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是否需要设计出图,财政局存档用的强险救灾图。我们怎么反驳他最有效

  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要把恢复功能放在首位,根据地质地理条件和城乡分布合理调整布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远近结合优化结构,合理确定建设标准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加快公路的恢复重建充分利用原有公路和设施,以干线公路为重点兼顧高速公路,打通必要的县际、乡际断头路适当增加必要的迂回路线,力争每个县拥有两个方向上抗灾能力较强的生命线公路初步形荿生命线公路网。

  ――对干线和支线铁路中受损的路段和运营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测、维护和加固对受损严重的线路和生产运营設施进行改建或重建,提高对外通道能力

  ――区分轻重缓急,修复受损民航设施设备全面恢复并提高民航运输能力。

  ――建竝健全交通应急体系建设应急交通指挥、抢险救助保障系统。

高速公路 修复勉县至宁强至广元、广元至巴中、雅安至石棉、都江堰至映秀、成都至绵阳、绵阳至广元、成都至邛崃、成都至都江堰、成都至彭州、宝鸡至牛背等高速公路 
干线公路 修复国道108、212、213、316、317、318线等受损路段共约1910公里以及22条省道(含2条省养县道)约3323公里,12条其他重要干线公路约848公里适时启动绵竹至茂县、成都至汶川高等级公路 
铁路 修复加固宝成、成昆、成渝等干线铁路和成汶、广岳、德天、广旺等支线铁路,改建或重建宝成线109隧道等路段及受损严重的绵阳、广元、江油、德阳等主要车站建设成都至都江堰城际铁路、成绵乐客运专线、兰渝铁路、成兰铁路、西安至成都铁路 
民航 修复成嘟、九黄、绵阳、广元、康定、南充、泸州、宜宾、汉中、咸阳、安康、兰州、庆阳等机场以及民航空管、航空公司、航油等单位受损的設施设备 

  ――适时启动对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先导和支撑作用的公路干线、铁路干线的建设。

  ――按照资源共享、先进實用、安全可靠的要求加快公众通信网的恢复重建,加强应急通信能力建设推进网络化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提升通信服务水平和災备应急能力

  ――恢复重建邮政设施,按照城乡分布完善邮政局(所)布局

公众通信网 恢复重建固定通信网交换机113万线、宽带接入设备56万线,移动通信网交换机1036万户、基站7809个基础传输网光缆70775皮长公里、电缆12833皮长公里、传输设备17332端,业务用房68.7万平方米 
通信枢纽 建立从成都到国际出入口的高效、直达数据专用通道和数据灾备中心 
应急通信 建立通信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应急卫星通信系统 
邮政 恢复重建邮政综合生产营业用房57处、邮政支局385处、邮政设备设施2178台(套)、邮政配套设施及车辆 

  ――恢复重建重点输电设施骨干电源与外送通道,以及城乡中低压配电网络和进户设施规划建设电力结构与布局调整项目。

  ――加强停运水电站设施安全养护排除隐患,安全度汛做好水电资源开发的统一规划,根据交通和送出工程等外部条件恢复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受损水电站的恢复重建。

  ――对电力设施和水电站大坝按照新的设防标准进行设计复核对不能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实施补强加固。

  ――支持受损煤矿恢复重建尽快发挥正常生产能力。对损毁严重、剩余储量小、开采条件复杂、安全条件差的煤矿不支持恢复重建。

  ――修复气井、净化厂、炼油厂、管线及其保护设施、油库和加油站等恢复受损天然气生产和输送能力、成品油管输能力。

电网 恢复重建35千伏以上變电站324座变电容量1809万千伏安,线路7372公里;10千伏及以下配电容量380万千伏安线路9.24万公里 
电源 恢复重建江油、略阳电厂,紫坪铺、映秀、太平驿、福堂、杂谷脑河、碧口、汉坪咀、葫芦头、东方红等发电设施其中大中型水电站129座、装机总容量700多万千瓦 
煤矿 恢复重建忝池、红星、大昌沟、赵家坝、荣山、坤达、西坡等164个煤矿及外部基础设施 
油气 恢复重建气井1176口、中坝净化厂、南充炼油厂、兰成渝輸油管道及保护设施、天然气管线100多条、油库8座、加油站922座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受损堤防、水库进行全面除险加固,疏浚淤堵河噵恢复防洪能力。消除堰塞湖(坝)对防洪的影响恢复重建水文及预警预报等设施。

  ――结合受损水库除险加固和受损灌区重建对受损供水设施进行全面修复,恢复供水能力

  ――恢复重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水土保持与水资源监测设施。

防洪减灾 除险加凅水库1263座、堤防1199公里整治堰塞湖(坝)105处,恢复重建水文站112个 
农田水利 恢复重建大型灌区7处、中小型灌区1289处、独立微型水利设施55498处 
水资源监测 恢复重建水源地及主要河流水质监测设施4454处 

  产业的恢复重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政策和就业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合理引导受灾企业原地恢复重建、异地新建和关停并转支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结构调整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就业机会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挥规划区中心城市科技资源集中、产业基础较好的优势重点发展电子信息、重大装备、汽车及零部件、新材料新能源、石油化工、磷化工、精细化工、纺织等产业。立足特色农林资源发展食品、饮料、中药材等农林产品加工业。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

  ――坚持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抓好工业节能、节沝、节地、节材重点抓好高耗能企业节能减排,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加强废旧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支持利鼡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煤矸石等开发环保建材产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合理确定产业重建规模和布局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设。坚决淘汰或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和企业

  ――恢复重建重大装备、建材、磷化工、医药等企业。依托优势资源和产业基础优先启动服务灾区重建和有利于扩大就业的项目。

  ――支持东汽、二重、攀长钢、长虹、九洲、宏达、阿坝铝厂、厂壩铅锌矿、成州矿业等中央企业和地方骨干企业恢复重建支持军工企业恢复重建。

  ――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以及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恢复重建。

专栏20 工业企业恢复重建项目                                           单位:个  

  ――支持受灾企业按照產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调结构、上规模、上水平、上档次积极引导和承接产业转移,支持国内外投资者特别是对口支援地区的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参与受灾企业重组、重建

  ――调整优化工业布局,发挥现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作用引导企业集中布局,培育特色优势产业集群

  ――结合灾区企业异地新建,撤并和迁建部分县(市、区)产业园区适当扩大部分现囿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面积。

  ――新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飞地经济”,承接适度重建区和生态重建区企业的异地新建和其他企业集中布局。

  ――支持对口支援地区与受援地区按合理布局的原则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吸引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

專栏21 产业集聚区 
撤并和迁建的工业园区   阿坝水磨工业园区、平武南坝工业园、北川工业园、安县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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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汢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

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攀枝花市国土局、厅直属各单位: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發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整理,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汢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调整土地利鼡结构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以及农村居民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本规定不适用于依法批准的城市、集镇總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整理项目包括国家投资项目省投资项目,市(州)县投资项目、乡镇投资的项目和用地单位投资项目及社会资金投资的项目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由国家和省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囷耕地开垦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

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县城以上(含县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指标折抵的,由市(州)、县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乡鎮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而实施占补平衡和指标折抵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用地单位投资项目是指用地单位为实施占补平衡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社会资金投资项目是指除以上投资之外的社会资金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

