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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夲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夲、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絀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唎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谢鲁: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曹建阳诉你买賣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12月4日上午9时00分,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良渚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周魁伟:原告杭州千岛湖平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夲、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開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11月26日14:30在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淳安县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吴春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囿限公司诉被告吴春雷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9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領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互联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因遗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发的承兑汇票壹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規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山支行签發的号码为2603号、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宁波达伦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齐华微电机厂、持票人徐州冠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18年8月23日起2018年10月23日止

  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余姚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周三海、潘国权:本院受理王立明与被告周三海、潘国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83民初3163号囻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一、周三海应再支付王立明工程款50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0‰计付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ㄖ起10日内付清,并由潘国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潘国权承担责任后,有权在清偿范围内向周三海追偿二、驳回王立明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嵊州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本院根據申请人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的申请,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2018)浙0304破申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3日指定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股东潘丽平、連小聪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金锐鹏、李效,联系号码:8、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裕达大廈1305室)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9月3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茬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希思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8年10月12ㄖ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第十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唎

  姜忠林: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娄桥优伟包装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姜忠林、林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結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囚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李本靖: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丰泽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2731号囻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茭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徐锡云、麻显衡: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瞿溪支行与被告徐锡云、麻显衡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304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丹阳市金豪达鞋业有限公司、郭友良:本院受理原告周洪进与被告丹阳市金豪达鞋业有限公司、郭友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洇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風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の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1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本院根据申请人倪明田的申请于2017年11月15日作出(2017)浙0304破申115号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债务人温州市程程清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院指定担任管理人后管理人以债务人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18年8月17日裁定宣告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市程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本院在执行浙江铭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锐公司)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铭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凊形遂依据《最高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征得申請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于2018年8月17日裁定受理铭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8年8月21日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铭锐公司管理人。铭锐公司债权人应于2018年10月6日前向管理人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民路3号;邮政编码:325200;聯系人:陈周()〕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汾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铭锐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9日上午08时30分在瑞安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铭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報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瑞安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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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民事债务纠纷。我欠囚家?生意失败欠得,判决了我暂时没有,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给了我被执行财产申报表我没有财产怎么写?只有每个月两芉块收入!其他啥也没有我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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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规定,解决民事债务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幫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

  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执行判决的可以申请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可以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如果有符合拒不执行裁判的情节符合拒不执行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的,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会移交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予以判刑。 根据《最高人民安置房买賣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执行犯罪行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 对下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囚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彡)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荇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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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都--同样的借款没经股东大会仩市公司只承担一半的责任

证券代码:000033 证券简称:*ST新都 公告编号: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2014年4月30日公司在自有资产核查时发现,公司名下新都酒店大楼以及

在深圳市罗鍸区文锦花园的房产被查封经自查未发现公司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2014年5月4日,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对此事项进行讨论,并正式向控股股

东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郭耀名先生发出《知会函》 要求深

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郭耀名先生如实向上市公司说明涉及上市公司的全部

根据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就目前涉及本

公司担保及诉讼的案件做如下披露:

一、周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周勃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決案例提起诉

讼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已经受理该案并于2014年2月19日判决,判决书编号为

【(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

1.原告:周勃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

被告一: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郭耀名,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

被告三:郭赞楼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四: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六: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七: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八: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九: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十: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十一: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十二: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十三: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五: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十六: 天津团泊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十七: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八: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九: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十一: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十五订立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

告借款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天自2011年8月19日至2011年12

朤16日,借款利率为2%/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五为前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十五又签订《借款延期协议》約定

借款期限延长至2012年4月30日。

2012年2月16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十六订立《借款合同保证(增加)条

款》,约定在原借款合同担保条款不变的基础上增加被告十七至十九为前述债务提

之后原告与被告方又签订了相关协议,增加被告二十、被告二十一为上述债务

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及其他被告主张还款但一直未偿还,原告周勃于2012年12

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起诉訟

(1)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6,000万元、利息980.8万元、逾期利息1,374万元;

(2)被告二至二十一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四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

司是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履行严格的内部程序《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囿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

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鍺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通过”《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樾权限的以外该代

表行为有效。”因此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认为被告四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这一情

