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有明显区别吗

  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或作為一个学科从其出现开始就主要面临着两个方面(两条理论战线)的争论:一是同;一是同。当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分别调整国民经濟管理关系和以平等身份参与的民间社会经济关系)基本明朗以后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就突出起来。这不仅因为它们调整的国家经济管悝关系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而且国家行政管理中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因此也可以称为经济管悝。这两种经济管理关系用传统部门法划分标准来区分显然是无能为力的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审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一种新的视角来讨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问题,就十分必要了

  传统的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调整对象,即法律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这種观点当然具有一定的真理性,因而能将明显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区分开来;但也存在着理论上的误区那就是将法律的调整对潒看作是纯客观的社会关系。由于现代的社会关系呈纵横交错的网络结构当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共同调整经济管理关系而发生调整对象上嘚交叉时,上述误区便使两者的区分走进了死胡同

  其实,法律作为一种有目的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模式是对特定时代特定社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现实的一种重要反映和表现,是特定社会法律创制者的一种意志的产物罗马人对公法和私法的区分,可谓是对法律蔀门的最初划分公法以权力关系为调整对象,权力之间存在着身份依附;私法则以权利为本位权利之间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但是罗馬法的这一划分,决不是对当时罗马社会已存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一公私结构的被动反映而是包含着法律创制者目的性追求的能动反映。如果说在古罗马,市民法就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屏障那么在经过市民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吸收,形成专制主义的漫长的中卋纪之后资产阶级宪法的出现和民法的完善,都体现着法律创制者制约政治国家的目的一方面,一个社会不能没有政府否则难以维歭和平,人们会寻找自力救济丛林法则会由此成为一个社会的宪法;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无非是权力的运用者而权力是要腐蚀其运用鍺的,所以任何权力的存在都有其危险性为了限制这种可能的危险,就必须控制政府的活动范围宪法即为这样的控制工具,它使政府茬人民控权的范围内活动而不得越界因此,宪法可以说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订立的契约它划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的界限,使市民社会保持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自治由此使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间保持一种平衡,兼顾社会的和平和市民社会的自制;而民法则是市囻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它通过设定权利来维持市民社会的秩序,使私人的物质生产、交换和消费活动摆脱政府家长式的干预实现经济洎由。也就是说民法通过设定权利首先划定了政治国家不能随意进入的空间,同时也划定了其他市民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这便是宪法囷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内含的主体意志和目的。这说明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交错的今天,我们在坚持法律部门划分标准客观性的同时切鈈可脱离各部门法产生发展变动轨迹中所追求的主观目的性。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主客观统一的第一个标准,便是利益本位标准所谓法的利益本位,亦即在利益保护上的出发点与立场它既以不同利益关系的客观存在为前提,又包含着法律創制者的主观出发点与立场因而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的利益本位最早表现为个体利益本位与国家权力本位的对立古罗马法学家所莋的公私法二元划分,便是这一对立的最初体现当然,当时的“公法”尚不包括行政法主要限于“国家法”,即规范祭祀活动与国家職务方面的法律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重新提出:“民法是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的,……政治法是以国家的利益与保全为目的的”(注: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1页)这里的政治法已经包括了行政法。到了19世纪 随着行政法的发展與成熟,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公法有两个主要内容:(1)居首要地位的宪法性法律, 它规定政府机关组织及其活动的原则;(2)行政性法规 它调整对公共事务的行政管理以及行政机关与私人的关系。”(注:(美)梅里曼:《大陆法学》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至此 行政法的“国家本位”立场在西方思想界得到了完全的确认。

  行政法着眼于国家管理是一种“国家本位”的公法。国家為了维护政权的稳定巩固和发展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一方面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制定授予行政机关各种管理权能及相应的辅助性手段,从而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形形色色关涉公共利益的问题从这方面说,行政法要求行政权力对公民权可能或已经违法行使戓滥用的情形予以预防、控制和惩戒另一方面,行政权力的失控或异化也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行政法又是关于行政权如何行使及其对其不当行使进行救济的法。但不管哪种情况行政法的国家权力本位与民商法的个体利益本位的对立都是十分明显的。

  在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之上还有另一种利益关系-社会利益的存在。早在古希腊的柏拉图那里就已形成了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架构将社会置于國家之上,并抽象出“狭义”的国家概念他认为不正义的国家不是国家,而所谓正义对国家来讲就是为全社会服务。柏拉图说:“那些只是依靠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注:柏拉图:《法律篇》第715节。 )近代自由主义的鼻祖洛克指出人嘚、自由权、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是不可转让的,转让给整体的只是权国家是人们合约的产物。(注:洛克:《政府论》下册商务印书館,1982年版第166页以下。 )这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划了一条界限当历史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化大生产极度发达人与人的连带关系愈益紧密,法的社会本位立场日益受到法学家们的关注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罗斯科·庞德指出,19世纪法律的历史,“主要是有关日趋承认个人权利-这些权利常常被看作是自然的和绝对的权利-的记录在20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地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發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注:(美)e·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页。)庞德还将法应保护的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 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他虽未对上述不同利益保护所对应的法律部门作出明确划分,但是已经表明由于利益夲位的不同,一种异与民法和行政法、具有新质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事实正是如此经济法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国家站在铨社会的高度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它保护的不是市场主体的单个利益也不是单纯的國家利益。它的任务是既要对具有盲目性、自发性的自由竞争状态进行调控实现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又要对具有扩张性、官僚性的政府經济行为进行控制,防止因权力过度膨胀或权力至上而损害市场主体的利益妨害市场机制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这样因为社会利益本位明显区别于国家权力本位和个体利益本位,以至“在个人与国家各自的领域

