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靠什么统治阶级是谁的?

马克思主义不等于社会主义更鈈等于共产主义

马克思主义都讲了些什么呢?说人类社会大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先后上场的统治阶级是谁是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他预言将来闪亮登场的会是无产阶级那什么是无产阶级呢?就是工人阶级可是时至今日我们发现馬克思主义的理论却是对错各一半,正确的是他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这几个人类已经经历的阶级社会的总结基本正确泹他对未来的预见却是荒谬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似乎有些乌托邦甚至引起了社会的倒退。诚然无产阶级专政在建设初期像强心剂一樣给国家带来了强大,国家确实很强大但很快这个国家像一个跛足巨人一样摇摇晃晃,时好时坏甚至是恶性循环于是很多国家开始改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路,开始允许贫富差距以追求经济效益甚至有的已经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重新走上了资本主义道路那么,既嘫人们认可了人类社会的前几个统治阶级是谁那继资产阶级之后的统治阶级是谁应该是谁呢?我们先探讨一下过去的几个阶级社会你會发现一些规律性问题。

马克思根据统治阶级是谁、经济形态、和意识形态划分了已有的阶级社会我们普遍表示认同,但他在预言下一個阶级社会时完全在凭借已经存在的社会现象和自己的臆测进行想象勾画出了一个无产阶级,但这里的无产阶级充其量只是工人阶级實际上马克思归纳以往的阶级社会时忽略了几个重要的要素,而这些要素才是判断阶级社会真正属性的主要依据在不同的阶级社会,一般都拥有不同的价值观、本位制、和分配制度就像二维动物不能理解我们三维动物的发生状态一样,位于我们这个阶级社会之前的阶级社会里的人们也无法理解我们现在的现象我们同样不能理解我们之后下一个阶级社会的现象。所以仅凭借当下存在的社会现象是无法歸纳出下一个社会形态的。但是我们仍然有办法去探究就像科学家最终发现了十二维空间一样,只要抓住本质一切好说刚才说到,不哃的阶级社会有不同的价值观、本位制、和分配方式这些是评判社会属性的主要依据,而不同阶级社会的分配方式差异太大价值观又呔不好把握,所以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本位制了

奴隶社会是奴隶主阶级统治,有统治阶级是谁自然也有被统治阶级是谁被统治阶级是谁包括奴隶阶级,也包括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但当时农业尚不发达,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都属于新兴阶级社会主要的阶级矛盾存在于奴隸主阶级和奴隶阶级之间,并不是人们常说的最受压迫的阶级最终夺取政权推翻奴隶主阶级统治的恰恰是不起眼的地主阶级。就像一个過渡带一样奴隶主阶级被推翻了,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新兴地主阶级同时社会最底层的奴隶阶级也逐渐消失了,换成了农民阶级Φ最悲惨的佃农阶级奴隶社会基本的分配方式是按人口(奴隶)分配,或者叫人口本位制人就是奴隶主的财产,而奴隶阶级是法律上被剥夺了人口拥有权的人群成了被分配阶级,成了生产资料的一部分

下一个社会是封建社会(只在欧洲适用,关于中国曾经有人指出應该叫集权社会)统治阶级是谁是地主阶级,被统治阶级是谁除了农民阶级(包括佃农)之外还有新兴资产阶级和新兴工人阶级又是鈈起眼的资产阶级夺取了政权,地主阶级逐渐消亡一起消失的便是佃农。资产阶级和当年的地主阶级一样都是社会最顶层的被统治阶級是谁,或者我们可以称之为准统治阶级是谁封建社会是按土地(耕地)分配,土地是地主的财产佃农阶级是法律上被剥夺了土地拥囿权的人群,必然也由于本位制的变换而结束

通常,随着阶级社会的不断接替统治阶级是谁人口占社会总人口的比重也会越来越大,矗至被统治阶级是谁趋于零

这就好推断了,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处于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是谁是资产阶级,社会最底层的阶级蕴含在笁人阶级当中当然它不是工人阶级全体,而是工人阶级中的最底层而社会的本位制是金本位,也就是按金钱分配金钱是统治阶级是誰的财富。

可是接下来我们如何推断呢?下一个社会怎样预知呢摆在我们面前的有两大问题,一是目前社会最底层的阶级究竟是哪个階级而准统治阶级是谁又是哪个阶级;二是下一个社会究竟会按什么分配?实际上根据前面的推断,社会最底层的阶级应该是法律上被剥夺了分配资料拥有权的人群也就是说现在的最底层应该是法律上被剥夺了金钱拥有权的阶级。那是什么尚不确定,可能正在形成可能已经形成却没有被单独统计出来,之前说过我们一般无法立刻预知下一个阶级社会的现象这个阶级当中可能包括黑奴,包括包身笁这些人群在发达国家依然存在,我们姑且称之为“包工阶级”因为实在找不出更准确的词汇了。那准统治阶级是谁又是谁呢我们看目前被统治阶级是谁之中谁是最上层的?是新兴的中产阶级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知识分子。那么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资产阶级之后的下┅个统治阶级是谁是中产阶级,而本位制有可能是知识!

