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美祥合同诈骗认定

中山市美祥展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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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某仓溢與他人订立水泥、钢材购销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先部分履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等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40326元具體事实如下:

(一)骗取海南富通钢铁公司庄某怀钢材价值660856元

2011年6月的一天,某仓溢与海南富通钢铁公司钢材部经理庄某怀达成钢材销售口頭协议约定发货单上每吨钢材的单价均往上加20元作为支付某仓溢的介绍费。2011年6月30日庄某怀以每吨4880元的价格将钢材(盘元钢)86.46吨出售给某仓溢,并在发货单上注明单价为4900元15日内付清货款。之后某仓溢在未付清第一次货款的情况下又以当场现金付款的方式与庄某怀做了两單钢材生意同年7月14日,某仓溢以先提货再一起支付货款的方式从庄某怀处骗取盘元钢14.32吨、螺纹钢45.48吨

某仓溢将从庄某怀处获得的钢材出售给万宁永发建材经销店的卓某强,截止2011年10月31日卓某强已将所购钢材款陆续全部支付给某仓溢。经庄某怀多次催要某仓溢仅于2011年8月19日支付货款5万元,此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其付款义务经鉴定,被告人骗取的以上钢材价值710856元(不含介绍费)未支付的钢材价值为660856元。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2年1月9日,海南富通钢铁有限公司庄某怀向秀英派出所报案称梁开坤于2011年辞职离开海南泰基公司后,仍鉯海南泰基公司的名义与庄某怀购买钢材累计欠款661765元,经多次催要但梁开坤拒接电话并以短信方式回复称未收到工程款,致使该款拖欠达半年之久

(2)梁开坤提供的名片内容证实,梁开坤以海南泰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南泰基岩土机械有限公司物资副经理的身份进行活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等证实,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成立于2006年,经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导截流工程、砂石料生产、公路、桥梁等的施工

(4)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說明、海南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等证实,梁开坤于2010年6月8日被该公司聘用为物资部采购员后又试用为物资管理部副经理,因试用期栲核不合格被免去物资部副经理职务2011年7月3日,梁开坤申请离职并于2011年7月11日被正式批准离职。梁开坤离职时还拖欠公司几千元债务

(6)尾号为06999、户名为林某的农行账户清单显示,该账户于2011年8月19日向户名为庄某、尾号为21163的账户转入5万元该款为证人庄某怀所确认的钢材款。

(1)柯某波证称:2011年6月的一天一个叫梁开坤的男子到我公司型材部,自我介绍说想合作生意但是当时我不认识他。不知道他通过什麼手段得到我的名片就打电话给我,称他是泰基公司的副经理邀请我去他办公室谈一些业务。我应邀到泰基公司的办公室里与梁开坤談了钢筋买卖的事业内人都知道,泰基公司是一家很有实力的公司如果是代表公司与我们谈业务,我们将得到一笔很好的生意所以當时在他办公室谈完之后,我就和梁开坤一起到我们富通公司的型材部将梁介绍给钢材部的业务经理庄某怀认识。

如果不代表泰基公司我们一般不会给他那么高的信用额。能够一次给他发几十万的货是因为我们相信他的公司背景。我们没有与泰基公司订购销合同主偠是认为梁开坤在利用他有泰基公司的便利,自己吃私单即,业务员知道某个地方有一些生意但这些生意未经正式的渠道到公司,业務员可能就会利用自己的关系将生意接下来自己去赚取其中的利润。

梁开坤也是这种情况他有泰基公司的背景,我们信任的是泰基公司他和我们做生意都提出赚取回扣的,如果是正式的公司购销合同他就赚不到这笔钱。

(2)陈某南证称:2011年7月14日中午我们公司经理莊某怀和客户梁开坤在公司商谈要两批钢材(盘元钢、螺纹钢),我按照梁开坤提出的规格型号写了两张送货单(NO.2134765、NO.2134766)过磅装车我就问送货单的单位、地址写什么,梁开坤说写:海南泰基有限公司我写完后,梁在两张单上分别签名

(3)林某锐证称:2011年6月30日中午,我们公司经理庄某怀和客户梁开坤在公司商谈要一批盘元钢我按照梁开坤提出的规格型号写了一张送货单(NO.2134708)过磅装车,我就问送货单的单位、地址写什么梁开坤说写:海南泰基工地。我写完后梁在单上签名。我还同时注明:如果超出15天未付款则按每吨每天加5元计算每噸60元运费86吨=5160元。

(4)卓某强证称:2011年6月份左右梁开坤到我公司与我洽谈业务,梁称其在海口有一家很大的钢材公司可以大量向我供應工地所需要的钢材及型材,在我公司资金周转不方便的时候可以延长付款期限,于是我们就这样认识了2011年6月30供应了86吨,单价4860元共計420292元。第二批是21.26吨每吨4860元,共计103323元第三批是7月14日供应的,59.8吨单价4860元,共计约30多万元到2011年10月份,我已经将钱全部付清给梁开坤我囷他没有债务纠纷了。

钢材的运费都是我支付的价款中不含运费。

被害人庄某怀述称:我是海南富通钢铁销售有限公司钢材部的经理2011姩6月29日,我通过富通公司型材部经理柯某波在我公司里认识了梁开坤在交谈过程中,梁都是以海南泰基公司员工自称并且互递名片,怹声称是泰基公司做基础业务的并说泰基公司要钢材,我们当时谈好的价钱是每吨4880元2011年6月30日我们开了一张送货单,送货单上的价钱是烸吨4900元其中20元是我们跟梁开坤说好的给他的介绍费,上面还注明在十五日内将货款结清否则每吨加5元。

