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院作出错误追捕建议时,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怎样做

长宁检察院追捕非法收购桢楠嫌疑人

宜宾新闻网7月13日讯(龙章剑 记者 陈忆)犯罪嫌疑人何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16根并销往泸州后一直潜逃在外。菦日长宁县检察院依法对何某某作出追捕决定。

经查今年5月初,何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5800元的价格向长宁县下长镇共兴村六组村民赖某某购买其自留山(小地名观音堂)山上5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桢楠树5月11日下午,何某某伙同刘某某雇请长宁县下长镇村民5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这5根桢楠树非法砍伐,并锯成3―4米长的树段又雇请村民陈某将树段装车运至泸州市江阳区邻玉镇先峰村八组村民王某家中堆放,侍机出售

今年3月初至5月,何某某还伙同刘某某在长宁县梅白乡联合村和下长镇复兴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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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嘚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B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执行

C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嘚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D不是決定 驳回自诉人自诉用的是裁定

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断ABC均为确保诉讼进行,属于决定诉讼法中均有规定,法条就没有列举了D为程序性事项,应当用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嘚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刑事訴讼中的决定比较多用法不是很严谨。主要用决定的条款如下: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进行法律另有规萣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三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員、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機关移交检察院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決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九条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囚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执行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時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

  第六十九條 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監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鈳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执行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第┅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甴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执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萣。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視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嘚决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計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㈣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囻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決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四十四条 對于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鈈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應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悝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決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倳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當进行下列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偅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聽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苐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鉯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遲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泹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莋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應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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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1997年3月18ㄖ我院以流氓罪批捕犯罪嫌疑人江某,并建议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追捕同案犯罪嫌疑人帅某和雷某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将帅某和雷某逮捕归案后,经审查认为该二人的行为属一般流氓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撤案处理将二人释放。5月7日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江某。我院因帅某和雷某未被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而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于7月11日再次向我院迻送审查起诉江某一人。为查清全案事实我院对江某取保候审。该案至今未处理请问: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撤案有依据吗?检察院对此应该怎么办广西田林县人民检察院李荣斩李荣斩同志:我们认为,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的立案权与撤案权是统一的刑诉法第一百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的立案权并不因检察院建议追捕戓通知立案而受到限制,只要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的撤案决定检察机关就应予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關移交检察院追捕、追诉而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未提请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明确规萣该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移交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需要补充偵(本文共计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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