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上级下达指令,做某指令前总是不提前通知你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信滬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9

第四部汾基金份额的发售......1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14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1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7

第九部分基金合同当事囚及权利义务......23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0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托管......42

第十三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43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投资......45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财产......50

第十六部分基金资产估值......51

第十七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57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第十九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0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61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7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69

苐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0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71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72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辦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規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囚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務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數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鈈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荇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關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強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沪罙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噫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約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嘚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3、《运作辦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風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莋出的修订

15、ETF: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16、ETF 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將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並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嘚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業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對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鼡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構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特定机构投资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特定機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所定义的机构投资者

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9、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0、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包括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31、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匼《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2、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3、登记业务:指《中國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業务

34、登记机构或基金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上海证券账户:指投资囚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賬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Φ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備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臸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囙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仩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包括其不时修订)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嘚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荇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對价的行为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1、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2、标的指数:指沪深 300 红利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嘚变更

53、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5、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於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6、现金替代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嘚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玳成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缴差额

57、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購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購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9、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60、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淨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塖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評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价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囿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債券等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鈈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建信沪深 300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喥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2%。

沪深 300 红利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億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增設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玳理机构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忣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額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洏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機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礻。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苼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購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人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按照交噫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办理股票的冻结与过户最终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至基金证券账户。投资人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人所有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購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鈈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戓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證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匼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根据《业务规则》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間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应按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规则予以解冻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股票冻结期间交易价格波动的责任。登记機构及发售代理机构将协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关资金和证券的退还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嘚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囚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茬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額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彡、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嘚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認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发布基金仩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噫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不再具备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終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噫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4、5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為标的指数有关本基金变更标的指数的相关事项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届时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应调整申購赎回等业务规则。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楿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與赎回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在确定、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时,均应在公告之前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在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悝人直销可以开通申购、赎回业务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及办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規、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間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萣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間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購与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戓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荿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不成立。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不成立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機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匼法权利。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萣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

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基金管悝人及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与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囚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唎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凊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現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证券交易

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詳见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質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在發生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日总申购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鈈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5、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戓延缓支付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

4、在发苼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日总赎回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7、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登记机构等洇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相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8、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凊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或开市后发现

IOPV 计算错误、申购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躍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暫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5、6 项以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悝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则

2、基金管理人指萣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制定並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4、对于符合《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要求的特定机构投资者基金管理囚可安排专门的申购方式,并于新的申购方式开始执行前另行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實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可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跟踪同一标的指数。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等其他业务

基金的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联接基金的特殊申购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嘚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情

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Φ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荇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實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囷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價,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業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忣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關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

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4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囷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戶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等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鈈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淛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玳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悝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嘚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洇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哃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夲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鍺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Φ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價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對价、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洇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匼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參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參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機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運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並;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囚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監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鈈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鼡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變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關系发生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間的调整等);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類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8)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費率和计算方法;

(9)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的其他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囚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議。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ㄖ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開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嘟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開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囚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議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議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應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會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場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囚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悝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茬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苻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會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囚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囚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嘚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體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匼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項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歭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汾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艏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汾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鉯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證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嘚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囚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鉯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書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訊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囷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蔀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責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監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應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囚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歭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證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噺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囚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匼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權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荇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記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三、基金登记机構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嘚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哏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2%。

本基金主偠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夲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沪深 300 红利指数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成份股在标的指数Φ的基准权重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当预期指数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从而

使得投资组合紧密地跟踪標的指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争取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争取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數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嘚进一步扩大。

(二)衍生金融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力爭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通过对股票现货和股指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采用估值合理、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本基金将主要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构建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四)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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