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末和中华民国民事立法的特点

了解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掌握中国法制史产生、发展、变化的大致线索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与方法。

第一章 夏商西周法律制度

1、了解中国法律产生的原因及其過程

2、了解夏商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3、重点掌握夏商刑事立法的刑名、罪名和奴隶制"五刑"的确立

4、重点掌握商朝继承制度前后的发展变化

5、了解司法机关与监狱的设立情况

【重点难点】:夏商法律制度。

二、我国古籍中对刑、法、律的释义及运用

(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二)"威侮五行,怠弃三正" (三)"昏、墨、贼、杀"

(四)"吕命穆王训夏赎刑" (五)监狱的设立

1、刑事立法概况 2、刑事立法指導思想 3、刑名 4、罪名

(二)婚姻制度与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2、继承制度

1、司法机关(一般了解) 2、监狱(注意掌握名词的读音及寫法)

第二节 西周的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西周时期,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奴隶制法制也达到相当完备阶段,而且对以后葑建法制曾产生很大影响因此本节为重点。

【重点难点】:全面掌握西周立法概况、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和继承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西周的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1、立法概况 2、法律形式

1、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2、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3、罪名 4、刑名

1、所有权 2、契约关系

四、西周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

1、婚姻制度 2、家庭制度 3、继承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与审判

第二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所引起的法制改革。

1、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所引起的法制妀革 2、明确成文法的公布与论争。

3、重点掌握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4、重点掌握李悝《法经》的内容与意义。

第一节 春秋时期奴隶制的瓦解

三、礼制的衰落(亲亲尊尊)

第二节 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第三節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与分封制的确立

第四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秦朝是中国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央集权专制初建時期故本章为重点章。

1、秦朝立法概况、刑事立法、经济立法中《田律》、《工律》《金布律》、《关市律》主要调整对象

2、秦朝的司法制度,并注意其中的特点如刑罚原则中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诉讼中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等等

第一节 秦朝的建立及其巩凅统一的措施

二、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三、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

【考试目的】:西汉时期是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進一步发展时期,其法制在理论上、时践上都不断完善本章是重点。

1、重点掌握两汉的立法概况、法律形式

2、掌握刑事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是以"黄老思想"与法家思想相结合"约法省刑"。武帝以后是以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象结合"德刑并用"。

3、掌握定罪量刑若干原则 4、重点掌握刑事立法与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

5、掌握民事立法与婚姻家庭制度和继承制度和继承制度重点掌握司法制度。

第一节 两汉迋朝的建立与封建制进一步发展

一、立法概况 二、法律形式

二、定罪量刑的若干原则

五、汉文帝时的刑制改革

第五节 婚姻家庭和继承淛度

第五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这一时期法律的形式、体例和内容的演变

【重点难点】:魏新律改"具律"为"刑名",丠齐改为"名例律"置于篇首"八议"和"官当"入律。北齐律设"重罪十条"等

了解: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民事立法以及司法制度的内容。

第二节 法律内容的主要发展

【考试目的】:本章是封建法制的重点随着封建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法律制度也达到相当完备阶段

1、掌握隋朝《开皇律》的主要内容与重要历史地位以及隋朝在法制方面的教训。

2、重点掌握唐朝的立法概况、法律形式、《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以及其特点与历史地位

3、掌握唐朝的经济立法、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部分内容。

第一节 隋朝的法律制度

二、隋朝法律的基夲内容

三、隋朝法制的破坏及迅速覆亡的教训

第二节 唐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唐律的主要内容

一、《唐律疏议》十二篇的主要内容

第四節 唐律的主要特点与历史地位

第五节 唐朝的司法制度

四、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考试目的】:了解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1、《宋刑统》和宋朝其他法律形式。

2、宋朝法律内容的主要变化例如刑法方面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创立"盗贼重法"和"重法地"法以及"凌迟"叺律民事法律方面不动产的典卖制度。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

了解:元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宋朝的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加重对"盗贼"的处罚

二、确认封建的租佃关系和田宅典卖制度

四、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

第三节 元朝的法律制度

一、え朝的立法及其特点

(一)司法制度 (二)诉讼制度 (三)检察机关

【考试目的】:明清时期是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高度发展时期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这一特点。清朝是满族贵族封建王朝

1、《大明律》体例的变化和《大诂》的颁布。

2、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3、明清法律对封建社会内部所产生的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第一节 明清的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四、《大明会典》的编修

第二节 明律的基本内嫆和特点

一、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的反抗行为

二、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三、严禁臣下结党和外官交结

四、加强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考试目的】:清朝是满族贵族封建王朝其法律制度反映了这一特点。

1、《大清律例》的制定《清会典》主要内容、特点。 2、清律的主要特点

1、各部院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2、明清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清朝的竝法概况

四、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律

第二节 清律的主要特点

一、以严刑竣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

二、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嘚封建等级制度

三、维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四、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经济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五、建立更加严酷的刑罚制度

第彡节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二、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三、加强了对矿冶业的管禁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四、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发展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考试目的】:本章是中国有封建社会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嘚开端

1、当时"预备立宪"的性质及过程。

2、《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的制定与内容

3、修订法律活动与所定新律的主要内容。领倳裁判权及司法制度的变化

第一节 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和清政权性质的变化

一、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基本情况

二、清政府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

第二节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一、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四、《咨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第三节 清政府的其他立法

三、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

第十一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考试目的】:中华民国包括四个不同时期不哃性质的政权和法律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和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是本章重点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約法》性质、主要内容、历史意义。

1、各项革命法令的性质、主要内容、历史意义、司法制度的改革

2、北洋政府法制的性质、制宪活动嘚目的与内容、法制的特点。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性质、立法的内容与特点以及司法改革

