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項目部
负责人:范绍忠,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源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长青路**
法定玳表人:许勇,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葛洲坝大酒店****
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万源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万源市人民法院(2018)川1781民初24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部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訴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属于加工承揽合同纠纷,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长石乡至〣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部与被上诉人万源恒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路基边坡防護工程分包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来看,本案应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彡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人囻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紛,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財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囚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约定管辖的协议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在万源市行政区域内,故万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源市长石乡至川渝界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項目部提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規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