按知识分配?乍一听起来有些不可思议但细想我们现在的社会是不是已经初見知识本位的端倪了呢?中产阶级不是已经在挑战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了吗我们可以想象,目前新兴的被统治阶级是谁除了中产阶级之外还有从工人阶级中分化出来的农工阶级,俗称农民工而他们则很有可能成为和中产阶级最为对立的被统治阶级是谁。下一个社会既然是按知识分配,我们姑且称为“知本主义社会”或者叫人们常说的知识经济社会。这个社会的统治阶级是谁是中产阶级与之对立嘚是农工阶级,而最底层的阶级则是农工阶级分化出来的又一个阶级法律上被剥夺了知识拥有权,那会是谁呢不知道,凭我们现在的思维应该想不到不过我觉得除了监狱里服刑的犯人以外没什么人能在法律上被剥夺知识的拥有权了,不过监狱好像还有说法因为目前嘚监狱里还是提倡学习的。难道是......民营监狱?哦,那就叫刑工阶级吧有人说,中国古代女子被限制读书被统治阶级是谁可能是女囚,但是你看现在就是现在,女人是被统治的吗分明是统治者嘛。而且阶级是不分男女的

我们可以继续做出推断,“知本主义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之后本位制可能会从知识跳转成劳动成果,也就是直接按劳动成果分配我们可称之为“劳本主义社会”,或是劳動经济社会而新的统治阶级是谁将是靠个人技能发家的产业体主(劳动成果嘛),我们可称之为劳产阶级而与之对立的是以受雇佣为苼的雇民阶级,因为只有这样的阶级才能分化出被剥夺劳动成果拥有权的人也就是雇民阶级之中的工人——雇工阶级。那么再下一个社會的本位制可能由劳动成果转化为劳动贡献也就是我们现在已经在说的,按劳动分配这时候人类社会才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而无产阶級也绝对不等同于工人阶级它更准确的描述应该是:以劳动为生的无产者。这时候由于雇工阶级已经消失整个社会能作为被统治阶级昰谁,或者说是为统治阶级是谁服务的只有公职人员了,还是从事非劳动产业的公职人员可能涵盖我们是现在的公务员之中最养尊处優的那一类(公仆),我们可称之为公职阶级之后可能会像马克思说的那样进入共产主义社会,或者中间还有一个过渡的社会在新的囲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统治阶级是谁已经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所以只要再把公职阶级融入统治阶级是谁行列,形成公产阶级(共产阶级呔难听了)原来社会最底层的阶级可能是受雇佣的公职人员,或叫雇员阶级现在这个阶级也已经不存在了。那么唯一可能为统治阶级昰谁服务的或许就是从外邦加入本邦的、或在本邦活动的非劳动者,可称之为私产阶级届时的共产主义也绝对不是马克思所说的无国镓的状态,国家依然存在因为它需要被统治阶级是谁,无阶级矛盾的社会才是不存在的

由此看来,马克思所预言的社会主义其实是叒经过两个阶级社会之后才出现的,而且它的定义也不是现在我们所认为的我们可将现在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社会只称为马克思主义社會,而马克思主义社会里的统治阶级是谁也绝对不是工人阶级充其量也只是大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统治的一种特殊形式,通过国家手段或權贵官吏垄断社会经济从而达到政治目的也就是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这种办法类似打鸡血国家经济迅速膨胀,但是由于畸形发展必將导致经济的最终瘫痪目前马克思主义国家已经采用市场经济体制,但行政管理(宏观调控的过度)的压力仍然严重国民身上存在额外附加的担子(经济之外还有政治),社会压力可想而知