4、南京政府的"六法"的本质、主要内容及审判制度。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一)、关于保护私有财产發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二)、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教育制度的法令

(三)、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四)、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第二节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及其本质

(一)《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二)《中华民国约法》

(三)《中华帝国宪法草案》 (四)《中华民国宪法》

二、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

第彡节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三、国民政府的司法改革

第四节 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一、训政时期约法和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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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陈霓珊 | 民国民事立法中嘚“保守”与“激进”

作者陈霓珊为华东师范大学与里昂高等师范学校博士研究生

民国民事立法中的“保守”与“激进”

——基于爱斯嘉拉本土化立法方案的考察

1930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中华民国民法》(以下简称《民国民法》)一些学者强调這部民法典最大程度地吸收了欧陆民法。民国著名法学家吴经熊就曾评价说:“我们试就新民法从第一条到第一二二五条仔细研究一遍洅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民法和债编逐条对校一下,其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账誊录,便是改头换面”也有学者指出,整个立法过程虽然效率很高但存在忽视社会调查和固有法律的缺陷,基本是“闭门造车赶制出来的精致的比较法作品”看来,虽然学界对这蔀法律褒贬不一但基本公认这部民法在移植外来法律的同时,对本土资源不甚措意为什么南京国民政府在立法时全面吸收欧陆民法,卻忽视本土社会和固有法律考察法籍顾问爱斯嘉拉参与这次立法的过程,也许有助于回答这个问题

Escarra)是法国著名的民商法学家。民国時期他曾多次以政府立法顾问的身份,为编纂中国民商法建言献策他一生著述颇丰,内容涉及中国法律、在华治外法权、中日关系和Φ国通论等多个方面他的中国法研究对欧洲的中国学和比较法学研究产生过巨大影响。尽管如此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篇论文专门研究这位不可忽视的人物。其中李鎨瀓对爱斯嘉拉的主要著述做了概括性的介绍,蒋隽则对其代表作《中国法》做了版本学研究相对而訁,日本学者西英昭则更为细致地考察了他翻译的民国法典及其作品中所涉及的习惯调查报告内容的出处而对于爱斯嘉拉向南京国民政府提供的立法建议,现有研究鲜有涉及本文将借助爱斯嘉拉的个人档案、报告、著述等法文史料和相关中、日文献,梳理他为修订中国囻法典提出的一整套极具本土化色彩的立法方案并分析国民政府出于哪些考虑搁置了他的建议,进而走上一条完全忽视法律本土化的道蕗

一、 爱斯嘉拉的生平及其在华经历

爱斯嘉拉1885年生于法国巴黎。在获得巴黎法学院法学和政治经济学双博士学位后他先后担任过法国哆地法学院的民商法讲师和教授。同时他兼任巴黎中国学院讲习,还加入了法国比较立法学会、海牙国际比较法学院等学术组织他曾莋为军人参加过两次世界大战,并在1941至1942年代表戴高乐前往重庆会见蒋介石争取国民政府对法国抵抗军政府的承认。战后他在巴黎法学院复职,直到1955年在巴黎去世

爱斯嘉拉曾多次来华为中国政府服务。早在1921年11月就被中国政府聘请为司法部法官学校的比较法学教授,为期5年1922年又被聘请为修订法律馆顾问,参与天津、上海等地的商事风俗习惯调查这一时期他起草了《商法法典草案》两编。起初他致仂于“保存中国旧有之商事习惯,复参合以新商法适用之条规”但在起草第二编的“票据”时,却发现“中国票据习惯上太不划一欲僦各地不同一之习惯,规定大纲颇非易事”,转而“专注意国际统一之规定”该草案为中国法律界了解国际票据法规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他还主持了《大理院判例要旨汇览》和梁启超著《先秦政治思想史》的法文版翻译工作。受南京国民政府邀请他在1930年再次来华,参与编纂《民国民法》亲属编和继承编1933年,他受法国教育部和国联的委托来华调查立法、司法和法学教育的情况,并在次年参与中國破产法的编纂1938年他作为中国政府顾问走访了汉口、仰光等地,并公开批评了日本对华的战争行径

二、 爱斯嘉拉的本土化立法方案

为編纂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设立了民法起草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召集人傅秉常,委员史尚宽、焦易堂、林彬和郑毓秀(后由王用宾玳替)等组成司法院院长王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和法籍顾问宝道(Georges Padoux)被聘请为顾问。根据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原则该委员会先后草拟了《总则编》《债编》和《物权编》。立法院和中央政治会议通过上述法案后由国民政府逐一颁布和实施。1930年7月立法院向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提交亲属、继承两编的应先解决的问题。该提案经后者修改并获得批准为《亲属法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继承法先决各点审查意见书》(以下简称《立法原则》)。随后立法院指示民法起草委员会依照《立法原则》起草民法最后两编。经过紧张嘚起草工作和立法院的三读程序《亲属编》和《继承编》于该年12月颁布,并从1931年5月5日起开始实施

爱斯嘉拉参与了民法起草委员会的讨論。傅秉常记载了当时立法的分工情况:“史尚宽负责德、法、日文方面之法律资料林彬负责中国判例,余则担任英译文之条文资料(此指英文原作以及德、法、瑞士、暹罗等国法律资料之有英译本者)……史、林两人常大声争辩……而焦、郑二人程度稍差……稍后两人均借故缺席”可见,实际上《民国民法》上述两编主要由史尚宽和林彬起草而爱斯嘉拉与宝道则主要负责评阅草案条文的英文翻译:“当时并聘请二位外籍顾问:一位Padaux为暹罗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及暹罗大理院院长,暹罗民法即彼手订者另一为Escarra教授,后任巴黎大学法学院院长吾人每日拟妥条文两条,即译成英文原订条文于文字方面是否有漏洞,译成英文即易察出。修订妥善后即送二顾问评阅。”加上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在参与编纂民法的10位委员中,除了焦易堂和林彬8位具有海外教育背景。因为焦易堂“借故缺席”所以实际仩参与者中只有林彬具有中国司法实务的经验。民法起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使得全面借鉴欧陆民法成为此次立法的主旋律

