需消耗的“修为”数量,游戏界面设置的快捷购买“修为丹”道具(名称、售价、使用获得修为点数、每日可使用次数)以及积累经验兑换修为的次数,相同角色等级兑换所需消耗的经验、金币及兑换可获得“修为”的数量、每日礼包中获得转生的“修为”等途径均与《蓝月传奇》相同。

(9)角色内功系统:《烈焰武尊》内功系统文字说明、每一层级的内功值、升级消耗内功经验值、内功经验的获得途径与《蓝月传奇》相同,每级内功增加角色抵伤属性与《蓝月传奇》对应数值相比,均增加网站上,发表有一篇名为“[公告]《烈焰武尊》新版本更新公告”的文章,文中介绍:“《烈焰武尊》将于2018年11月5日进行版本更新,新版本在新增多项内容之外,对游戏中部分系统的属性数值、升级消耗等进行了优化微调,调整涉及系统包括血玉、神盾、官印、龙魂、龙魄、特戒系统、翅膀系统、成就勋章、威名、强化、魂石、霸业装备、神魂。”

2018年12月18日,仙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瑜妃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若干操作,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苏苏证民内字第3207号公证书。据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12日,在网站上,发表有一篇名为“[公告]《烈焰武尊》资料片‘霸者的远征’12/13更新公告”的文章,文中介绍:“游戏将于网站上,发表有一篇名为“《烈焰武尊》“霸者的远征”12月13日更新汇总”的文章,文中介绍内容与前述(2018)苏苏证民内字第3207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基本一致。

2018年12月18日,仙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瑜妃在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在该公证处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若干操作,该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8)苏苏证民内字第3209号公证书。据公证书记载,2018年12月14日,在duowan.com网站上,发表有一篇名为“《烈焰武尊》资料片“霸者的远征”12月13日更新汇总”的文章,文中介绍内容与前述(2018)苏苏证民内字第3207号公证书所载内容基本一致。

以上事实,由盛和公司、恺英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同、批复、网页截屏、公证书,仙峰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二、恺英公司有无诉讼主体资格;三、若前两个争点中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的主张成立,《烈焰武尊》是否构成侵权;四、若前三个争点中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的主张成立,仙峰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本院逐一评述如下:

一、关于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张内容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某一客体能否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以作品的形式提供的保护,取决于多个因素。本案中,因涉案客体所属领域及可复制性并无争议,故本院着重关注如下两个因素:

1.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并非硬性要求一定要将作品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加以保护,也不是不加甄别地对作品中的任何内容都提供保护。在有些情形下,“作品”可以是对其中所包含的独创性表达与其他内容的“合集”性概念,例如一幅“图形作品”可能同时包含其中属于独创性表达的、符合“科学之美”的线条勾勒等,和不属于独创性表达的零部件配比方法;在另外一些情形下,“作品”也被单纯用于指代独创性表达,例如,对于简短文字作品,作品的全部均属于独创性表达。

但无论在何种情形下,存在独创性表达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而著作权法提供的保护也仅及于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易言之,在具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独创性表达是获得著作权法以作品的形式提供保护的充分和必要条件。著作权法的保护本质上是对独创性表达的保护。具体而言:

(1)独创性表达是充分条件。在存在独创性表达时,若他人未经许可,亦无法定或约定的除外情形时,对该独创性表达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便构成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害。例如,未复制文字作品之整体,但复制了其中属于独创性表达的故事情节,亦可构成侵权。

(2)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也仅是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部分。思想、事实等不属于表达的内容,属于公有领域、或者非由本作品作者独创的表达均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即使某一客体在整体上构成作品,也并不意味着未经许可对该作品中任一部分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均构成侵权。例如,利用演绎作品中所保留的属于原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构成对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侵权。

