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政拘留过,结婚迁户口工作人员会查到吗?

您好,请问在外地外省被过8天,户籍所在地能查到案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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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外地人来说,想要在上海长远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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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一本上海户口究竟有什么价值,

  才让这么多人前赴后继地涌入上海?

  上海户口的好处,不用说大家也懂!

  买房、拍牌、教育......

  居转户就是其中一种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

  内容依据: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2012〕12号版

  拥有上海市居住证,并持证7年、缴纳社保满84个月者;

  拥有《中级及以上技能职称》或2倍以上社保;

  拥有上海市房产者。(本项条文里没有强调必须拥有本市房产,不过没有的话,基本批不了)

  最近连续3年社保高于上海社平工资2倍、或个税高于同行业中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申办者可不需要职称。

  注:居转户跟居住证120分无关,居转户只需持居住证满7年,社保满84个月,有职称即可。

  变化1上海“居转户”申请不再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证书

  今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人才新政30条”,明确外语和计算机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条件。

  为此,本市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依照职称条件申办“居转户”的申请人,不再要求其提供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合格证书。

  变化2居住证提交积分更加方便

  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不再需要现场提交积分确认申请!

  为方便用人单位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居住证积分确认,进一步提升网上办事效能,本市将自2017年1月22日起,对积分达到120分标准分且分值稳定的居住证持有人(含原人才类居住证持有人等),在居住证签注并网上提交积分确认申请表后,不再要求其现场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居转户大家最常见的疑问

  1居转户与积分相关吗?持证7年中,每年必须都要有积分吗?

  官方居转户的政策中对积分没有任何要求。两者并没有什么直接关系,没有积分依然可以居转户口。现在申请居转户的人数太多,为了适量调控,从2016年底一些区申办居转户的时候要求提供120积分通知单,“徐汇”、“普陀”、“嘉定”、“宝山”、“松江”都有出现过这种情况。其它区暂时没有出现过类似情况。

  2居转户,提交申请资料时,合同、社保、个税的企业信息,每年是否必须一致?

  三份资料企业信息必须一致的,不一致的有2种情况(也可以居转户),人力派遣、人事外包。

  3居转户在上海必须要有房产,是否一定是自己名下?

  不一定是自己名下的,配偶、父母、兄弟,甚至是朋友均可以,但是优势条件评定,当然是首选申办人名下的房产。其他名下的房产可以申请,没有落户房产,也可以申请落于社区公共户。

  4居住证积分满120分,是否对居转户申请所有帮助?

  理论上是没有什么帮助的,但先满120积分,也是一个资质条件的证明,如果硬质条件不够高,建议先120分,再慢慢熬居转户。

  上海居转户的基本条件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1)上海居住证无需积120分,持有《上海居住证》即可。

  (2)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并非一定要连续7年。

  2:持证期缴纳社保满7年

  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1)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不连续也可以,缴纳总月长84个月(就是7年)即可。

  (2)持证期间是指在成功办理《上海居住证》后,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社保才算有效。

  3:持证期缴纳所得税

  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1)持证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缴纳所得税;欠税、漏税、避税、逃税等等,有些属于违章,可补缴,缴税凭证有效,有些属于违法,一票否决。

  (2)一定是缴纳在本市(上海市)的才算有效。

  (3)所得税可分为,个税和企税,在办理审批过程中提交不同的资质会和不同的人群进行归类,会用不同的标准来衡量办理人的资质。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1)中级、二级以上,包含了中级和二级。

  (2)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外省市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本市不与承认。

  (4)外省市的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需通过本市的考核复评。

  (5)其它正规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做为申请依据,但要能和官方另行发布的职业资格目录匹配的上;想要查看的话,自己搜一下吧(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力发(2011)2号)

  5:无超生、处罚、犯罪记录

  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1)独生子女,或第二胎有“二胎准生证明”和“二胎推荐书”

  (2)治安管理处罚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比较常见的,醉驾~~~打架~~~)