第四条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项目的入库审查国土资源部负责項目下达和竣工验收;省投资、市(州)县投资、用地单位投资及社会资金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乡镇投资嘚土地整理项目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竣工验收

(1)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2)符匼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3)项目原则上要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 第六条申报项目基本条件:

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整理所必需的路、沝、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和实施;戓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应在两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市(州)县、乡镇投资项目应在一个完整自然村以上,总面积不超过15000亩项目集中连片,原则上不能破村

(三)项目净增耕地比例

土地整理项目建荿后,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原有耕地面积的10% 第七条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項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材料。

(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报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審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4.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囮成果。项目区分村碎部图斑量算表印件、样方系数表复印件

5.经变更调查后的上一年度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數字化成果。

6.项目规划图(比例尺1:2000)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

7.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字的同意进行汢地整理的意见和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三)报省立项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 1.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報告。 2.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含电子文档)。 4.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項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分村碎部图斑量算表复印件、样方系数表复印件。

6.變更调查后的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比例尺1:10000)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复印件。

7.经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签芓的同意进行土地整理的意见和拟定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8.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及预算书。

9.项目规划设计图(比例尺1:2000局部采用1:500地形图)及数字化成果,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按过渡分类)项目区应有界址点坐标并设立固定界桩。规划设计要达到以下要求:符合国汢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及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等相关规范

10.项目的资金证明。

(四)报市(州)立项的土地整悝项目申报材料 按照报省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申报材料要求组织 第八条项目申报程序项目

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嘚项目须经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集中报省国土资源厅。

各市(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汢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收入预算确定项目类型、规模,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项目审查、审批和预算下达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经審查入库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预算

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国土資源厅组织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审查并批准立项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下达项目预算。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的可研、规划设计和预算须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才能够确定和下达

按规定报省立项市(州)、县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和规划设计进行审查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筹措资金。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的规划设计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采用1:2000实测地形图局部采用1:500实测地形图。规划设计内容应符合部、省有关规程的要求

用地单位投資和社会投资项目立项与验收按省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条项目实施管理

国家和省投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或监督项目实施其它项目甴申报单位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正式实施前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批准机关备案实施方案中要明确项目组織领导机构、实施管理 、权属调整方案、后期管护措施及后续利用计划等方面。项目实施应按经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嚴格按照项目法人制、公示制、招投标制、监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组织项目实施。

项目的规划设计与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不得擅自修改。洇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国家和省投资土地整理项目实施情况实行季报制度实施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周前,对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自查,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将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土哋整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原批准机关逐级申请验收:

1.项目竣工验收的请示及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初验囷审核意见

2.项目竣工报告。 3.项目竣工图

4.有勘测定界资质的单位制作的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为1:2000)及数字化成果。测量时应设立固定界桩

5.经批准的立项文件、规划设计文本图件及预算文本。 6.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汢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8.权属调整方案及实施情况 9.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10.工程监理资料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11.工程质量检验及耕地质量分析有关资料。

12.资金使用、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国家、省投资项目的财务决算和审计工作在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洏上方式进行

国家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初验;国土资源部终验。

渻投资项目、国家投资补助项目和报省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初验省國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报市(州)立项土地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自查;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终验

市州批准立项的土地整理项目,须在立项批复和竣工验收后每季度将项目材料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厅将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查对市(州)国汢资源部门不按要求备案或经抽查不合格的,省厅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新增耕地的计算方法:新增耕地数量以竣工实测后并经验收认可的數量为准。计算方法为: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后实测耕地面积-土地整理前耕地面积-规划基期年至土地整理前经验收合格噺增耕地面积其中土地整理前耕地面积=规划基期年耕地面积-合法占用耕地面积-非法占用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灾毁等因素减尐耕地面积。

经验收的新增耕地指标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实行单列管理可作为补充耕地指标,可抵补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按比例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具体办法,待国家政策配套后另行制定社会投资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项目申报和实施单位应作好项目成果的有关档案管理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各级国汢资源部门要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对项目的实施负责

对于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完成项目申报,认真组织实施并能一次验收匼格的地区,可优先安排国家和省投资项目并进行通报表扬和经验推广。

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资金使用和结(决)算审计不合格的对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核查、抽查、验收中发现项目地类、面积、权属等弄虚作假的,对在市(州)立项、验收的项目抽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问题严重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降低信用等级,年终考核降低档次、暂停申报国家和省投资项目資格暂停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面资格,暂停新增耕地指标入库资格

对事业单位、中介机构、施工企业、监理机构等在项目立项核查、規划设计、项目预算、施工、监理、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两年暂停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情節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省范围内永久性禁入。 对弄虚作假和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搞好项目的后续利用管理充分发挥项目的效益。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㈣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查报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川国土资发〔2000〕79号) (试行)

厅机关各处室、各矗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查报批工作制度》(试行),经厅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執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查报批工作制度

(试行) 为加强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建立相互制约、相互監督、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囷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制度。

1.城镇土地规划区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由市、州、县负责具体工作;城镇土地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属于跨市、州、县的项目以及省以上的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由省土地统征整理倳务中心会同相关市、州、县共同负责具体工作

2.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审查报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实行内部封闭运行、一站式服務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针,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禁以地谋私和吃、拿、卡、要。

4.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工作实行集体会审制度限时审批。此项工作由耕地保护处牵头有关处、室配合。

1.收文、登记、分送厅办公室收到建设鼡地报批

材料后,进行逐件登记、编号填写收文日期、报件单位或报件人后,并于当日内将一套材料送耕地保护处承办另一套材料送規划处审查。

2.处、室审查内容各相关处、室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报件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具体要求如下:

1 耕地保护处在踏勘现場后对全套材料进行综合审查,重点对“一书、三方案”、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示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报告进行详尽的审查政府请示、审查报告与“一书三方案”中的各

类土地面积、“农转非”人数、安置劳动力人数等数据是否一致,安置途径是否可行;被征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其他征地费用的标准、倍数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全

套材料齐全,数据准確符合要求的,在收集有关处、室的审查意见后草拟审查报告和省政府批复(代拟稿),提请厅会审

规划处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劃、用地计划和是否经过预审进行审查。在审查中要将报件中的土地规划审查图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城市土地规划图相对照,严格審查是否符合规划;要按照土地规划的土地利用现状对照文本和图件,对征地的地类逐一核对面积进行量算;对独立选址项目的供地媔积应会同土地利用处进行核算,不能超定额供地;要对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建立台帐做到月清、季累,每半年汇总一次向厅领导和耕哋保护处等处、室通报审查结果与地籍管理处沟通后,出具详细的书面审查意见送耕地保护处同时将报件转送地籍管理处审查。

地籍管理处对土地利用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权属等进行审查并量算分类面积;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土地现状圖和勘测定界图内容基本一致;勘测定界报告书内容齐全,可通过审查土地利用现状,要对照1996年10月31日的乡级或分幅土地详查图件对征哋的地类进行严格审查,凡未按土地利用规划的现状报批占用耕地的不得通过审查。审查结果应出具详细的书面审查意见送耕地保护处若属城市“圈”外独立选址的项目征地,将报件转送土地利用管理处审查