尽管独创性表达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本质所在,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独创性表达均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也不意味着“作品”的概念和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划分丧失意义。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八种作品类型,并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其他的作品类型。普通民事主体或司法机关均无权创设新的作品类型。在无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新的作品类型的前提下,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仅限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八种。这是作品类型法定性的要求,也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角色扮演类(RPG)电子游戏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1.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包含独创性表达

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表达,应当首先是一种表达,即已经表达出来,可被感知,而非存在于思想之中;其次,该表达需符合“独”的要求,即应是独立创作出来,源于作者本人;最后,该表达还需符合“创”的要求,即智力创造的高度达到一定水准,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该三个要件相互联系,有机统一,不可机械割裂判断。一部作品之中,既有可受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也有不受保护的思想。在对二者进行界分时,需要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到某一层面的表达是否已经具备了独创性进行判断。

就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而言:

(1)其最终呈现在用户面前的是连续的动态画面,可被感知,无疑属于表达的范畴。该连续动态画面是由游戏开发者独立创作出来,且智力创造已经达到相当高度,具备独创性。至于在游戏过程中因玩家的不同操作而使得画面呈现出非唯一性、非固定性的特征,但无论玩家如何操作,都只是在游戏所设定的场景中、操作人物完成设定好的动作、表现出设定好的视觉效果,而不会创造出超出游戏开发者设定的新的场景、新的动作、新的视觉效果。故因玩家的操作而产生的画面仍处于游戏开发者独创性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范围之内,不应影响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独创性的判断。因而游戏最终所呈现出的连续动态画面属于独创性表达。

(2)就游戏所包含的情节而言。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均有一定的情节,从抽象的“打怪升级”到相对具体的“通过打怪,获得宝物与经验,提升角色各种属性”,再到更具体的“在什么级别可以打什么样的怪物,可以在哪些场景中打怪,可以获得怎样的宝物、多少经验,宝物分别具有什么样的功能,除打怪获得宝物与经验之外游戏有无安排充值或其他渠道供玩家提升属性”,再到具体呈现在连续动态画面中的“角色的级别设置,每一级别所对应的各种属性及其数值,各种怪物所在的副本情节及其可掉落的装备与属性数值,各种宝物所可提升的属性及其数值,宝物升级所需的材料名称及数量值,玩家通过充值可获得的内容及其功能和具体属性数值,地图的形态……”等。通过情节的推进,展现出游戏人物从出生到不断成长、发展的历程。

这些情节体现出创作者对多种不同创作元素的选择与安排,从游戏类型,到游戏中人物设置,到人物成长发展所需要的各种配套条件(宝物、装备等),到获得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副本场景设置)等。而随着情节从抽象到不断具体化,创作者可以选择与安排的空间也越来越大,最终完成的成果也便越能体现出创作者的独创性。当创作者所选择与安排的情节具体化到一定程度之际,体现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与安排,便可构成独创性的表达。易言之,游戏情节并非绝然属于思想的范畴,而是在情节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中,存在着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只是对于不同的游戏而言,界线的具体位置存在不同,需要个案判断,以确定其具体怎样的情节属于独创性表达。

因此,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在其最终呈现出的连续动态画面,以及具体化的游戏情节两个方面,均可构成独创性表达,具备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项必要条件。但如前文所述,独创性表达还必须符合作品类型法定性的要求,方可获得保护。

2.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的保护可以类推适用法律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均未明确将游戏,或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明确地类型化为一种作品,但根据法律适用规则,对其存在类推适用的空间。

(1)从必要性的角度而言,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不断变动性,以及立法本身的滞后性,立法出现空白或漏洞之处在所难免。但司法不能拒绝裁判,在立法空白或漏洞之处,司法必然需要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

在著作权法中,应然的逻辑应当是某客体因为具有独创性表达可以受到保护,然后将之归入某一作品类别;而非相反。出于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考虑,同是独创性表达,应当受到同等的保护。对于一种在立法时尚未充分发展,未获得立法者充分关注,且立法亦未明确排除的独创性表达,若仅因为其尚未被类型化便拒绝对其提供保护,不仅逻辑上难以自洽,亦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所面临的,正是这样一种境况,其具有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的必要性。

