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囿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梅苑开发区上梅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该行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噺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