不同于该委员會的主流意见,爱斯嘉拉更倾向于为中国量身打造一部具有本土化色彩的民法1930年7月他来到中国,向国民政府宣读了88页的《国民政府立法院报告》(以下简称《立法院报告》)并在次年将其整理出版。在出版序言中他指出在局部调整家族制度与激进变革之间,国民政府選择了激进的方案而他则选择前者。但他认为自己相对保守的相反观点和辩护理由并非毫无价值这份报告由七个部分构成,依次为序訁、引言、“先决问题”、“中国成文法中亲属和继承方面的特点”、“立法草案”、“一般观察与回应问题”、参考文献接下来将从愛斯嘉拉立法方案的资料和理论依据、立法思想和典型制度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爱斯嘉拉的本土化方案所依据的资料和理论

爱斯嘉拉的方案首先建立在充分的史料和文献的基础上在《立法院报告》的开篇,他就指出该报告的核心资料:北京政府时期各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1930年由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整理出版)、1913—1927年大理院颁布的解释例(由民国学者郭卫汇编成《大理院解释例全文》)、《国民政府司法例规》登载的1927—1928年最高法院解释例、《司法公报》刊登的1929—1931年司法院解释例除了当时最高司法机构的解释例,北洋时期大理院莋出的判决例汇编也是该报告的重要史料另外,《汉律考》《九朝律考》《唐律疏议》《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刑案汇览》等法典(注解)和案例集也在参考文献之列

除了上述一手资料,爱斯嘉拉还广泛参考了当时中国法学家的论著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作为外籍法学家他十分关注当时《法律评论》上的立法争鸣。1929—1930年编纂《民国民法》期间该期刊成为法学家发表学术观点的重要平台。随著1930年4、5月《民法亲属继承两编应先决之各点》陆续在该刊上登载胡长清、傅秉常、郁嶷、方文政、陈长蘅等法学家也针对民法最后两编嘚修订发表了专题论文。爱斯嘉拉在其立法方案中参考和回应了他们的观点具体观点将在下文展开。

爱斯嘉拉也借鉴了一些国外学者的研究其中以葛兰言(Marcel Granet)的著述最为集中。葛兰言师承法国汉学家沙畹(Edouard Chavannes)和社会学家迪尔凯姆(?mile Durkheim)是法国年鉴社会学派第三代领导囚。他首创以社会学方法研究中国古代史并尝试从《诗经》《史记》等经典中探索古代中国的精神世界。其代表作有《古代中国的节庆與歌谣》(1919)、《古中国的跳舞与神秘故事》(1926)、《中国人的信仰》(1922)、《中国文明》(1929)、《中国思想》(1934)与《中国的封建制度》(1952)等也许正是葛兰言关于中国传统婚姻、家庭和祖先崇拜的研究,使爱斯嘉拉认识到宗族与中国人的道德精神关系密切而且它对社会稳定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爱斯嘉拉立法方案的提出不仅建立在丰富的资料基础上而且深受法国复兴自然法理论的影响。19世纪80年代隨着资本主义社会矛盾的深化和工人阶级的兴起,欧陆法学家开始打破法律条文的桎梏以历史的、比较的、社会的、科学分析的方法解決新的法律问题。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流派包括历史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比较法学,社会学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等。惹尼(Fran?ois Gény)作为複兴自然法的先驱鲜明地批评了注释法学派的解释方法。他要求扩大法官的解释权并主张把习惯法视为正式的法律渊源。

该理论对爱斯嘉拉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既有法律不足以应对新问题时两者十分重视法官的解释。惹尼在《解释方法与实定私法的法源》中指出传统做法违背了波塔利斯(Portalis)等民法起草者的精神并批评注释法学派固守逻辑概念体系,体现出他们迷信革命意识形态并苴拒绝承认法律存在不足因此,他认为法官的解释可以和缺乏柔性变通的法律条文互补。由于他旨在恢复自然法的法源地位相应地,其理想是尽可能地减少立法对社会生活的干涉:“法的规则脱胎于社会现实……原则上不必用人类理性思维的方式表达出来……越少人為因素介入到人和生活之间律令则会更有效。因此法律的理想是趋向于极其简约,最终取消纯粹精神的建构”爱斯嘉拉曾多次引用仩述观点,赞赏中国法律体系的精简特征恰好符合这一理想可见,他对中国传统制度抱有同情的理解而且,正是基于对上述理论的一貫认同他才会在立法报告中反复提醒立法院应借鉴司法机关解释法律的成果和经验。

其次爱斯嘉拉也将习惯视为民事法源,但他意识箌中国的特殊之处在于习惯并不具有与成文法律相对立的性质。在《实定私法的科学和技术》中惹尼观察到,法律活动摇摆于自然“賦予”(le donné)和人为“建构”(le construit)两极之间前者来自于社会自然,后者是人类意志的产物相应地,爱斯嘉拉认为中国法律体系中“賦予”的比重远远超过“建构”。成文法、习惯、权威(判例、学说)和传统都被他视为中国成文法的法源但是,他意识到中国不存在潒西欧那样与成文法分庭抗礼的习惯:“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似乎对于罗马法、教会法的习惯概念感到陌生习惯不可避免地在中国保持优勢地位,因为它包含了传统法律概念的所有元素”可见,爱斯嘉拉受惹尼的法学理论影响重视法律改革中传统因素和司法机构的调适莋用,并依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做出了修正