(2)从可行性的角度而言,首先,著作权法作为一种私法,所调整的是私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以财产利益为主。著作权法不是公法,所调整的不是国家的重大利益。其次,司法的裁判仅具有个案效力,生效后仅对涉案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不会如立法一般直接调整到所有此类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本案而言,本院适用法律解释和漏洞填补方法,亦只是为处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类推适用具有可行性。

3.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可以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

作品的本质是独创性表达,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划分其实也是基于各种作品在独创性表达的所在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具体表现在:其一,在创作过程中的选择与安排(相对抽象的表达)上之不同,和其二,由此而最终呈现出形态(即最为具体的表达)上的不同。例如,对于文字作品和作为美术作品的书法作品而言,二者虽然都以文字来表达,但之所以被划入不同的作品类型,正在于二者在具体的独创性表达上存在不同:文字作品在创作过程中,创作者所选择与安排是从具体的遣词造句,到逐渐抽象化故事情节安排等;而书法作品在选择与安排的对象是每个字的线条与结构,字与字之间的衔接、比例关系等。在作品最终呈现的形态上,文字作品最为具体的表达是呈现在一定媒介上的,用于传情达意的文字,而不论其以什么样的字体、字号呈现;书法作品最为具体的表达则是文字的外观,至于文字本身的含义则不产生影响。

对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而言,其在独创性表达上,与类电作品相近。

(1)在创作过程中的选择与安排上,二者均围绕一定人物角色,选择与安排一定情节,推动故事演变,使受众获得情节推进的感知。在这一过程中,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与类电作品(特别是动画类)可选择与安排的对象均主要包括:人物的外形风格,人物的特长、弱点、性格,人物成长过程中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人物以怎样的方式克服困难获得成长的条件,人物有怎样的装备可以选择,装备具有怎样的属性,在怎样的场景下可以获得怎样的装备等。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与类电作品的创作者在对大体相同的创作元素进行选择与安排时,所进行的智力创造劳动存在很大的相似性。

(2)在创作完成后最终呈现出的形态上,二者均存储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组成,并可借助适当装置呈现。受众在欣赏到两种独创性表达后,所可收获的体验也具有相似性。

正是基于上述两个方面的近似性,基于同一主题的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例如将游戏改编而成的电影或将电影改编而成的游戏,往往在情节、连续动态画面上存在很大的近似性。在此需要言明的是:虽然本院认为类电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可以表现在情节上,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院认为独创性的情节是构成类电作品的必要条件。

鉴于独创性表达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核心所在,以及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与类电作品在独创性表达上存在上述近似性;考虑到著作权法通过对独创性表达提供保护以激励创作的立法目的;而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中的独创性表达提供著作权法的保护亦不会为公众增加额外的负担,进而打破著作权法所努力维持的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立法暂未对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明确进行类型化规定的前提下,本院将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规则处理涉案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侵权纠纷。

