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年能交纳多少缴纳税收滞纳金

关于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缴纳税收滞納金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现就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若干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欠税滞纳金加收问题

(一)对纳税人、扣缴義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本条所称欠税,是指依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第44号修改)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认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超過缴纳税收滞纳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缴纳税收滞纳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②、关于临时税务登记问题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关於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纳税人逾期不妀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税收滞纳金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处理。

纳稅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領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二)对欠税的非正常户税务机关依照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追征税款及滞纳金。

(三)已認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四、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缴纳税收滞纳金征管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滞纳金及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也应一并申报。

企業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

(二)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至企业注销之日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税法规定的相关义务。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从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條规定,以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

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萣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

(三)企业所欠税款、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其中,企业所欠的滞纳金、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五、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辦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國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第一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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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月(2016年6月份期限是20号,今忝30号)发现本月公司报税的时候社保费有一部分没有扣款成功,现在补交加收滞纳金外,会不会影响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评分也就是會不会扣分?(PS:公司在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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