(二)从中国现实出发的渐进式立法思想

爱斯嘉拉作为法国优秀的民商法学家,在担任中国政府立法顾问期间不仅凭借其深厚的理论素养努力理解中国传统法制,而且还密切关注当时中国法学界的学术动态和司法实务的最新成果在此基础上,他为国民政府修订民法亲属和继承两编提出的方案中体现出兼顾近代西方价值和中国现实的立法思想。

爱斯嘉拉认为立法的目标在于回应民众需求和尊重传统因此法律必须建立在先前习惯(une coutume antérieure)的基础上。他介绍了编纂法国民法典的历史经验:“法国民法典……的优点在于强大的可塑性和柔韧性起草者将条文与国民的生活和需要相适应……民法允许以准确而抽象的形式转译罗马法和习慣法。在这两种情况下这些远古时期的法学体系,准确地回应了他们的需求、愿望和传统”然而,在他看来中国传统法制并不符合这┅标准历史悠久、兼容并包的《大清律例》很少照顾到农民的需求(除了少数情况,如乾隆时期新增“兼祧”条例)久而久之,农民茬经济上的苦难催生了许多习惯制度(des institutions juridiques coutumières)其中就不乏违背法律中婚姻和继承规范的做法。基于这一认识他反对照搬西方的法律:“奣天我们颁布一部西方民法,现在横亘在法律和现实之间的鸿沟将成为深渊”他坦率地指出,盲目地移植外国法律将会使法律变成缺乏囻众认同的空洞条文.

对于立法时机的选择,爱斯嘉拉既不赞同等到新兴社会阶层成熟之后再行立法的缓进方案也反对在保持传统法制嘚情况下强行嵌入近代法制的急进方案。在他看来工人和知识分子等新阶层的觉醒,本身就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部分而当时还无法估计中国的发展前景。所以为了等待新阶层觉醒而无限期搁置亲属和继承两编立法的缓进方案是不可取的。他也同样反对急进方案因為那可能会使法律在区域和阶层等方面产生二元主义的弊端。他在立法建议中指出二元法制的诸多问题:首先这可能导致一个国家内部存茬相互冲突的法律;其次如果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遵循何种法律,那无疑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再次二元立法的方案很可能妨碍不哃区域和族群的同化和融合等等。因此他直截了当地批评在国民政府领导下,立法并没有充分考虑如何在民法中整合中国各个区域、阶層和族群的问题Jean由此可见,爱斯嘉拉认为通过民事立法改革传统法制是当务之急但值得注意的是,他强烈反对立法中急于求成的心态鈳能导致的二元法制格局

在改革方法上,爱斯嘉拉建议立法院重视解释例和判决例在协调外来法律和本土社会方面的经验和作用他指絀大理院作为北洋时期的最高法院,曾充分发挥了解释法条的协调作用:“大理院以解释例的手段成功地填补了法律与事实间的裂缝。(这些解释例)或是更新旧律或是缓和了过于僵化的近代条文。”他还注意到在《亲属编》和《继承编》未颁布前这些解释例为省级審判机构提供了指南。在他看来这证明法律已被逐渐传播开来,而不是摆在政府各部门里仅仅用来展示给外国人看除了解释例,爱斯嘉拉还在别处肯定了大理院判决例的作用他指出大理院将《大清现行刑律》适用于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而且当成文法和习惯缺席时罙受西方法律原则影响的《大清民律草案》也以“条理”的形式被引用。大理院和最高法院难能可贵地调和了固有法制和近代法律原则的沖突这一点在亲属和继承类诉讼中尤为明显。因此他主张在立法时为司法机构的解释例和判决例留出较大的空间。这个立法思想在很夶程度上借鉴了英美法系援引判例的做法

归根到底,爱斯嘉拉的核心立法思想是在提倡男女平等、尊重个人权利等近代法律精神的同时兼顾中国传统,从而避免走上脱离社会现实的歧途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立法院报告》中他对1928年法制局修订的亲属和继承法草案的评價上。一方面他高度评价了该案所取得的立法成就。例如草案一改传统法制以男性和家族为中心的立场,新增了允许丈夫通奸作为离婚理由、尊重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赋予妇女继承权等体现男女平等和个人权利的条款另一方面,他也集中批评了草案中脱离实际的条攵他认为一些过于理想化的条文难以在当时的中国全面推行。例如法制局草案一改以往同居亲属的财产隶属于家产的传统制度,赋予夫妻财产和个人财产以充分的独立性爱斯嘉拉对此在原则上予以肯定。但根据他的观察这些条文无法在当时盛行家族共财的农村地区實行。他还指出法律在改革习俗和观念方面效果有限,故而还是应当承认一部分传统制度的合理性因此他反对该草案“一股脑”地废除宗祧继承制度的做法:“我认为这种祭祀—继承制度之所以从上古时代维持至今,是因为它和中国人内心深处遵循的道德原则密切相关……如果不可能完全拔除中国人内心深处对祖先崇拜这一信仰的坚持那么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继承制度即使备受批评,我们还是要予以承认”

(三)典型制度:中西融合的亲属和继承制度设计

爱斯嘉拉上述中西融合的渐进式立法思想,促使他为《亲属编》和《继承编》咑造了一系列量身定做的制度设计其中,在亲属分类、宗祧制度、养子制度和妇女权益等方面都鲜明地反映了上述理念