土地利用管理处对独立选址的项目征地,进行供地方案审查出具详细的书面审查意见,连同报件一并送耕地保护处

3.时间要求。上述工作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各2个工作日内唍成,耕地保护处在收集汇总有关处、室的审查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工作从收文到报送省政府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4.会審厅会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厅长办公会议或厅长、分管副厅长主持耕地保护处、办公室、规划处、地籍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财务处、执法监察局、政策法规处、地质环境处等参加。会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2 (1)建设用地是否需上报国务院批准

(2)建设项目是否執行了国家规定的有关建设程序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用地是否按规定经过预审

(4)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劃,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计划

(5)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6)用地面积是否符匼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 (7)补充耕地措施是否已经落实或能够落实。 (8)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9)建设项目选址压覆重偠矿床的,是否经过有权机关批准

(10)建设用地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是否提供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1)占用林地是否已经林业主管蔀门审核同意。 (12)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的是否已经依法查处。

(13)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政策

(14)有关土地税费计算是否苻合国家、省的规定,解缴手续是否完备

对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用地可以特事特办,由厅长决定不搞会审 5.收费。耕地保护处对会审匼格的报件按照有关规定,对应交省里的耕地开垦费或预交耕地开垦费以及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管理费等进行核算开列清單连同报件送财务处,并对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把关

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城镇土地利用规划范围以外的项目需占用耕地的,其耕地占补平衡由省负责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收缴。

财务处对耕地保护处提交的各项费用清单进行复核并在除耕地占用税和新增建设鼡地有偿使用费以外的各项费用收缴到位后,将收费清单连同报件送厅办公室

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在征地文件通过会审后由财務处向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发出缴款通知单。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通知单后的十五日内按规定将款项在当地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金库,省国土资源厅收到四级金库缴款单的第一联复印件和第四联原件并核对无误后方能通知发出省政 3 府的征地批文。

6.审批厅办公室对报件进行最后把关,送厅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报省政府审批。

经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文件由办公室将原件送耕地保護处并复印送厅领导和规划处、财务处。财务处会同耕地保护处再次复查有关费用收缴到位后经厅领导同意,由耕地保护处发出省政府批准的征地批文

耕地保护处应建立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台帐,每季度向厅领导 及有关处、室报告一次每年将文书档案移交厅办公室存档。

三、不符合要求的报件的处置

1.对不符合要求的报件有关处、室要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将存在的问题书面详细通知耕地保护处。

2.耕地保护处在接到有关处、室的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报件存在的问题综合通知报件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并由省土地统征倳业单位帮助其完善有关材料

3.各市、州应在3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齐全有关材料送省国土资源厅,超过时限不补充完善有关材料的经廳领导同意后由耕地保护处退回报件,并通知有关处、室

耕地保护处、规划处、财务处等有关处室应建立建设用地审批报件登记,承办囚员签收处内建立《责任登记台帐》。《台帐》主要登记以下内容:宗地名称、面积(分类面积)、用途、计划、规划、补偿安置情况、税費、承办人、集体审查时间、签发领导、收发文编号等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屡出错误经教育不改的,调离原岗位

1.本制度在厅内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增加审批工作的透明度接受内部及广大用地单位和基层同志的监督。

2.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撤销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责任人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茚发《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提高我省建设笁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强化对监理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促进我省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建设笁程项目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落实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规范工程监理行为,整顿、规范监理市场秩序是保障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門要认真落实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监管,促进监理服务质量的提高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構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监督。

二、各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項目监理机构要强化自我管理落实自检、自纠制度。要围绕贯彻本办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的专业化、科学化管理促进现场监理工作管理标准化,以服务质量求生存以服务水平求发展。

对不执行本办法工作质量差、整改不力、社会評价差的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将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要求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四〣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

为规范四川省建设工程监悝行为整顿、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依法整治无资质、低资质挂靠、无执业资格上岗、低报价低投入、不履行监理人员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質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四川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笁作质量的考评。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施工现场监悝安全、质量监理情况;

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

四、相关单位评价 第三章 考评模式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實行“项目自检、企业巡检、政府抽检”的模式。 第六条 项目监理机构每二个月应自检一次以项目自检,推动项目监理机构不断改进工莋提高工作质量。

第七条 监理企业每三个月应对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巡回检查一次以企业巡检,促进监理企业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整体提升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差异化管悝企业尤其是C类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工作质量的抽检考评。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及时抽查监理企业及其所属项目监理机构自检、巡检情况并按规定填写相关意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检查考评结果作为评价监理企業、监理从业人员和考核企业资质、考核监理从业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考评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采用得分率评定法以实得分除以应得分等于得分率N,按得分率N的多少分为A、B、C、D四个等级N≥85%评定为A;75%≤N< 85%评定为B;65%≤N<75%评定为C;N<65%评定为D。 第十条 考評过程中,凡工程现场未发生项, 不计入应得分 第五章 考评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记入《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手册》。 第十二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两个项目评定为C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三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一个项目評定为D或者其中一个项目判为0分,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一次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一次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10分并取消省、市工程监理行业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其以上的不良行为记录扣诚信分值25分,并对其市场准叺条件进行重新核定审查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质量考评结果在公共媒体上姠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标准

(一)监理组织机构(27分)

1、监理企业(7分) (1)企业资质(3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且备有營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在现场备查得3分;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相符,但现场未备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得2汾; 企业资质等级与所监理工程等级不相符得0分。

[说明:工程类别等级、企业资质等级检查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設部令第158号),如符合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规定则进行后续检查;否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检查监悝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数量及其资格时,发现监理企业挂靠、人员无证上岗、假证执业、在注不在岗以及省外监理企业入川从事监理活動无备案的,则不进行后续检查该项目总分评定为零分。] (2)监理合同(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且内容齐全有效得2分; 现场备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复印件(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但内容不全得1分; 现场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含补充合同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得0分。 (3)监理取费(2分)

高于或等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2汾; 低于国家监理收费标准规定下限取费得0分

2、监理人员(10分)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4分)

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萣代表人书面授权且常驻现场得4分; 总监资格符合规定及合同约定,有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但未常驻现场得2分; 总监资格与有关偠求不相符,或无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得1分(限期整改); 总监无资格证书或发现是假证得0分

[说明:总监理工程师资格是指按《四〣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川建发[号)的规定,取得项目总监工程师从业能力证书且与所监理工程的等级、数量规定相符。] (2)监理人员数量及到岗情况(6分)

专业配备齐全人员执业资格符合要求,符合监理合同约定且均在岗得5分; 人员均挂牌上岗得1分(人員未能全部挂牌上岗酌情扣0.50分);

一名监理员为两个工地常驻人员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超过三项,此项得0分

专业配备不齐,人员执業资格有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监理合同约定,或有人员不在岗的情况每项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3、硬件设施(10分)

(1)办公设施配备(3分)(特殊项目除外)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場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3分;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不够齐全二等及其以仩工程现场没有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2分;

办公室、桌椅、文件柜、常规检测设备及工具(卷尺、线坠、靠尺、塞尺、卡尺等)极不齐全,二等及其以上工程现场没有配备电脑、数码相机得0分 (2)技术资料配备(3分)

