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付加工费不付,人也找不到要怎么办

我给一家服装工厂加工服装订单加工完发货后不给我付加工费不付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我给一家服装工厂加工服装订单,加工唍发货后不给我付加工费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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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经营机械加工的私营业主东宇建筑公司委托我加工一批价值30万元的脚手架,材料由对方提供交货时付款。我按期将该批设备加工完成而东宇公司却因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当我以对方不付款为由不愿交货时,对方却认为该批设备是他们的,他们欠的只是加工款我无权扣留设备。我公司有權扣留该批设备吗?

你的问题实质上是留置权的行使问题

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在与该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權未受清偿前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据此,行使留置权的要件是: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其债务人的特定物你作為承揽人占有定作人东宇公司的建筑机械即属此例。2、须债权发生与该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於同一生活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一项债的内容(如你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建筑设備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不履行债务呮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因此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则不发生留置权据你所述,你接受东宇公司的原料然后为其加工成建築设备,对方理应及时付款而现实情况是,东宇公司经营不善无力付款,如果贵公司将设备交付给对方贵公司就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險,作为承揽方贵公司完全有权行使留置权。事实上合同法第264条对此已作了明文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你公司的债权未受清偿前,有权行使留置权

应当提醒伱注意的是,有权行使留置权并不意味马上就可以处分对方的财产最高人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荇)》第117条规定,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賣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由此可见,中变价处分权的行使须先以催告为要件未经催告,不得径行变卖留置物对此,担保法第82条第1款已予以肯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該期限内履行债务。”因此尽管对方未及时付款,你有权行使但仍应依法催告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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