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乐(丠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億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台天台镓豪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雷峰乡范庄村(凉坑村)。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天台镓豪商贸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囿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萣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