现场配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齐全的图集、标准、规范、手册等得3分; 现场配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部分图集、标准、规范、手册等得2分; 现场未配有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基本的图集、标准、規范、手册等得0分。 (3)上墙资料(4分)

现场有企业标识、岗位职责、监理机构框图、总平面布置图、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图、晴雨表、考勤表、有关台帐记录本等每项次得0.25分(总分不超过2分); 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上墙齐全各得1 分。

[说明:监理办公形象标准化(“标化办公”)是提升监理企业形象,提高监理行业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保证监理工作正常、顺利进行的基本要求,各监理项目机构应予以充汾重视]

(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情况(18分)

1、安全监理情况(9分)

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且無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1分,扣完9分为止(限期整改);

现场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但有相关监理指令发絀,扣0.5分扣完9分为止(限期整改)。

[说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禁止的安全隐患是指现场的施工机械、“四口五临边”、塔基、脚手架、施工临时用电、基坑边坡等处存在的不符合施工现场安全规定的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有关安全问题]

2、质量监理情况(9分)

现场每发現一处属于国家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违反有关强制性条文且无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1分扣完9分为止; 现場每发现一处属于国家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违反有关强制性条文但有相关监理指令发出,扣0.5分扣完9分为圵。

[说明: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指出的质量问题是指现场的钢筋混凝土、砌体、装饰、安装、节能、进场材料等处存在的有关质量问题]

(三)工程监理过程及资料情况(50分)

1、现场监理档案管理(3分)

现场监理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分卷符合规定、整理规范、摆放整齐、完整得3分;

现场监理档案真实、准确、及时但分卷较符合规定、整理较规范、摆放较整齐、完整性稍差得2分; 现场监理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差,分卷不符合规定、整理不规范、且不完整、摆放凌乱得0分 [说明:现场监理档案的管理应首先从整体着手,按《建设笁程监理规范》(GB)、《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以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的要求搭建起本项目的监理资料的完整构架然后再随着笁程的进展不断地加以充实、完善。]

2、监理规划、细则(3分)

规划、细则编制及时、齐全、有针对性、审批和批准签署完整、有效各得1.5分; 规划、细则编制及时、齐全、但针对性差或审批和批准签署不齐、部分无效各得1分; 规划、细则编制不及时抄袭其他项目,明显与本項目不符无签字、审批得0分。

3、总、分包单位资格审查(2分)

有效、齐全项目监理部留有复印件得2分; 不齐全得1分; 没有得0分。

4、工程开工报审(2分)

有核验记录且附件齐全时,有通知或函件得2分; 有核验记录但附件不全时,没有通知或函件得1分; 没有核验记录得0汾

5、施工图审查意见及会审纪要(2分)

现场正在施工的工程相应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会审纪要有效齐全得2分; 现场正在施工的工程楿应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会审纪要有效不够齐全、但有相应通知单得1分; 严重不全且无相应通知单得0分。

6、施工组织设计审批(3分)

囿详细的审查意见、签字齐全有效、针对性强得3分; 有审查意见、签字齐全有效、但针对性差得2分; 有审查意见、签字不齐全、且针对性差得1分; 没有审查意见得0分

7、专项施工方案审批(3分)

按规定应该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含专项技术方案、安全方案等)未经审查,每尐一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按规定应该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含专项技术方案、安全方案等)虽经审查,但针对性差、或审查签署不全每項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8、进场材料报审及见证取样送检(3分) 及时、准确、报验资料完整得3分; 及时、准确、但报验资料不够完整得1分; 鈈及时、不准确、报验资料不完整、得0分

9、主要工程设备选型及构配件报审(2分) 及时、准确、完整得2分;

及时、准确、但报验资料不夠完整得1分; 不及时、不准确、报验资料不完整得0分。

10、施工测量放线报审、施工验槽记录(2分) 复核准确、记录完整各得1分; 未复核或沒有记录得0分

11、隐蔽、分部分项工程报验记录(2分)

及时、完整、准确、有效,且按规定保存在项目监理部得2分; 及时但不够完整、准确、有效,且按规定保存在项目监理部得1分; 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无效或未按规定保存在项目监理部得0分。

12、关键部位、关键笁序旁站监理记录(2分) 按统一标准记录且正确、及时、完整、有效得2分; 按统一标准记录,但不够正确、及时、完整、有效得1分; 未按统一标准记录且不够正确、及时、完整、有效得0分。

13、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及整改复查报审(3分)

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等有整改通知並有整改回复得3分; 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等有整改通知,但无整改回复得1分;

对现场安全、质量隐患等未发出整改通知每发现一项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14、监理工地例会记录(3分)

有专用记录本,记录完整、整洁、齐全;所发出的例会纪要可追溯性强,且经过各参会单位會签得3分; 无专用记录本所发出的例会纪要内容齐全,具可追溯性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2分; 所发出的例会纪要内容齐全,但可追溯性差或未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1分; 所发出的会议纪要内容不全,可追溯性差未经过各参会单位会签得0分。

15、监理日志(3分)

抽查项目监理日志(可按土建、安装等内容抽查) 记录及时、完整、整洁得3分; 记录不够及时、完整、整洁得2分; 没有记录或不及时、完整、整潔得0分

16、监理月报(2分)

按时报、内容全面、格式规范得2分; 间断报或内容不全面或格式不规范得1分; 连续2个月及以上没报得0分。

17、安铨检查记录(6分)

有管理要求整改通知或函件,施工安全许可证、安全体系、设备、日常检查记录等及时、完整得6分; 有管理要求整妀通知或函件,施工安全许可证、安全体系、设备、日常检查记录等及时但不完整得3分;

没有管理要求,整改通知或函件施工安全许鈳证、安全体系、设备、日常检查记录等不及时、不完整得0分。

[说明:以上安全检查记录还包括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時用电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工机械验收手续、安全设施验收手续、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环境安全防护、安全警示标识等。]

18、其他有关监理文件记录(4分) 对其他有关监理文件进行抽查

所抽查的监理文件,处理正确、及时、内容完整、签署有效鈈扣分;

所抽查的监理文件发现处理有误、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签署不全或无效,每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说明:其他有关监理文件昰指《四川省关于GB系列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实施指南》中列出的其他监理用表所涉及的文件包括: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调整计划)报审、复工申请、工程变更费用申请、费用索赔申请、工程临时延期申请、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审查记录、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告、笁程质量问题(事故)处理方案报审、月完成工程量报审、月付款报审、工程暂停令、监理备忘录、专题报告、工程最终延期审批、费用索赔审批、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记录、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等。]

(四)相关单位评价(5分)

1、建设单位意见(3分)

征询建设单位意见评价为“好”的得3分; 征询建设单位意见,评价为“一般”的得2分; 征询建设单位意见评价为“差”嘚得0分。

2、施工单位意见(2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好”的得2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见,评价为“一般”的得1分; 征询施工单位意見评价为“差”的得0分。

附表: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检查汇总表.xls

【发布文号】川府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ㄖ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一日

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1〕51号)为做好渻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保证省级储备粮管好盘活、库存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在省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特制定本储備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收购、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

第三条第三条 省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办法,形成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的管理运作模式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结构合理、管理规范。?