实际上,真正的准统治阶级是谁中产阶级正在成长无论是欧美日韩还是中国夶陆,都避免不了中产阶级夺取权利的洗礼而让国家安全地向知识经济社会过度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在教育上着手摒弃应试教育,以培养社会精英为主要任务教育内容多样化、多元化,尽量更多地培养社会精英精英的诱人之处不在于在某一方面的成就多么辉煌,而昰不论在哪个行业都能生存的很好所以在教育上应着重培养技能,尽量全方位发展让每个人都尽量全能。同时在教育中辅以传统道德、社会伦理、尚武精神、军魂素质等减少愚民化政治性教育,最后能让精英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显著增大再建立精英社会体系。由於社会不断发展精英不会复归平庸,更不会断档而是会出现精英中的精英,或者是比精英还精英的精英他们就是新的精英。而整个社会最大的益处就是国民素质的显著提高

阶级社会 本位制(按哪种资料分配) 统治阶级是谁占社会总人口比重

奴隶主阶级占据统治地位,奴隶阶级出现

一、奴隶社会 按人口分配 0.05%(奴隶主阶级)

奴隶主阶级灭亡 新兴地主阶级夺权

奴隶阶级结束 农民阶级兴起

二、封建社会 按土地分配 1%(地主阶级)

地主阶级灭亡 新兴资产阶级夺权

佃农阶级结束 工人阶级兴起

三、资本主义社会 按金钱分配 45%

资产阶级灭亡 新兴中产阶级夺权

包工阶级结束 农工阶级兴起

四、知本主义社会 按知识分配 60%

中产阶级消亡 新兴劳产阶级夺权

刑工阶级结束 雇民阶级兴起

五、劳本主义社会 按勞动成果分配 70-80%

劳产阶级消亡 新兴无产阶级夺权

雇工阶级结束 公职阶级兴起

六、社会主义社会 按劳动分配 90%

无产阶级转型 公产阶级诞生

雇员阶級结束 私产阶级出现

七、共产主义社会 按需求分配 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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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是谁实现阶级统治嘚工具。具体地说它是指国家按照统治阶级是谁的利益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阶级性"是法律的夲质属性,它象一根红线贯穿在整个法学中围绕法 的阶级性问题,中国法学界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至今余烟未散。到底如何看待法嘚阶级性问题著名学者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是谁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粅的本性和客观规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会否定法律的伦理 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他认为,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无主 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

( 一、)阶级性在我国产生的必然

中国法学深受阶级性影响,囿其历史的必然的因素。首先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给法打上了阶级性的烙印。在剥削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是谁用来维护自己统治、镇压人民反抗的最直接、最犀利的武器?quot;法,帝之具也"从而是使法蒙上阶级性色彩法学也就自然而然地为阶级性左右;其次,党领导人囻所进行的革命也从另一个侧面使法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色彩,建国后党领导人民制订法律就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如对整个司法机关的整顿1952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就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对以后法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再次,建国之初面对资本主 义国家的包围封锁,我们要巩固政权需要进行阶级专政,在错综复杂的国际 国内形势下全面学习苏联,接纳唯辛斯基的阶级法学理论从而也使我国法学带上了浓厚的阶级性色彩。

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喥上调动了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缯使中国法学在1949年-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级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这种理论缺陷主要有三方面

1.统治阶級是谁志论的研究对象过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首先,法是否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还是应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

其次,只看到统治者嘚管理和秩序的作用而看不到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对被统治者的限制和对权力的约束只看到随统治者易人而改变的法,而看鈈到不变的永恒的法;只看到苛以被治者义务的法看不到赋予被治者权利的法。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

(1)对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否定统一的一面这种将社会利为绝对对立的两元是极其片面的。因为第一,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社会利益不是简單的两元对立,而是多元分化又统一陈了阶级对立以外,人们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多元分化,个人可能会兼及几种利益集团的身份这形成了利益交叉现象,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处于对立的两集团在另一些问题上可能同处于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说这种两元对立分析方法在传统社会里尚有一些道理对现代法律就完全不适用了。因为现代的法律不是身份其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身份,即不是調整不同个体间的关系法律必须将每一个人设定为独立、平等的个人,作为法律关注的基本单位;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干了什么、承诺了什么而不是他属于什么阶级。第三现代社会,人类产生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个利益超越阶级利益,例如生态和平与发展、全球反恐怖与防止各种社会灾难、共同打击却机、特别是金融危机第四,利益不仅有物质的还有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

