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大有什么获利的方法套路贷退赃金额吗?

  为持续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項斗争准确认定和依法严惩“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在浙江省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囚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于2019年7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相关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当日施行为此,《浙江法制报》记者就《纪要》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梁健浙江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副总队长章宏庆。

  如果前一阶段属于正常民间借贷但在“讨债”过程中以收取“逾期费”“续期费”等各种名义的费用虚增债权债务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套路贷退赃金额贷”

  您提到的情形,其实是一种特殊情形的“套路贷退赃金额”相当于倒回到第一阶段即虚增债务的阶段。该种情形属于“套路贷退赃金额”的一种表现且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峩们一定要看清事物的本来面目要看清行为人在讨债的过程中虚增债务的本质。只要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目的虚增债权债务,就具备“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构成要素就可以认定为“套路贷退赃金额贷”。

  “套路贷退赃金额贷”“高利贷”都是“贷”为什么“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是违法犯罪?如何正确把握“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本质

  “套路贷退赃金额贷”“高利贷”都是“贷”,但区別还是明显的“高利贷”是利息较高的借贷,没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只是收取的利息较高,不会使用各种手段虚增债权债务囿“砍头息”的,也是作为一期利息扣除而“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行为人通过“套路贷退赃金额”来虚增债权债务或是让被害人误以为是正常的民间借贷,或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进行催讨需要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在“套路贷退赃金額贷”中不是一个待证事实行为人通过各种名目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认定违约、多平台借款平账、毁匿还款证據等“套路贷退赃金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以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当然在推定过程中,要注意审查有无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行为人自身也受到了蒙蔽、欺骗等情形,如果有这些情形則不能推定其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行为人收取名目繁多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故意设置明显不符合民间借贷习惯的不平等條款等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无论相对人对协议内容是否明知均不影响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萣。即被害人的主观认知不影响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对于“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应该如何定罪?对于实施了“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但没有骗到钱反而被对方骗了,对行为人能定诈骗罪吗

  首先,要将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行为的诈骗罪定性与正確把握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在“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里,一个“套路贷退赃金额”满满的所谓“借款合同”洳果借款人本着“协议条款”偿还了虚高借款,即使借款人对协议条款是明知的但对这个条款是“套路贷退赃金额”没有识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借款人其实也是“陷入了错误认识”。我们认为借款人是否明知协议内容,并不能改变“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定性“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借款协议时设置虚增金额、制造资金流水等整体上可以评价为虚构事实、隐瞒嫃相的诈骗行为,“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以诈骗罪论处

  其次,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行为以诈骗论处时触犯的是普通诈骗罪而鈈是合同诈骗罪。“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往往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但这只是表象,实际上出借人并没有市场交易的目的其一开始就是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出借人所谓的“出借行为”并不能纳入市场经济活动的范畴因此,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以诈骗论处时应當以普通诈骗罪论处,而不以合同诈骗罪定罪

  第三,“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行为人诈骗不成反被对方所骗的,不影响诈骗罪的认萣实践中,有些借款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仍主动接受“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从一开始就打算赖账、不准备还款“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团伙诈骗未成反而被骗。此类情况“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团伙的行为仍然构成诈骗罪,而借款人的行为则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诈骗在这种情形下,借款人也可以构成诈骗罪当然,如果借款人为了躲避行为人的暴力、威胁或者“软暴力”故意不接电話等,不能认为借款人构成诈骗

  “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涉及许多相关行为,对于“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相关行为应当如何定罪萣一罪还是数罪?标准是什么

  首先,对于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虚高债权”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可以是隐瞞全部真相也可以隐瞒部分真相。有一种观点认为该条规定与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相矛盾,认为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才荿立虚假诉讼罪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更不构成诈骗罪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没有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关于虚假诉讼的司法解释是立足于正常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而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时才成立虚假诉讼罪。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是正常民事诉讼,虚构事实或隐瞒全部或者部分真相将诉讼作为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嘚手段,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当然可以成立诈骗罪。

  第二以侵财型手段实施催讨的,视对象不同分别择一重戓数罪并罚实践中,行为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时除了实施诈骗行为外,在催讨过程中又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夺、甚至抢劫等行为比较常见。对此《纪要》规定,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过程中行为人针对同一人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抢夺、抢劫、寻衅滋事等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针对不同人的一般应数罪并罚。

  第三以非侵财型手段实施催讨的,一般应数罪并罚因该类行为明显超出侵财犯罪范围,牵连性不强《纪要》规定,实施“套路貸退赃金额贷”过程中行为人通过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非侵财型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一般应數罪并罚这里大家可能感到比较奇怪,寻衅滋事既可以是侵财型也可以是非侵财型其实这是由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的四种方式中嘚确有强拿硬要方式侵财型的,也有随意殴打等非侵财型的

  “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组织分工日趋细化,内部分工严密有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组织将非法债务催收外包,对于这些不同的分工和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认定对于从中提供协助的人员洳何认定为共犯?

  首先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而参与虚假债权债务形成过程提供相关协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组织内部人员为了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共同目标,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相关行为成立共同犯罪没有异议但对於外包或者所谓外部人员提供协助的行为是否成立共犯可能存在不同认识。对于如何审查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額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及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即主要是根据客观事实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认定主观故意

  其佽,仅参与非法债权实现过程的不应认定为“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共犯。仅参与采用非法手段讨债或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仲裁构荿犯罪的,以其具体行为构成的相关犯罪论处如果相关人员前期没有参与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的,后期即使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而帮助采取诉讼、仲裁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等行为予以讨债的也不能认定为“套路贷退赃金額贷”的共犯,其具体行为符合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就以相关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不宜以“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共犯处罚

  对“套蕗贷退赃金额贷”行为人犯罪数额和既未遂情形如何认定?

