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万及两处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
一、自行申报的概念、范围、申报地点及期限
二、十二万申报相关政策
三、两处以上所得申报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所谓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包括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时,由于没有扣缴义务人,因而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而且扣缴义务人也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税款,但由于相关收入需要合并、税率档次可能发生变化以及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等因素,税法作出特别规定,要求这些特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后(多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年所得12万元及两处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属于后一种自行纳税申报。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自行纳税申报。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地点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即所谓按月自行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也是按年申报(时间是年终30日内)。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即所谓按年申报(时间是年终3个月内);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都必须进行自行申报吗?
按照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不存在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年所得”都包括哪些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七、如何计算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扣除“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更具体地讲就是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未计入工资单的工资性收入),剔除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后的余额。
年终奖主要是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还是有范围限定的,是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2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X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Y%附征个人所得税,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Y%+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五)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八、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 不计算在内?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所得12万元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不计入到年所得中。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九、为什么要进行两处以上所得申报?
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取得工资的要做两处以上所得的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扣缴个税时分别都扣除了费用3500或4800元,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只能扣除一个3500或4800,有多处所得的人就比只有一处所得的人多扣除了,因此必须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也就是只能扣除一个3500或4800元,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减除单位已扣缴的个税税款,就余额进行自行申报补交税款。
例如:小华2018年2月在南通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无锡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小华常住南通)
1、小华在南通公司扣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
2、小华在无锡公司扣的个人所得税=()×3%=15(元);
3、小华应缴个人所得税=(00)×20%-555=745(元);
小华应自行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小华选择南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固定后就不准随意变化)
十、两处以上所得申报问题处理
纳税人上门反映说明、声明其本人并无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或反映未在相关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由自然人个人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签名承诺对其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纳税人认为无两处工资申报的 ,税务机关风险应对部门将按照要求开展信息核实,对扣缴单位实施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 ,看看是否企业有虚列工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