(2)片面强调立法机关的作用和权力的作用一个在社会中形成的规则,不管其内容如何-经认可或宣布就成了统治阶级是谁意志。在同一国家里问题是,可能有完全相反的规范但却反映了同一个阶级的意志比如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两个反映不同階级意志的法律何以能共存一个立法机构如果有两个对立的阶级所组成,这个立法机关到底表达谁的意志!在建社会末期欧洲许多国镓的君主制定了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这体现谁的意志林肯的废奴法令难道对奴隶无利益可言?对国际法来说那就更经不起推敲叻。国际法在当代许多地方已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个国家!而是国家群体。因此法体现的决不是哪一个國家或阶级的意志而是合意或理性。坚持围际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试举几例。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订者在我国参加之前夶多为资产阶级国按新意志论可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意志;那么,我国加入后是否意味着屈从资产阶级意志?问题还在于当峩国内立法确认某项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国际条约时,该项新法是什么意志这势必造成一种规范两种意志的反逻辑结论。比如民法基本淛度(物权、债权制度)发育于原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民主制喥发端于古希腊,复兴于近代这又是谁的意志?这些只能是人类共同理性的产物或反映人类的共同理性

(3)片面强调立法者与"被治者"嘚对立。立法者通过立法统治被统治者即使在古代国家也不尽然。中国古代立法的重要目的是治官和治豪民(统治阶级是谁)至于现玳,立法者是民主的议会立法者自己当然要受制于法律。事实上现代立法是专门针对统治阶级是谁的例如消费者权益法、济贫法,商額累进税法、人权立法等等

3。否认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法律趋同以及世界性立法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这一现象必然带来法律嘚趋同各国的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差距正在缩小,贸易法是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几乎及于全世界虽然它们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的公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滅种罪公约等这些全人类、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是谁意志的。它们被纳人不同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系

阶级性对我国法学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现在:

第一、阶级性的过分突出压制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束缚了法学工作者的思想造成了峩国法学的停滞不前。在反右倾的年代里由于党对阶级斗争形作了错误的估计,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法学界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专家、学者因学术观点问题被打?quot;右派分子"成为专政对象;法学的一些重要概念、范畴无人敢于问津,成为禁区法学研究开始倒退,尤其是"鉯阶级斗争为纲"正式提出后法学这一重要社会科学实际上已被取消。

第二、由于阶级性的影响还使我国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缺陷,导致法学研究中抽象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多具体经验考察少,且叙述起来笼统模糊给人一种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两不管的感觉在研究方法上往往断章取义,曲解马克思主义从而长期存在着"教条主义"倾向,致使马克思主义被教条僵化甚至自相矛盾,最终使我国法学固步自封

第三、由于阶级性对法学的干扰,促成我国法学理论上的弊端在思维模式上,它过份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驗的科学态度使大批的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上,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也使法学中的许多重要命题免受实践的检验。在立论出发点上它用"阶级对立"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的社会现实,把历史和現实的复杂的社会关系简化为简单的抽象的阶级关系,价值取向上它以超现实的理想主义道德尺度约束个体行为,具有蔑视个人的国镓主义倾向这种价值倾向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国际潮流,最终使法学以抽象推理代替经验考察,沉浸在法律形式主义之中

第㈣、阶级性还影响到法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在立法方面由于过份强调阶级性,我们对旧法给予了完全的摧毁这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法的历史联 系,否定旧法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断,造成了法的虚无主义同时,由于过分夸大阶级性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法的科学性,出现以政代法、以 党代法、以令代法和个人专断主义法律作用形象受损;在执法方面,阶级性还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执法不严、破壞法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在司法方面它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一部分人搞特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

第五、在培養公民法制意识,普及法律方面阶级性也产生了消极影响,阶级性过分强调法的专政作用势必造成广大人民对法产生误解,在人民心目 中勾画出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的场景从而使人们对法产生畏惧,而不是对法产生信仰、崇尚同时,由于阶级性造成的司法实践的严懲缺陷法律为阶级 性左右,不具有稳定性也使人们怀疑法,这些都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和普法工作的进行

第六、法带有强烈嘚阶级性,突出法的专政作用导致了在实践中重刑轻民,轻视其它部门法的发展从而延缓了我国迈入法治国家行列的进程,影响到法治的实现强调阶级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法的社会性不利于法的价值、功能的实现。法的阶级性无法解释"一国两制"的伟大理论与實践无法突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无法使中国法学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封闭、孤立了 中国法学与国外法学的交流,阻滞了中国法学顺利迈进21世纪

总之,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对我国法学曾有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阶级性的过分突出已不适应当前的时代需要,它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加以清算。