于是当天下午我们公司就将送貨单给梁开坤确认签名然后他就将钢材拉走了。

2011年7月1日至14日间我公司还与梁开坤做了两次生意,他两次都是付现金约是11.5万元。现金茭易期间我一直跟他要我公司的钢材款,他说他银行卡丢了正在补卡,所以无法还第一次的货款2011年7月14日下午,梁开坤再次到我公司拿货当天他自己安排了两辆车过来,要了螺纹钢45.48吨每吨4830元,总价220578元还要了14.32吨盘元钢,每吨4830元总价69452元,我公司当晚就给他开了两张送货单但是跟上次一样,价钱都往上加了20元一吨给他当做介绍费也是要求十五日内还款,否则每吨加5元梁在当晚就确认签名,将钢材拉走了

2011年8月,我们多次追款的情况下梁开坤将5万元人民币从一个私人账户转到我公司的庄某的账上,之后我们多次催要他开始说沒钱,叫多给点时间给他后来就不接电话不回信息。

我们与泰基公司没有签订钢材购销合同但在送货单上写的收货单位是泰基公司,主要是因为我们与梁开坤不熟第一次与梁做生意时,按照他给的名片上面写的是泰基公司的物资部副经理,考虑到以后可能会长期做苼意我们就以泰基两个字来辨认梁开坤经手的业务。按照市场的行规业务员的主要收益就是介绍生意,从中赚取利润梁开坤是泰基嘚业务员,我们能够直接和他合作也就等于抓住了泰基公司这笔生意。当初我们的想法是梁开坤既然在泰基公司这么好的单位工作信譽上没有问题,其次梁开坤按惯例向我们索要回扣我们也不愿意得罪业务员,如果我们要求和泰基签订合同可能会损失一次赚钱的机會。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梁开坤供称:2011年6月初我在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6月30日我根据客户卓某强的要求,按他的订货單从富通公司购买总价423752元的盘元钢每吨原价4880元,但经我与富通公司沟通将单价提高到4900元,以便我能从中收取每吨20元的利润但当天我沒有钱,所以没有付款我跟庄某怀说等对方把钱付给我后就付给他,并且如果我要是十五日内未按时付款每吨钢材就多收我五元。

送貨单上的收货单位写的是海南万宁泰基工地这是富通公司自己写的,我提过了说这批货是万宁第二中学工地用的但庄某怀说无所谓,說只要有泰基两个字就是我经手的到了2011年11月份,卓某强陆续以三万元、五万元等多次付我款项但这些资金都被我用于别处的资金周转叻,所以没有支付该批货款

2011年7月14日,我又按卓某强的要求向富通公司买了220578元的螺纹钢,每吨4830元经我跟富通公司协商,单价提到4850元鉯便我能收取每吨20元的利润,当天我也没有付款到同年12月份,卓某强也陆续将货款付给了我我将款用于资金周转,没有支付给富通公司这次货的送货单上也写的是泰基公司,也是富通公司自己写上去的我也提出过异议,但庄某怀说无所谓只要写泰基两个字的就是峩经手的,所以我也没有多说什么卓某强没有欠我货款。

2011年4月份富通公司的柯某波去我当时就职的海南泰基建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和峩认识,后经柯某波的介绍我认识了庄某怀,并互留名片如果我不是泰基公司的物资部副经理,柯某波不会约我合作的事我是2011年5月份向泰基建设公司打报告辞职的,因为我自己想开公司单干2005年时,我曾注册过一公司即海南申海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我应聘到海南泰基建设工程公司的目的就是想通过在该公司锻炼,拓展业务范围结交人士,然后回自己公司单干

我与庄某怀认识时还在泰基公司工作。从2011年8月富通公司多次电话催促我还款,我以对方没有支付货款为由称无钱支付给富通公司

我与富通公司谈业务的时候是鉯我个人的名义,即我名下注册的申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富通公司谈的没有以泰基公司的名义和富通谈这几笔业务。富通公司与我合作的原因无非是看中我在泰基公司工作时手上的一些资源海南泰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宏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关系我说不清楚,但这两个是同一家公司

五指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五价鉴定(2014)01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按照海南富通钢铁公司提供的送货据100.78吨盘元钢、45.48吨螺纹钢的价值为710856元。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12月22日,侦查人员依法对某仓溢尾号为363的手机短信等进行拍照固定梁手机上的短信显示,庄某怀曾将自己的账户发给某仓溢

(二)骗取海南新兴水泥公司经销商梁某宏水泥货款43500元

2011年6月30ㄖ,被告人某仓溢与海南新兴水泥公司经销商梁某宏签订《水泥购销合同》约定水泥价格为每吨500元,结算方式为每采购满200吨水泥结款一佽2011年7月2日至7月26日,梁某宏共向某仓溢供应了137吨天涯牌水泥水泥货款共计68500元。梁某宏将水泥供应给海口市东知小区丽江花园工地期间,经梁某宏多次催要某仓溢于2011年9月、10月支付水泥货款2万元,此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电话拒不支付剩余货款48500元。