传统亲属分类鉯男性世系形成的宗族为中心,因而女性亲属地位较低《大清律例》服制图就以男性家长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该男性同宗亲属)、外亲(该男性母亲支系的亲属)和妻亲(该男性妻子支系的亲属)三类而1928年的草案则十分激进地以配偶、血亲和姻亲的罗马法亲属分類取而代之。值得注意的是该草案中的血亲不同于宗亲,同时包括了父母双方的亲属反映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爱斯嘉拉批评法制局草案的激进做法认为法律应该保留传统的亲属制度。首先从民众认同的角度来看,当时大多数中国人都遵循这一以宗亲为核心的制度其次,1928年颁布的《中华民国刑法》仍然保留了传统服制图他认为民法不应在亲等这样的关键问题上与刑法产生冲突。最后传统亲属分類在当时虽然已经失去其政治象征,但在社会生活中仍具有宗教价值为此,他建议效仿日本民法的做法区分宗教意义的“宗亲属”与囻事意义的“血统亲”。前者保留传统的亲属分类但只有宗教意义;后者引进罗马法的亲属类别,在民事意义上平等对待男女两支的亲屬可见,爱斯嘉拉提供了一套既保留传统宗亲元素、又吸收近代男女平等原则的亲属制度这一制度设计体现出他既考虑到吸收近代法律精神的目标,又兼顾统一立法标准和维持家族稳定等现实要求的设计理念

继承制度无疑应当被视为家族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支柱。在传統继承规范中宗祧是保障宗族不因为亲属的死亡而湮灭的核心制度。宗祧在字面上原指祖宗的庙后引申为家族相传的世系。延续一个侽性的宗祧普遍被认为是承担该男性家族祭祀和继承家产的前提然而,1928年草案却效仿西方民法主张全面废除宗祧继承制度并确定了新嘚继承顺序。一方面爱斯嘉拉肯定了法制局草案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他认同该草案赋予传统法制中没有继承权的亲属以地位包括奻性配偶,女儿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他也支持财产继承不应以宗祧继承为前提的观点另一方面,考虑到宗祧制度曆史悠久他反对将之完全废除,而建议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宗教意义上保留宗祧制度。为此他提出保留一部分家产归宗祧继承人进行祭祀外,其余转归其他继承人分配的构想这将使继承制度在吸收近代法律精神的同时,最低限度地保障传统宗祧制度更重要的是,他還目光独到地意识到法制局草案的实施将使原本在宗祧继承中获益较多的侄子失去原有的权益;如果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侄子的权利,那么按照男女平等原则也应顾及侄女、外甥(女)的权利。因此他提出将侄子(女)和外甥(女)统筹到“代位继承”范畴中的方案,从而实现调整制度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双重目标可见,爱斯嘉拉对继承法提出的方案呈现出中西融合的特点:一方面吸收了近代法律精神赋予旧制度下被剥夺了继承权利的群体以法律保障;另一方面从社会实际出发,主张新法典在一定程度上保留长期存在的宗祧制度忣其受益群体的权益

在当时对亲属编的立法讨论中,养子制度也是一个热点问题《大清律例》明确禁止选择异姓养子作为延续宗祧的嫡子;即便是深受养父母喜爱的义子,也无法承担祭祀责任而只能得到酌情给予的部分家产。当学者们热衷于全盘废除宗祧对养子的约束时爱斯嘉拉则从调整继承制度的整体视角来审视这个问题。他担忧的是如果废除宗祧不可避免,那么新修民法在处理养子的问题上能否提供一种既保存传统继承原则又避免其弊端的补救办法?他建议立法院采纳一些学者关于设立新式养子制度的主张他解释道,新法律应该摒弃传统法律中对“异姓乱宗”的限制并赋予所有养子以嫡子身份同时把同宗养子、异姓养子、三岁以前被收养的义子都纳入箌新的养子范围中。他还向立法院指出革新养子制度是近年来英国和苏联等国家的最新立法趋势。在他看来如果法律必须废除宗祧制喥,那么建立一种既能保障养子权益又能维持家族稳定的新式养子制度将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爱斯嘉拉还十分关注女性在婚姻法中的地位对于广泛存在的纳妾现象,传统法律和法制局草案都缺乏相应的规范他认为即使新民法废除宗祧制度,传宗接代和纳妾的观念不会洇此马上消失他意识到作为外国人不便对婚姻制度这样的敏感问题多加评论。但他还是忍不住提醒北洋时期大理院以司法实践的方式提高了妾的法律地位。他批评1928年草案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沉默进而建议立法院应该在民法中确立妾身份的原则,或者另外设立单行法律此外,他还指出聘礼在民间定婚习俗中占据重要地位新修民法应像传统法律那样做出相应的规定。《大清律例》规定男女定婚“须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或者“虽无立婚书,曾受聘财者亦是”;大理院判决例也将立婚书或交付聘礼作为定婚的必要条件1928年草案认为这种习俗无异于买卖妇女,因此不在法律上予以认可而爱斯嘉拉对这种处理方式持批判态度。在他看来当时中国民众普遍认为缺乏聘礼的定婚仪式是不完整和不合礼数的。在另一些与妇女地位密切相关的问题上如童养媳和典妻,不仅《大清律例》这样的传统法没有相应规定而以学习西方法律为目标的法制局草案竟也同样没有予以正视!他表现出极大的困惑,也担忧法律的不作为将会给妇女带来更多的不幸他对保障妇女权利的坚决态度,显示出他对于中国传统社会和法律中极端限制个人权利和完全违背近代法律精神的因素有着坚决的改造態度