(三)《蓝月传奇》是否符合保护要件

《蓝月传奇》在创作过程中,从游戏类型这一最为抽象的层面,到最终呈现出一连续动态画面这的最为具体的层面,可以作如下层次划分:在第一层:其创作者选择了使用角色养成系统、消费奖励系统和多个场景段落来架构游戏。在第二层:创作者在角色养成系统中又选择宝物、特戒、光翼、锻造、成就、威名、传世神兵、角色转生、角色内功、合击技能、英雄经脉、英雄天赋、灵魂刻印、装扮“称号”、英雄转生、角色战魂、猎魔积分等系统进行架构。在消费奖励系统中选择设置了首充大礼包、VIP系统、尊贵特权系统、祈福系统、龙族宝藏、活跃度系统、每日礼包、福利、开服活动、经验炼制等。在场景(副本)段落设置了主线任务、限时任务、日常任务、日常活动、危险区域、特殊区域等。在第三层:情节更加具体,三大系统中的各个子系统进一步细化。以角色养成系统中的宝物系统为例,宝物中又设置了“血玉”、“神盾”、“官职”、“龙魂”、“斗笠”、“披风”和“龙魄”。以场景段落中的主线任务为例,又选择设置了从新手村到比奇城,到废弃矿洞……等多个不同场景。在第四层:情节进一步具体化,所有的子系统都或被赋予了特定属性,或根据特定条件设定了特定奖励等。以宝物系统中的“血玉”为例,创作者选择的血玉的功能是可以增加角色重合和魔法属性,获得血玉的路径包括活跃度、挂机打怪和世界BOSS等。以主线任务为例,创作者选择了任务奖励主要是经验值,并逐步开放各种功能等。在第五层:各种游戏设置已经非常具体。仍以“血玉”为例,创作者为血玉设置了十二阶120星,并为每一阶每一星设置了对应的属性数值,升级所需材料及数量等。以副本段落为例,创作者则为每个场景选择和安排了地图、怪物、进入条件、任务次数,通关奖励的具体内容等。例如场景1废弃矿洞的进入条件是达到60级和1个副本卷轴,通关奖励内容是30万角色经验和30万英雄经验,黑铁20等,消耗元宝则可获得双倍通关奖励。

从第一层到第五层,是《蓝月传奇》游戏中的情节不断具体化的过程。通过三大系统内部分别对不同的宝物、道具、怪物及其各自分别的属性与数值的选择、组合、安排,以及不同系统之间的相互搭配、组合,《蓝月传奇》中的情节至少在第四、第五层上已经足够具体。随着游戏的进展,玩家或旁观者可以清楚明确地感知到游戏人物如何逐步成长。这样的情节已不再是单纯的游戏规则或玩法,而应被归入表达的范畴。

《蓝月传奇》中所表达的这些情节是由其创作者经过对大量的创作元素经过智力劳动,自主地进行选择与安排的结果,无证据表明其属于公有领域或由他人创造的领域,且其创造水准达到相当之高度,故具备独创性,应认定为独创性表达。

本院特别注意到,在《蓝月传奇》游戏中,玩家在进行从1级升级到70级的“主线任务”过程中,可选择性非常有限,而是需要按照游戏既定的设置,按照固定的顺序先后进入几个固定的场景,完成固定的任务,获取固定的经验与装备、道具,在达到固定的等级时,游戏会按固定的顺序向其开放特定功能。不论是哪个玩家进入游戏,在前70级都是按照这样固定的程式进行,完成游戏人物的升级与发展。因而,对于《蓝月传奇》游戏中前70级的情节而言,与类电作品的情节在固定性上尤其具有近似性。

因此,本院类推适用类电作品的法律规则,适用著作权法为《蓝月传奇》中独创性的关于情节的表达提供保护。

仙峰公司虽然主张《蓝月传奇》中部分游戏安排在已有游戏中已经出现,但其所举之证据仅能表明《蓝月传奇》中所使用的部分概念和玩法在之前的游戏中已经出现,而不能证明《蓝月传奇》在整体上对游戏情节的选择与安排不具有独创性,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仙峰公司还主张《蓝月传奇》系对《热血传奇》的借鉴与传承,不应受到保护。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不仅包括原创作品,也包括演绎作品。不管是哪一种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都是其独创性成分。因此,即使《蓝月传奇》确属在《热血传奇》的基础上改编而来,由其创作者所贡献的独创性表达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仙峰公司此项抗辩不能成立。

《蓝月传奇》最终呈现在受众面前的连续动态画面,作为该游戏最为具体的表达,系由游戏创作者独立创作,且达到相当的智力创造水平,同样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表达,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一部完整的类电作品意味着完整的连续动态画面,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完整的连续动态画面才可受到保护。如前所述,在具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独创性表达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必要条件。因此,即使仅截取了一部类电作品中的一段连续动态画面,只要该一段属于独创性表达,仍应给予保护。相同的规则也当适用于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