  (3)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的公安部门都要出具相关无处罚、无犯罪的记录证明。

  上海居转户的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重大奖励或被聘高级技能职称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1)重大贡献,获得相应奖励(必须是持证期间获得的),且是省部级或以上的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名称、工种名称,必须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3)此项两个条件,任有其一,即可不受“上海居住证”持证满7年,社保缴纳满7年的限制。也就是说,有其一,并达到其它条件,即可直接申办居转户。

  2:本市远郊地区等岗位满5年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连续3年缴纳2倍以上社保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1)连续3年,2倍以上的社保基数

  (2)以上两项,任选其一,即不需要技能职称也可申办居转户。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1)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以上(员工必须缴纳社保,个税)。

  1:办理人房产要求

  居转户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本人无合法落户地址、单位无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落户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

  (1)一般情况下,优先通过审批顺序“1:拥有个人房产落户;2:单位集体户口落户;3:在本市拥有直系亲属的房产落户;4:人才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口落户。”

  (2)除了“拥有个人房产落户”以外,其它户址落户方式的审批,基本处于“轮候”状态。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其配偶在本市有稳定工作、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已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含随员证)的,可以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居转户的配偶,按照居转户人员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简单的说就是

  (办理人)具备条件:通过激励条件的重大贡献、获得奖励,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专业资格)证书的居转户人员。

  (配偶)具备条件:

  2:正常缴纳本市社保,

  3:配偶已经办理了《上海居住证》(含随员证)”即可同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1:填表、提供个人材料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文件可以从人保部官网上下载,并提供个人的相关材料。

  2:单位核实并申报

  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向市或注册地的区、县人保部门制定的受理点申报。

  办人如属于人才劳动派遣方式就业的,则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

  4:不得委托,代办

  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间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详细看图解)

  一般涉及到政策性的问题,大家的疑问都会很多!

  小编把一些常见的问题都汇总了!

  看看能不能让你少走一些弯路!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连续满7年,还是累计满7年?

  答: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本市小城镇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

  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本市考核复评。

  此外,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什么是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答:是指持证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如何理解“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

  答:是指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哪些地区的哪些岗位?

  答: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按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如何申请?

  答: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注册地所在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申报。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初审,需要多长时间?

  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希望能帮到大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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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在本市工作、居住,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境内来沪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住证》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居住证》持有人(以下称“持证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居住证》积分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
  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政、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积分指标及分值

  第五条(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第六条(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本项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第七条(加分指标及分值)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积120分。
  创业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分具体条件,由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三)紧缺急需专业
  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本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四)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
  持证人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本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20分。
  (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2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80%低于1倍的,积25分。
  2.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倍低于2倍的,积50分。
  3.持证人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以及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倍低于3倍的,积100分。
  4.持证人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积120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六)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
  持证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七)远郊重点区域
  持证人在本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八)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专项性表彰奖励,积30分。
  2.持证人获得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综合性表彰奖励,积60分。
  3.持证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积110分。
  本市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政府表彰奖励项目目录,按照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表彰奖励目录执行。
  (十)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
  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条(减分指标及分值)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
  (一)申请积分时提供虚假材料
  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
  (二)行政拘留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
  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扣减150分。
  第九条(一票否决指标)
  持证人有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记录或严重刑事犯罪记录的,取消申请积分资格。

第三章  积分规则及标准分值

  第十条(单项指标积分规则)
  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中,同一单项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取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
  减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进行累计扣减。
  第十一条(总分积分规则)
  持证人的总积分等于基础指标与加分指标积分之和减去减分指标的累计扣减积分,总积分的最低分值为0分。基础指标中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加分指标中的“投资纳税”“投资带动本地就业”两项指标,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积分。
  第十二条(总积分标准分值)
  《居住证》总积分标准分值为120分。

第四章  积分申办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需要申请积分的,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申请积分。
  第十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
  3.劳动(聘用)合同;
  4.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5.承诺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材料;
  6.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磁卡。
  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
  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积分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材料审核)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对持证人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结婚证、户口簿、验资报告、纳税明细和聘用本市户籍人员证明等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积分核定)
  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第十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或者持《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十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当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并告知持证人。
  第二十条(积分失效)
  持证人《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居住证》积分存在异议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核。
  依托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居住证积分申请信息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二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动态调整)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教育、卫生计生、科技、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对《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7月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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