2012年1月份某仓溢洇涉嫌诈骗被拘留期间,其妻林某代为还款5000元给梁某宏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书等证实梁某宏于2013年11月31日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报案称,其向一个梁姓男子供应水泥65800元对方支付20000元后拒不支付余款并消失。

(2)水泥发貨单据、销售明细表等证实梁某宏曾供应水泥给某仓溢137吨,每吨500元(含运费)

(3)《水泥购销合同》证实,海南新兴水泥有限公司与梁开坤于2011年6月30日订立了供应水泥的合同交货地点在海口东升小区(丽江花园),每满200吨水泥结款一次

(1)林某证称:我2011年就和某仓溢離了婚。一个叫梁某宏的人曾找过我要水泥款我为梁支付过一笔5000元的现金给梁某宏。此后梁某宏就没有再找过我了

梁某宏述称:我是忝涯水泥的经销商。2011年3、4月份梁开坤到我之前所在的澄迈县老城开发区海南新兴水泥有限公司谈合作水泥的事,销售部的员工把我的电話给梁开坤后来,我要求要与公司合作梁就带我到泰基公司里面签合同,此合同我和泰基公司均按约定履行完毕到了5月底时,梁开坤打电话说他自己做一个工地需要水泥并要求我供货给他,我说合作可以但要订书面合同,每吨500元包运费供应到海口市东升小区丽江婲园工地给他

合同订好后,我于同年7月2日起按合同开始供应天涯牌水泥当供应到113吨时,我要求梁开坤结算水泥款他说要再发两车再結,所以7月26日我又提供了一车水泥但他还是以工地没结货款给他为由不付款,于是我停止供货并一直打电话催要货款,直到2011年9月我箌泰基公司找梁开坤催款,之后他通过一个叫林凤云的账户转给我1万元,梁又要求我发货我坚持要他先结算再发货,之后梁开坤就没囿再要求发货了我继续打电话找他还钱,并且到泰基公司找但没有找到。同年10月14日梁开坤通过一个叫林某的账户转了1万元给我,之後我再到泰基公司时公司人员告诉我梁开坤已经离开泰基公司了,不久梁开坤就换了号码,我再没有见过他了

该证人从10张不同男性囸面免冠照片中认出某仓溢即梁开坤。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某仓溢供称:我在向琼州大道东升小区供货的时候还欠新兴水泥厂嘚几万元水泥款,不过我跟新兴水泥厂的钱是有合同的虽然合同超过期限了,但我没有收到东升小区的工程款所以我没有办法还钱给噺兴水泥厂。

被告人当庭又辩称其已将钱交给前妻林某,让林还款因此欠款与其无关。

五指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五价鉴定(2013)140号《價格鉴定结论书》证实137吨天涯牌水泥价值68500元。

(三)骗取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朱某明水泥货款53830元、司机张某运费9300元

2012年11月份被告人某仓溢与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经理朱某明达成水泥购销口头协议,双方约定朱某明向某仓溢供应椰树牌水泥结算方式为先提货后付款,运费由某仓溢支付同年12月份朱某明共向某仓溢供应水泥21车570吨,每吨单价300-340元不等货款共计180950元。某仓溢找货运司机张某帮其运输上述沝泥双方约定货到后结算运费,运至五指山市的前两车运费73元/吨其余为75元/吨,运至琼中新伟两车运费分别为68元/吨、60元/吨运臸万宁一车运费68元/吨,运费共计41379元

某仓溢提货后以低于进货价格(购进价+运费)共出售492吨椰树牌水泥给五指山市茂兴水泥店的潘某荿,其余销往琼中新伟和万宁两地并收到全部货款。期间某仓溢向朱某明、张某支付部分货款127120元、32079元,然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電话拒不支付剩余水泥货款53830元、运费9300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加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报案书等证实,张某于2013年12月3日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一个梁姓男子骗运水泥,该男子拒绝支付运费9300元

(2)《受案登记表》及报案书等證实,朱某明于2013年4月22日向定安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一个梁姓男子骗了水泥款85530元。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实萣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系独立法人,经营范围为混凝土的销售及配送服务

(4)《公司承包经营合同》证实,2012年10月29日朱某明承包了定咹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经营权。

(5)《证明》等书证证实汤某燕系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的水泥经销商,自2012年11月11日起从该公司提貨且已支付319万元的水泥货款。

(6)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部出具的对账单及提货单据等证实2012年12月份,牌号为31109、41501、36016、30826、36098分21次从该公司提取水泥共计570吨销往五指山及琼中新伟农场。

(7)证人朱某明提供的五指山椰树水泥对账单及某仓溢发给朱某明的电邮打印件等证实截止2012年12月31日,某仓溢尚欠水泥款53830元某仓溢在对账单上签字认可。

(8)潘某成提供的记账单证实其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1日,收到某仓溢的水苨397吨

(9)农业银行查询清单证实,梁开坤开户的尾号为12012的账户于2012年12月12日转入11400元,于同月15日转入10640元

(10)户名为陈某霞、尾号为26312的农业銀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该账户于2012年12月16日转入21280元、18日转入11400元、27日转入10500元、30日转入10590元该账户还于2013年4月28日转入12401元、5月2日转入19880元、5月7日转入18640元、5月10日转入28190元、5月13日转入19880元、5月26日转入7500元、6月5日转入10500元,总计转入170761元

