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后三70056注打法法?

某制药厂与王某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嘚调离本企业... 某制药厂与王某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2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時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償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按照现在的法律来看的话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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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理因为王某与制药厂有劳动合同约定,是制药厂的员工在合同期内是不能离职,即因培训而有服务期限而某合资企业在王某劳动关系未断的情况下聘用王某,给制药厂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王某与某合资企业承担连帶责任。

2、支付制药厂赔偿请求以及王某回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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