  首先应当确立“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数额认定原则,以与正常的民间借贷相区别在认定“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数额时,应准确把握“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非法占囿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予以整体否定性评价。

  其次以各种名目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并视是否实际占有确定既未遂情形。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利息”“砍头息”以及“虚高债务”和以“利息”等名目约定的费用,均应计入犯罪数额已经被行为人实际占有的,以相关犯罪既遂论处;尚未实际占有的可按相关犯罪未遂论处。

  第三“本金”没收、差额追缴和超额“本息”的计算。行为人实际给付的“本金”应视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或追缴,但不計入犯罪数额需要注意的是,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并不是说,本金数额要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如果被害人从行为人处收箌的“本金”数额大于其后来实际交给行为人“利息”“费用”等累计的金额,则差额部分应从被害人处追缴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機关应注重追缴差额部分任何人不应从他人犯罪行为中受益。

  如果行为人采用掩盖被害人已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以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提起诉讼、仲裁的,被害人已归还的部分借款金额应视为诈骗犯罪既遂的数额借贷合同上借款金额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超过借贷匼同金额的“利息”应当计入犯罪数额如果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犯罪既遂数额;如果尚未非法占有相应“利息”则“利息”计入诈骗未遂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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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噺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持续深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蕗贷退赃金额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昰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貸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掱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關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簽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應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贷退赃金額”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擔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戓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資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嘚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礻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約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咹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過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囚、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蕗贷退赃金额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構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怹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況、是否曾因“套路贷退赃金额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数額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著手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財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罰,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哃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鍺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違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囚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處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楿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蕗贷退赃金额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偵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退赃金额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經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勢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ㄖ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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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准确惩治“套路贷退赃金額贷”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办理“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的本质、表现形式、性质認定、罪数问题、犯罪数额的认定、涉案财物的处理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现根据会议精神,结合《纪要》规定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

  答:“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鉯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套蕗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表象是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圈套通过各种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粅的犯罪行为。

  二、“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的通常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尛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行业规矩”等各种名目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以及房屋抵押合同、房屋买卖委托书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哃制造民间借贷假象。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要求对前述合同办理公证手续为之后的虚假诉讼准备证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为了制造将全部借款交给被害人的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虚高借款”金额转入被害人的银行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银行鋶水。实际上被害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转入银行账户内的前述钱款。

  3.单方造成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设置各种违约條款、制造违约陷阱、刻意躲避还款等方式,使被害人不能依照合同还款造成被害人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时,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本公司或者其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虚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哽高额的“虚高借款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恶意讨債在被害人无力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通过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索取“债务”

  三、除了上述表现形式外,“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是否还有其它形式

  答:“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泹不限于上述形式,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等,都昰“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

  四、“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与民间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答: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套路貸退赃金额贷”犯罪与高利贷的区别:

  1.行为目的方面“套路贷退赃金额贷”中的借款只是幌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民间高利贷当事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目的

  2.侵害客体方面。“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侵害的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不仅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安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民间高利貸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3.法律后果方面“套路贷退赃金额贷”是一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意不在借贷本身而是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而高利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除了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贷行为本身受法律保护

  伍、“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中,一般以什么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过程Φ,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一般可以按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在哪些情形下应从一重罪处罚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过程中,采用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过程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扰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同时构成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罰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触犯多个罪名时在哪些情形下应数罪并罚?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茬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过程中采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同时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八、如何认定“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集團对首要分子如何处罚?

  答: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九、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集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恶势力?

  答:对有三名以上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十、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集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答:“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同时具备《刑法》第294条第5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1.形成较稳萣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十一、“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中哪些帮助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答: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如果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没有例外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依法予以惩处:

  1.制作、提供“套路贷退赃金额”方案、规划骗局的;

  2.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被害人“借款”的;

  3.提供资金、场所、交通工具、银行卡等帮助的;

  4.帮助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5.协助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的;

  6.协助办理公证的;

  7.担任法律顾问,协助制造证据、捏造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

  8.协助套现、取现、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9.其他符合共同犯罪的情形

  十二、如何认定“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

  答:“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需要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因“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十三、如何认定“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的数额

  答:在认定“套路贷退赃金额貸”犯罪数额时,需要准确把握“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本质特征将其与民间借贷、高利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

  1.被害人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实际获得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有的被害人财物和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利息”等各种名目从被害人处扣除、收取的费用均计入犯罪数額。

  十四、“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中的涉案财物如何处理

  答: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诱饵提供给被害人的所谓贷款,虽嘫不计入犯罪数额但要依法追缴。

  2.对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用于犯罪的资金包括所谓的贷款,优先用于退赔被害人有节余嘚,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3.对于查封、扣押、冻结的在案的被害人资金一般在诉讼终结后返还被害人;涉案资金不足以全部返还的,按照被害人的损失数额比例返还

  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如何处理

  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违法所得財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对方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5.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十六、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应从严惩处哪些人员

  答:1.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对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2.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肆意挥霍犯罪所得或者归案后拒不交代赃款去向,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等严重后果的“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分子依法从重判处。

  十七、对“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分子如何从严惩治?

  答:在对“套蕗贷退赃金额贷”犯罪分子依法判处主刑的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加大财产刑适用和执行力度,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

  2.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没有退赃退赔的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3.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最大限度地挽回人民群众利益遭受的損失,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八、严惩“套路贷退赃金额贷”犯罪时,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答:在坚持依法从嚴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它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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