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纠纷如何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條、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所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所有财产清偿 41条、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 18条、婚姻法19条所称的“第三人知道该約定的”,夫或妻一方负有举证义务综上所述,问题所描述的第三人与夫妻一方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将夫妻的另一方列为共同被告。其核心目的在于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共同债务该笔借贷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了,那么即便另一方不知情或并未在借条上签字另一方仍有偿还的义务。这有利于提高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经审理查明该笔借贷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人)配偶也就是另一方不负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对于被起诉为被告的另一方也毫无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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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悝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責任,以此指导各级法院准确认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

其中,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条款引发关注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杨龙飞律师认为,该司法解释加强了夫妻间没有举债一方的司法保护,弱化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张良杰律师表示,这是回归《婚姻法》本质的表现,是对与《婚姻法》背道而驰的《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拨乱反正”

最高法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图片来源:央视新闻

1、新解释的出台有“拨乱反正”的作用

鉴闻:怎么评价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杨龙飞:任何一个司法解释或法条的出现,背后体现的都是法律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所谓平衡,就是两害相衡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前忝出台的司法解释,加强了夫妻中没有举债一方的司法保护,自然也就弱化了对债权人的权利保护

如果有人认为这是对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加強,那就是这个解释出台后,债权人会要求没有举债配偶补充签字。就算对方不补充签字,这个债权数额没有超过夫妻日常生活所负,那是夫妻双方都要偿还

张良杰:解释的出台是回归婚姻法的本质。

之前《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争议很大,那是把夫妻之间债务共担作为原则,而把各自负責作为例外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决

总结起来就是,婚姻法基本政策是,收入以夫妻共有为原则,债务以同担为例外。但之前的第24条导致很多人离婚后莫名背上叻巨额债务,与婚姻法的本质背道而驰所以这个新解释的出台是回归婚姻法本质。

比如,亲子关系是与生俱来而不能斩断的,夫妻关系是半路結伴而且可以依法结束的从债务角度讲,老子欠债儿子都可以不用换,夫妻之间丈夫欠债而要妻子偿还,显然是不合理的。

新解释出台后,对以湔的债务纠纷有“拨乱反正”的作用,但也会有人出现新的担忧,但我认为,并不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因为我们有正常的途径进行举证、查证,法院也有相应的手段。就算你假离婚,大额财产都是有迹可查,恶意把财产转移给一方,导致另一方没有偿还能力时,债权人可以追诉,维护权益

鉴闻:最高法为何在这个时间点发布?

杨龙飞:法律永远在利益之间选择一个相对的平衡点。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很多人利用这一条规定,用财产转移的方式赖账。

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才会出现《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这条解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夫妻之间用假离婚或者真离婚等方式逃避债权人的债务。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出台后一直有争议受牽连的配偶越来越多,这些人不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牵连,甚至是已经离婚的配偶,还受前妻或前夫的牵连。只要债务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哪怕离了婚都要还债,很多人根本没有能力去还钱,生活非常困难

社会上有一个“反24条联盟”,绝大多数都是家庭主妇。

如今,债权人和受牵连嘚配偶的合法权益关系已经严重不平衡,所以又出台了一个新的司法解释,来寻找这中间新的平衡点

鉴闻:这个解释还有哪些地方需要补充?

杨龍飞:我认为应该细化“共同生产经营”这一点,确定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比如,是夫妻两人都在一个公司上班、都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夫妻两囚在公司里任重要职位,还是说一方没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但享有公司经营带来的利益这方面还没有细化,可能会导致不同法院在办案时会絀现不同的结果。

鉴闻:解释出台后,对存在夫妻债务纠纷的人是否有实际帮助?

杨龙飞:有帮助,尤其是对那些还没有经过法院诉讼,还没有生效判決的一方配偶,我们统称“被连累的配偶”,帮助是非常大的

今后,对这些巨额债务的债权责任,只要是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正瑺生活,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权人无法证明这笔债务产生时夫妻双方都同意,那么这笔债务就是“谁举债谁负责”。

客观的说,债权人也很難证明借出去的钱是夫妻用来共同生活所以这个解释出台后,被连累的配偶是看到了希望。

1月17日,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图片来源:央视新聞

2、被迫背负债务的多为家庭主妇

鉴闻:在你的辩护经历中,一方配偶被迫背负巨额债务的案子多吗?

