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大理寺在哪里有女性存在吗

唐代大理寺并不如一些研究者所說的那样,是中央最高审判机构,而是一个中央专门审判机关大理寺的权限,主要是审理中央百官徒刑以上案件及金吾纠获的京师普通案件,广德元年(公元763年)又获得了复核地方流刑和死刑案件的权力。经大理寺审理的案件,要经由刑部复核大理寺内部有严密的工作制度,包括集议和連署制度、审判程期制度以及审判责任制度等。 大理寺经常与刑部、御史台共同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称为三司推事刑部和御史台也是中央司法机关,二者都拥有对大理寺的监督权力;而大理寺对二者的反制作用不明显,在中央司法三司中处于弱势地位。同时,大理寺与其它有关机構存在疏密不等的关系 唐后期大理寺地位有下降的趋势,权限也在不断缩小,大理寺官员不为人所重,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唐代大理寺在曆史上有着承前启后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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