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的房产过户给儿子那种方式最好

父亲去世后房产登记在母亲和儿子名下,应该怎样过户给儿子更省钱,买卖还是赠与呢?这涉及直系亲属间共有房屋的份额转让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介绍两个小概念。

直系亲属:一般指配偶、父母(公婆、岳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共有:一般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别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如母子之间对房屋分别享有60%、40%的份额,份额能够按照比例划分。共同共有,是指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一般发生在夫妻之间,份额无法划分,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

共有房屋中某一份额持有人拟将其所持份额让予另一份额持有人,如某甲父亲死后,某甲与母亲共同继承父亲一套房产,现母亲拟将其享有的该房产份额转给某甲,怎样操作税负比较低?本文介绍一下北京市商品房屋的操作和流程。

一般来说,共有房屋转让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实现:买卖、赠与。北京市由于限购的原因,一般房屋进行转让时需要进行购房资格审查,即确定购房人是否符合北京市购房资格,但共有房屋份额赠与或买卖均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其中以“赠予”方式完成最省税也最简便。

步骤一:房源核验和网签

前往房屋所在地房管局进行房源核验和网签。

携带材料: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房屋买卖合同等。

网上办理: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官网,按照要求进行预审。

携带下列材料前往税务部门现场办理:

1.买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买卖合同信息表(房管局)

3.原始购房合同发票和契税凭证(如无且税务部门无法在系统中查询到房屋价格信息,则需依据税务部门核定价确定)

4.买方户口本、结婚证

5.买房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如适用)

6.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身份证(如有)

7.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种和税率: 买方需要缴纳相当于买卖金额3%的契税(若双方约定金额低于该房屋的市场指导价,则以市场指导价为税基) 卖方可能根据房屋的情况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i)卖方持有房屋不足两年的,需要缴纳5%的增值税及附加(根据增值税计算),并缴纳房屋买卖份额网签价与所对应份额原值及合理费用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无法确定原值,需要根据税务部门核定价确定),ii)如果满两年不满五年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满五年且为卖方家庭唯一住房的,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步骤三: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

网上办理: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申请预约,预约成功后收到预约告知单。

现场办理:按照预约告知单的确定的时间,携带材料现场提交:

1.房管局房源核验和网签资料

2.地税局出具证明文件

3.双方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结婚证等)

针对不同共有方式,税负不同:

共同共有房屋间的共有人向另一共有人转让份额无需缴纳任何税费,但需要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证明。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份额需要缴税,契税金额的计算基数是赠与方赠与的份额对应的税务部门核定的房屋价值。北京各个区对印花税的操作不同,是否缴纳应以房屋所在区主管税务部门为准。

税种和税率:受赠方缴纳相当于税务部门核定的赠与份额对应的房屋价值(即以房屋的市场指导价为依据)3%的契税。 如需缴纳印花税,各方各交赠与份额对应房屋价值万分之五的印花税,不用缴纳其他税费。

无需预审,直接携带下列材料前往地税:

1.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出生证明或公证书或乡镇派出所街道开具的证明等)

4.其他资料(税务部门现场提供)

步骤二: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

无需房源核验、网签、预约登记,直接携带材料现场办理

1.地税部门开具的交税凭证

2.双方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房产证原件

4.赠与合同(现场提供)

Tips:为避免现场办理时任何突发问题,在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业务时,携带双方就该房屋的取得、赠予在房管部门、税务部门曾经取得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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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父母通过赠予、买卖等形式,将名下房产过户给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实际上是遗产继承的特殊方法。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却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位年近九旬的老太状告儿子,要求撤销双方两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已过户给儿子的房屋收回。

近几年,杨老太由于身体越来越差,觉得应尽早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处理妥当,与儿子商量后,决定以买卖形式把名下的房产登记到儿子名下。杨老太认为,把房子交给儿子,儿子对自己更能产生感恩之心,其今后的生活也更有保障。 于是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25万元。

今年上半年,杨老太的儿子因急需资金,就想把母亲转给他的那套房子卖掉。儿子的这个决定让杨老太难以接受。

杨老太托人找了律师后,向当地法院起诉状告儿子。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25万元,并保留其居住权直至去世。

余姚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自愿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但被告未支付相应的转让款,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杨老太购房款25万元。

余姚法院的陈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个案件非常典型地反映了不少老年人的共同心理,一方面希望早早把财产交给儿女,同时又希望获得某种保证,确保自己的晚年生活不受影响。从法律角度分析此类纠纷,主要涉及三个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父母与儿女通过买卖转让房产这一行为的法律关系。以本案为例,当初,杨老太与儿子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的形式,实现了房产所有权的转让,即杨老太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了儿子,当初双方商定的转让价是25万元。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自愿的,并不存在违反法律的情况,因此,该协议是有效的,而且,该房产转让即过户手续都已完成,根据相关法律,不存在应该撤销的情况。根据杨老太的诉请,法院需要解决的是被告未支付25万元购房款的问题,虽然双方之间是母子关系,但杨老太的诉请符合法律要求,所以,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第二个常见问题是父母以赠予形式把财产转让给子女后,可否撤销。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愿意把自己的财产赠予子女,以实现财产的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赠予人的赠予行为可以设置前提条件,《合同法》规定,受赠予对象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撤销权人撤销赠予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予的财产。

必须明确的是,赠予人在赠予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予,但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除外,赠予人不能以权利尚未转移为由主张撤销权。

第三个常见的问题是父母的居住权问题。本案中的杨老太之所以起诉儿子,是因为她有一个担心:儿子把房子卖了,自己是不是会没地方住。对名下已没有房产的老年人来说,产生这样的顾虑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杨老太要求确保有居住权与其要求儿子支付购房款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两者之间不能混淆,所以,法院并未作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发生过父母把名下房屋赠予、转让给子女后,自己没有房子可住的情况,一些老人因此感到特别痛心。从法律上说,确保父母的居住权是子女的义务,是尽法定的赡养责任。如果老年人真的因居住权没能获得切实保障而与儿女产生争议,可向法院起诉,按照现行法律,法院肯定会支持这一诉求。

(区委依法治区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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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儿子的房产过户给母亲需要需要公证费和契税,通过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需要先去相关的部门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房屋鉴定,后办理过户手续。赠与的方式及费用,需要契税和公证费。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过户,只缴纳总房款的2%的公证费和11.5%的契税。~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服务~ 儿子的房产过户给母亲需要需要公证费和契税,通过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需要先去相关的部门进行公证,然后再进行房屋鉴定,后办理过户手续。赠与的方式及费用,需要契税和公证费。五年以内的房产赠与过户,只缴纳总房款的2%的公证费和11.5%的契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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