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汪玉兰诉你、刘鑫超、南陵美邦房产中介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汪玉兰起诉: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月9日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依约定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或者返还已付购房款16万元并依约定承擔按银行贷款利率月0.5%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截至起诉之日利息约1.28万元合计16.2万元);2.判令被告依约定承担违约金3万元;3.第三人应承担《安置房买卖合同》项下义务的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訴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我院受理原告徐桂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桂兰起诉:判准原、被告离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訴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狀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即2019皖0223民初2819号年11月25日下午14时在本院弋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本院受理原告江振康与被告郭春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皖0223民初2819号)皖0223民初521号】因原告江振康洇病死亡,继承人潘金枝、江鹏、江涛的申请参加诉讼原告潘金枝、江鹏、江涛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潘金枝、江鹏、江涛货款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重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2019皖0223民初2819號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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