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加强审计法治准绳审计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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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8,金寨县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邀请县审计局负责同志进行讲解《审计法》有关知识。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仕秀,副主任王军、周其国、刘正高,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及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了讲座。

县审计局局长舒明从什么是审计、党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的类型、审计法的特征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详细解读,对审计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就如何在新形势下解决这些问题作了解答。历时一个多小时的讲座深入浅出、生动具体,让大家更清楚地了解了审计知识、审计责任、审计体系建设情况,更深刻地理解了审计工作的意义与内涵,强化了对国家审计法律地位、审计监督职能作用特别是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对提高今后审计工作质量、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刘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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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2015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屡审屡犯问题仍然是大家关注点之一。屡审屡犯问题不仅影响了国家审计的监督效益,更涉及到国家审计的监督权威,反映出了国家审计的监督困境,亟需关注和破解。

  首先,要抓审计监督源头,从规范预算编制开始,促进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清晰审计尺度,破解屡审屡犯之不想犯问题。

  国家审计监督最基本的原则是依法审计,树立法治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做到审计程序合法、审计方式遵法、审计标准依法、审计保障用法,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以是否符合中央决定精神和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审计定性判断的标准。审计监督的主要标的物是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资金收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预算法授权,“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一致,都未明确授权审计监督参与预算编制与审查。如果作为源头的预算编制及审查方面,依法规范了相关程序却仍未能使其实体内容达到法律要求的真实、合法、绩效,那么下步关于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尺度将是很难把握的。审计监督发现的有些屡审屡犯问题追根求源确与预算编制及调整有关,譬如事权与财权不匹配而导致使用资金违规(挪用、套取等问题),譬如预算指标分解下达不及时而导致处理账务违规(虚列、滞留等问题)等等,审计人员进行评价时常常难以将法条尺度与实际状况对应评定其性质和责任,是单位还是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为公还是谋私?审计监督也好还是其他各种监督也好,都不能仅仅聚焦于违规问题又发生了,而应当更加关注法条尺度的立法宗旨、相关规定的关联制约以及暴露问题的客观根源,实现有法必依的同时有法可依。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编制“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部门单位预算“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具体到如何依法细化标准、评价绩效以达到编实编足合法预算,以及如何依法调整预算、转移支付、审核决算等等都应当有更具操作性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关联体系来支撑。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要求,根据预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抓紧深化财经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事权与财权相适应体制,尽快完善修订出台相关法规如预算法实施条例、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等和相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只有逐步完善法规制度,清晰了审计尺度,才能从根本上破解屡审屡犯问题。

  其次,要抓审计监督过程,从坐实审计结果利用着手,促进各种监管同频共振,体现审计力度,破解屡审屡犯之不能犯问题。

  国家审计监督制度是由宪法安排的。从形式上看,作为审计机关职权主要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却只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实上,基于审计监督而授予审计机关的行政处理处罚权比较薄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而《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只规定,“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四个责令”加“其他处理措施”),审计机关真的很难依法对“财政收支”违规行为切实实施行政处罚权。《审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即予以明确各项处理措施以及处罚,但第二款更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实中所有用钱的人都知道“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是由财政部门主管并作出众多规定的,审计机关对“财务收支”违规行为的处罚权真的需要明确具体授权。审计法还有一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现在不少审计机关只能尽量多用眼少动手、鞭子高高拿起轻轻放下,审计监督贵在发现问题,强在移交线索,成在各种监管同频共振。审计监督发现的有些屡审屡犯问题实际上与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缺位很有关,国家法规制度有切合实际的规定而且审计报告也明确了问题症结,但一些被审计单位及某些相关职能部门或许没把审计当回事,执行规定不够严格、约束行为不够有力、整改措施不够到位。各种监管同频共振才能显现审计监督成为国家治理良器,审计监督过程决不能只在审计报告发出后就戛然而止,审计结果利用才是审计监督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必须见到各种监管的问责追责,落实有法必依的同时违法必究。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审计整改情况的口头报告,并开展了首次专题询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之五即是“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明确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要及时整改和认真研究,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审计机关要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审计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研究,完善制度规定。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当下,审计机关要完善审计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每次审计时应当将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列为本次审计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紧追不放;严格执行重要审计情况报告制度,对屡审屡犯的地方、部门、单位和系统、行业,应当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领导机关作出专题报告,提请有处理权的机关进行督查督办,同频共振;依法依规全面公告审计结果,推动被审计单位公告整改结果,注重运用新媒体,提高审计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广泛性,聚光监督。推动改进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查出突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健全审计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实施意见,提高审计震慑力影响力,譬如纪检监察部门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内容进行检查考核,譬如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暂不予提拔和表彰奖励,譬如司法部门对深挖固定审计线索提供技术手段专业力量支持。只有各种监管同频共振,强抓审计整改坐实审计结果利用,体现出审计力度,才能有效破解屡审屡犯问题。

  第三,要抓审计监督本身,从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发力,锻造审计监督质量,提升审计精度,破解屡审屡犯之不敢犯问题。

  审计监督的质量至关重要。审计机关不得超越职责权限、超越自身能力、违反法定程序开展审计,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得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应当清楚、数据应当正确,审计证据应当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应当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适当,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责任人员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审计监督发现的有些屡审屡犯问题确实源自审计机关自身,譬如对审计发现问题定性模糊,譬如对审计处理轻描淡写,譬如对审计建议大处着眼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审计秉承“独立、良治、共享”核心理念,必然要求审计监督有高质量审计人员有高水平,一语中的,不偏不倚,做到有法必依的同时执法必严。

  《关于推进国家审计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国家正在积极建立符合审计职业特点、适应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选任机制、管理制度。按照审计人员能力与权责相匹配的原则,综合考虑政治素质、廉洁自律、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从业经历等因素,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审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对专业能力有要求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务任职条件之一,对招录人员可加试审计工作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调入人员原则上要求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技术资格,对审计组长、主审等关键业务岗位要求应当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可以实行聘任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建立审计干部继续教育和分类分级、分岗位培训制度,持续提升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譬如上级审计机关加大审计案例教学推广应用力度经常送教上门传经送宝,譬如吸收下级审计人员参加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以审代训,譬如共享数据分析加强对审计问题出现的频次、分布和发展趋势认识。只有审计人员越专业,审计监督才能越有质量。另一方面,加快建立审计职业岗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审计工作纪律,分层级落实质量评估、考核责任,按照“谁审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审计人员的工作优劣与个人利益紧密挂钩,对造成审计结果不真实、审计评价不客观、影响审计结果运用的,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只有做强了审计人员,提升了审计精度,才能真正破解屡审屡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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