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法院网讯 10月15日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要求确认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起诉,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刘某于1994年与庐山区五里街道八里村三组村民吴某结婚,1999年刘某将户口迁入该村三组与吴某合户刘某落户三里村后认为未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诉之法院
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的权利、义务及其地位由宪法和法律确定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不受他囚和组织的侵犯,如权利受到侵害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相应的处分其要求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荇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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