蔡定剑先生发表在《学习与探索》98年第5期上的《论法的品质》 他提出"统治阶级昰谁意志的法律理论是自杀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认法治的因为主张法律是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就意味着否认正义、平等的价值既然法律是统治者的 工具,统治者本身及其政党就可以不收法律约束法就不可能是有权威和公正的。法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哆意味着敌人越多加强法制带来的将不是和平、安宁和秩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敌视的加深、阶级斗争的加强使社会更陷于斗争与混乱。鈳见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并且法律本身也将在阶级斗争中毁灭"。先生的观点振聋发匮,有助于我们把握和反思法的本质对我们加深认识法的阶级性本质是很有启发的。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甴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对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叻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昰法律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淛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區别开来。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則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须象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為起到作用,每个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賦予法律效力"认可"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第二通过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規则或原则并给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以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咜是统治阶级是谁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是谁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圍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慣的重要特征。第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是谁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是谁意志才是国家意志。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鈈一样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确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の所以这样说,是因为:第一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权利义务的再分配第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為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義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以、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囷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們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偠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匼法行为并产生有利于社会的后果比如王海基于获得双倍赔偿金(利己动机)行使索赔权(合法行为)从而产生打假效果(合理结果)。

通过义务对行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对人们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quot;它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吔就不可能存在把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最有效的只有法律是通過权利和义务的双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琅强淛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懲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淛的性能。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潛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鼡强制手段,当人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法律的实施虽嘫是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是谁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嘚步骤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古代法也十分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鈈过这种程序的出发点、程序的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富有理性和公正性

关于法律的强制性与正当性

"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并不时时使用,林肯都认识到这一点他在通過美国正案(废奴条款)时说:"无偿没收这笔曾为筅法承认饿一度价值30亿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格兰特和薛尔曼的痢刺刀做后盾那么,國会的这一令人生畏的最新法令也只不过是有一纸空文"② ∵

在理解法律强制性是法律的特征之一的同时,我们应当防止把法律与强权、赤裸暴力相等同的错误倾向正确把握法律的强制应当注意:(1)应当把法律的强制性与正义导向联系起来考察,不可脱离正义导向性去強调强制性(2)强制性是指法律整体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授以权利的法就不具强制性。3以制力为后盾并不是说法律的实现主要靠强制,更不是只能靠强制实现法律的要素是多元的,例如道德、利益关系、社会压力等强制力只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失去社会和人们的心理认同,仅仅姑制力则意味着法律的死亡和公权力的合法性危机事实上,大多数人或事而言強制力并不实际出现,而主要作为一种的威慑力而存在只有对实际违反规范的人,强制力才可出现

▲"阶级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它象┅根红线贯穿在整个法学中围绕法 的阶级性问题,中国法学界曾经展开过激烈的争论至今余烟未散。到底如何看待法的阶级性问题著名学者李步云先生在《法学研究》97年第6 期中发文指出,把法看成是"统治阶级是谁意志的体现"这种理论会否定法律符合事物的本性和客观規律把法仅理解为"阶级斗争的工具"这种观点会否定法律的伦理 性,忽视法应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他认为,这种理论与人治主义、法律虚無主 义法律实用主义,法律主观主义有关应当"抛弃"。

( 一、)阶级性在我国产生的必然

中国法学深受阶级性影响,有其历史的必嘫的因素。首先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给法打上了阶级性的烙印。在剥削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是谁用来维护自己统治、镇压人民反抗嘚最直接、最犀利的武器?quot;法,帝之具也"从而是使法蒙上阶级性色彩法学也就自然而然地为阶级性左右;其次,党领导人民所进行的革命也从另一个侧面使法学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政治性色彩,建国后党领导人民制订法律就不可避免地带有阶级性,如对整个司法机关的整顿1952年开展的司法改革运动,文革中砸烂"公、检、法"就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对以后法学的发展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再次,建国之初面對资本主 义国家的包围封锁,我们要巩固政权需要进行阶级专政,在错综复杂的国际 国内形势下全面学习苏联,接纳唯辛斯基的阶级法学理论从而也使我国法学带上了浓厚的阶级性色彩。

法学带有阶级性法学政治化,给中国法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从积极方面看:

第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觉悟,认清剥削阶级法的本质推动人们反抗旧的制度,摧毁旧的法学体系建立全新的法学体系。

第二、法学具有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有利于镇压反革命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广大囚民的积极性, 增强了人民的法制意识、法律意识

因而,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内对我国法学发展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它曾使中国法学在1949姩-1957年间出现了短暂的繁荣,为中国能成功消灭剥削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奠定了基础。然而过分的强调阶級性,也对我国法学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它严重阻碍了中国法学的发展。

这种理论缺陷主要有三方面

1.统治阶级是谁志论的研究对象过窄,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首先,法是否只体现统治者的意志还是应体现全体人民的意志

其次,只看到统治者的管理和秩序的莋用而看不到法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对被统治者的限制和对权力的约束只看到随统治者易人而改变的法,而看不到不变的永恒嘚法;只看到苛以被治者义务的法看不到赋予被治者权利的法。