该清单与户名为潘某成、尾号为78611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转出记录清单楿互对应,即潘某成的账户转入陈某霞账户总计170761元

(11)户名为汤某燕、尾号为45914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1月14日,从某倉溢、陈某霞(陈某文)账户共转入款项17笔计292795元,含2013年1月9日转入的15万元预付款(中太公司水泥款)

(12)21张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提货的单据证实,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2年12月26日户名为汤某燕,车号为31109从该公司提货并运往五指山的水泥共285吨。

(13)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尾号为04317户名:张某)证实,2012年12月13日该账户由梁开坤的账户转入4000元。

(1)潘某成证称:我在五指山市开了一家茂兴水泥店一直营业至紟,2012年一个自称姓梁的老板来我店里推销椰树牌水泥,说能以优惠的价格卖给我我同意了,后从2013年4月份开始这姓梁的老板就供应了┿二次水泥给我,一共供应了369吨一般以每吨360元的价格卖给我,最高价是每吨375元最低价是每吨335元。我卖出的价格一般是430元每吨最低是400え每吨。我不知道老梁提供的水泥是从哪里来的每次要货我就打他手机,每次都是老梁叫人运送过来

最后一次供货完后,定安县的警察找过我了解老梁卖水泥的情况还有一个自称是帮老梁运水泥的司机也来问老梁的情况,说老梁还欠他1万3千多的运费

根据我的收货记錄对照我的银行交易清单,我一共转给某仓溢货款12笔2012年12月5日转31640元,付12月3日收的一车25吨和12月5日收的55吨货款;同年12月8日转了10780元付同日收到嘚28吨水泥;12月12日转了11400元,付同日收到的30吨水泥;12月15日转了10640元付同日收的28吨水泥;12月16日转了21280元,付同日收到的56吨水泥;12月18日转了11400元付同ㄖ收到的30吨水泥;12月20日转了11400元,付同日收到的30吨水泥;12月24日转22800元付同日收到的60吨水泥;12月26日转了10590元,付同日收到的30吨水泥;12月27日转了10500元付同日收到的30吨水泥。2013年1月1日转了21180元付头一天收到的30吨水泥和当天收到的30吨水泥。所有货款加起来一共172400元其中转的账户有陈某霞、梁开坤的账户。

该证人从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认出卖给其水泥的男子系该案被告人某仓溢

(2)王某德证称:2012年11月2日起,我在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是经理朱某明的司机。某仓溢是我同事他之前是朱某明的司机,后来就在公司跑业务据我了解,某仓溢于2012年10月底到公司上班11月就被朱某明派去五指山市跑水泥业务,直到2013年1月公司发现他跑水泥业务不把余款上交给公司,所以公司也不发工资给怹他就跑了。

(3)朱某厚证称:我在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工作是公司的销售总监。某仓溢刚开始时在公司给老板开车我以为他昰司机,后来才知道他是公司业务员公司就发了他11月份的工资,到2013年1月份发现他有问题后我们就没有给他发2012年12月份的工资,我们是每個月的25日发上个月的工资

该证人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被告人某仓溢。

(4)陈某霞证称:我叫陈某文身份证名字是陈某霞,曾用名陈某兵甘肃静宁县人,无业某仓溢是我的未婚夫。我于2011年认识某仓溢我知道他以前开过申海实业公司,但不太过问他苼意上的事情我知道有一个叫潘总的人,不过没有见过他好像是五指山市的人。我有跟潘总发过核对水泥账单的手机短信某仓溢和潘总的水泥结算款是通过转账结算的,我不知道是哪张卡不过我有一张农业银行卡在某仓溢那里。

(1)朱某明述称:2012年11月1日我开始租賃定安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经营,在海口白龙路人才市场招聘业务员某仓溢来应聘并提供了个人简历,我当场录用了他让他当我嘚司机。后来我招聘了现任司机就让梁外出跑业务。2012年12月2日开始梁促成第一笔交易,到12月31日销售了21车水泥开始时我规定他每售出一車就结清款项给我,到下次才给他发货12月3日梁超出业务范围将一车水泥拉到琼中,因此椰树水泥公司要罚我的款某仓溢说那车水泥因存在矛盾,客户没有支付他货款要等对方付款后才能给我,所以我也就没有再追究

到12月23日开始,某仓溢便以到货太晚不能支付货款为甴陆续拖欠六车水泥货款截止2012年12月31日,他已拖欠货款53830元之后他以没有拿到货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给我,直到春节前货车司机张某找到峩说他的运费还没有付向我讨要运费,我才知道某仓溢已经收到客户所有货款了为此我亲自电话询问潘老板,得到的答复是货款已全蔀支付给某仓溢我多次向某仓溢催要货款,他以各种理由推脱最后连电话也不接了。

某仓溢还跑了一单天涯水泥的业务因客户预付叻15万元货款,从2012年12月11日开始梁就联系我开始发货,我太忙就没有核查发货量到2013年1月11日总共发了19车水泥后,我才发现发出的货值已超出叻15万元我就没有再给他货了,我算了一下多发了31700元的货。这样某仓溢总计侵占了我85530元。我是天涯水泥厂和椰树水泥厂的代理商每個代理商有水泥厂里都有个户,有了这个户才能从厂里批发水泥我的户都以老婆汤某燕的名字开。某仓溢没有资格从水泥厂提货他只囿确认需求量并联系好货车后,把货车牌号报给我然后我以汤某燕(我老婆)的名义与水泥厂联系,从厂里领出货单拉货

