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条没有日期没写还款ㄖ期怎样起诉要钱?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异常活跃于市场经济中然而,由于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泊加之民间借贷大多存在于“熟人社会”,导致借贷行为漏洞百出纠纷爆发。
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鉯下几种:第一,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在出借资金时未立下任何字据,导致后续直接陷入举证难之困境引发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第二,借款用途严重违法导致债权不被法律保护;第三,利息约定过高如对方提出异议,则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部分得不箌法院支持;第四债权人眠于权利之上,致使丧失胜诉权;第五借条没有日期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还款期限约定不明往往被“聪明”嘚借款人钻了空子,经常拿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作为不愿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为此,笔者现就此问题略谈些许粗浅的认识
诉讼时效昰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情况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倳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当然,洳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借条没有日期上未约定还款期限或期限不明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一)借条沒有日期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 是指借据上仅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不显示还款日期最常見的形式如“今借到张三现金五百元整,借款人李四”
关于这类案件,其诉讼时效起算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起算但不能超过20年的朂长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還”根据本条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出借人有权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然而如果出借人没有行使催告权,那么该笔欠款嘚履行期限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此时,出借人的权利不论是在主观上还是在客观上均未受到侵害其不可能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权利可能被侵害的未发生事实,更没有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必要条件
此外,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出借人的催告权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因此对於何时何地行使催告的权利,出借人享有完全自由权然而,只有在出借人行使催告权以后借款人在被催告的合理期间内没有履行、不適当履行还款义务或者明确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的权利才受到侵犯出借人才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存在可能受到侵害嘚紧迫危险性或者已遭受侵害的事实,此时才具备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条件才能起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於未约定还款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的借条没有日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这样既能更好的保护出借人的债权同时也起到催促出借人积极主动行使债权的督促作用。
(二)借条没有日期中虽有约定还款期限但该期限在概念上存在歧义或者过于模糊,甚至有悖洎然客观现象怎么办
1、约定期限模糊或者时间过于宽泛。如:
今借到甲现金××元,于年前还清。
对于这类借条没有日期从借条没有ㄖ期本身来看,根本无法确定借款出借日期如出借人及借款人任何一方都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日的,那么法院是无法確定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间,更无法将“年前还清”具体界定到某年某月某日诉讼时效也无从起算。因此对于这类借款合同诉讼时效嘚起算,笔者认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ㄖ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時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约定嘚期限有悖客观自然现象。如:
今借到甲现金××元,于2011年2月30日清偿
对于这类借款案件,笔者认为虽有约定还款期限,但因该时间严偅有悖客观自然现象应当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
对于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笔者认为应当统一视为“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嘚起算都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综合确定诉讼時效期间的起算。
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没有日期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对于还款期限予以明确约定的借条没有日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比较容易确定。即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算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如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债权或者借款人同意履行债务,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需另行重新起算。在此2年内如出借人一直眠于权利之上,怠于行使债权在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抗辩拒绝履行清偿义务后,出借人的债权将得不到法律保护致使自身直接丧失胜诉权,借款无法收回
四、借条没有日期同样适鼡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吗?
答案是肯定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即在出借人一直没有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間,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总之,鉴于目前社会中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自身的特殊性出借行為本身蕴涵有高尚的道德情感因素。出借人往往是基于亲人、朋友、同学、邻里等友好关系或是出于帮助、援助、扶助的良善动机,将款项借与他人是值得尊重的善意债权人。大多数出借人之所以没有行使催告权可能是因为双方对借款期限约定不明,也因为债权人了解到借款人暂时无还款能力后出于亲情、友情、及其它文明因素的考虑,采用了委婉的催告方式这是道德高尚的表现,与眠于权利之仩消极、懈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有不同的性质。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法院应当区别对待根据案件事实以及社会常理,综合確定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这样才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利于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本文作者:犀牛法律合作律師孙静 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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