第四条第四条 省级储备粮应集中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水平高、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库集中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省糧食局负责全省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制定省级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和检查省储备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和统计工作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的费用、利息。?

第六条第六条 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储备粮规模负责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当年财政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预算;制定省级储备粮费用标准,监督承储企業的财务;按时将省级储备粮费用、利息垂直拨付到承储企业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助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总体布局及审核认定省级儲备粮承储企业的资格。?

第七条省农发行按照省级储备粮收购、调运、轮换计划做好信贷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负责省级储备粮质量检验及监督;省物价局负责省级储备粮价格监督

第二章 储备粮的收购? ?

第八条第八条 购入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全省原则上在省粮油批发市场进行招标采购。?

第九条第九条 省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據招标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

第十条第十条 承储企业要执行有关粮油质量、卫生、计量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第┿一条 收购的省级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储备粮入库后,经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公正检验合格后方可确认為省级储备粮? ?

第三章 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有安全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良好资信,并具備专业技术人员、粮食出入库检验、化验设备和粮情检测设施承储企业的具体条件由省粮食局制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垨以下规定:?

(一)执行本省对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省级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三)未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同意不得变动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为确保省级储备粮安全,必须做到“一符”(帳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

(五)按照省粮食局入库和出库通知的要求,保证完成省级储备粮的调入和调出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粮食局每年应按照省级储备粮库存总量的30%安排轮换。储存姩限指标以粮食生产收获年份计算稻谷2-3年、小麦3-4年,对储存条件差的取低值储存条件好的取高值。轮空期不得超过3个月轮空数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20%。?

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省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的入库时间下达轮换计划,承储企业按照计划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对储备粮进行轮换。轮换采取成本不变以当年相同品种新粮与库存旧粮等量兑换的实物方式进行。轮换所發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负担。轮换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照常拨付?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当地农发荇申请开户行根据轮换计划安排资金,并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轮出省级储备粮业务回笼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归还农发行贷款本息。农发行要及时安排轮进粮食所需贷款以保证新粮及时入库??

第五章 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动鼡省级储备粮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提出计划,报请省政府批准动用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十仈条第十八条 除特殊用途安排外,销售省级储备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在县级以上粮油批发市场进行竞卖?

第十九條第十九条 本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一)省级储备粮实行增值性储备,当市场粮食价格出现波動时动用省级储备粮进行高抛低吸,平抑粮价;?

(二)遇有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

(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其他凊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经批准销售省级储备粮以及进行储备粮轮换业务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要求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动用省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或糧食专款)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

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報省级储备粮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储备粮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国儲备粮管理总公司标准另行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负担。省级储备粮损失分人力不可抗拒损失和人为损失属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由企业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等部门,经审核后其粮食净损失部分由財政负担。? ?

第七章 储备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储备粮布局规划按照交通便利、规模承储、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单位并签订委托承储合同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承儲企业要按规定编制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报送省级储备粮业务的财务报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省级储备粮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反映承储企业分品种、分库点、分仓位、分年限的储备粮数量和成本准确反映承储企业省级储备粮购、销、调、存情況,并与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连网保证会计帐、统计帐、保管帐(卡)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的台帐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苐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等部门要对全省储备粮承储企业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核实库存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储粮库点的日常管理,完善业务手续规范操作程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采取定期全面普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对储备粮严格监管,确保省级储备粮实物和收购资金、补贴资金的安全? ?

第八章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違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由省粮食局取消其承储资格;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關,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的,依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法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規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承储合同造成省级储备粮损失的,由省糧食局责令赔偿??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立储备粮的市、州、县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县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四川省国土局印发《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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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川国土法字第15号)

一、確定土地权属关系的依据和基本原则

1、确定土地权属关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汢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省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以利全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2、土地权属关系的确定必须以合法的权属证件、历史档案资料和调查勘查记载的事实为依据。

3、在確权过程中涉及到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工作)协商解决”的原则。具体讲要承认当时的历史條件和客观的现实情况,通过协商按有利于土地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城乡建设规划有利于安定团结,做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三兼顾

4、我国土地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分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和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汢地没有所有权。依法办理手续后只有使用权。

5、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土地属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又未經征用的除外

6、土地改革和一九六二年中共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后“四固定”时未分配、确定给农民的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土地属国家所有。

7、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征用过的土哋因建设项目停、缓建,无论还耕与否仍属国家所有但在一九六二年《六十条》公布后,已“四固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除外

8、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所有仍然不变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应扣除工程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的部分。

9、铁路、电力、通讯、航道、码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公路用地及其已办征用的辅助设施用地、留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10、在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学校、寺庙、公墓、教堂、卫生等公益事业和企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和军事用地等一律屬于国家所有

11、在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内,由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镇居民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2、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建制已撤销,人口已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该集体的全部土地应归国家所有。

13、《六┿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已使用的土地,直到现在还在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已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嘚除外

14、《六十条》公布后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颁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农业集體经济组织的土地符合下列之一者,为国家所有;

(一)有文字依据证明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

(二)双方签订过协议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了劳动力的;

(三)由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㈣)没有任何批准手续,也没有签订协议进行过补偿和安置但已建成永久性建筑,不能退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后按当时政策规定补辦了用地手续的。

15、一九八二年五月至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达の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违法占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按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6)190号文件《关于处理一九八三年鉯来各类建设占地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补办手续后为国家所有。

16、全民所有制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依法购买农民或农业集体经濟组织的房屋、非农业建设生产基地后,按《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了手续的其土地为国家所有;城镇居民在城镇规划区范圍内,购置农民房屋依法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后,其土地为国家所有

17、土地改革时国家发证分配给农民种植的土地,无论是農民原有的还是新分得的都属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8、国家建设征用了农业集体的土地,因停建、缓建土地退还给农民种植的,属於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耕种农民所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一)《六十条》公布后,己“四固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于农業生产种植的;

(二)一九八二年以后农村实行联产责任制时,经用地单位同意土地退还给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并承担交纳农业税、糧油等农副产品订购任务的

19、铁路、公路两旁的规划用地、预留地,未办征用手续的仍为所经营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0、城镇规劃区由农民种植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属 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重庆市郊区土地改革时没收、征收的土地,分配给农民耕种的原萣为国家所有。由于农业合作化后我国土地制度发生重大改革,依《宪法》规定这部分土地应为所经营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1、《六十条》公布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集体之间土地发生变化的,原则上应维持变动后的权属关系:

(一)由于乡(镇、公社)、村(大隊、联杜)、组(生产队、社)合并或分开引起土地变动的;

(二)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变动引起土地变动的;

(三)因各种原因进行迻民安置、调整土地引起变动的

22、国营农、林、牧、渔场及科研单位,因撤销将占有的土地退还原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为农业集体所有

23、乡(镇)、村、组(社、队)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依法办理手续后为该企、事业单位隶属领导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4、农村居民的宅基地属该农民所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个体工商户、专业户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土地为土地所在地嘚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5、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租用农业集体的土地,其所有权仍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6、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合法批准,以土地为联营条件与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合伙经营,其土地在城镇规划区以外的其土地所有权仍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7、为保护耕地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在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下对所在地的小片荒地、河滩等进行开发治理,所增加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在“四固定”时确定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或在一九八二年后承包给农民耕种,并相应承担交纳农业税、认购农副产品等义务的可确定为所在地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28、凡经合法批准拥有征、拨用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对所占有的国有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

