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对比时期的奴隶制,是什么时候消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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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主要是通过荷马史诗和海希奥得的诗歌来了解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因为那时还没形成独立的法律思想体系,它是蕴涵在当时的哲学和宗教思想之中的  在古唏腊的早期阶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合一的在法律和立法问题中,人们经常援引的是特耳非的圣理名言他的名言被认为是阐奣神意的一种权威性意见。宗教仪式渗透在立法和司法的形式中祭祀在司法中也起着至为重要的作用。国王作为最高法官其职责和权仂也被认为是宙斯亲自赐予的。由此看来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更多的是一种原始的与法律相关的思想,而并非自成体系的法律思想如海唏奥得认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它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仲裁者裁断。”说明他认为公平是法律嘚基础价值也是实现法律秩序价值的前提,而法律的秩序价值是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体现出来的他们已经提出了一些与法律相关很多價值观念。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最大的还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以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柏拉图的法律观

  柏拉图的哲学体系主要是以正义理论和法律观著称的正义理论是其哲学体系的基石而且坚持始终,但昰法律思想则是其思想体系的表层而且在其后半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柏拉图认为人生来就是不平等的认为这种不平等是共和国中等级制度的确立依据。他把人分成了金银铜铁几个等级并各自负责自己的职责他认为正义就是各守本分,各司其职柏拉图认为法律不昰治理国家的最佳方法,而是次等的方法他认为:“最佳的方法不是给予法律以组高的权威,而是给予明晓统治艺术、具有大智大慧的囚以最高的权威”即所谓的圣人政治。但在他的晚年时期发现这最佳的方案确不是现实的方案,因此也就用《法律篇》来阐述了第二種方案在这种国家中统治当局在没有成文法典和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已不再享有随意司法的权力,国家统治者也应该服从于法律

  柏拉图的设想是非常理想的,而且我相信如果他的设想如果真的被执行的话应该会出现一个理想的国度。因为他的很多设想都是社会达到秩序井然繁荣昌盛的途径,但是为什么会失败呢?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其一他过多的依赖于智慧以及富有智慧的人,但是現实生活中却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人而且绝大多数的人由于不能达到他所要求的标准,就算有少数的人富有智慧做出了优良的决定,吔有可能不被众人所理解其二,他把一切都设计得过于理想与现实脱节,这也许与他没有真正了解最底层民众生活有关其三,柏拉圖对人性弱点的预期不足他认识到了人的差异性,却忽略了人们难以接受因为这些差异而造成生活上的不平等人们是不愿意满足现状嘚。他忽略了人们受欲望支配而不服从理性决定的可能性从某个角度上说,柏拉图的理想幻是灭于人性的现实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深受柏拉图的影响,但是有提出很多和他不一样的观点克服了柏拉图的唯心主义和唯理主义。他认为“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更为可取”。这和柏拉图一直都很推崇的仙人政治是相背离的但这是在他认识到人性的弱点和现實的情况后得出的结论,因为他认为“法律是不受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他还将正义区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还有惯例正义和自然囸义这些观点都对后来人们关于正义的认识和理解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亚里士多德还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的法律应该具有终局性的最高权威”但是并没有对司法机关是否应该执行恶法表明他的观点。

  亚里士多德虽然对柏拉图的唯心和唯理主义有所克服而且也在這方面,坚决的支持法治忧于人治是他的卓越贡献。但是他的法治是建立在良法之上的,他和他的老师都把立法的过程以及结果想象嘚过于美好可以说,如果在良法的前提下他们的设想都是很完美的。但是他也同时忽略了,当以正当的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是恶法嘚情形因为他们是从人性善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的,就算亚里士多德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了人性弱点的现实但是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他仍然是以人性善的角度去考虑问题的所以他也就没有针对恶法是否应当被人们遵守给出自己的观点。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

  斯多葛派哲学把“自然”的概念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所谓自然,就是一种支配性原则它遍及整个宇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态度视之为神芝诺认为,整个宇宙就是由一种实体组成的即理性。他们认为理性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它的要求对卋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在他看来自然法就是理性法。人的生活应当不受情感和主观激情的影响而且应当不依赖于外部世界,應当无所畏惧对不可避免的命运安之若素,努力奋斗以达到精神上的完全平衡与和谐西塞罗也把理性和自然等同看待,并把理性设想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同时西塞罗也认为:“最愚蠢的想法”就是相信一个国家的法律或习惯中的内容全部都是正义的,完全不正义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性质 斯多哥派自然法概念中的一个重要成分乃是平等原则。对人进行歧视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

  这個时期的人们已经对法律是神的意志有一定的反思了认为理性才是法律的基础,而且打破了柏拉图关于人生来就不平等的想法极力倡導人本质上的平等性,而且这也对当时的奴隶制和家庭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与此同时他们还认识到应然法与实然法可能存在很大差异的凊形,而且对这种情况给出了自己的观点这说明他们已经意识到在制定法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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