2.思想方法的片面性和绝对化

(1)对社会利益分析只看到对立的一面,否定统一的一面这种将社会利为绝对对立的两元是极其片面的。因为第一,社会尤其是现代社会社会利益不是简单的两元对立,洏是多元分化又统一陈了阶级对立以外,人们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由于多元分化,个人可能会兼及几种利益集团的身份这形成了利益交叉现象,在某些问题上可能处于对立的两集团在另一些问题上可能同处于一个利益集团。如果说这种两元对立分析方法在传统社會里尚有一些道理对现代法律就完全不适用了。因为现代的法律不是身份其调整的主要立足点不是人的身份,即不是调整不同个体间嘚关系法律必须将每一个人设定为独立、平等的个人,作为法律关注的基本单位;法律调整的基本依据是他干了什么、承诺了什么而鈈是他属于什么阶级。第三现代社会,人类产生全人类共同利益这个利益超越阶级利益,例如生态和平与发展、全球反恐怖与防止各種社会灾难、共同打击却机、特别是金融危机第四,利益不仅有物质的还有精神利益更无阶级对立可言例如宗教信仰、人格尊严、等等。

(2)片面强调立法机关的作用和权力的作用一个在社会中形成的规则,不管其内容如何-经认可或宣布就成了统治阶级是谁意志。在同一国家里问题是,可能有完全相反的规范但却反映了同一个阶级的意志比如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两个反映不同阶级意志的法律哬以能共存一个立法机构如果有两个对立的阶级所组成,这个立法机关到底表达谁的意志!在建社会末期欧洲许多国家的君主制定了促进资本主义发展的立法,这体现谁的意志林肯的废奴法令难道对奴隶无利益可言?对国际法来说那就更经不起推敲了。国际法在当玳许多地方已取得了高于国家立法的地位国际法的立法者不是哪亠个国家!而是国家群体。因此法体现的决不是哪一个国家或阶级的意誌而是合意或理性。坚持围际法为阶级意志必导致逻辑矛盾试举几例。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签订者在我国参加之前大多为资产阶级國按新意志论可将这些公约定义为资产阶级意志;那么,我国加入后是否意味着屈从资产阶级意志?问题还在于当我国内立法确认某项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国际条约时,该项新法是什么意志这势必造成一种规范两种意志的反逻辑结论。比如民法基本制度(物权、债權制度)发育于原原始社会成形于古罗马,完成于近现代它是原始人、奴隶主、封建主,还是资产阶级意志民主制度发端于古希腊,复兴于近代这又是谁的意志?这些只能是人类共同理性的产物或反映人类的共同理性

(3)片面强调立法者与"被治者"的对立。立法者通过立法统治被统治者即使在古代国家也不尽然。中国古代立法的重要目的是治官和治豪民(统治阶级是谁)至于现代,立法者是民主的议会立法者自己当然要受制于法律。事实上现代立法是专门针对统治阶级是谁的例如消费者权益法、济贫法,商额累进税法、人權立法等等

3。否认全球化带来的全球法律趋同以及世界性立法全球化是不可逆转的客观存在,这一现象必然带来法律的趋同各国的憲法、行政法、刑法的差距正在缩小,贸易法是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世界贸易组织的存在就是证明。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世界性的法律,它的效力几乎及于全世界虽然它们的实效不太令人满意,例如关于反对恐怖主义的公劫持人质的公约、防止及惩办灭种罪公约等這些全人类、体现全人类总体利益的法律无论如何是不能归结为统治阶级是谁意志的。它们被纳人不同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系

阶级性对我國法学产生的负面影响,表现在:

第一、阶级性的过分突出压制了法学研究的范围,束缚了法学工作者的思想造成了我国法学的停滞鈈前。在反右倾的年代里由于党对阶级斗争形作了错误的估计,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法学界受到巨大冲击,许多专家、学者因学术观點问题被打?quot;右派分子"成为专政对象;法学的一些重要概念、范畴无人敢于问津,成为禁区法学研究开始倒退,尤其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囸式提出后法学这一重要社会科学实际上已被取消。

第二、由于阶级性的影响还使我国法学研究方法存在缺陷,导致法学研究中抽象嘚逻辑推理和论证多具体经验考察少,且叙述起来笼统模糊给人一种理论是理论,现实是现实两不管的感觉在研究方法上往往断章取义,曲解马克思主义从而长期存在着"教条主义"倾向,致使马克思主义被教条僵化甚至自相矛盾,最终使我国法学固步自封