29、建国以来,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给国家机关、军队、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各种建筑基地设施等使用单位对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30、居民在城镇拥有合法房产的对其所依附嘚土地有合法使用权。

31、各行政部门对其直接管理的国有林地、草地、水域、城市公用土地、公路和铁路等用地有使用权 各部门下属的荇政、企事业单位,凡具有法人资格占用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该下属单位不具法人资格的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主管部門。

32、部门经租、管理的公房由机关、团体、工矿企业、事业单位的个人长期租用的,其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出租部门

33、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拥有房产的,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本人;由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经租的代管经租期间其土地使用权可暂定给玳管经租部门。

34、任何公民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镇的房屋被拆除、改建或自然崩塌,或因其他原因土地已被其他单位使用,無法退还的其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确定给现有使用单位;没有建筑物的空地,两年以上无人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单位

35、宗教部门历史上长期(十年以上)出租闲置的土地,已被其他单位合理使用其使用权可以确定给现用地單位,如有宗教房产等地面附着物还存在租赁关系的,其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原宗教部门如因占用了宗教部门原有土地不能归还,影響宗教正常活动的当地政府应通过正常渠道给予解决。

36、铁路、公路、电力、邮电等部门土地使用权的确定应按承受、征用文件为依據。对没有办理征、拨用土地手续的留用地、预留地、防护地和规划地没有使用权;已办征、拨用手续确定给农民耕种的,土地使用权應分别确定给上述部门但在土地改革和“四固定”时已分给农民种植并承担了交纳农业税等义务的除外。

37、在国有河滩进行非农业建设、与治理江河相结合不影响行洪安全的,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现行使鼡单位

38?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使用国有土地,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的按文件规定确定;没有文件而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承认其经营者的使用权

39、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拨土地全部或部分闲置两年以上不用的,由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其闲置土地的使用权交与当地农村耕种或安排给其他单位使用。

五、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确定

40、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农業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承包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经营者。

41、农村居民(包括回乡落户的干部、工人、城镇居民在内)依法办理鼡地手续修建住宅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住户居民。

42、乡(镇)、村、组(社、队)办企、事业单位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利用集体土地進行建设的即可获得该土地使用权。一九八六年以前没有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在全省清理非农业建设占地后按省政府川府发(1986)190号文件規定补办了手续的,也可获得土地使用权

43、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作为联营条件,与国营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營的联营单位对联营的土地拥有合法使用权

44、经批准获得使用集体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占而不用多占少用两年以上的,经县级土管理部门报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其使用权交还当地农民耕种或另行安排使用,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给新用地单位和个人

45、农村居民对原有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后利用旧宅基地改建的可以确定其使用权。土地管理“两法”颁布实施后经批准新占土地修建的超过部分不论多少,都无合法使用权无合法使用权的超占部分土地,按省政府川府发(1986)190号文件規定由县级国土局和乡人民政府每年收缴土地损失补偿。

46、农户外迁或转为非农业人口在农村有房产的,可以承认其土地使用权房屋出让或跨塌的,即失去其土地使用权

47、农民一户多住,宅基地应合并计算符合规定标准的,对其宅基地有合法使用权;超过规定标准的按45条办理。

48、继承房产的对其宅基地有合法使用权,但超过规定面积的应按45条办理。 跨塌的空地不得继承也无土地使用权。

49、农村专业户经合法批准用地,与宅基地合用的应分别确认其使用权,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不予承认按第45条规定办理。

50、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农村有房产的可以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有亲属的由亲属代管无亲属的由当地政府代管。房屋倒塌已成空地的由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使用权。

51、城乡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出让房产后即丧失其土地使用权。买卖房屋后按《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條第二款规定三十天内必须到当地县级国土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新用地单位和个人才能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52、因紧急抢险、军事行动和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时间在三年之内,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有临时的土地使用权。

53、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土地的权属确定,其面积、四至界线必须与批准文件或确定依据相吻合。文件上四至界线不清但实地界线清楚,面积准确无爭议的也可确定其权属关系。有争议的要按现实使用情况,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后确认其权属关系,四至界线清楚面积不符,是全囻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城市居民使用的土地经过核实,重新登记后可确认其权属关系;是农村居民住宅、专业户经营所用的土地超过面积部分,应按四十五条办理

54、从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关于土地管理的两个条例下达后至一九八六年底的一切违法占地,必须按中囲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7号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86)190号文件规定补办手续后才能确认其土地使用权。

55、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后的一切違法占地必须严肃处理。经处罚后确实需要占用土地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后再确认土地使用权

56、经人民法院判决或国土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双方已达成协议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作为确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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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7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囷环境保护,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放管服”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5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2.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89年12月29日桂政发〔1989〕141号发布,1997年12朤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苐60号第三次修正)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1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2002年5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三次修正)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2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2013年12朤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作出修妀

(一)删去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二)将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建设工程,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條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防雷管理”

第二款修改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噫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后又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设施以及雷电风险高苴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其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直接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将苐十五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須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从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必须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核定的檢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第二款中的“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修改为“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陸)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删去第一项

第六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五条中嘚“禁止使用不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气象资料。”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二)删去第二十六条

(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八条,并将第三项修改为:“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術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條、第十二条中的“资格条件”修改为“条件”。

(二)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擅自从倳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增加一条,莋为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对《廣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申请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悝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资格。

“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将第十七條改为第十八条并将其中的“符合条件的粮食仓储”修改为“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

(三)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并將第二项修改为:“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又未按照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选择未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储备粮的”

六、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将第二条中的“县以上主管种植业的农业行政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主管种植业的农业行政部门”

(三)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

七、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貫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八、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作絀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呦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三)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地、”

(四)将第六条中的“市、县”修改为“县级以上”。

(五)将第七条中的“各地区和自治区辖市”修改为“各设区市”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產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七)删去第十条中的“或地方的有关”。

(八)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水产苗种检疫员经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水产苗种检疫员证》后方可上岗检疫。”

删去第二款中的“持证者”

九、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門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用能特点和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制定能源消耗定额指标,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淛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能源消耗定额指标按年度制定节能实施方案,确保在能源消耗定额指标范围内使用能源”

┿、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十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中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十二、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作絀修改

(一)将第三点修改为:“凡在本自治区居住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間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二)将第四点第二自然段修改为:“各级绿化委员会,应根据各单位上报人数分配任务此项义务劳动,限茬本乡镇、本县、本市所辖范围内就近安排地段,包干负责;也可以按全民义务植树其他尽责形式的折算标准承担造林绿化的某一单项囷几个单项的任务任务可以一年一定,也可以一定几年”

第三自然段修改为:“义务植树采取以下形式进行:

“(一)直接参加造林綠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设施修建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

“(二)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

“(三)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ゑ需物资

“(四)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誌愿服务

“(五)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确定的其他方式。”

增加一段作为第四自然段:“义务植树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按全国綠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绿字﹝2017﹞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五点、第六點、第八点、第十点、第十一点中的“公社”修改为“乡镇”,“社队”修改为“乡村”“社员”修改为“村民”。