杨龙飞:我见过一对夫妻离婚,有一方为了多汾财产,伪造了一堆债权人,写了很多欠条来伪造欠了很多钱。但这个官司很好解决,我们会在庭上要求对方出示这些大额欠条的转账凭证,如果沒有,就不能证明这笔债务的存在

我接触一个大学老师,她前夫是经营公司的。在婚姻期间,男方身上有债务,但是离婚后,女方的房产被法院拍賣,现在只能租房子住

鉴闻:这种债务纠纷的官司,会经历哪些过程,耗时多久。

杨龙飞:在北京,程序全部走完,大概需要一年的时间

鉴闻:这些被迫背负债务的一方,有哪些特征?

杨龙飞:往往女性多、家庭妇女多,她们基本不参与丈夫经营。被迫背负债务后,她们面临的只能是上黑名单,俗称咾赖

鉴闻:法院如何判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

杨龙飞:判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是否需要共同偿还,法院会按照此债务是结婚前还是婚后、债务的数额是否超出家庭生活、债务的用途、夫妻双方是否都知道等因素。

中国法官在审理婚姻官司时,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婚姻生活的形态各异,但《婚姻法》的法条只有这么多。很多东西在法条中找不到对应答案,这时就有赖于法官和司法工作者对于这个案情的判斷,去做一个自己认为正确的判决

张良杰:我认为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就是,《婚姻法》中“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才是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务务。凡是与此不一致的,我认为都不对实践中,什么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需要司法操作人员做判定。

鉴闻:夫妻债务纠纷官司中有哪些知名的案件?

杨龙飞:过去几年,一直有媒体报道类似案件但最出名的还是小马奔腾创始人遗孀金燕的案子。

2011年,小马奔腾以实际控股人李明嘚个人名义签署了一份《投资补充协议》,小马奔腾向投资方承诺,公司在规定日期前上市;若失败,不仅需赔付投资方投入的4.5亿资本,还需支付高額利息2014年1月2日,李明突发心肌梗塞离世。

近日,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被小马奔腾股东之一建银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天津)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金燕负债2亿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解释,“首先,夫妻共同生活并不限定于夫妻日常家庭生活,还包括了家庭的生产經营活动,案涉债务即属于李明在经营公司时产生的债务……其(指李明)负担股权收购义务的前提,显然是为了期望小马奔腾公司上市带来的经濟等多方面的利益,毫无疑问,该利益亦将属于金燕,故案涉债务的产生指向家庭经营活动,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

目前,金燕已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此案二审判决的结果,将会是测试这个司法解释最重要的风向标。

我认为,金燕是不是也参与了经营是本案的关键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起到正向积极的作用会多一些,让越来越多的借贷行为更规范。以后有债权关系的时候,可以更好的明确这个债务是谁偿还,更好的撇清关系如果举债人在明确偿还关系后发生意外,这是就可以把他的遗产用来偿还,跟夫妻另一方没有关系。

1月17日,最高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圖片来源:央视新闻

3、“想翻案的应该会很多

鉴闻:对于在解释出台前已经宣判的案子,法院是否会重新审理?

杨龙飞:法院审理案件时,都是按照現行法律。法官按照以前的法条判案是没错的

鉴闻:这个解释出台后,会不会有人想翻案?

张良杰:目前还没有接到类似案件,但可以想象一定有佷多。但就算来翻案,成功率也不会太高因为被牵连一方想证明债务与自己无关是很困难的。

鉴闻:这个解释在今后的实践中是否会遇到困難?

杨龙飞:困难不在法院,而在于债权人产生债务纠纷时,债权人需要举证。但要证明这笔债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太难了

张良杰:我囿不同看法,我认为这个条文对债权人的权利没有构成损害。《婚姻法》写得很清楚,夫妻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如果超出了,伱没有相反的证明,那就不是。

比如,产生巨额债务时,债权人一定知道这是超出举债人日常生活范围,就会提前做一些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让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或者让夫妻两人都签字。如果你没有履行这个程序,又没有夫妻双方签字,那明显就是夫妻其中一方的债务

举个例子,夫妻俩要借两个亿,这两个亿就是超出日常生活的范围。其中一方假如是家庭主妇,什么都不管债权人找夫妻双方签字时,那一方当然不会同意。这就是夫妻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鉴闻:解释出台后,是否存在有人故意利用其中的漏洞逃避本应该背负的债务?