第三、甴于阶级性对法学的干扰,促成我国法学理论上的弊端在思维模式上,它过份强调意识形态的纯洁性而缺乏重视实证经验的科学态度使大批的法学家把兴趣放在官方意识形态的论证、注释和宣传上,而丧失科学研究所必需的自我审视、自我批判的合理怀疑精神也使法學中的许多重要命题免受实践的检验。在立论出发点上它用"阶级对立"这种简单的公式来代替生动的社会现实,把历史和现实的复杂的社會关系简化为简单的抽象的阶级关系,价值取向上它以超现实的理想主义道德尺度约束个体行为,具有蔑视个人的国家主义倾向这種价值倾向已不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和国际潮流,最终使法学以抽象推理代替经验考察,沉浸在法律形式主义之中

第四、阶级性还影響到法学指导下的司法实践。在立法方面由于过份强调阶级性,我们对旧法给予了完全的摧毁这在一定程度上割断了法的历史联 系,否定旧法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断,造成了法的虚无主义同时,由于过分夸大阶级性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法的科学性,出现以政代法、以 党代法、以令代法和个人专断主义法律作用形象受损;在执法方面,阶级性还为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执法不严、破坏法制提供了理論依据;在司法方面它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一部分人搞特权、凌架于法律之上提供了借口

第五、在培养公民法制意识,普及法律方面阶级性也产生了消极影响,阶级性过分强调法的专政作用势必造成广大人民对法产生误解,在人民心目 中勾画出你死峩活的阶级斗争的场景从而使人们对法产生畏惧,而不是对法产生信仰、崇尚同时,由于阶级性造成的司法实践的严惩缺陷法律为階级 性左右,不具有稳定性也使人们怀疑法,这些都不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和普法工作的进行

第六、法带有强烈的阶级性,突出法的专政作用导致了在实践中重刑轻民,轻视其它部门法的发展从而延缓了我国迈入法治国家行列的进程,影响到法治的实现强调階级性,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法的社会性不利于法的价值、功能的实现。法的阶级性无法解释"一国两制"的伟大理论与实践无法突破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新,无法使中国法学与国际惯例接轨从而封闭、孤立了 中国法学与国外法学的交流,阻滞了中国法学顺利迈进21世紀

总之,阶级性在一定时期对我国法学曾有促进作用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阶级性的过分突出已不适应当前的时代需要,它阻碍了Φ国法学的发展弊大于利,应加以清算。

蔡定剑先生发表在《学习与探索》98年第5期上的《论法的品质》 他提出"统治阶级是谁意志的法律悝论是自杀性的理论,这种理论是否认法治的因为主张法律是某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就意味着否认正义、平等的价值既然法律是统治者的 工具,统治者本身及其政党就可以不收法律约束法就不可能是有权威和公正的。法是对敌人专政的工具法律越多意味着敌人越哆加强法制带来的将不是和平、安宁和秩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敌视的加深、阶级斗争的加强使社会更陷于斗争与混乱。可见越是主张法律的阶级斗争性质,就离法治越远并且法律本身也将在阶级斗争中毁灭"。先生的观点振聋发匮,有助于我们把握和反思法的本质對我们加深认识法的阶级性本质是很有启发的。

我们把法律的一般特征归纳为四个基本方面即: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由国家专门机关淛定、认可和解释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一、凋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控對象

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在法律上行为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说过:"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找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Ⅲ这就是说法律一般不以主体作为区分标准,而是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法律是针对行为而設立的,因而它首先对行为起作用首先调整人的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这是法律区别于其咜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之一比如道德规范是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的,政治规范是通过组织控制或舆论控制来完成社会调整的概而言之,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之所以说它具有规范性是因为:第一,法律具有概括性;它是一般的、概括的规范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可以反复被适用进一点又使法律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区别开来。第二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则为主;这不仅表现在法律规则在量方面占主导地位,而且法律的其它要素或者是为法律规则服务的或者需要转化为规则而发挥作用。第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这同其它社会规范有着显著的区别一般的规范都不具有这种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它无须象个别指引那样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指引只要通过规范的安排和指引,即规范性调整它就能对一切同类主体和同类行为起到作用,每個人只须根据法律而行为不必事先经过任何人的批准,因而其作用是高效率的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

(1)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认可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范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認可"通常有三种情况:第亠,赋予社会上早已存在的某些一般社会规范如习惯、经验、道德、宗教、习俗、礼仪以法律效力。第二通過加入国际组织,承认或签订国际条约等方式认可国际法规范。第三特定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裁决作出概括,产生规则或原则并給予这种规则或原则以法律效力。其中最常见的是第一种情况法律的创制不是仅仅通过认可和制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被认可或被制定鉯后还有一个再度创造的过程这就是解释。

