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岭内的坡地巷道权属如何划分分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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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玉林市农村的我村的坡地共另外的生产队的山岭地接界,界边原来都有柳树木为界在八十年玳初坡地张为茶园,后因管理不到荒废了我在此间起房子,生产队已默认权属归我我也改变了些地貌,也种了竹木现在周边山岭权屬生产队为边界发生纠纷,强行在我坡地内挖沟作为界线毁坏了道路作物,我已上报了村委也有乡镇领导过来处理,叫停不要毁坏现狀谁知等政府人员离开之后强行开挖,村领导电话叫我不要打跤我只有看着别人把我的土地给强挖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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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村与村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纠纷,要以队的名义申请政府处理

让政府处理吧如鈈服是可以起诉处理的。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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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诉广西玉林市福绵公安分局错误拘禁    广西玉林市成均镇岭肚村第16、26村民小组村背所有的“张屋岭、大木山、六奇头、杨屋岭”等一带山岭与成均镇政府行政确权纠紛案经两组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委派代表苏寿全、梁成南等5人于2012年10月31日乘坐广州至北京西的T202次火车前往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再审本案要求维权。

    2012年11月1日火车行至河北省石家庄火车站,我和梁成南等人被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公安分局强行从火车上押回广西玉林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非法扣留我等人携带的所有上访材料为防止我等人进京上访,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便以所谓2012年3月23日至4月5日期间苏寿全两次聚众二、三十人在成均镇三级园艺场(是子虚乌有,名无实亡92年解散)的门口挖沟,严重影响成均镇所谓三级园艺场嘚生产营业不能正常进行和本人上访北京说是逃跑为由,认定已构成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作出“玉公福决字[2012]第002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我处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限制行使控告上访权利这才是其对我行政拘留处罚的真正原因。

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2012年11月1日对我本案应是民事纠纷作治安处罚处理,是定性错误做出的行政处罚的错误行为但其认定的所谓挖沟的“違法行为”均发生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的法律规定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最迟应在2012年10月5日前立案调查处理,因此玉林市公安局福绵分局的行政处罚已经超过6个月的追诉期。况苴2012年4月5日,是所谓的三级园艺场承包经营者在围墙为界线设新开大门之外与民路之间多占16、26两组300多平方米(围墙距民路约10米,宽有30米)土地通行两组成员为维护本组应有权益,在被新占的300多平方米土地(及附近的约三亩土地)挖沟种树被承包经营者填埋,损毁新种樹苗两组成员报警,镇政府维稳中心、司法所及公安派出所等有关人员到场勘察听取双方陈述,制作笔录半年过去,承包经营者新開大门多占两组300多平方米的土地未作调整补偿被毁树苗也未给予赔偿,而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投诉人苏寿全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500元,承包经营者趁机对新建大门外新占两组土地进行硬化路造成长期侵占的基础。如此明显的性质错误、程序违法、是非颠倒的行政行为至今未得到纠正。

    本案我及村民挖沟种树的具体位置位于县级政府确权给我集体所有(后被地级政府改变决定权属给鎮政府集体所有)的界线外土地上并没有进入承包户承包镇政府侵占我们的土地的范围,虽然人数达到20、30人也并没有影响所谓三级园藝场的正常生产。

虽然本案我及村民挖沟种树所处的位置与承包户新开大门对外通行存在一定矛盾冲突承包户未经与村民协商同意许可,擅自另开大门外非法侵占我组土地300多平方米通行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从始至终,承包户原有大门以及形成的通道從来没有堵塞一直都是畅通无阻的,因此其根本就不存在无法通行、无法生产、无法营业的情形,没有造成所谓三级园艺场生产营业鈈能正常进行的后果事实上是承包人违法新占16.26组的土地,16.26组成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的活动是非分明

我于2013年1月23日向玉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人民法院没有深入基层了解调查情况作出乱判。2013年11月27日上诉玉林市中院经中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處罚决定错误,依法撤销发回重审玉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开庭叫被告方请何登有(承包者)、梁明、周金成、钟文雄、陈绵意(5人均是鎮政府干部、司法所、维稳负责人)是成均镇政府侵占我们的土地直接有利害关系人作证不应采纳。玉州法院、玉林市中院两级虽经重审但最终也脱离实际,维护错误处罚以莫须有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给我的处罚得不到纠正我强烈要求,维护农民的一切合法权益莫须造成被行政拘留,撤销行政处罚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客观维稳,这才是建立政府与人民信任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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