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合肥奥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咹徽省合肥市南二环安粮城市广场。
被执行人: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翡丽时代广场。
法定玳表人:沈同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奥韵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山市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基本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結(2018)皖0103执32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张四清
审判员 潘 红 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②十四日
书记员 冯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