被害人从10张鈈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认出被告人某仓溢。

(2)张某证称:2012年12月份左右我帮一个老板运输水泥,当时不知他叫什么是他主动联系我的。怹大概三十多岁说他在定安黄竹有一个混凝土公司,他是公司股东之一我帮他运过5次左右,其他是叫我工仔阿泳帮他拉的我用于运輸的车是东风天锦货车。每次都是我们的车直接到水泥厂凭货车上的行车证进入厂区,领取出货单再进行装运。那老板现金付过一次運费2250元,此后就转账给我至今天为止还欠我9300元运费。水泥我们是拉给一个姓潘的老板

我第一车运到五指山是每吨73元,但我没有钱赚所以就跟梁说每吨75元运送到五指山市。运到琼中新伟是每吨68元但第二次运的时候,我有货运回来所以第二次就是每吨60元。万宁的运費本来是每吨65元是因为他的水泥要运到几个地方,不是一次性下完梁说可以每吨加3元,因此是每吨68元了

该证人从十二张不同男性正媔免冠照片中认出被告人某仓溢即是叫其运输水泥的老板。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某仓溢供称:我供给五指山市老潘的椰树牌水泥昰向朱某明和王某要的我是通过原来琼海天涯水泥厂的老总杨国钧认识的朱某明,我曾经想到朱某明的深港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聘但因朱某明所给的工资待遇不符合我的条件,我就没有去不过我和朱某明谈到混凝土和水泥的合作条件和供货方式。朱某明公司的混凝土和沝泥以出厂价供货给我我自己去销售。我没有当过朱某明的司机

我从朱某明那里拿来的水泥是由一个屯昌的司机运的,我不记得他姓洺了运费大概65元--70元每吨,运费由我支付一般是运几次货我才支付给司机,由我未婚妻转账给司机我已经向朱某明付清了混凝土的钱款。

5、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1)《提取笔录》及提取手机照片等证实为固定证据,被告人某仓溢的手机被依法提取该手机内由某仓溢發给潘某成、陈某文的信息内容已被依法拍照固定。手机信息证实了某仓溢发货给潘某成并催要货款的情况

(2)《提取笔录》及提取手機短信内容照片证实,2013年4月起某仓溢的手机收到号码记录本为屯昌水泥车3(张某的手机号)多次发来的运费催要短信,其中载明共计替梁运输19车水泥,其中运往琼中新伟两车运费分别为每吨60元、68元;运往万宁两车,每吨68元;运往五指山除一车每吨73元外其余皆为每吨75え,总计39554元已收26800元,余12754元

(四)骗取屯昌鸿启水泥公司经销商王某水泥货款59800元、司机陈某飞运费13040元

2013年4月份,被告人某仓溢与王某达成沝泥购销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王某向某仓溢供应椰树牌水泥,结算方式为先提货后付款运费由某仓溢支付。2013年4月至6月期间王某共向某倉溢供应水泥12车369吨,每吨单价320-350元不等货款共计119800元。某仓溢找货运司机陈某飞帮其运输水泥共9车252吨双方约定货到后结算运费,运至五指屾市运费85元/吨运费共计21420元。

某仓溢提货后以低于进货价格(购进价+运费)将上述水泥出售给五指山市茂兴水泥店的潘某成并收到铨部货款。期间某仓溢仅向王某、陈某飞支付部分货款6万元、运费8380元,然后便以各种理由推脱、拒接电话拒不支付剩余水泥货款59800元、運费13040元。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加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3年7月15日王某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报案稱,一处姓梁的男子向其承诺可销售其所代理的椰树牌水泥梁姓男子收到水泥后,拒付货款断绝联系,从2013年4月到6月共诈骗其水泥货款五万余元。

(2)《受案登记表》及报案书等证实陈某飞于2013年9月13日向五指山市公安局报案称,其被一个梁姓男子骗运了9车水泥该男子拒绝支付运费13040元。

(3)陈某莲记账凭证证实2013年4月23日至6月4日间,王某、陈某莲夫妇共发给某仓溢水泥369吨共计119800元,已付款6万尚欠59800元。某倉溢在该记账凭证上签字称对该账单无异议

(4)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王某系其公司经销商。

(1)王某军(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销售部职员)证实王某在2012年10月份成为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经销商并在同年同月26日起从我厂提货。我公司共⑨个经销商王某需要提货的话,首先要把相关信息包括提货的车牌号传真到厂里的开票室做好记录然后提货车辆到厂里,由工作人员核实车辆信息与传真信息是否一致开提货单给司机确认,等司机确认签名后就凭提货单据提货出厂王某和我们公司都是预付款才提货,我们确认钱到账后才能派车来提。

具体王某提了多少货可以看提货单据。王某从我公司提货的价格一般是每吨330元人民币

(1)陈某蓮述称:我帮助丈夫王某管账、报水泥货单。王某被一个姓梁的骗了5万多的水泥货款我们一共向姓梁的供货369吨,姓梁的在2013年4月28日、5月7日、5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分别支付了1万、2万、3万,共计6万元的水泥款还欠59800元。我有打电话给姓梁的催款他都以在国外,回来以后再给货款或在外面吃饭,不方便等理由推托

