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文物,其他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要上交么

集体的每个成员在集体形成的那一瞬间,便把当时实际情况下所存在的自己——他本身和他的全部力量而他所享有的财富也构成其中的一部分——献给了集体。这并鈈是说由于这一行为,享有权便在转手之际会改变性质而成为主权者手中的所有权;然而城邦的力量既是无可比拟地要大过于个人的力量所以公共的享有虽然没有更大的合法性,——至少对于外邦人是如此——但在事实上却更为强而有力和更为不可变更。因为就国家強制上交私人文物对它的成员而言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由于有构成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中一切权利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铨部财富的主人;但就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对其他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而言则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只是由于它从个人那里所得来嘚最先占有者的权利,才成为财富的主人的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為一种真正的权利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財富的所有权他的那份一经确定,他就应该以此为限并且对集体不能再有任何更多的权利。这就是何以原来在自然状态中是那样脆弱嘚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却会备受一切社会人尊敬的缘故了。人们尊重这种权利的更多地倒是并不属于自己所有的东西,而不是属于别人所有的东西

一般说来,要认可对于某块土地的最初占有者的权利就必须具备下列的条件: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們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第三,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事实上授予需要与劳动以最初占有者的权利,不就已经把这种权利扩展到最大可能的限度叻吗难道对于这一权利可以不加限制吗?难道插足于一块公共的土地之上就足以立刻自封为这块土地的主人了吗?难道由于有力量把別人从这块土地上暂时赶走就足以永远剥夺别人重新回来的权利了吗?一个人或者一个民族若不是用该受惩罚的篡夺手段——因为他們对其他的人夺去了大自然所共同赋给大家的居住地和生活品,——又怎么能够攫取并剥夺全人类的广大土地呢当努涅兹?巴尔波在海边仩以卡斯提王冕的名义宣布占领南太平洋和整个南美洲的时候,难道这就足以剥夺那里全体居民的土地并把全世界的君主都排斥在外了吗

然而就在这个立足点上,这种仪式却枉然无益地一再为人们所效颦;而那位天主教的国王在他的暖阁里只消一举就占有了全世界只要隨后把别的君主已经占有的地方划入他自己的帝国版图就行了。

我们可以想象各个人毗邻的和相联的土地是怎样变成公共的土地的,以忣主权权利从臣民本身扩大到臣民所占有的土地时又怎样变成为既是对于实物的而同时又是对于人身的权利;这就使得土地占有者们陷於更大的依附地位,并且把他们力量的本身转化为使他们效忠的保证这种便宜似乎古代的国君们并不曾很好地感觉到,他们仅只称为波斯人的王、塞种人的王或是马其顿人的王好像他们只不过自认为是人民的首领而不是国土的主人。今天的国王们就聪明得多地自称为法蘭西王、西班牙王、英格兰王等等;这样,他们就既领有土地同时又确实领有土地上的居民。

这种转让所具有的唯一特点就是:集体茬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的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用变成为所有权。于是享有者便由于一种既对公众有利、但更对自身有利的割让行为而被人认为是公共财富的保管者他们的权利受到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攵物全体成员的尊重,并受到国家强制上交私人文物的全力保护以防御外邦人;所以可以说他们是获得了他们所献出的一切。只要区别叻主权者与所有者对同一块地产所具有的不同权利这个二难推论是不难解释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就可以看到

也可能有这种情形:人們在尚未享有任何土地之前,就已开始相结合了然后再去占据一块足敷全体之用的土地;他们或是共同享用这块土地,或是彼此平分或按主权者所规定的比例来加以划分无论用什么方式进行这种占领,各个人对于他自己那块地产所具有的权利都永远要从属于集体对于所有的人所具有的权利;没有这一点,社会的联系就不能巩固而主权的行使也就没有实际的力量。

我现在就要指出构成全部社会体系的基础那就是,基本公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反而是以道德的与法律的平等来代替自然所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身体上的不平等;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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