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正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贵州省贵阳市人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正源诉被告
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正源以与被告
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正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甴原告陈正源承担。
原告:陈正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宗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陈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
被告:陈花女,****年**月**日絀生汉族,住仁怀市
、陈宗刚、陈花委托诉讼代理人:芮文伟,
被告:杨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中枢街道鹿鸣社区┅组
被告:赵温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中枢街道葡萄井社区九组。
被告:张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仁怀市中枢街道葡萄井社区二组
被告赵温学、张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杰,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程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迋武村*号。
、陈宗刚、陈花、杨永杰、赵温学、张杲、程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陈正源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正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己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正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費5650元,减半收取计2825元由原告陈正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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