他没有向我索要过对账单,都是我发信息给他告知欠款的数目

(2)王某述称:我是海南屯昌鸿啟水泥有限公司昌江叉河水泥厂的经销商。2013年4月左右我接到自称姓梁的男子的电话,他说他在五指山开水泥店一个月能卖几千吨水泥,还说想在五指山销售我代理的椰树牌水泥我就跟他在电话里商谈相关的交易和支付方式等,最终我们在电话里达成约定即我以每吨335え的价格将水泥卖给梁姓老板,运费由姓梁的承担货物一送到就付款。

从2013年4月24日我开始给姓梁的发货,但是他总是拖欠水泥款后我查了对账单,发现一共给姓梁的发了369吨水泥货款共计119800元,姓梁的已支付了我6万元还欠59800元。姓梁的平时用尾号363的手机跟我联系由他把款汇到的我农行账户(尾号为99614)。我不认识这姓梁的但我知道在五指山的水泥行业中有个姓梁的在卖水泥,我以为这个姓梁的就是那个茬五指山卖水泥的姓梁的所以一直跟他做生意。一直发货到6月4日他还是不付款,我就停止发货了

因姓梁的始终拖欠货款,甚至不接電话我怀疑自己被骗了,就到五指山调查谁在卖椰树牌水泥得知是一个姓潘的老板后,我就上门找到这个潘老板潘老板说是姓梁的主动找其卖水泥的,每吨以360元的优惠价格卖给其我跟潘老板对比了一下手机号,确认就是这个梁姓男子的手机号

(3)陈某飞述称:2013年4朤份,有朋友介绍说有个叫老梁的老板要运输一些水泥到五指山市并给了我老梁的电话,我通过电话与老梁联系上了他说要我给他从屯昌椰树水泥厂将水泥运到五指山市一个开水泥店的叫老潘的人,并且我们约好了运费每吨85元每车28吨。于是从4月开始到6月份我就让司機开车共给老梁运了9车水泥,共计280多吨牌号是琼C32092和琼C34442这两辆车。第一次运送到五指山后老梁按约定把运费付给司机。但随后的8次运输Φ老梁都以下次再一起支付等理由推脱不付。这期间因为运输水泥车有两次坏在五指山市,我打电话跟老梁要过修车费用他给了6000元,到了6月4日老梁已欠我的运费13040元,我多次打手机和发短信给老梁结账但他仍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后来不接电话

6月底时,一个叫王某的椰树水泥经销商跟我联系问我运输水泥的情况,我才知道王某每次发货给老梁的水泥出厂价是每吨330元,加上我的运费每吨85元每噸成本应为415元,而老潘处收的货是每吨360元一般人是不会这么做亏本生意的。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某仓溢供称:我是做水泥生意嘚个体户2012年底我在五指山市做水泥销售生意,因窜货而认识了王某2013年的一天,王某打电话给我说可以优惠的价格批发水泥给我合作湔期可以支持我每500吨水泥结一次账,我同意了之后我就从王某那里要水泥到五指山,有时我自已联系运输车到屯昌椰树水泥厂拉货有時是王某用车发货,具体是多少车我不记得了

运费是我来出的,从屯昌到五指山市是65元每吨水泥从昌江到五指山市是80元每吨。我记得囿一辆车有三四千元的运费没有结清

期间我陆续付了几次水泥款给王某,具体多少钱记不得了到了6月份左右,王某打电话要货款我問他还差多少,同时也要他把发水泥的货物清单给我看我还要他再发100吨水泥到东方的一个工地,到时再一起付给他王某同意了但没有發水泥,导致工地没有水泥施工我还打电话责骂王某,他要求付清款后再发水泥我要他发对账单给我,核对账单后再把余款付给他泹王某没有发对账单。

我不把货款结给王某是考虑王某没有把对账单给我看如果我把水泥款全部结给他,他不再向我发水泥会导致工地┅时找不到合适的水泥重新施工我还担心他把我在五指山市的椰树牌水泥市场打开后,把我赶出五指山市的水泥市场还有他没有按时發货,我们约定每500吨结一次货款我向他要的水泥吨数还未达到500吨。

我向王某要的水泥有500号和600号两种前者约270元--280元一吨,最低一次是260元;後者约310元--320元一吨平均起来约是每吨水泥300元的价格。我基本都是把水泥拉给五指山的老潘他联系工地使用。我和老潘有时几车结一次账有时当日结账,有时是第二天结账每吨水泥我都会在算上运费的基础上加价3至5元卖给老潘。

五指山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五价鉴定(2013)90號、(2013)10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根据从海南屯昌鸿启水泥有限公司及海南昌江鸿启实业有限公司叉河水泥分公司提取的提货单据,該公司发给王某(车牌号为32092、34442等)的369吨水泥共计120765元(不含运费)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提取笔录》及提取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证实某仓溢在2013年4月24日至6月4日间,要求王某为车牌号为32092及34442的车提供水泥共计280吨该证据证实了某仓溢要求王某供货的部分情况。

(2)《提取笔录》及提取手机短信内容照片证实2013年4月起,某仓溢的手机收到陈某飞多次发来的催要运费短信

2012年12月,被告人某仓溢承揽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口美苑小区工地的天涯牌水泥供应业务为从澄迈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经销商朱某明处购进天涯水泥,其找人伪慥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使用该印章以该公司名义虚构了一份与澄迈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的《天涯水泥销售合同》,并将该匼同提供给朱某明2013年1月9日,某仓溢一次性向朱某明支付货款15万元朱某明据此向某仓溢陆续供应天涯水泥,后朱某明发现多发了价值31700元嘚水泥遂停止发货并向某仓溢催要,某仓溢拒付

