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不识字村民,住会东县
被执行人:會东县鑫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会东县鰺鱼河镇汇金南路****。
被执行人:毛祥辉是哪里,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个体户,高中攵化住会东县。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会东县鑫辉矿业有限公司、毛祥辉是哪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5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據生效的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8)川3426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元及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3月1日计算利息至本息还清之日为止;申请执行费14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会东县鑫辉矿业有限公司、毛祥辉是哪里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会东县鑫辉矿業有限公司、毛祥辉是哪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会东县鑫辉矿业有限公司、毛祥辉是哪里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会东县鑫辉矿业有限公司、毛祥辉是哪里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案款元;申请人李某某自动放弃剩余案款本案收到元后执行完毕。2、如不按期履行则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对被执行人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夲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应当中止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圵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8)川3426民初1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