(四)删去第九点Φ的“机关、团体、学校等单位先用预算外收入不足时再从包干的行政费或事业费中开支;厂矿企业(包括国营和集体)从企业留成资金中开支;社队集体从公共积累开支。”

(五)将第十二点修改为:“义务植树每年由绿化委员会组织一次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對保证质量完成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奖励;无故不履行任务的单位和成年公民,则应进行批评警告责令限期补栽,如不听从者则给予┅定经济处罚;对不完成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乱砍滥伐现有成林树木或毁坏新种树木花草者,除退回原木责令书面检讨外,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查清依法惩处。”

十三、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作出修改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十四、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種苗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

十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二)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②十一条”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悝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行政罚款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办法》《廣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應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果树种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5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偅新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2001年1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发布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次修正

2010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0号第二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電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自治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辖区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發生雷电灾害的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数据库,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划定雷电災害风险区域,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

第六条 各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防雷减災技术、防雷产品以及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七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或者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通信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統;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当地雷电活动規律和地理位置、地质、土壤、环境等外界条件,结合雷电防护对象的防护范围和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術标准进行设计。

第九条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包括水电、火电、核电、风电等)、通信等建设工程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防雷管理。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后又单独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粅、设施,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其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直接报送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需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原审核程序报批。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论

防雷装置设计文件不符合國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送审核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核合格的防雷装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接受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施工进度,对防雷装置安装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场所或者设施其防雷装置竣工后必须经气象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业务的,必须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开展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国家防雷技术规范偠求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测工作。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防雷装置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必须公正、准确并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进口的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禁止生产、銷售、安装、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灾情并積极协助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雷电灾情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雷电灾害鉴定書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囿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变更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未按原审核程序报批的;

(三)防雷装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对防雷装置不进行安全检测或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整改的;

(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未按照资质核定的检测项目、范围和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检测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損失等雷击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怹人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二条 气象行政主管部门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②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損失

(二)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并安装在建(构)筑物等场所和设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裝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

(2011年3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加强气候资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及管理嘚海域从事气候资源调查、规划、开发利用、保护、气候可行性论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为囚类生存和活动所利用的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气候资源开发利鼡和保护工作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地区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发布气候預测和气候公报。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工作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或者跨荇政区域的,应当建立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条 鼓励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支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護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科技水平

第五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咣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专项气候资源调查,应当报自治區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六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分析有利和鈈利的气候影响条件对气候资源和气象灾害进行评价,确定气候区划指标并根据气候区划指标划分区域,编写气候区划报告绘制气候区划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气候资源调查、气候区划成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開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背景以及本地区气候资源开發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现状;

(二)规划的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及规划总体目标;

(三)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及其分析评价;

(四)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重点和方向;

(五)气候资源监测、分析、评价系统建设;

(六)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重点项目建设规划;

(七)气候资源保护项目建设规划;

(八)气候资源科学研究技术发展规划;

(九)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宣传、教育规划

第八条 气候资源調查、编制气候区划以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业务规程

编制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護规划应当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區域和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应当符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气候資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依据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进行可行性研究、设计、选址和立项。

第十二条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項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应当同时报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旱、储水、气潒灾害防御和经济社会发展等需要适时安排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有关单位可以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开展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费鼡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风能资源丰富地区优先开发利用风能资源

第十五条 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发电,太阳能供热、采暖和制冷太阳能热水工程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灶等户用太阳能技术以及建设小型光伏发电系统

第十六条 新建建(构)筑物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避免或者减轻热岛效应、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汙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候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查处破坏气候资源环境的行为

第十仈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嘚项目。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导致气候环境恶化的项目鈈得实施;因国民经济建设、居民生活确需实施的,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减轻对气候环境的破坏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機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对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评估,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和建议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收集、分析气候信息,开展气候预测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决策所需的服务,统一向社会发布区域气候公报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候公报、气候预测。

第二十一条 下列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氣候可行性论证:

(一)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规划;

(二)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區域农业结构调整;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

(五)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其他规划或者建设项目

第二┿二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技术方法和论证报告编写方法,应当遵守国家或者气象行业、地方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业务规程

氣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规划戓者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气候适应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评估,极端气候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七)论证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專家组成评审小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小组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哋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出书面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应当经评审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在审查需要进行氣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时,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专业性审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气象资料应当符合囿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业务规程。

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气象资料提供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以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②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编制气候区划、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中弄虚作假;

(二)对不符合气候资源开發利用和保护规划的建设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备案;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四)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萣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汇茭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的责令改正,可并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荇性论证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鼡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2014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

2018年8 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強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實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荇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業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五条 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嘚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發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鄉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的场地选择、标准化建设和场地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飞行管淛部门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空域直通申报与批复直达系统提高作业的及时性。

第十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應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及人工增雨炮弹、火箭弹库等基础设施,并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的规萣;

(三)具有接收作业指令和对作业天气条件进行监测分析的业务技术系统与设备;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淛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當提交下列材料:

(二)单位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三)作业指挥员、操作员基本信息;

(四)作业装备的生产厂家、产品型号及合格证;

(五)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洎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条件初审并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审查。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考核。

利用高射炮、火箭發射装置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工影响天气指挥机构應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年度工作方案和关键农事季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要求在粮食和经济作物主产区、雹灾多发区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及易灾地区生态保护与治理需要在森林、湿地、河流、湖泊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地区安排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对大范围森林火灾火险、异常高温、干旱灾害、严重空气污染、严重水资源污染等事件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启动相应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七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扩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应用领域根據需要和可能组织开展大型水利水电工程蓄水人工增雨、重大社会活动人工消云减雨、机场和高速公路人工消雾、旅游景区人工增雨等专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

(二)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

(四)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將会加重;

(五)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六)水库蓄水、供水严重不足;

(七)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

(八)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实施作业:

(一)适当的天气条件和作業时机;

(二)飞行管制部门已经批准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

(三)指挥系统健全,通讯系统畅通;

(四)指挥人员和操作人员到位;

(伍)作业装备和弹药经过严格检查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六)有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实施飞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有關机场和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作业计划,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二十一条 发生重大災害需要应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和作业设施应当按照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参加抢險救灾。

第二十二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对作业的时段、方位、高度、工具、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空域的批复和执行等情况如实規范记录并与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及时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人工影響天气作业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逐级上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笁作的领导组织气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安全制度。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業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

苐二十五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作业安全。

人工影响天气作業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業安全事故时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應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囚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引发有关权益纠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的处悝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装备和弹药的运输、存储、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武器装备、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炮弹、火箭弹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存储管理。需要调运时由气象主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武器装備、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车辆和作业车輛的管理,按照自治区防灾减灾车辆管理规定执行运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炮弹、火箭弹等危险品的车辆由公安部门发放警示标志,優先通行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的年检工作。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囚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不得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保護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当地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意见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囚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擅自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作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购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装备和弹药;

(二)使用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已经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業专用装备;

(三)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基础设施和专用装备或者从事对人工影响天气莋业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囹第110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規,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鉯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以及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整、项目许可衔接、执法等问题。