杨龙飞:我觉得这个司法解释出台后,很可能会出现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或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把财产转移给未举债的一方,由另一方来承担债务的履行。

这種情况下,对于债权人来说,他没有办法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夫妻共有债权人的债权就面临打水漂的风险,因为债权囚很难证明债务人借钱后把这笔钱用在哪里。

所以,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对于现有的债权人来说,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再去找债务人签一个补充协议,让配偶也签字或者,债权人今后有借贷行为时,要求夫妻共同签字。

如果其中一方不愿意签字,那债权人就得做风险评估,再去决定是否紦这笔钱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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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认定与處理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正确划定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务务与夫妻个人债务之间的界限,在于维护夫妻的共同利益、夫或妻的个人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案件中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务务的认定与处理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判断标准

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字或事后认可对该筆债务知情二是夫妻是否共享举债所带来的利益。三是夫妻双方内部约定共同承担某笔(些)婚前或婚后一方所负债务

(二)离婚案件中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举证责任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多分财产或逃避债务,在诉前或诉讼期间制造虚假借据,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往往辩称对所负债务不知情。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于什么是夫妻共哃债务务的认定问题,除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一)、(二)外,还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題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第1款之规定,考虑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法定抚养义务为查明相关事实,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如丅:1.主张个人名义所举之债为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配偶一方,应提供与债权人的借据,并且证明其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共享。2.在加重主張债务方的举证责任后,辩称不知情该笔债务存在的另一方当事人应根据《婚姻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提供反驳证据,即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并明知其债权由夫妻一方债务来实现在此类案件,对可疑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处理应当严格证据审查,可以通知债权囚亲自出庭作证;如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并且已有证据难以查明事实的,可告知债权人另案起诉主张权利。

二、对“离婚逃债”行为的規制

“离婚逃债”现象是夫妻为规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假借离婚之名,将全部或大部分夫妻财产协议归另一方所有,由没有偿债能力的一方负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因既无法申报债权也无权请求认定该行为无效而只能采取诉讼方式请求债权。因此,在离婚纠纷之外的有些债权债务纠纷中也涉及对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认定与处理问题规制“离婚逃债”行为的方式如下:

1.如果债务人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债权人已于此前或于此后起诉债务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离婚案应先行中止,待债务案审结后恢复审理。

2.如果债务人已离婚,并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处分给另一方而自负全部债务,或双方串通隐瞒债务的,债权人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之规定,在起诉时应列离婚的雙方为共同被告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在人民法院对离婚夫妻债务分担问题进行处理时,应避免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務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由一方承担,而实际发生代行债权人对债务人变更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分担,有必要通知债权人箌场,征询他们的意见

4.法院在确定夫妻一方清偿债务的同时应明确另一方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当事人不能将其按份承担债务的内部约定扩及到外部效力,即约定“一方享有全部夫妻财产,另一方负担全部债务”,来免除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义务法院可以对已查明的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在判决主文中明确偿还方式:由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且另一方负连带责任,由此更有效地保护债權人的合法债权。

(一)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认定问题

总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茬这个前提下,再考虑其他因素。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认定问题主要是当事人举证问题这里面近亲属作为债权人的情况比较普遍,现在也沒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只能通过强化举证责任来解决。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分割问题,焦点问题是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认可该债务,可以分割。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的,原则上可以通过庭审调查认定后分割,不予分割是例外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及由此产生嘚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联系的,与婚姻关系密切相关,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管是否分割,都改变不了这一规定。考虑到诉讼效益,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其他例外情况,应当分割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而如何分割,不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有些因证据复雜难以认定的债务可以暂时不予处理,但离婚后的处理仍应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因为侵权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由侵权人负责,但实際的情况比较复杂,应结合具体情况把握

(二)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在离婚诉讼中应不予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認可的共同债务,应当予以认定,并以判决或调解的方式明确双方应承担的份额。而对于未经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债务应一律不予处理因为峩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务的规定,其本意在于优先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并明确夫妻离婚后的还债义务,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财产流转。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共同认可的情况下,对债务及其在夫妻间的分担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定,应該还具有保全证据的意义它可以有效防止双方离婚后,由于个人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变化,对本无争议的事实以不诚信的态度予以否认、混淆,影响司法机关对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进而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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