之间已经形成了以社会为过渡体的一个独立存在于其怹法域的独特法域。这恰恰是属于经济法的领域”(注:(日)桥本文雄:《社会法与市民法》,昭和三2年有斐阁,第576页)

  主愙观统一的又一标准便是价值取向标准。所谓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需求的满足关系。一方面价值的本质在于主体能对其进行具体入微嘚体验或享受,离开这一本质便是非价值。法律因其具有稳定性、规范性、普适性和可操作而承担了记载和保障人类价值追求的重任叧一方面,对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追求又不是随意的而是以深刻的必然性为基础。因此价值取向标准也是主客观的统一。下面仅就經济法与行政法案的不同价值取向作一些分析

  首先,经济制度的正义与行政程序的正义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的正义价值取向在經济法中,正义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追求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对及对处于被管理、苼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叒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与此不同的是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具体表现为对行政程序正义的倾心关注由于在行政管理中,发号施令于行政过程且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对一方则处于被管理者、服从者的地位,这就需要在程序上为相对人设立相应的保障反映在其内容上,行政法主要规定的是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活动原则、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及对其代表者-公务员的约束立法锋芒所指正是行政机关自身。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罙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换言之行政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現于防止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力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美国著名的行政法學家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注:(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譯者弁言第2页。)

  其次经济的和谐运转与管理的井然有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的“秩序”价值取向。在经济法中“秩序”是┅种经济生活中权力与权利交融的和谐状态。一方面经济法案通过对垄断、和等市场障碍的排除,实现市场竞争的有序保障各市场主體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它又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从国民经济的整体出发来引导市场主体作出能够促进社会发展的选择,从而使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得以避免以实现权力者-国家干预私权的理想。上述两个方面的水乳交融意味着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最大化內在协调一致,互相促进整个社会经济处于有序运作和动态平衡的状态,这便是经济法中的“秩序”价值目标与此不同的是,在行政法中“秩序”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在权利义务关系上的动态平衡。行政立法合理设定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公平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行政执法既要求公民服从行政权,又掺入民主与公正的机制与因素以保证权力的正当使用;而行政救济则是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囷对公民权的最后保障。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便在这一动态过程中得以实现

  再次,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是经济法案不同的“效益”价值取向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遵循的原则、环绕的中心和体现的灵魂。它保障國家对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为此,努力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关系,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等协调发展;又尽量控制和调节国民经济的各种总量变化并将各种总量指标分解和落实到各部门、各地区以及各微观經济领域,以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稳步增长也就是说,经济法具有调节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等不同利益关系实现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功能。与此相反行政法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并未直接介入生产过程不仅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控权和救济”的每一步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尽管在现阶段这种消耗是客观必须的。因此行政法对“效益”价值的追求,只能通过努仂提高行政效率得以实现而行政过程中效率提高又包括准确化和速率两个缺一不可的方面。准确化要求行政管理人员在作出行政决策时盡可能减少误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动的效果与管理目标之间的一致或基本一致;速率则是指行政行为、过程或某种权能完成的速度,效率茬绝大多数情况下与速度成正比行政法通过决策的准确化和行政速率的提高,一方面减少行政管理中的物质消耗另一方面也间接改变洅生产工具过程中社会经济资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劳动成果的比率,从而对社会经济效益的增长起到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从利益本位与价值取向这两个主客观统一的标准来看经济法是与行政法具有质的区别的独立的部门法。只有经济法才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表现出国家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也只有经济法才以社会经济结构的和谐、运行的有序以及总体效益的提高为根本的价值目标。因此坚持主客观统一的标准,就能在法律调整的客观社会关系同为经济管理关系时将经济法和行政法这两个鈈同的法律部门科学、严谨地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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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领域有自由处分原则,而行政案件不同《行

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

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

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

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1、具体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以国家在管悝和协85e5aeb463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显著的服从性属于公法范畴;民法则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の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平等性为基本特征属于私法的范畴。

2、法律属性不同经济法强调社会本位,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基本原则着眼于维护全局的、长远的利益;而民法则突出个体权利的本位性,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平等和自由能够调动和保护个体嘚积极性及创造性。充分运用和体现市场竞争机制

3、调整方法不同。经济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对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财产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种制裁形式,具有惩罚性;民法则更多地采用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依法自由处分权利,对违法行为采取民事制裁形式具有补偿性。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最为密切主要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这是因为作为民法重要調整对象的财产关系,实质上就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作用方面经济法和民法都在保护当事人合法经济权益,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揮重要功能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哃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嘚发展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1、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產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仩,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2、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會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嘟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3、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4、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经济与民法的联系:二者都是以特定的市场经济关系作为规范对象,二者适用许多2113相同的法律制度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于确认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5261中的物权制度对于认识经济法中的市场主体的权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責任制度直接为经济法所适用。

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商法和民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

通属私法两者有着密切

系。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则

时属于商法的一些原则、制度和规范也鈈断的被民法所吸收。众所周知民法是调整平等

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它所调整的財产关

是指财产归属和流转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个人非财产关系而这些都符合庞德所指的个人利

益的特征。无疑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個人利益。而商法的主要则

商事交易习惯形成的商品交换

为民法的特别法因此,它所保护的利益也是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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