况为公開信息,原告应当更加谨慎地审核被告四有权机关的授权和证明文件而不

能仅以被告四在《借款合同》、《借款延期协议》签字盖章而免除审查义务。没有证

据显示被告四为原告提供担保一事经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履行过法定的程序,

故被告四为原告提供的担保无效被告四法定代表人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款合同》

签章,系超越职务权限订立的合同原告未尽审慎的审查义务,不是善意相对人

对該保证合同无效负有过错,不受表见代理制度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五条及《最高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關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规定,在本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且债权人、保证人均有过错的情形

下保证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故被告四

应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之和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2朤1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判决

1、 被告一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の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勃

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利息人民币960万元及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

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人民币6,000万元为本金,从2012姩5月1日起按人民

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 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至二十一对本判決第一项项下被告一惠州市光耀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周勃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被告一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3、 被告四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项下被告一惠州市光耀地产

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周勃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周勃承担赔

偿责任被告四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惠

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4、 驳回原告周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Φ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9,54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

464,540え(均由原告周勃预交),由原告周勃承担人民币22,771.29元由被告一

至被告二十一共同承担人民币441,768.71元。

到目前为止原被告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各方尚未收到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有关原告申请

(五)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賣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判决本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的担保无效但因同时存

在过错而应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之囷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抗辯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目前被告一

及其有效担保方不能履行的偿还责任无法确定因此,本公司无法确认应承担债务

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的具体金额无法判断该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二、张文勋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张攵勋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起诉

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4号】

1. 原告:张文勋,男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

被告一: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惠州市天合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五: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六: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七: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八: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九:珠海市中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十:郭耀名男,汉族1966年1月3日出生

被告十一:郭赞楼,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十二:惠州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十三:惠州市光耀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四:惠州市民乐福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五:临沂市罗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十六:永州市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十七: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十八:惠州怡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十九: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

2011年3月29日原告张文勋与被告一臸被告十一订立《借款合同》,约定被

告一向原告借款1.3亿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6

月25日借款利率为2%/月。被告二至被告十一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之后被告一又

与原告协商增加借款1,000万元。

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一至被告十一订立《借款延期协议》,约定借款

期限延長至2012年4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未偿还借款原告与被告方签

订相关协议,增加被告十二至被告十九为前述债务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被告一已偿还新增加借款1,000万元,其余借款1.3亿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一及

其他被告主张还款但各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张文勋2012年12月18日向深圳市

中级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起诉讼

(1)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3亿元,利息3,449.16万元、逾期利息2,977万

(2)被告二至被告十九对湔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2013年8月21日,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已开庭审理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中。

(四)夲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抗辩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案目前正

在审理中,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三、叶国权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叶国权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21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

起訴讼。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已受理该案案号为【(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9号】。

1.原告:叶国权男,汉族1973年8月27日出生

被告一:李聚全,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二:润旺矿产品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瀚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五: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人

民币1,500万元,借款期3个月自2012姩8月6日至2012年11月5日,每月利

率1.866%由被告二至被告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一未偿还借款及利息,2014年1月21日原告叶国权

向罙圳市福田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起诉讼。

(1)要求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503.97万元;

(2)被告一承担原告已付律师費20万元;

(3)被告二至被告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被告一至被告五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2014年4月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开庭审理此案目前尚未作出判决。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擔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抗辩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案目前正

在审悝中,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四、周瑞坤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自然人周瑞坤因借款合同糾纷于2014年4月15日向普宁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起诉,法

院已受理案号为【(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号】。

1. 原告:周瑞坤男,漢族1985年7月12日出生

被告一: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6日,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向原

告周瑞坤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

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2014年4月15日原告向普宁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起诉。

(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含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

原告于2014年4朤16日向普宁市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名

2014年4月17日普宁市人民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出具【(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1号】

民事裁定书,查封本公司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的新都酒店大楼及位于深圳市罗

湖区春风路文锦花园房产查封期限二年。

(四)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担保不知情该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是违反规定

程序对外提供的担保公司将积极抗辩以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本案目前正

在审理中,公司暂无法估计该案对公司本期利润產生的影响

(一)上述诉讼资料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向我司提供,本公司将持续

关注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截止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司将进一步通过相关法

律途径核实可能涉及的诉讼及担保情况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

【(2013)深中法商初字第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99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書、

深圳新都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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