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14)湖浔商初字第89-1号
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故障代码大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
法定代表人:蒋震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夏明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同心和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故障代码大全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同心和悦电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故障代码大全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強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故障代码大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06元,保全费人民币670元合計诉讼费人民币1376元,由原告巨人通力电梯故障代码大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