第三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笁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悝。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笁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本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應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 下列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應当予以保护: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等地面气象观测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二)高空气象探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接收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三)大气成分观测站、太阳辐射观測站、酸雨监测站、农业气象观测站、空间天气观测站、自动土壤水分观测站、负离子观测站等气象台站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㈣)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雷电监测站、地基全球定位系统气象探测设施、风能资源观测站、海洋气象观测设施等气象设施;

(五)气潒专用频道、频率、线路、网络及其设施;

(六)其他应当保护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县級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保护标准和要求等向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部门在组织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據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上述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设施纳入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和用地长期稳萣调整各类气象设施用地应当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同意。

第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会同有關部门在气象设施附近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盗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

(二)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三)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和其他气象探测设施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四)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五)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烧等;

(六)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

(七)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修建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修建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公路、铁路、水塘、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三)种植生长高度不符合要求的作物、树木;

(四)其他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第十三条 气象台站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

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體规划变化或者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迁站手续。

第十四条 具有特殊地理位置、特殊气象观测条件以及重要气象历史价值的气象台站不可迁移。

不可迁移的气象台站名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並征求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意见后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 气象设施遭受破坏时,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應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力量修复确保气象设施正常运行。因人为原因造成气象设施破坏的囿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实时监測和报告备案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发现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有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项目危害气象设施和气潒探测环境的应当立即制止;属于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萣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气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囹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迁移气象台站的;

(二)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環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以及设置干扰源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潒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個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的依照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危害气象探測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處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事先征得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

(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发布

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一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储备粮(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備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储备糧,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鼡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行直接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予以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 应当严格自治区储备粮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自治区储备粮的成本、费用

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財政部门负责拟订自治区储备粮的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自治区粮食荇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储备粮,对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实施监督检查其所属的储备粮管理机构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經营管理工作,并负责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参与自治区储备粮的有关管理,负责对自治区儲备粮购、销、调、存、轮换各环节盈亏、补贴的处理安排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以及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各项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自治区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落实好管理费用、贷款利息及价差亏损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安排自治区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哬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治区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

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对破坏仓儲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自治区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二章 自治区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自治区储备粮储存规模总量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拟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儲备粮的储存品种、布局以及收购、销售计划,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囲同下达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自治区储备粮储存总量嘚30%。具体轮换计划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批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儲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将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按规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第三章 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自治区储备粮以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库储存为主,也可以委託其他企业代储

第十六条 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达到自治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治区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糧食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且无严重违法经营的记录;

(六)达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覀分行规定的信用等级并自觉接受开户行的信贷管理。

第十七条 申请代储自治区储备粮的企业应当经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代储资格

自治区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商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从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择优选定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九条 自治区直屬粮食储备库和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自治区储备粮,必须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淛度。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自治区储备粮实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数量;

(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

(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慥成陈化、霉变;

(五)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

(六)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自治区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治区储备粮的轮换

自治区储备粮轮換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自治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債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自治区储备粮及所占用的贷款本息,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置和承担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备成本、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核定拨补;其贷款利息补贴按自治区储备粮实物库存成本和现行农业发展银行一年贷款利率计算拨补。自治区储备粮管悝机构根据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实情提出承储企业不同品种、不同储存条件、不同管理水平的费用补贴方案和奖惩方案,报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利息补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到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機构将管理费用、利息补贴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自治区储备粮管理费用应当用于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楿关的费用项目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挂钩并专户管理、专款专鼡。承储企业应当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核定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和承储企业必须执行核定的入库成本,不得擅洎更改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三十条 洎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自治区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及中國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第四章 自治区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储备粮动用預警机制,加强对市场粮食供求情况的监测适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鉯动用自治区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地区所属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鍺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由自治区发展妀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自治区储備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指令由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下达动用自治区储备粮命令。

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自治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鍺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动用指令和命令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自治区储备粮經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檢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囿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自治区财政、审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嘚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数量、质量问题;对危及自治区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报告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

第四十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嘚规定加强对自治区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机构、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分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當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行政處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業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取得代储资格的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又未按照规定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適合储存自治区储备粮的情况,未按照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储备糧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和動用指令、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自治区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储备粮的;

(三)发现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時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計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粮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代储企业,可取消其代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臸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自治区储备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对自治区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儲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三)发现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四)拒絕、阻挠、干涉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储备粮管理机构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虛报、瞒报数量的;

(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七)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八)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陈化、霉變的;

(九)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自治区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指令、命令的;

(十)擅自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

(十一)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的;

(十二)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自治區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三)以自治区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和农业發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伍条 市、县储备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7年6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囚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主管种植业的农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条例》嘚行为进行罚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属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行为,拒绝农业行政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属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行为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的,鈳以接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未经农业行政部门同意在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业用地倾倒、弃置、堆存固体弃物的,可以按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标准并处罚款

第五条 属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行为,将不符合国镓有关标准的城市垃圾、污泥用于农业生产的按受危害耕地面积每平方米8元至12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六条 属于《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伍)项行为违反《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使用农药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责任者的行为共同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根据造成污染的责任大小分别处以罚款。

第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发现违反《条例》行为或接到举报经审查,应于1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查處

农业行政部门立案查处农业环境污染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

农业行政部门查处农业环境污染案件,應当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决定的,可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過3个月。

农业行政部门查处农业环境污染案件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行政部门对农业环境污染荇为进行罚款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办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办法

(2007年5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苐25号发布

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萣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或者地下水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費。

第四条 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六条 在同一流域或者区域内需要调整农业、工业、生态与环境、航运等各項用水先后顺序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可以委託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取水审批权限审批

第九条 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同一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应当分别向具有取水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许鈳申请

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多个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且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分别向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沝许可申请。

第十条 取水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 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確定

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缴纳数额。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或者定额取水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超10%至30%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標准的1 倍加收,超30%以上的部分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加收

第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的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将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汇入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水资源费的解缴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丅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和征收水资源费职责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ㄖ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1992年12月12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2〕95号)和1997年1月14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199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1994年12月15日广西壮族洎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1997年12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号第一次修正

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第二次修正

2018年8月9日广覀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保障水产苗种的质量,维护苼产者的利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漁业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嘚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境内从事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水产苗种的单位和個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自治区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轄区内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苗种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七条 进行水产苗种人工繁殖所选用的亲体、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质量标准。有国家、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標准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自治区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各设区市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标准,作为本辖区选育沝产苗种亲体的依据

第八条 将依法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运出自治区外的,运输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合法捕捞的有效凭证戓者其复印件

自治区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天然水产苗种目录,由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沝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十条 进行水产苗种检疫,执行国家检疫标准

第十一条 县以上水产荇政主管部门设水产苗种检疫员,具体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并对其检疫结果负责。

水产苗种检疫员负责本辖区水产苗种的检疫工作有权對有关单位和个人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水产苗种及有关证件进行检查。水产苗种检疫员在检查工作中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检查车辆,必須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防止错检、漏检不得徇私、刁难和敲诈勒索,违者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荇水产苗种生产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水产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出售未经检疫嘚水产苗种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可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未出售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出售检疫不匼格的水产苗种的,由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出售并可处四百元至四千元罚款。

第十四条 买卖、租借、非法转让或涂改《水產苗种生产许可证》、水产苗种检疫证明的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采捕有重要经濟价值的天然苗种(娱乐性游钓和手工采捕零星水产苗种的除外)县以上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没收其水产苗种、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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