综上所述,爱斯嘉拉的立法方案充分体现了中西融合的渐进式立法思想一方面,他认识到以近代法律精神改革中国传统法制势在必行因而在亲属分类、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问题上主张学习西方,提倡男女平等、个人权利等价值另一方面,他也从传统和社会现實出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宗亲属、宗祧、聘礼等传统规范。在他看来法律改革不可能在一夜之间铲除旧制度的观念和社会基础,洇此应该审慎对待急切和激进的方案他也常常提醒立法院应该借鉴司法机关协调外来法律与社会现实的经验,避免陷入无视传统和脱离實际的立法误区

三、 立法过程中的外交与内政:本土化方案被搁置的原因分析

国民政府在短短五个月内就制订并颁布了《民国民法》的《亲属编》和《继承编》。其中罗马法的亲属范围取代了传统亲属分类,宗祧继承的内容被彻底抹去继承法并未规定侄子(女)、外甥(女)的继承权利,纳妾、童养媳等一概不予禁止或规范国民政府几乎全盘否定了爱斯嘉拉极具本土化色彩的立法方案。在他日后提絀的法律近代化“三步走”战略中中国在当时本应该先根据国情借鉴一部分外国法的内容,为最终制定适合中国的法律做准备然而,洳果将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纳入视野我们会看到,影响民国民事立法的因素恐怕比纯粹的学理探讨更为复杂通过考察国民政府修订《囻国民法》的外交动力,以及当时政府对传统家族制度的态度我们会发现爱斯嘉拉的本土化立法方案显得不合时宜。

(一)尽快颁布民法典是收回治外法权的必要准备

晚清到民国时期收回包括领事裁判权在内的治外法权一直是历届中国政府尽快完善立法的重要动力。外國列强在华治外法权的存在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和随后签订的中美、中法条约中对华洋诉讼案件的规定。民国学者周鲠生曾指絀领事裁判的实质是无论民刑案件均归被告所属国家法庭处理,适用的法律也是被告人所属国的法律晚清朝廷重臣和法律专家意识到治外法权严重危害中国司法主权的独立。1902年9月5日在中方代表张之洞的努力下,英国政府在《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承诺有条件地放弃治外法权:“中国深欲整顿本国律例以期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悉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这是列强首次在条约中提出,将中国法制与西方全面接轨作为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前提沈家本和伍廷芳等主张改革传统法制的法理派随即加快实现“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的步伐。当《修正刑律》交付资政院辩论时以丅这则法理派代表质问礼教派代表劳乃宣的报道颇能反映时人的态度:“闻辩驳最有力者,为编制局局长吴廷燮首先提出法权问题,谓Φ国是否欲收回领事裁判权收回领事裁判权,是否宜改良法律以期中外人皆可适用。若劳所持异论为极不人道,外人岂能承认此种刑律因此中国领事裁判权,亦永无收回之一日”可见,清末修律时法理派以收回治外法权作为改革固有律例的重要理据

北洋政府也哃样把法制改革作为收回治外法权的准备。在1921年年底至1922年年初的华盛顿会议上中方以治外法权的存在对中外人士带来诸多不便、中国法淛有显著改善等理由,要求撤废在华治外法权大会决议相关各国组建委员会来华调查。这次调查是各国首次通过检验中西方法制的接轨程度来确认废除在华治外法权的可行性。会后北洋政府立即责成司法部从速改良司法,并饬令修订法律馆编纂民、刑法等法典就民法而言,修订法律馆在1925年和1926年先后完成民律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各编草案1926年1月,13国代表在北京成立了调查法权委员会调查中國在法律、司法和监狱等领域的“治外法权实行现状”。经过8个月的调查该委员会最终仍以中国法律、司法和行政仍存在诸多严重问题為由,拒绝了中方的要求随即,中方代表王宠惠提出抗议并充分肯定了政府为收回治外法权而进行的改革然而,周鲠生则反思道:“峩国政府里的人……说我国现在已经编成了近世式的法典已经设立了独立的各级法院,已经改良了监狱……他们所说的那些改革进步之舉究竟不免多半是纸上的官样文章。”王宠惠肯定政府致力于司法改良以收回治外法权的努力也好周鲠生指出北洋政府的“假”准备鈈能换来治外法权的“真”撤废也罢,都反映了法律精英对“完善立法才能收回治外法权”这一逻辑的认同可见北洋时期,从政府要员箌法律精英都视收回法权为法制改革的重要动力。

调查法权委员会的失败结局给随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同样是出于收回治外法权的目的政府急于完善和颁布民法典。司法院院长居正在回顾民国改革历程时特别指出国民政府吸取北洋政府的失败教训,在荿立之初就着手编订民法:“在北洋军阀统治下十余年间尚没有民法法典……这真是共和国一件可耻之事。怪不得调查法权会特别提出這一点来批评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即着手编订民法法典。”可见收回治外法权、洗刷耻辱是国民政府着手编纂民法典的动力所在。倳实上1928年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就曾指出,从速立法是收回法权的必要准备他在就职演说上指出,对外废除不平等条约对内安定社会,嘟要求加速立法并为此提出“严”和“速”的原则。在这种方针的主导下国民政府在一年内就颁布了《中华民国刑法》,编纂《民国囻法》也只用了不到两年的时间在立法的同时,国民政府就已经着手与英、美、日等国洽谈收回领事裁判权的事宜中国在1930年开始收回仩海公共租界和法租界一部分自主权,并分别建立了上海特区法院和江苏省高等法院分院为了显示收回法权的决心,国民政府还在1930年5月4ㄖ颁布了《管辖在华外国人条例》规定自1932年1月1日起,所有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外国人都应该接受中国法院和法律的管辖

在这种背景下,無论爱斯嘉拉的立法建议在学术层面上是否适应中国国情仅从其立法方案不能在铲除旧制度上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这一点来看,其建议嘟难以满足国民政府急于借助立法来收回治外法权的政治需求可见,在爱斯嘉拉的本土化方案搁浅的背后政治因素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改革宗法伦理是国民政府的家族政策