为证实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加以证实:

(1)《天涯水泥销售匼同》证实汤某燕与澄迈华盛天涯水泥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5日订立了销售水泥到美祥路美苑小区的合同。被告人在合同上注明该合同系其提供给朱某明的

(2)《水泥供应合同》一份,该合同注明由三亚华盛水泥麿粉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签订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某仓溢供称:在美苑小区的基础工程中,是我供应的天涯水泥我跟朱某明签订有《天涯水泥销售合同》,水泥昰提供给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但我记不清提供了多少。中太公司支付的水泥款是给我我再把水泥款给朱某明,中太共付了180400え给我我付了10多万给朱某明,天涯水泥的钱我已经付完给他了这笔款是预付款,是我先付钱朱某明再发货,但朱没有供应相应的价徝的水泥给我因我之前欠他椰树牌水泥款,所以我也没有再叫朱某明还钱

我没有工地,工地要求水泥供应商开发票必须与供应水泥及匼同上的供货商一致因此朱某明提供《天涯水泥销售合同》给我,我拿去与中太公司签

其还自书供述称其让业务员私刻中太公司的公嶂盖在水泥购销合同上。

被告人某仓溢辩称:我拖欠的货款部分资金用来投资到冷冻厂即海南恒华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另一部分资金是峩平时做生意时得来的总共投资了40万元左右。

海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琼公司法(文)字(2014)23号《印章印文鉴定书》证实三亚華盛水泥麿粉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签订的《水泥供应合同》、汤某燕和中泰建设集团签订、合同有效期自2012年5月20ㄖ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天涯水泥销售合同》上所盖的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原件不是同┅枚印章所盖。

证实该案事实的其它综合性证据

(1)证人林某名下的尾号为99114的农行账户、尾号为06999的中行账户自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起均未发现有接近11.5万或11.5万元的转账情况。

(2)尾号为14694、户名为某仓溢的工行账户仅有余额25.12元;尾号为26374、户名为某仓溢的中行账户,余额为0元且该账號自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起未发现有接近11.5万或11.5万元的转账情况;梁开坤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两个账户(尾号37998、93870)余额为0元;梁开坤名下的尾号为12012农荇账户,余额为69.8元;梁开坤名下的三张信用卡均有透支情况(尾号为15524的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为83236的交通银行信用卡、尾号为58073的平安银行信鼡卡)

(3)陈某霞名下的尾号为26312的农行账户,余额为27.4元

(4)《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证实,海南恒华联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囚为崔某哲成立日期为2012年9月4日,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崔某哲出资99%,股东陈某霞出资1%

(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材料》证实,海南申海实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梁开坤成立日期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梁开坤出资60%,股东陈某亮出资40%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稅务登记等证实,海南申海实业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为梁开坤,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材、百货、纺织品、机械设備、家用电器等。

(7)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海南省申海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开坤,于2006年2月22日设竝注册资本100万元。该公司自2006年3月到2006年9月未进行纳税申报该公司的税务状态是非正常户注销。

(8)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琼C8B265的現代牌小轿车于2005年8月31日登记,车主为梁开坤

(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车辆照片证实,被告人某仓溢被依法扣押琼C8B265的现代牌尛轿车一辆

(10)《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某仓溢,曾用名梁开坤作案时已成年。

(1)黄某永证称:我看守的这个万宁冷冻库昰海得利冷冻海产品加工厂老板先是崔某哲,后来姓梁的那个人又来和崔某哲一起做所以就是两个老板了,这个冷冻厂是2012年建的姓梁的就是在冷冻库上做了个铁皮顶棚,把板房里面隔开还打了一些水泥板。这个冷冻厂大约用到2013年上半年就停工了崔某哲负责我的工資,我就领过1000元停工之后,崔某哲一直没有来过

该证人从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认出梁姓男子即该案被告人某仓溢。

(2)崔某哲證称:我在万宁做冷冻厂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某仓溢,后就和梁合作做海鲜出口生意我投资的冷冻厂之前叫海得利冷冻海产品加工厂,囷梁合作后就叫海南恒华联进出口有限公司该公司前期由我投资修建好冷冻库和铁皮棚、加工区的板房。后来某仓溢只是拉了一车水泥箌厂里打地板这些钱我已给他了。某仓溢在公司就是去办理公司成立的手续和产品出口手续期间我还给了他2万元去办理。

某仓溢对公司就没有出过钱但是有限公司必须有股东,所以就给了某仓溢百分之一的干股就当是某仓溢拉来客户给他的提成。梁用了他女友陈某霞的名字登记成股东梁曾带过一个新加坡的客户来谈生意,但都没有谈妥价格所以也没有合作,之后我也就没有再跟梁合作了我厂裏的客户都是我做的,之前还发货到新加坡这些客户跟某仓溢一点关系都没有。我曾帮助梁签名订了一个水泥供货合同他说他不方便絀面签名,让我出面于是我就签了名,但我没有收到合同的款项

(3)林某证称:2011年时,我就与梁开坤分居了梁开坤名下有一家海南申海实业有限公司,有无真实的注册资本我不清楚

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的综合分析:

(一)关于合同诈骗认定的事实

1、关于被告人诈騙庄某怀钢材的事实。被告人某仓溢以销售钢材赚取介绍费的名义与庄某怀达成协议以支付部分合同价款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继续履荇合同售出钢材获得全部货款后,拒不支付给庄某怀的事实有相应的发货单据、银行账户清单等书证、被害人庄某怀陈述、证人柯某波、陈某南、林某锐、卓某强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手机信息等加以印证,被告人对其不支付剩余货款的事实亦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某仓溢在其供述及当庭供述中均辩称其未以泰基公司的背景作为诱饵,从而与庄某怀达成销售协议双方系正常的经济往来。该辩解与莊某怀的陈述、柯某波、陈某南、林某锐等人的证言不一致鉴于被告人与庄某怀等人此前并不认识,且未做过生意双方不存在相互信任的基础,按照常理如被告人仅以个人身份与庄某怀洽谈钢材销售事宜,不可能分文未付的情况下获取价值达数十万元的钢材故该点辯解据理不足,不予采信

2、关于被告人诈骗梁某宏水泥的事实。被告人某仓溢与梁某宏订立合同后梁某宏依据合同向某仓溢供应水泥137噸,后双方因货款结算发生争议某仓溢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事实,有书面合同、水泥发货单据、销售明细表等加以证实且鉴定意见、被害人梁某宏的陈述、林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均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

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辩称其不支付货款的原因在于未收到货款,当庭又供称已将货款交其前妻林某未归还货款与其无关。鉴于被告人多年拒不支付他人货款又于2011年就与林某离婚,故其辩解不仅湔后矛盾且与常理不合,法院不予采信

3、关于被告人诈骗朱某明、王某水泥及司机张某、陈某飞运费的事实。被告人某仓溢采用相同嘚手法谈妥水泥单价后,无偿从被害人朱某明、王某处取得水泥贩卖给他人与司机张某、陈某飞谈妥运费后,由张、陈二人将水泥运臸指定地点低价出卖给潘某成,获取货款后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拒不支付剩余货款致朱某明损失货款53830元、王某损失货款59800元、张某運费9300元、陈某飞运费13040元。

这些事实不仅有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加以证实还有大量的书证、手机短信等电子证据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證,被告人的供述也证实了其与朱某明等被害人存在拖欠货款、运费的情况足资认定。

被告人当庭辩解称虽然其欠朱某明、王某的货款及张某、陈某飞的运费未还属实,但数额没有这么多经查,水泥提货单据、被害人记账凭证等证实了被告人安排的运输车辆已从水泥廠提取了相应的水泥提货的水泥车牌号与张某、陈某飞的陈述一致,与被告人手机短信中提及的车辆牌号、水泥吨数能够相互印证;银荇账户的明细清单、证人潘某成提供的对账单等则证实了被告人已获得了出卖水泥的价款并支付了部分货款、运费给被害人的事实,该倳实亦与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

此外,从被告人某仓溢、证人陈某文(陈某霞)的手机上提取的短信看一部分短信内容证实了被告人向证人潘某成催要水泥价款的情况,同时也证实了被告人出卖水泥的价格低于其进购价的事实;另一部分短信内容则证实了被害人张某、陈某飞在运输水泥过程中发来的确定、催要运费的情况

被害人张某、陈某飞发给被告人某仓溢的短信系在运输水泥及催款过程中形荿的证据,其真实性应予确认不仅取得程序合法,且已向被告人当庭出示被告人表示无异议,却又辩称陈某飞每吨85元的的运费过高其不同意该运费单价,但被告人却无法解释何以在运费未达成一致时仍雇请陈某飞运输水泥的理由,故被告人的辩解无理法院不予采納。

(二)关于伪造合同印章的事实

被告人伪造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的事实有书证合同两份及相应的鉴定意见加以证實,被告人也对该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罪系行为犯,并不以直接的、可见的危害后果戓主观意愿是否正当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被告人不仅伪造了公司印章,且有使用的行为其行为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及刑罚当罚性。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出于履行合同的良善愿望伪造印章危害不大,情节轻微不宜认定为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某仓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4032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構成合同诈骗认定罪被告人某仓溢伪造公司印章并使用的行为还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某仓溢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某仓溢及其辩护人提出欠人货款是正常经济纠纷并非诈骗;被告人在外投资工程40多萬及有海外债权30多万,有一定偿还能力故请求从轻处罚。

经查被告人某仓溢无偿获得对方的货物变卖后,又以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方式诱使对方继续发货供其转卖变现,高进低出获取第三方支付的价款后,即开始躲避货主的追债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货物价款的目嘚,此系被告人固定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模式与正常的经济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被告人所谓在外投资40多万元的说法并无相关的投資凭证证实,且已被证人崔某哲、黄某永、林某等人的证言所否定而其所谓有海外债权30多万元的说法毫无任何依据。被告人所开办的公司登记、纳税情况证明、银行财产查询资料等均表明并其无相应的经济实力及偿债能力。

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以该案系正常经济纠纷、被告人有偿债能力等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此外,对被告人某仓溢的违法犯罪所得应依法继续追缴。

案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五)项、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苐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某仓溢犯合同诈骗认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所有的琼C8B265的现代牌小轿车一辆折抵罚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4年8月21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对被告人某仓溢违法犯罪所得依法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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