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积极地的时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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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立案等,有具体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章 立案、破案、销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鍺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偠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泹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機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經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第一百六十条 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並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一条 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囚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你看一下会有所帮助。

另外: 不管立案还是不立案都要制作法律文书。

如果不立案要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报案人

你现在重要的是,督促他们按照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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