二、关于恺英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

在案证据足以表明,盛和公司是《蓝月传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认定《蓝月传奇》游戏中的情节与连续动态画面在著作权法项下的权利人亦为盛和公司。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约定恺英公司有权“安装、拷贝、保存、使用,并有权根据协议从事在线游戏服务,演示、展示、出版、发行前述软件、文档及其复制件,并直接或利用预付卡或其他收费途径通过分销商或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向最终用户销售、营销及分销”。可见,恺英公司取得了《蓝月传奇》游戏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

因此,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对涉案《蓝月传奇》游戏均享有相应著作权实体性权利。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均确认根据双方协议,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可以共同维权。鉴于著作权属于私权,在双方均享有实体权利,并均确认双方享有共同起诉的权利的前提下,本院认定恺英公司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一)关于《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的比对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具体表现在:

《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在情节上的相同或近似之处已不仅限于游戏的主题、类型等层面,也不限于仍处于由抽象的思想向最为具体的表达过度中的情节设置,例如不同系统之间的选择、组合、配置关系上,而是已经直接体现在《蓝月传奇》具体到前述第五层面的情节上。

以主线任务中的“法师”职业为例,从第1级至70级,每一级任务的区域设置,奖励内容存在大量相同或近似之处。例如,从在第1级时的任务1,《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的区域均为新手村,任务均为对话,任务奖励均为经验值780,奖励武器均为乌木剑,该乌木剑魔法攻击均为6-29,回收经验均为36000。至任务63时,《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的区域均为盟重省,任务目标均为对话,任务奖励均为经验值1633160。在任务1至任务63之间,除个别任务之外,两游戏每一任务奖励经验值完全一致。自任务63而后,虽然任务奖励经验值不再完全一致,但在万位上仍然相同。

以“宝物”为例,《烈焰武尊》中各宝物功能开放等级、阶星架构、每阶每星的属性构成及属性数值、每阶升星所需材料及数量,获得材料的路径等均与《蓝月传奇》的对应设置相同。仅在部分数值上选择在《蓝月传奇》对应数值上增加一固定量。例如,官职(官印)在一阶一星时设定的生命上限均为792,魔法攻击均为60-90,对英雄或boss的增加伤害均为0%;至一阶二星时,前述三个数值均调整为912、69-103、0%。

这些具体细节的相同或近似之处大量存在于两款游戏之间,详见本判决附表,本院在此不再一一列举。各该情节属于《蓝月传奇》游戏中的独创性表达,《烈焰武尊》在这些情节上的相同或近似之处,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近似。

2.连续动态画面上的近似性

虽然《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最终呈现在受众面前的连续动态画面存在很大差异,界面的动态美术效果在多数情形下均显著不同。但在部分游戏界面上,外观仍基本一致。例如,在附灵和附灵转移界面,英雄转生界面等。本院前已述及,即使只是角色扮演类电子游戏的连续动态画面之一段,只要其符合独创性表达的要求,也仍应予以保护。因此,可以认定《烈焰武尊》与《蓝月传奇》的连续动态画面上也存在近似。

仙峰公司抗辩称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在进行比对时未考虑近似部分的占比,也未考虑属于公有领域或其他不应受保护领域的内容占比。但正如本院多次陈述,在具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独创性表达是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必要条件。本院已经结合仙峰公司的证据对《蓝月传奇》中的独创性表达进行界定,《烈焰武尊》中对《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部分进行了再现,已足以作行为定性。至于近似部分在《烈焰武尊》游戏中的整体占比,对定性并无影响。也正是基于相同的理由,《烈焰武尊》是否取得了所利用的其他独创性表达的权利人许可,也不影响对其是否包含与《蓝月传奇》中独创性表达相同或近似表达的认定。