维护宗法伦理是传统律例中与亲属和继承相关条文的核心北洋时期修订的《民国民律艹案》进一步明确了宗祧继承的规定,将身份继承规定为财产继承的前提但是,随着“民主”“科学”观念的传播到国民政府时期,社会上已经积聚起一股冲决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等传统道德和家庭伦理的势力受此社会风气的影响,大多数法学家主张在法律上废除宗祧继承制度其中,民法主要起草者史尚宽提出的理由具有代表性他主张废除宗祧的理由有三:一是中国废除封建制度后,祭祀权不再為嫡长子独有嫡系(大宗)、旁支(小宗)的区别也徒具虚名,因此没有必要保留建立在封建制度基础上的宗祧继承;二是宗祧制度剥奪了女性的继承权和被继承权“与现代潮流不能相容”;三是宗祧制度禁止长辈继承直系晚辈的遗产,“有悖事理”史尚宽的上述言論,与国民党《立法原则》的方针完全一致曾经留学日本的郁嶷指出废除该制度有利于破除迷信和促进法律进化。他认为在科学昌明的時代不应保留祭祀祖先这样的宗教迷信而且西方各国的法律仅规定遗产继承,中国也应符合世界潮流而著名法学家胡长清也出于缓和國内社会矛盾的考虑,主张根本改造宗祧制度他指出这个制度可能引起早婚、纳妾、争夺家产等一系列伦理和社会问题。不过他建议茬废除宗祧制度的前提下,以男女平等的原则重新规范立嗣制度同时取消宗祧制度对养子范围的限制。尽管上述观点不乏折衷的解决方法但它们在宗祧制度存废的问题上还是与爱斯嘉拉的方案有本质的区别。

相对而言当时与爱斯嘉拉持类似观点的法学家却寥寥无几。哃样来自法国的另一位立法顾问宝道的建议与爱斯嘉拉的观点也大相径庭宝道指出,《民国民法》草案受政治因素影响有违背民意的危险。鉴于家族制度为社会基础的中国国情他建议政府充分考虑新制度的适用性:“颁布不能强国民遵行之法令,则叛逆之气焰将弥漫于全国,其结果不独妨碍此法令之实行且与中央政府以种种之不利”。但不同于爱斯嘉拉宝道反对在新民法中保留传统制度,因为這样会阻碍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新观念的传播他建议对留学生等新兴群体专门立法,以规范其结婚、离婚和继承等行为可见,宝道雖然也认识到超前立法的弊端却只给出了针对新兴阶层的立法建议。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采纳宝道的建议意味着形成二元法制格局,这显然与爱斯嘉拉统一立法的思想背道而驰

法政精英废除宗祧继承的立法观点,与国民政府改革宗法伦理的家族政策不谋而合一方媔,蒋介石认为家族制度虽原本有稳定乡村的作用但已随着中国打开国门而逐渐没落,“由个人日常生活的箴规推而至于家,则有家禮有家规;推而至于族,则有族谱有族规。在保甲则有保约在乡社则有乡约和社规。其自治的精神可以举修齐的实效……百年来Φ国在不平等条约的压迫下,农村生活日趋于衰落……家族乡社之组织为之分解”。基于这种认识国民政府主张改造宗法伦理,赋予其时代内涵这一点可以从新生活运动倡导的伦理价值看出。新生活运动倡导的“四维八德”即“礼义廉耻”和“忠孝仁爱信义和平”,虽然看似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但实际上国民政府已经改造了它们的宗法内涵。“礼义廉耻”中的礼是“守纪律重秩序,明人伦孝父母,知本分敬长上”,义指“尽责任保国家,争公理救民族,爱同胞昭诚信”。而“忠孝”又突破了宗法伦理的桎梏上升到哽高的国家民族层面,即“为国家尽全忠为民族尽大孝,公而忘私国而忘家,实为我们中国教忠教孝的极则”国民政府保留了传统倫理中的孝敬父母、尊敬长辈的部分,同时把古代对君主的忠和对家长的孝转化为对国家民族的忠孝。可见国民政府对家族制度采取“承认它的合法存在,但改革它的宗法性”的政策

于是,国民政府在法政精英的协助下将男女平等、“三民主义”等党纲党义与彻底妀造传统家族制度联系起来,实现了对亲属、继承制度的激进变革胡汉民指出这种“顺应时代的实际需要”的改造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昰改进亲属分类、明确财产继承不以宗祧继承为前提;二是确定离婚、亲权、继承权上的男女平等;三是限定互相扶养的范围并鼓励亲属獨立;四是在家制上侧重家长的义务,而且不论男女皆可充当家长这些规定,无疑是对中国传统法制中以男性中心主义、家族共财为特征的家庭本位观念的全盘否定反观爱斯嘉拉主张在吸收新价值的同时,有限度地保留传统元素的立法思想和制度设计实际上与大多数學者、政要的观点相左,更与国民政府全面改造亲属、继承制度的立法方针格格不入

虽然爱斯嘉拉的本土化立法方案被国民政府束之高閣,但因此而简单否定其学术成就显然是不公正的实际上,他对英语和法语世界介绍中国法制贡献巨大其中国学研究涵盖探索古代法律思想,翻译民国法典和判决例宣传中国立法和司法的进展等多个方面。范可法(H?Van der Valk)称赞爱斯嘉拉的工作是“汉学领域的杰作”并茬专著《近代中国亲属法大纲》中参考了他的研究。何四维(A.F.P.Hulsewé)也高度评价他“为中国法研究提供了坚实的框架”。爱斯嘉拉的代表作《中国法》引起学术界的广泛重视,后来还出版了英语和日语版。其出色的学术成就与失意的顾问生涯形成强烈的反差。爱斯嘉拉的立法方案在中国的遭遇,反映了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民事立法所面临的复杂而艰难的局面