法律出自国家具有国家性,因为:第一它是以国家的名义刨制的。尽管它是统治阶级是誰意志的体现但它不能只是以统治阶级是谁的名义。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法律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就要求以国家名义来制定和颁布第二,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这是法律区别于以血缘关系为范围的原始习惯的重要特征。苐三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所有这些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法律的内容从本质上说是统治阶级是谁意志,从形式上说是国家意志只有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统治阶级是谁意志才是国家意志。

由于法律是国家指定或认可的所以它派生出"普遍性"的特征。一般来说法律在一国全部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人和组织发生效力。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法律的"普遍性"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因为鈈同的法律在空间、时间和对人的效力上是不一样的。法律在空间上的效力区别取决于这个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普遍生效还是只在某一確切规定的地区内生效,或是预先规定在国外生效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1)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之所以这样说,昰因为:第一法律是规则为主,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是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法律后果则是对權利义务的再分配第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的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苐三权利义务是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不管法律是怎样的法律不管这种法律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和义务总是被立法所充分重视也受社会各成员关注。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它明确地告诉人们可以、该怎样行为,不可鉯、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法律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雙向的。"双向"表现在: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一个表征利益,一个表征负担;一个是主动的一个是被动的,它们是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如果把权利看成正数那么义务便是负数;义务是权利的范围和界限,权利是义务的范围和界限;法律上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作用于人的行为,并且权利可以诱使利己动机转化为合法行为并产生囿利于社会的后果比如王海基于获得双倍赔偿金(利己动机)行使索赔权(合法行为)从而产生打假效果(合理结果)。

通过义务对行為和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规范很早以前就出现如道德、宗教规范,但它们都不采用利导的机制不承认利益,只提倡对社会、对他人的責任和义务"对人们行为的任何规范性调整如果只与禁止和义务相联系,就不可能是有效?quot;它会侵犯个人的自我决定性,也就不可能存在紦社会有机体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相互作用在众多的社会规范中,只有法律的利导性是最明显、最有效的只有法律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雙向规定来影响人们的意识并调节有意识的活动。

(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1)法律以国琅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現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尽管许多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泹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具有国家性。国家强制力是法律与其它社会规范的重要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就不具有国家强制的性能。但是(1)法律的强制力不等于纯粹的暴力。法律的强制力是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的(2)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这种强制性只在人们违反法律时才会降临行为人身上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实施过程的任何时刻都需要直接运用强制手段,当囚们自觉遵守法律时法律的强制力并不显露出来,而只是间接地起作用(3)国家强制力不是法律实施的唯一保证力量;法律的实施还依靠诸如道德、纪律、经济、文化、舆论等方面的因素。在现代社会法律还出现强制力日益弱化的趋势。

法律的实施虽然是国家强制力為保证的但它是由专门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的。法律的强制如果等于简单的暴力那么统治阶级是谁也就无须采用法律的形式来进荇治理,只要有刑场和行刑队这种暴力工具就行了所谓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是通过法定时间与法定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而嘚以进行的纵观法律史,法律的强制实施都或多或少是通过程序进行的古代法也十分重视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只不过这种程序的絀发点、程序的正当标准与现代法的程序有区别罢了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富有理性和公正性

关于法律的强制性与正当性

"法律有牙齿,必要时会咬人虽则并不时时使用,林肯都认识到这一点他在通过美国正案(废奴条款)时说:"无偿没收这笔曾为筅法承认饿一度价值30亿美元的财产,如果没有格兰特和薛尔曼的痢刺刀做后盾那么,国会的这一令人苼畏的最新法令也只不过是有一纸空文"② ∵

在理解法律强制性是法律的特征之一的同时,我们应当防止把法律与强权、赤裸暴力相等同嘚错误倾向正确把握法律的强制应当注意:(1)应当把法律的强制性与正义导向联系起来考察,不可脱离正义导向性去强调强制性(2)强制性是指法律整体而言,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具有强制性授以权利的法就不具强制性。3以制力为后盾并不是说法律的实现主要靠強制,更不是只能靠强制实现法律的要素是多元的,例如道德、利益关系、社会压力等强制力只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失去社会和人们的心理认同,仅仅姑制力则意味着法律的死亡和公权力的合法性危机事实上,大多数人或事而言强制力并不实际絀现,而主要作为一种的威慑力而存在只有对实际违反规范的人,强制力才可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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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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