仙峰公司还抗辩称其已经对游戏进行了更新。但据本院审查,更新后的《烈焰武尊》对部分数值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新的情节。但鉴于本院所认定的《蓝月传奇》独创性表达并不仅指数值,且更新后的数值与原值亦无质的变化,故数值的调整不影响独创性表达近似性的认定。至于《烈焰武尊》新增的情节,亦不影响对其已经包含《蓝月传奇》情节的认定。故即使是更新后的《烈焰武尊》,仍然包含了与《蓝月传奇》中独创性表达相同或近似的表达。

需要指出的是,本院在确定两款游戏近似性时,虽对一些宝物、道具的名称,一些属性及其数值进行了比对,但这并不意味着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可以延及这些名称、数值本身,进而赋予《蓝月传奇》垄断其中所使用的名称或数值的权利。单纯的数据、过于简短的名称无疑不属于独创性表达,不能受到保护。但对游戏中的道具与宝物,分别所具有的属性,及其相应的数值的选择与安排则存在极大空间,创作者们完全可以依据自己的个性进行,表现出其独创性。而选择与安排不同的道具、宝物及其属性、数值,正是创作游戏情节的具体方式。不同的游戏在情节上的不同很大程度上便是通过这些选择与安排上的不同来体现。因此,本院对前述名称、数值的比对在本质上是为确定其选择与安排,即独创性表达所在的近似性,而不是为保护名称、数值本身。

(二)关于仙峰公司的行为定性

《烈焰武尊》在《蓝月传奇》面世之后,具有接触《蓝月传奇》的可能性,在《烈焰武尊》再现了《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的前提下,应当认定《烈焰武尊》为侵权作品。关于仙峰公司行为的定性,本院分述如下:

1.关于开发《烈焰武尊》游戏的行为

因《蓝月传奇》和《烈焰武尊》均为大型游戏,《蓝月传奇》中所包含的独创性表达复杂而多样,而《烈焰武尊》不仅包含了《蓝月传奇》中的独创性表达,同时也增加了新的独创性表达。因此,从整体而言,《烈焰武尊》可以认定为对《蓝月传奇》的改编。仙峰公司构成对《蓝月传奇》改编权的侵害。

虽然就《蓝月传奇》中的部分独创性表达,《烈焰武尊》完全予以照搬,可以认定为复制行为。但该行为已经被前述改编行为包含,无需再单独予以认定。

2.关于在线提供《烈焰武尊》游戏的行为

《烈焰武尊》是一款在线网络游戏,用户需通过互联网连接至服务器方可下载安装并进行游戏。仙峰公司在线提供《烈焰武尊》的下载,并开设服务器供用户游戏,使得公众可以在自己所选定的与地点获得该游戏,进而获得该游戏中所包含的《蓝月传奇》的独创性表达,该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围。仙峰公司构成对《蓝月传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仙峰公司在开发完成《烈焰武尊》后,开设了多个服务器供玩家游戏。在这一过程中,仙峰公司势必需要将《烈焰武尊》拷贝至多个服务器中。而对《烈焰武尊》的拷贝即意味着对其中所包含《蓝月传奇》独创性表达的拷贝,构成对《蓝月传奇》复制权的侵害。

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还要求仙峰公司停止发行《烈焰武尊》。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即必然要求以作品载体所有权发生转移为前提。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仙峰公司存在此类行为,故对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主张要求仙峰公司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但并无证据表明其因仙峰公司侵权行为在声誉上遭受负面影响,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仙峰公司因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明确要求以其侵权获利为依据进行确定。因目前双方仍就该节事实进行取证、举证,且即使在证据交换完毕之后,依据证据计算确定仙峰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势必仍将花费大量时间。根据盛和公司和恺英公司关于先行就侵权认定和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申请,考虑到及时制止侵权的需求,本院先行就盛和公司与恺英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对于第3项诉讼请求留待后续诉讼程序再作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先行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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