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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违法之诉之三:顺带强拆外单位建筑物,何其嚣张!
  原告:黄剑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为010599,户籍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剑霞村团结自然村24号,常住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手机号码为、,电子邮件信箱为hao@、
  证据1:以《行政违法之诉之三:顺带强拆外单位建筑物,何其嚣张!》为题目的起诉状中陈述的全部事实。
  证据2(附件1):《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办理黄剑平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3页,复印件,3份。
  证据3(附件2):落款时间为2018年03月26日、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的《受理告知书》,1页,复印件,3份。
  证据4(附件3):所谓“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上面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1页,复印件,3份。
  证据5(附件4):所谓“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上面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1页,复印件,3份。
  证据6(附件5):所谓“拆迁公司”江西省创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上面载明其法定代表人为王登贵,1页,复印件,3份。
  证据7(附件6):用手机拍摄的、存于手机中的、现场的一些照片,庭审现场可逐一出示给被告质证。(备注:提交诉状材料时本项纸质照片实际未提供。)
  证据8(附件7):我的最新(2018年8月)的缴纳电费的发票,上面加盖的公章为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发票专用章,上面记载的客户名称为黄剑平,上面记载的客户号为,上面记载的用电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下沙沟8号1栋1楼107号113号。(此项证据证明以上门牌号码即为我家的住址,至今,我家在该住址居住了十六年,2002年搬过来居住时,水表尚未分户,电表已分户,水电费由公司派专人每两个月收取一次,期间,有人怀疑我家电表是老牌电表,有问题,在未征求我的意见的情况下,三次更换新电表。2009年公司改制前,水表、电表改装分户,住户名单由省一建公司上报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水电费从此由住户自己去供水公司和供电公司收费窗口缴纳。)
  后记1: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网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于  08:24:09发表了我以网名“2018依法博弈”而写作的《行政违法之诉之三:顺带强拆外单位建筑物,何其嚣张!》,截至2018年09月26日阅读人数已达476个,点赞1次。
  后记2: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网微博于 08:25发表了我以网名“2018依法博弈”而写作的《行政违法之诉之三:顺带强拆外单位建筑物,何其嚣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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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7日8:30――11:00,在公判三庭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张玉芬;再审被申请人: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张玉芬诉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其他一案(2017)黑07行终6号,承办人: 李元峰


2017年3月17日8:30――11:00,在公判三庭公开审理:再审申请人:张玉芬;再审被申请人: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张玉芬诉伊春市公安局西林分局其他一案(2017)黑07行终6号,承办人: 李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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