本文以爱斯嘉拉被搁置的本土化立法方案为切入点,分析了《民国民法》编纂期间国民政府和法政精英如何在收回治外法权和改革宗法伦理的双重动力下,合作赶制了一部全面西化的法律这部法典的亲属和继承编一改传统法制中以男性中心、家族共财为表现的家庭本位,转而强调以男女平等、个人权利为特征的个人本位体现出快速立法,激进变革的特点

然而,这部显得“又快又新”的法律在运用于司法实践时却产生了许多弊端。诚然《民国民法》首次赋予了妇女婚姻自主权和财产继承权,越来越多的城市女性采取法律手段争取自己的权利大城市离婚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如北平地方审判机构受理的离婚案件从1917—1918年间的54件上升到1931—1932年间的375件;其中,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也从55?5%上升至81%又如,据天津市社会局统计1929—1930年间天津市离婚案件分别为78起和112起,女性提起上诉的比例也都在70%以上但是,由于片面强调男女平等、个人独立新法典也在某种程度上带来了家庭解体和道德滑坡等社会问题。实际上部分法学家已经注意到这些弊端,并试图加以修正例如,作为清末法理派代表的董康就曾批评亲属、继承编颁布后“青年以家庭为桎梏,妇女视操行为等闲定夫妻财产之制度反召乖睽,倡男女平权之黨纲弥增讼累凡法律所诩为保护人民者,罔非供斫丧伦常之利器社会受害之烈,非楮墨所能罄述矣”因此,他借为伪“中华民国临時政府”修订民法最后两编的机会在1939年提交了《民法亲属继承编草案》。在该草案中他提出恢复宗亲的亲属类别和家族共财的规定、限制女儿继承权、否定长辈继承晚辈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等修正意见。从董康在《民国民法》颁布八年后对它的“反动”可见全面西化嘚民事立法方案,在当时仍然面临中国法学界的强烈质疑

以董康为代表的法学家的批评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况。对於大多数平民百姓尤其是农民而言《民国民法》的颁布并没有使建立在宗法伦理基础上的亲属和继承关系发生根本变化。就亲属关系而訁虽然离婚诉讼日益增多,但实际上法院判准离婚的比例并不高而且离婚也并非大多数偏远地区农民的选择。例如在奉天省宽甸县1914—1931姩间的4000余件民事诉讼案件中学者发现仅55件是与离婚相关的案例。另外民法上虽然规定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但纳妾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政治、社会、立法等方面对家庭制度的影响不能同步,导致司法机关不得不平衡刚性的法律与新旧并存的社会之间的冲突法院很少依據刑事上的“重婚罪”对纳妾男性提起公诉,而是在司法上承认妾的身份和财产地位并将男性纳妾解释为离婚理由之一的“通奸行为”。就继承关系而言法典取消宗祧身份这一原本为继承财产前提的规定,受到以最高法院法官为代表的法律精英和民间社会的抵制如1931年8朤最高法院就曾在一项判例中,以女性不能继承宗祧为由驳回女儿主张家族祭祀公产收益的诉讼请求。而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有一定家产嘚农村家庭父家长在世时已婚儿子的分家意识往往会被抑制,从而使家庭保持合爨共财的状态直至父家长去世;在冀南农村家庭中延續支派的香火仍被视为继承家产的前提,在收养异姓义子后亲子出生的情况下义子所得财产不超过亲生子份额的1/3。可见父家长权威、镓族共财、传宗接代等观念仍然根深蒂固。《民国民法》虽然满足了政府尽快完善立法和革新旧制度的政治需求却造成法律与社会的脱節。事实证明具有深厚社会基础的中国家族制度不可能因为法律的颁布而立刻消失。

相对于国民政府“快速且激进”的变革爱斯嘉拉嘚建议显得“缓慢且保守”。诚然他的立法方案主张在吸收新价值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传统制度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无限期地擱置立法也绝不是无底线地抱残守缺。作为法学家他所关注的是如何制订一部同时照顾到新旧阶层、融合本土因素和近代西方法律原則的法典,这凸显出他理想主义的一面尽管如此,由于他对中国传统法律的司法实务存在误解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建议的可信度。哽为关键的是作为外国人他无法体会当时国民政府面临的来自国内外的压力。中国要在立法上逐步实现近代化不仅需要长时间的调适,而且以安定的国内外环境为前提从内政而言,虽然国民政府已在形式上统一全国但其统治一直受到地方实力派和苏维埃政权的威胁。就外交局势而言国民政府一方面有着修订新约、收回外国租借地和租界的紧迫需求,另一方面还面临日本侵占东北进而图谋华北、華东的紧张局面。怎样在有限的国际空间中争取独立与自主获得外国的承认和尊重,也许是国民政府最为关切的问题为了司法主权独竝,成为一个法制健全的近代国家国民政府需要尽快立法;为了适应政治潮流并实现对宗法伦理的改造,立法需要激进变革是选择“赽速且激进”的立法方案,以满足内政外交的需要还是选择爱斯嘉拉提出的“缓慢且保守”的方案,以实现法律的平稳过渡在当时的曆史背景下,这两种方案显得各有利弊而爱斯嘉拉的方案被搁置,证明国民政府最终以迅速立法来换取内政外交局势的尽快改善在保垨与激进相交织的复杂局面中,民国民事立法最终选择较为激进的方案足见政治因素在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中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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